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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都皮影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5-28 04:10: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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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都皮影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都皮影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2006〕7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成都皮影博物馆冠名的请示》(川府〔2006〕43号)收悉。经商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成都皮影博物馆名称可定为“成都中国皮影博物馆”。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辽源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


辽源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规定的通知

辽府发〔20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招商引资、改善民生和推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快速发展的软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审批是指市政府各部门及驻辽中直、省直各机构(以下简称各审批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或依职权,经审查,准予或不予其从事特定活动或取得执业资格或享有某种权利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承接省政府及其各部门下放权力事项)。
第三条 行政审批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一致、诚信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 各审批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应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并经市政府确认发布方可实施。凡部门未申报、未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未经市政府确认发布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不得行使。
第五条 各审批部门要将经市政府确认发布的行政审批项目制定出《办事指南》(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依据、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审批地点和方式、审批时限、收费标准和投诉救济渠道等),同时,根据需要制定和免费提供审批项目的示范文本,在本部门网站公示,并在服务窗口摆放。
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大厅和人民银行辽源市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市住建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社保局7个部门分厅(以下简称大厅和分厅)要利用触摸屏、大屏幕、公示栏、揭示板等形式公示行政审批内容,以满足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六条 大厅和各分厅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个窗口送达,不得多头受理和送达。
第七条 各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审定的条件、申请材料和程序进行审核办理。对因有依据和管理工作实际需要,确需增加审批条件和申请材料的,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增加。
第八条 申请人具备审批条件和申请材料齐全,属于便民类的,且不需要踏查、检验、检疫、检测、考试、招标、拍卖等特殊程序的项目,都要成为即办件,且要逐步实行网上办理。对于一般控制类的审批项目,只要审批前置条件符合要求,都应在承诺和规定时限内办结。对于严格控制类审批项目,也要在规定时限内继续压缩。
第九条 推行并联审批方式。由服务中心与有关部门会商,确定由同一申请人提出的,在一定时段内需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具有关联性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牵头部门受理、转告相关部门、同步启动、限时办结的“一条龙服务”的运行机制,制定出实施并联审批的具体流程和办法,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条 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市区重点建设项目、市政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由服务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不受审批程序和时限的限制,由相关部门一把手负总责并责成专人办理。通过随时预约、联合办理或集中办理等方式,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十一条 对大厅临近审批时限的审批事项实行电子监察警示和超时限报告制度。各审批部门必须在规定和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审批事项。服务中心和监察机关要适时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对各审批项目的办理时限进行跟踪监督。在临近规定和承诺时限前一天,由监察机关发出警示,警示后仍超出规定和承诺时限办结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向服务中心和监察机关提交书面说明,理由不充分的,予以通报;造成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不得滥收费。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价监部门许可应收取的费用,应出具正规发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并接受财政、价监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对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准予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件或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或送达。
第十四条 进入大厅办理行政审批项目的部门要选派素质高、能力强、作风正,具备审批条件的人员,并征求服务中心同意,到大厅窗口履行办理审批项目职责,保障窗口必要的办公条件及工作经费。
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实行由派驻部门和服务中心双重领导。日常工作由服务中心管理考核,考核结果同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和绩效考核挂钩。窗口工作人员不胜任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影响和危害的,由服务中心通报派驻部门,提出调换人员要求的,派驻部门应当予以调换。
行政审批项目少、办理次数不多的审批部门,经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可在大厅综合窗口受理和送达审批事项。
第十五条 各审批部门派驻大厅窗口的负责人为部门首席代表。根据本部门审批项目的具体情况,要授予其相应的职权,以利于高效、快捷地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第十六条 各审批部门都要启用审批专用章。对于受理和不受理书面凭证、补充材料书面通知、准予和不予许可决定书一律加盖审批部门专用章。对于需要颁发证照的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服务中心要对各分厅行政审批事项公开、规范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对行政审批的评议、投诉及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不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对大厅和各分厅依法履行审批职责、规范审批行为和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工作作风、工作纪律等情况进行评议监督,将结果纳入年终考核和政行风测评内容,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要形成对行政审批“三位一体”的监督机制。各审批部门要实行审批和监督相对分离的制约机制,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内部监督;服务中心对窗口办理的各类审批服务事项实行现场动态监督;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要在服务中心设立监察机构和行政违法投诉举报办公室,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随时处理相关群众投诉,充分利用电子监察系统对各部门项目审批行为实时在线监控、预警纠错和绩效评估,还要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加强对大厅和各分厅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审批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办责令停止审批,撤销条件,拒不执行的,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构或报市政府按管理权限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继续履行未经审核确认或擅自违法设立审批事项的;
(二)不经报请批准随意增加许可条件或设立不公平限制条件的;
(三)不依法履行对审批窗口的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 各审批部门及其窗口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服务中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构按管理权限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行政处分;
(一)应进入大厅审批项目未进或不在大厅窗口受理和送达的;
(二)5日内未将申请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或未出具是否准予受理书面凭证的;
(三)对于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审批事项,不支持、不配合,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意见未按规定要求办理的;
(四)未在规定承诺时限内办结的;
(五)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第二十一条 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服务中心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向其所在部门反映情况,提出予以撤换人员;情节严重的,要由相关部门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一)对当事人态度生、冷、硬、横,损害机关形象的;
(二)利用职权刁难、勒索、卡要管理相对人,接受吃请、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三)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实施审批的;
(四)对超期办理审批负有直接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 对不落实本规定或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的,由管理和监督部门上报市委、市政府,追究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其中双重管理部门和中省直部门,将建议上级部门给予责任人一定处分或调离岗位。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范围内,东丰县、东辽县可参照制定或执行。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4年12月10日 财税〔2004〕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电信企业的业务发展和公平竞争,根据现行所得税政策规定,经研究,现对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费用税前扣除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业务销售过程中捆绑提供通信产品和服务优惠的所得税处理
  电信企业在发展业务过程中,为留住老用户、发展新用户或鼓励用户入网以及推广使用新业务,采用积分计划等多种营销方式,对达到一定消费规模的用户提供一定额度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优惠折扣,以及采用捆绑销售方式提供的话机或其他有价物品、有价通信卡等支出,应作为商业折扣或成本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对为了宣传推广而随机给予已有用户或潜在客户免费提供有价通信卡或其他有价物品等支出,应作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标准扣除。
  二、关于有价通信卡销售折扣的处理
  电信企业采取销售折扣折让方式,销售的有价通信卡面值金额与实际销售取得有价卡款的差额,按冲减销售折扣折让后实际取得的净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预收款的处理
  电信企业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用户预存款、预收有价卡款和其他预收款)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销售营业收入的实现时间,据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以前年度已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预收款不再按权责发生制确认为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收入。
  对到期失效的有价通信卡沉淀金额,应于到期日次月全部结转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广告宣传费用的处理
  鉴于电信企业广告宣传的特殊性,对其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按主营业务收入的8?5%在企业所得税前合并计算扣除。
  五、关于固定资产价值调整的折旧处理
  电信企业因按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补提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缴的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的所得税。
  六、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规定,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列入成本开支。考虑到电信行业要求从业人员素质较高,需要不断加大职工培训等实际情况,允许电信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2?5%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七、关于发行企业债券利息的处理
  电信企业经国务院和国家发改委批准发行的企业债券属于企业正常的借款费用,所支付的利息,允许企业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八、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募捐提供短信服务费的处理
  对中国电信集团支持公益事业,与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简称妇基会)合作开展“中国母亲援助行动”的零钱募捐业务,其免予收取妇基会的不均衡下行短信通信费和按代收信息费9%计算的劳务费,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九、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