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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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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税发〔20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已经2007年1月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一月十日


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

  2007年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一年,做好税收工作意义重大。全国税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对税收工作的各项要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稳步实施税收改革,全面强化科学管理,切实加强队伍建设,确保税收收入随着经济发展平稳较快增长,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法治
  (一)推进税法体系建设。严格按照立法权限和程序,做好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完善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参与制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印花税暂行条例。修订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组织开展省以下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严格税收执法。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认真落实组织收入原则,做到依法治税、依法征管,既不能人为调节收入进度违规批准缓税,也不能寅吃卯粮收“过头税”,严禁转引税款。不得执行地方政府和部门违法擅自作出的减免税决定。
  (三)强化税收执法监督。以推广应用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为抓手,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国税系统要做好1.1版和2.0版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的修改、完善和推广,适时启动升级工作;地税系统要总结试点经验,积极推动税收执法责任制计算机自动考核。开展税收执法检查,重点检查贯彻组织收入原则、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企业所得税和房地产税收政策情况,并抓好以前年度查处问题的整改。完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认真执行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修订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开展全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检查,提高税务行政复议以及税务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水平。积极配合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人大、政协以及新闻媒体等方面的监督。
  (四)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加大大要案查处力度,继续严厉打击虚开和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可抵扣票,利用假报出口、低价高报手段和用虚假发票骗取出口退税,以及利用做假账、两套账、账外经营偷税等行为。对房地产、建筑安装、餐饮娱乐、金融保险、石油石化、食品药品生产、废旧物资经营及使用、农副产品加工、连锁经营超市等行业和企业的纳税情况以及高收入行业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一些税收秩序比较混乱、征管基础比较薄弱的地区开展税收专项整治。与公安部门密切协作,严厉打击印制倒卖假发票,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倒卖发票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活动。依法做好案件移送工作,对特别重大的案件实行联合挂牌督办。落实案件复查制度,严格稽查档案管理。加强案例分析,查找管理漏洞,完善管理措施,改进办案方法,以查促查、以查促管。加强欠税管理,积极预防新欠,大力清理陈欠。
  (五)加强税法宣传教育。坚持日常宣传与税收宣传月集中宣传相结合、正反典型宣传相结合,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认真开展第16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结合税收征管法颁布15周年,开展系列宣传活动。适时曝光一批典型涉税违法案件。做好税务系统“五五”普法工作。充分发挥中国税务报社、中国税务杂志社、中国税务出版社在税收宣传中的主渠道作用。
  二、稳步推进税制改革,认真落实各项税收政策
  (六)深化税收制度改革。总结东北地区部分行业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经验,推进中部地区部分城市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工作,进一步研究完善在全国全面实施的方案。推进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做好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企业所得税法后的宣传、实施准备等工作,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确保改革顺利进行。研究基金、担保、信托、租赁有关所得税问题。研究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按照建立健全资源开发有偿使用制度和补偿机制的要求,推进资源税改革,改进石油、天然气、煤炭资源税计税方法,建立资源税税率(税额)有效调整机制。实施新修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并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认真贯彻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按照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要求,完善耕地占用税制度。研究物业税方案,继续进行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研究完善燃油税改革方案。
  (七)完善和落实税收政策。完善农产品加工的增值税制度,落实支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完善军品企业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减免政策。完善消费税政策,进一步明确部分税目的征收范围。研究调整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的车辆购置税政策。研究完善有关支持资本市场发展和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以及电信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政策。落实好提高企业计税工资扣除标准的所得税政策。落实新修订的耕地占用税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契税政策。研究完善农产品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政策,落实重大装备制造业、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的进口税收政策。做好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调整工作,修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商品目录和内资项目不予免税商品目录,促进内外资项目的税负公平。
