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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

时间:2024-04-28 20:29: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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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七条第(一)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内容提要】当前,科技的日新月异和犯罪的高智化、有组织化,使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难度加大。而信息化建设对于强化检察机关上下联动、信息畅通,强化侦查科技含量,改变传统的一支笔、一张纸的手工作业方式,更加高效、有序开展各项检察业务意义深远,为检察事业稳健发展开辟了一条全新途径。
【关 键 词】信息化 检察机关 保障 应用
但是,在基层检察院加强信息化建设过程中也或多或少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与上级检察院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现在,笔者就根据我院信息化建设中的实际情况,就如何加强基层检察院信息化建设作一粗浅探讨。
一、抓住关键,加强领导推进
现在科技强检,加强信息化建设等观念,已经越来越深入人心。但是,还是有少数同志在思想、观念上对信息化建设存在误区和偏见,认为只要懂法就足以胜任检察工作,对信息化的了解也仅限于信息化就是用微机打字、信息化就是用微机出几份报表、信息化就是上因特网,对信息化范围、信息化开展的意义认识很不足,还未真正意识到信息化建设对检察工作有着巨大推动作用。所以,我们基层院要想搞好信息化建设这项工作,领导是关键、组织是保证。要有总体思路,也就是要制定适合近期、远期的信息化建设的长远规划方案。要按照“一把手”检察长亲自抓的要求建立信息化领导小组,要健全组织体系,确保工作真正摆上位、摆到位、落实到位。要进一步制定全院信息化各项制度,明确各自职责,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用制度推进,增强全体检察干警的现代化办公理念和责任意识。同时,领导要了解掌握科技和信息化发展的前沿动态,综合运用规划、标准和制度,努力做到筹划到位、推进到位、服务到位,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作用。
二、夯实基础,注重培养人才
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存在最突出的问题,就是信息技术人才严重短缺。从目前来看,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过去所接受的专业培训中几乎不存在信息技术知识,而专门的技术人员又大多为会计、法医、摄像等类型人员,因此对于信息技术这门科技含量很高的综合技术,显得束手无策,很难提出一个长远的发展规划、很难得心应手地组织建设信息化建设。对于有一些信息化建设的基层检察院,因为人才缺乏,使先进的信息化设备不能使用或不能充分地发挥作用,信息化建设的成果成摆设品。所以,我们必须要培养自己的技术人才。笔者认为,在这方面,检察技术部门要起到表率和带头的作用!技术部门的干警不仅要自己精通信息化建设的各项技术,还要带动全院干警更新技术观念,提高技术水平,因为这个信息化建设是检察系统所有干警同志们的共同事业,技术部门的干警水平再高,如果没有全院各部门干警的配合、协同,信息化的建设工作是绝对不能够顺利完成的。所以,技术部门要搞好全院干警的相关培训工作,或者邀请外单位的专家来院里“传经授道”,或者是挑选一批有一定基础而且勤奋好学的干警到外接受正规化、系统化的专门培训,等到他们学成归来之后,再通过他们“传、帮、带”,使院里其他没有参加培训的干警们也能熟练地掌握基础的信息技术。对那些基础确实比较差的老同志们,检察技术部门应制定出周密、完善的方案,通过基础、循序渐进、有成效的培训,让这些老同志们也能逐步掌握计算机及其网络技术。当然,我们的检察技术干警,更必须学习各种先进的科学技术,不断地充电,并能够将之运用到实际的工作当中,与检察业务工作紧密的结合起来。最终,在全单位形成学习、运用科技办案的良好氛围,为我们的信息化建设事业培养出大批的人才。
三、争取保障,解决资金短缺
信息化建设是一项高技术、高投入、高效能的现代化基础建设,必须要有足够的建设经费作保证。它所涉及的硬件设备、软件系统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来购置。因为检察机关建设经费应由各级地方政府专项划拔。然而人民检察院所依赖的经费划拨部门却往往因为各种原因,不能保障和支持检察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因此检察机关在信息化建设上只能是等米下锅,信息化建设得不到有效保障。据此,笔者认为,要解决经费这个大难题,首先,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信息化建设的情况,反映经费短缺给建设造成的巨大困难,以及信息化建设滞后给我们检察工作造成极其不利的影响,要千方百计地争取把该项建设经费纳入到地方财政预算之中。另一方面,我们还应该积极转变思维,开拓我们的视野,大力拓展筹资的渠道,积极对上对外全力争取,多渠道、多方位地筹措资金来保障我们的信息化建设。当然,我们还必须开源节流,节省出部分资金,将之运用于高科技的建设之中。在各个信息化建设项目中,应该量力而行,量入为出,遵循逐步到位的原则,坚决不搞无谓的“一步到位”!要把每一分钱都用在刀刃上,该花的不省,不该花的一分都不花。总之,就是要想尽一切办法,节省我们宝贵、来之不易的建设经费。
四、把握标准,注重实际应用
检察信息化建设不是简单的技术创新,它带来的应当是检察工作方式方法的全新变革、工作理念的全新变革、工作工具的全新变革,所以必须要坚持以检察院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后勤保障为中心,要以经济,实用为建设的标准,面向检察工作的实际需求提供有效服务,不能为了信息化而信息化,要按照检察工作的发展和需要推进信息化、要用制度发展信息化,不能搞没有效益的信息化,更不能搞“花架子”的信息化。各基层院要避免孤立设计或实施某项工程,防止形成信息孤岛和重复投资,人力、物力和财力要优化配置,信息资源要高效利用。要结合自己的业务实际、管理水平、人力资源、设计实施方案,要坚持目标明确、注重应用、循序渐进、加强管理、先进适用、改革创新、强化培训的原则来实施,本着“巩固基础、提高素质、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思路开展工作。
总之,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要坚定信心,务必立足各自地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各项工作,努力把信息化建设工作搞好、搞活、搞出成效;努力实现“三位一体”管理机制,构建现代化检察管理新模式,助推各项检察工作再上新水平。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 朱其武