  贯彻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制定实施促进科技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各项配套税收政策。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税收政策。继续实施促进西部大开发、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税收政策,落实促进中部崛起的税收政策。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行调整后的福利企业税收政策。实施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做好废旧物资经营、农副产品加工、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政策的研究调整工作。研究实行有利于能源资源节约的税收政策。继续研究完善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税收政策措施。研究完善出口退税和加工贸易税收政策。完善促进文化体制改革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税收政策。研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研究完善支持我国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政策。
  (八)抓好税收政策的执行。不折不扣地执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严禁擅自扩大政策执行范围,违规减免税收。认真贯彻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及时清理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好政策实施效果、减免税额等统计评估工作。健全税收政策评价反馈机制,及时掌握税收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三、大力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九)加强经济税收分析和企业纳税评估。强化税收经济分析工作。建立完善税负分析、弹性分析、关联分析以及分税种、分行业税收经济对比分析等分析方法体系。进一步加强宏观税负、收入弹性分析,及时发现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强化税收经济分析档案管理,夯实税收经济分析工作基础。建立健全各级税务机关之间的税收经济分析联动机制。深化纳税评估工作。修订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加强包括主要税种、主要行业在内的纳税评估数量经济模型的设计和研发,推动纳税评估工作平台的开发和推广,细化评估指标体系,坚持案头评估与实地检查相结合,认真查找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加强管理措施,及时补缴税款,促进纳税人准确申报。加强和完善重点税源监控,整合监控指标体系,强化数据分析应用。管理部门要将工作中发现有偷逃税嫌疑的线索及时提供给稽查部门,稽查部门在查案中发现征管上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并反馈给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的互动机制,提高税源管理水平。
  (十)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按照革除弊端、发挥优势、明确职责、提高水平的要求,完善和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依托信息化手段,建立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减轻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负担。加强案头分析,有针对性地开展下户检查,不断提高管理效能。
  (十一)强化纳税人户籍管理。巩固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成果,以税务登记管理为抓手,加强纳税人户籍的静态管理与动态监控。规范纳税人识别号,保证纳税人识别号统一。加强对非正常户的管理。加强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税务机关与工商、银行、质监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信息共享比对工作,大力清理漏征漏管户。
  (十二)推行属地管理基础上的分类管理。合理确定分类管理的方法和标准,实施分类管理。强化对大企业和重点税源的管理,实行在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组织指导下全国联动的管理办法。
  (十三)加强发票管理和税控器具推广。督促企业落实逐笔开具发票制度,在验旧售新时要检查开具销售发票是否已申报纳税。逐步规范铁路、民用航空、金融、保险等行业的专业发票管理。大力推行有奖发票和发票查询。配合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抓紧做好税控收款机的选型招标工作,加大推广应用力度,注意利用税控收款机采集的数据计税,在审核申报纳税时加强票表比对。
  (十四)加强增值税管理。全面落实操作规程,进一步抓好增值税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工作。对“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一窗式”比对情况进行跟踪管理;逐步把税控收款机开具的普通发票纳入“一窗式”比对,以实现对普通发票的全面监控。完善“四小票”抵扣的清单管理。逐步将货运发票、废旧物资发票和海关完税凭证纳入税控系统。完善增值税抵扣凭证稽核系统,规范工作流程,加强稽核比对,深入开展增值税异常抵扣凭证审核检查。规范增值税网上申报纳税工作。
  (十五)加强消费税和车辆购置税管理。制定消费税纳税申报管理办法,统一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完善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制定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消费税管理办法。强化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做好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工作,建立健全车辆购置税征管信息电子档案,规范车辆购置税征管。
  (十六)加强营业税管理。强化营业税分行业管理,认真做好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推行工作,强化稽核比对。加强建筑业、不动产销售业等的营业税征管。
  (十七)强化企业所得税管理。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利用流转税、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和企业生产经营信息等,加强分析评估,做好对企业收入总额、应税收入、免税收入、税前扣除项目等的核实工作。重点加强大企业集团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所得税管理,积极开展对内资企业的反避税工作。将企业所得税评估与流转税等税种评估相结合,提高企业所得税评估的实效。推广应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规范流程,做好汇算清缴工作。
  (十八)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落实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抓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等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单位代扣代缴,大力推进全员全额管理。加强对高收入者、高收入行业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建立健全个人收入档案。进一步加强对财产转让所得等项目个人所得税征管。扩大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工作的覆盖面。
  (十九)改进地方税种征收管理。做好新修订车船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宣传、实施等各项工作。建立健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税源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加强税源普查,运用税源数据加强税款征收。充分利用税务总局下传的增值税、消费税信息,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源控管。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工作,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加强印花税的核定征收和委托代征管理。强化资源税税源监控。
  (二十)加强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划归税务部门统一征管的有关工作,提高耕地占用税、契税管理水平。加强烟叶税征管。
  (二十一)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和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要密切配合,大力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强化信息共享和分析评估,加强房地产生产、交易、保有等环节各税种征管。落实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以车辆购置税征收为控制环节,强化信息传递和运用,加强机动车辆相关税种征管。
  (二十二)加强国际(涉外)税收管理。完善对跨区域经营大型涉外企业和国际税收管理办法,深化纳税申报、汇算清缴、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各环节相互衔接的一体化工作机制,提高涉外企业和国际税收税源控管能力和整体征管效率。加大反避税工作力度,加强关联交易申报管理,重点调查长期亏损或微利企业以及向境外大额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做好预约定价谈签及监控执行。加强税收协定的执行,防止对税收协定的滥用。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管理和服务。进一步做深、做实非居民管理和情况交换工作。
  (二十三)强化出口退税管理。抓好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制度的贯彻落实,加强出口货物征退税工作的衔接。充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和海关口岸电子执法系统信息加强出口退税申报、审核及评估工作。加强出口退税预警分析,严密防范、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
  (二十四)加强个体和集贸市场税收管理。认真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等管理办法,提高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的科学性、准确性和透明度。推进个体大户建账工作,逐步加大查账征收比例。完善集贸市场分类管理办法,强化分析评估,提高集贸市场税收管理水平。
  (二十五)强化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按照执法规范、征收率高、成本降低、社会满意的要求,总结实践经验,不断完善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考核体系。
  (二十六)推进综合治税和协税护税工作。深化与司法、公安、工商、金融、海关等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协作,形成工作制度,依法推进综合治税和协税护税。
  (二十七)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研究制定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办法,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征管行为。加大清缴欠费力度,提高征缴率。做好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宣传工作。
  四、加强和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二十八)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认真落实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大力清理、简并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各种报表资料,避免重复报送。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要进一步做好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联合开展税法宣传、联合评定纳税信用等级以及税务检查协调等方面工作。合理简化办税程序,推行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涉税事项“一站式”服务,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支付结算工具,实行多种申报和缴款方式,推进税库银联网,方便纳税人办税。
  (二十九)强化纳税咨询辅导。开展纳税咨询服务,帮助纳税人掌握税法知识,熟悉办税程序。加强纳税服务平台建设,优化办税厅服务功能,推进税务网站建设和管理,规范12366热线服务,充分发挥其在税法宣传、咨询辅导、办税服务、政务公开等方面的作用。大力推行全程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首问责任制。
  (三十)加强纳税服务制度建设。贯彻落实《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建立纳税服务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开展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情况的检查,进一步完善评定程序和方式,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
  (三十一)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继续贯彻落实注册税务师管理办法、“十一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抓好制度建设,落实涉税鉴证业务准则,逐步建立执业标准体系。做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强化行业行政监管,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
  五、实施金税工程三期规划,加快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