武汉市口岸管理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78号

武汉市口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口岸管理,保持口岸安全畅通,发挥口岸整体功能,提高口岸综合经济效益,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发布的《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职责范围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口岸是指供人员、货物和交通工具出入国境的港口、机场、车站等。
  口岸分一、二两类。一类口岸包括对外国籍船舶、飞机、车辆等开放的和只允许中国籍船舶、飞机、车辆出入国境的海、陆、空客货口岸。二类口岸是指由一类口岸派人前往办理出入境检查检验手续的进出口货物装卸、起运点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口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口岸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监督和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口岸工作。市口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口岸办)负责口岸日常管理工作,在业务上受省和国家口岸管理部门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口岸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㈡按国家规定编制本市口岸开放规划。对列入国家和地方口岸开放规划项目的建设,进行检查和监督;
  ㈢组织协调进出本市口岸的货物、旅客运输工作;
  ㈣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口岸检查检验单位(包括港监、海关、边防、卫检、动植检、商检、船检等单位,下同)、业务单位(包括外贸运输、船舶代理、货物代理、装卸理货、仓储转运等单位,下同)和服务单位(包括公证鉴定、对外索赔、供应、接待等单位,下同),(以下对上列三类单位统称口岸单位)的工作;
  ㈤协调仲裁口岸单位之间的争议和纠纷;
  ㈥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口岸单位重大涉外问题和严重违反纪律的情况;
  ㈦负责办理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口岸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口岸检查检验单位应遵循集中管理、分工协作、积极配合的原则,按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和检查、检验、检疫工作。
  口岸业务单位和口岸服务单位应按各自业务范围进行合法经营,提供安全、快捷、方便、优质服务。
  第六条 口岸单位必须遵循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并重的原则,依法及时处理涉外问题;不能自行决定处理办法的,必须及时请示市口岸办。

第二章 口岸开放与关闭

  第七条 本市口岸的开放规划,由市口岸办会同市计划、财政部门根据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以及口岸业务单位工作需要编制,并报省和国家口岸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八条 本市开放一类口岸,报国务院审批。开放二类口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除国家已批准的外,开放武汉港开放水域内停靠出入国境船舶的码头或泊位,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 开放本市口岸,由口岸业务单位向市口岸办提出申请,市口岸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转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或转上级备案、审批。
  第十条 口岸业务单位向市口岸办申请开放本市口岸,应提供下列资料:
  ㈠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口岸基本条件、近3年客货运量、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等;
  ㈡根据客货运量提出的口岸检查检验单位机构设置和人民编制方案;
  ㈢检查检验场地和办公、生活等口岸配套设施建设方案以及投资概算和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 开放本市口岸,由市口岸办协助省和国家口岸管理部门或单独对口岸配套设施和口岸检查检验单位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关闭本市口岸,由原批准开放的机关审批。

第三章 综合管理

  第十三条 列为国家和地方口岸开放规划项目的,口岸现场检查检验设施,应与港口、机场、车站等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投资,统一建设。
  第十四条 经批准开放的本市口岸,由市口岸办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控制区。
  第十五条 非口岸工作人员和车辆,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控制区;经批准进入的,应在指定范围内活动,并自觉遵守外事纪律和有关规定,服从执勤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口岸检查检验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对进出口岸的人员、货物和交通工具实施检验监管。
  第十七条 口岸单位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口岸治安秩序的综合治理,维护口岸正常秩序。
  第十八条 承担本市口岸出入境货物、旅客运输的单位应做好口岸运输工作,保证口岸畅通。

第四章 争议的处理

  第十九条 口岸单位之间在口岸工作中发生争议,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及时申请市口岸办协调、仲裁。
  第二十条 市口岸办协调、仲裁口岸单位之间的争议,应遵循下列原则:
  ㈠维护国务院几个部门联合下达的规定;
  ㈡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向上级口岸管理部门请示;
  ㈢不能自行作出决定的涉外问题,报请省、市有关部门处理;紧急重大的涉外问题,抄报省、市有关部门,报国家口岸管理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口岸办按前条规定作出的协调、仲裁决定,口岸单位必须按照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口岸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