  (三十二)加强基础性项目建设。抓紧制定相关标准,开展对已制定标准的验证工作,完善标准体系。根据数据两级处理的要求,加强两级应用平台建设。完成南海数据处理中心办公设施建设,研制税务总局灾备系统方案,做好部分省市征管软件数据备份试点工作。加快各省国税局、地税局到税务总局以及南海数据处理中心的网络建设。各地要结合推行数据省级集中工作,在现有网络基础上拓展、升级,搞好省以下网络建设。充分挖掘现有设备的潜力,防止重复建设。
  (三十三)推进应用系统建设。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新要求,对综合征管软件进行整合、优化、完善、升级。加快征收管理系统业务需求的修订工作,加快信息系统软件设计、开发、推广应用等工作。各省地税局要做好税务总局推荐综合征管软件的使用工作,防止重复开发软件。研究开发税收分析应用系统。全面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开展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推行等工作,做好纳税人端的技术支持服务工作。研究开发新的出口退税审核软件。抓紧搞好税务综合办公信息系统试点,适时全面推行。组织完成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的需求分析工作。加快为纳税人服务系统建设,在全国运行统一模式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加强安全体系建设,完善技术方案,加快建设税务证书认证系统和权限管理系统,落实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责任制,确保信息系统安全运行。加快运行维护体系建设,实现税务总局技术支持中心与11个技术支持分中心互联互通,做到一点接入,全网服务。搞好业务支持中心建设,规范工作流程。
  (三十四)加强数据管理应用。认真贯彻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数据管理的各项部署,严格落实数据采集、录入、审核、传输、储存、清理、发布等方面工作要求。建立规范完整的数据指标体系,制定税收数据标准,统一规范税收指标体系。规范数据采集,严格校验审核,确保数据真实,依托“一户式”储存管理,做到信息共享,自动生成,一次采集,多方使用。提高数据的传输能力和速度,保证基层税务机关能够快捷地查询和使用相关数据。各省地税局要加快建立包括房产、土地、车船、个人收入等信息的税源数据库,为开展数据分析利用、加强税收征管奠定坚实基础。切实加强数据利用工作。利用数据搞好税收经济分析,并建立数据定期发布制度,指导基层开展纳税评估和税源管理,基层要利用各方面数据搞好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
  六、规范内部行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三十五)搞好政务事务工作。优化工作流程,健全岗责体系,完善各项制度,推进内部行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加强公文处理,严格审核把关。严格控制会议数量,提高会议效率,统筹运用视频系统召开会议。实行督查考评及通报制度,促进工作落实。认真做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工作。落实税务总局税收专题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积极实施税收科研精品战略。强化外事管理,严格执行外事规定,搞好国际税收交流与合作。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提高后勤服务水平,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六)加强财务管理。强化预算管理,抓好预算执行。扩大定员定额试点,稳步推进部门预算改革。加强对金税工程三期建设资金的管理,完善项目立项、审批、调整、支付审核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支出管理,落实基本支出经费保障线制度,并对经费支出情况进行跟踪核查,确保经费向中西部、基层和征管倾斜。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将授权支付范围扩大到全部预算单位。完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加强项目跟踪管理。加强资产管理,做好资产清查和资产配置标准、费用定额的核定工作。按计划开展税务制服更换工作。推行财务管理目标责任制,加强财务监督。强化内部审计工作,抓好有关问题的整改。
  (三十七)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推进税务系统政府采购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运行体系和监督制约体系建设。坚持依法采购,规范采购实施计划编制,加大集中采购目录的执行力度,拓展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强化采购方式的报批报备工作。合理确定协议供货、跟标采购范围,方便基层采购,节省资金,提高效率。搞好国税系统电子化政府采购试点。
  (三十八)切实做好信访工作。健全信访机制,畅通诉求表达渠道,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坚持抓早抓小,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下大力气解决初信初访问题,避免产生越级访、重复访以及集体访。坚持依法办事、有情操作,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促进群众的合理诉求及时得到妥善解决。
  七、全面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增强干部素质能力
  (三十九)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把学习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学习《江泽民文选》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战略思想武装干部头脑,指导实际工作。加强领导班子组织建设,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各级领导班子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团结协调,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提高执政能力。探索实行领导班子成员职务任期制,研究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管理体制。
  (四十)加强巡视工作。进一步完善巡视工作暂行规定、巡视工作规程等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3+X”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突出巡视重点对象和内容,认真开展国税系统第二轮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存在的问题。探索建立总局、省局两级联动机制,指导各地开展巡视工作。
  (四十一)深入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坚持凡进必考,做好公务员招录工作。全面完成公务员登记、职务级别认定、工资套改等工作。规范津贴补贴发放,进一步理顺公务员管理机制和薪酬分配机制。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干部竞争上岗制度,制定和落实干部交流、挂职锻炼、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办法,完善考核激励机制,研究制定符合科学发展观与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实绩考核指标体系。稳步实施以岗位聘任制为重点的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四十二)加大教育培训力度。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大部署,全面推进人才兴税战略,构建大规模、多层次的教育培训工作格局。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落实教育培训五年规划和年度培训任务。把干部教育培训的普遍性要求与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干部的特殊需要结合起来,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加强各级领导干部轮训。继续抓好以“六员”为重点的干部培训,加大企业财务会计等业务知识的培训力度,提高税收征管一线干部的岗位技能。继续做好智力援西培训项目。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提倡在岗自学,培养税收业务能手,形成适应税收工作需要的业务骨干队伍。加强各类人才库建设,集聚、使用好各方面人才。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营造自觉学习、终身学习的氛围。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建设,提高培训保障水平。年中召开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会议,进一步研究部署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四十三)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大力推进税务文化建设,弘扬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核心价值理念,倡导以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廉洁奉公为基本内容的税务干部职业道德规范,发扬协调配合、相互帮助、和衷共济的团队精神,树立认真负责、严谨细致、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广泛深入地开展精神文明创建与和谐环境建设活动,突出思想教育内涵,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形成人人知荣辱、讲正气、比贡献、增团结、促和谐的新风尚。加强人文关怀,促进干部心理和谐,引导干部正确对待自己、他人和社会,正确对待困难、挫折和荣誉。加强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增强干部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切实提高执行力,做到恪尽职守,忠实履行职责。
  (四十四)搞好党的先进性建设。深入学习贯彻党章,巩固和扩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建立让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各级党组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深入抓好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基层党组织凝聚人心、推动工作、促进和谐的作用。认真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党员评议、支部书记讲党课和领导干部过双重组织生活等制度。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建立健全党员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
  (四十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继续落实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以思想道德教育为基础,构建反腐倡廉“大宣教”格局,加强党纪法纪学习教育,加强党员干部党性锻炼和思想道德修养,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加强制度建设,健全税务干部廉洁从政制度,落实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认真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两权”监督制约。严格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和经济工作纪律,大力治理商业贿赂,积极配合查办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案件。以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坚决纠正“吃拿卡要报”等损害纳税人利益的不正之风。抓住关键部位和环节,积极开展执法监察,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始终牢记“两个务必”,大力发扬艰苦奋斗和勤俭节约的精神。认真贯彻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严肃接待纪律,减少经费支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各级领导干部要廉洁自律、率先垂范,自觉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八、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狠抓工作落实
  (四十六)转变职能。大力推进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深化税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管理高效、服务优良、公正廉洁的税收行政管理体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切实转变职能。
  (四十七)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许可法,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确保正确实施各项税务行政许可。抓好对非许可审批项目的管理,进一步依法简化审批手续。继续清理审批项目,尽可能减少审批。加强对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坚决杜绝变相审批行为。加快推进网上审批,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对审批项目的受理、承办、批准、办结和告知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
  (四十八)全面推行政务公开。丰富公开内容,完善公开形式,规范公开程序。税务机关办理行政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把涉及纳税人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普遍关注的热点和影响执法公正的关键点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保证各项行政权力的运行始终处于公开、透明的良性循环中,落实干部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规范税务行政决策程序,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和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强化行政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将权力运行的每一个部位、每一个环节都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
  (四十九)改进工作作风。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加强征收、管理、稽查等环节之间、综合管理部门与专业管理部门之间、上下级以及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的协调配合。大力推行电子政务建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改进管理方式,规范工作流程,提高行政效能。增强为基层服务的意识。增强政策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精简文件,简并要求下级税务机关报送的报表、资料,切实减轻基层的负担。及时研究回复下级提交的请示事项。落实领导干部基层联系点制度,切实强化对基层工作的领导,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
  (五十)狠抓工作落实。结合工作实际,把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分解到具体工作环节、岗位和人员。对布置的工作,要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抓出成效。广大税务干部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立足本职,爱岗敬业,脚踏实地,埋头苦干。按照权责统一、依法有序、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探索建立行政问责制度,对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按照奖优、治庸、罚劣的原则,探索开展绩效评估,规范工作标准,量化工作要求,严格奖惩兑现,充分发挥绩效评估的导向作用和激励约束作用。
  2007年税收工作任务光荣而艰巨。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圆满完成全年各项工作任务,推进税收事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的召开。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乡企局、监察厅制订的《吉林省乡镇企业负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乡企局、监察厅制订的《吉林省乡镇企业负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乡企局、监察厅制订的《吉林省乡镇企业负担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省乡企局、监察厅 2000年2月)


第一条 为了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维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监督乡镇企业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促进乡镇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超过50%,或者虽不足50%,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并能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下列各类企业:
(一)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开办的企业;
(二)村及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开办的企业;
(三)农民个人或农民合作、合伙开办的企业;
(四)农民与社区非农业人口联营开办的企业;
(五)乡(镇)、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开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制企业;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联营及同国内外投资者合作开办的企业;
(七)实行资产重组后仍可依法行使乡镇企业权利、义务的企业;
(八)乡(镇)、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跨行政区域在异地举办的企业;
(九)乡镇企业在城市内设立的分厂、分店、分公司等分支机构;
(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城市开办的并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
(十一)因行政区划调整由农村划归城区的原乡镇企业;
(十二)其他形式的乡镇企业。
第三条 各级计划、经贸、财政、监察、物价、审计、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互相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乡镇企业负担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乡镇企业承担费用,是指除税法规定应缴税金和《乡镇企业法》规定按比例应缴的支援农业和农村社会性支出以外的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管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所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 涉及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以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及省政府的文件为依据。
向乡镇企业收费的单位,应向企业说明收费项目性质、标准,出示收费依据和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并使用省以上财政部门印刷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已实行收费登记卡制度的企业,收费单位要如实填写收费卡交企业存档备查。
第六条 乡镇企业对收费项目性质、标准等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收费单位予以说明,也可以向收费单位的同级或上级财政、物价部门咨询或举报。
第七条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乡镇企业进行行政处罚时,应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其中涉及罚款、没收财物处罚的,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
第八条 向乡镇企业集资,必须有国务院规定作依据,并坚持自愿、有偿、适度、受益、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发起单位应当发给出资企业有关凭证,保障出资企业应有的受益。向企业转卖证券,必须坚持企业自愿,严禁用行政手段推销。
第九条 为乡镇企业提供咨询、评估、代理、培训、检测、商业保险等各种中介活动和有偿服务的,由乡镇企业自主决定是否进行,并自主选择服务单位,有关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强制乡镇企业接受指定服务,强行要求乡镇企业参加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和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学术研究、技术考核,强行向乡镇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以及强制乡镇企业出资编撰图书资料。
禁止任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乡镇企业报销各种费用。
第十条 依据《乡镇企业法》规定,乡镇企业承担的支农义务资金按照企业上年销售收入的1.5‰提取,税后列支。乡、村两级向企业提取的支农资金在总量控制范围内的,需报县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核准;提取比例确需超过1.5‰的要经县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人
民政府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2‰。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向乡镇企业颁发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其他证照,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不得推诿刁难,不得借机要求乡镇企业购买指定经营者的商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要求企业重复办理各种证照。
对乡镇企业进行产品质量检测需要提取样品,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数量及标准提取样品和收取费用,不得违反规定或变相超额提取样品和收取费用。乡镇企业自愿参加的各种博览会、贸易洽谈会送展的样品,参展后由企业如数收回或自主处理,会议组织部门不得无偿占
用或低价购买。
第十二条 各种事务所和评估机构等中介组织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对乡镇企业进行年检、年审、咨询、评估等,其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不得向乡镇企业收取。各类检验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验,除国家规定收取检验费的检验外,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监督抽查和流通环节检验不得向
企业收费。
第十三条 乡镇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非经营性活动费用,增加企业负担,提供费用的由本人承担。
乡镇企业自愿赞助、捐助的款项应当从企业的自有资金中支出,不得计入成本。
第十四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要求乡镇企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和其他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企业有权向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法律部门检举和控告,受理乡镇企业检举和控告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责任人停止其行为,限期归还有关财物。对直接责任人
员,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乡镇企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要求有关行政机关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增加乡镇企业负担的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检举、控告者进行打击报复的、妨碍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乡镇企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2000年3月30日

关于发布《基层供销社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贸部


关于发布《基层供销社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5年1月3日,内贸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供销社(财办、商业厅):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基层供销社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我部制定的《基层供销社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安全办公室。

附件:基层供销社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九九五年一月三日国内贸易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火灾危害,根据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基层供销社的消防安全工作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其法人代表是安全第一负责人,对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各分社、分销店也要指定一名防火负责人。防火负责人的确定与变动,要报上级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备案。同时,各基层社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工作人员。
第三条 各基层供销社必须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并坚持一季搞一次训练,半年搞一次演习,一年搞一次整顿。义务消防组织发生人员变动时,必须及时调整补充。
第四条 各基层供销社要根据有关规定备有适当种类、数量的消防设备和充足的水源。消防设备、消防栓和消防蓄水池等要定期保养维修,经常保持完好有效。消防设施要有专人管理,严禁移作它用。消防设备周围不准堆放其它物品。
第五条 每月确定一天为“安全活动日”,学习有关安全规定和消防知识,检查安全制度落实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
第六条 库区必须和生活区、加工厂、车库分开。一时难以分开的,要有防范措施,积极创造条件,加以解决。
第七条 库区内、柜台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生活区、管理场所安装使用的固定火源,必须符合安全规定,指定专人管理,做到人走火灭。不准靠近火源堆放易燃物品和烘烤衣物。
第八条 用电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由正式电工负责安装维修,严禁乱拉电线和超负荷用电,不准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每年至少对电线、电器设备进行一次彻底检测。有问题的要及时维修或更换。库房内不准使用超过60瓦以上的灯泡。灯头与商品应保持安全距离。电闸开关必须设在库外,人员出库必须拉闸断电。落雷地区仓库、货场应装避雷设备。
第九条 凡经营棉花、火柴、鞭炮、火硝、石油、农药等易燃易爆和剧毒商品,必须专仓专柜分开存放,一律不准与其它商品混存。要制定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
第十条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领导必须参加,作出检查记录,对查出来的问题,要逐条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 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交接班制度。值班时不准擅离职守,不准喝酒、打扑克、下棋和从事其他的与值班无关的活动。要落实领导干部值班、带班制度。要加强夜班巡逻,做好联防工作。
第十二条 要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经营责任制,防止以包代管、以租代管的现象发生。同时,把消防安全工作的好坏作为对职工奖惩的条件之一,对在防止重大火灾事故发生以及扑救火灾等方面有功的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进行批评教育,严重的要给以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对发生的火灾事故必须及时上报,坚持“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要对事故责任者及有关防火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社(商业厅、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原商业部发布的《基层供销社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