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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财政局制定的《恩施州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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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财政局制定的《恩施州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恩施州政办发〔2006〕24号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财政局制定的《恩施州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州财政局制定的《恩施州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三日





恩施州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州财政局

(2006年9月12日)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促进我州铁路建设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现行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专项资金,是指在我州境内从事宜万铁路建设,依法征收的各项税收,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地方留成部分,专项用于支持我州铁路建设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征收,按比例分成,专项使用;

(二)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三)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

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责分工:

(一)州财政局负责税收分成、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二)州地税局负责税收的统一征收管理;

(三)州铁路办负责提供铁路建设分县、市的相关资料,编制州级留成中用于铁路建设项目经费的财务收支计划,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州内所属宜万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各项税收,由州地税局统一征收入库,地方留成部分,纳入财政专项管理。

第六条 对铁路建设工程征收的建安营业税,实行州与相关县、市4:6的比例分成;其他税收全额下划到各县、市。

第七条 州财政局年终按县、市境内铁路建设里程数计算税收划转数额,下达正式文件通知相关县、市和州直有关部门。州地税局按文件规定将税收下划到县、市。铁路税收县、市本级分成部分,作为县、市铁路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铁路建设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专项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县、市分成资金使用范围:

(一)用于弥补辖区内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不足;

(二)用于解决辖区内因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而完全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

(三)用于辖区内火车站等配套设施建设;

(四)用于解决辖区内铁路建设中的其他遗留问题。

第十条 州级分成资金主要用于统筹解决全州铁路建设中的遗留问题和争取新的铁路项目。

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



资金审批



第十二条 县、市分成资金解决遗留问题出现缺口,可向州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州级留成的项目工作经费,由州铁路办按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办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州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对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管和审计,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的拨付是否及时到位;

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是否专款专用;

解决遗留问题是否按政策规定进行。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起施行。《恩施州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意见(试行)》(恩施州政办发〔2005〕12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淮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淮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淮府[2003]76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第13届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淮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核心,牢牢抓住经济建设中心,时时处处顺应民心,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目标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设服务政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改进工作机制和流程,建设效率政府;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法制政府;扩大政务公开,倡导诚实守信,建设信用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及直属机构等单位负责人要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增强政府工作的整体合力;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长出国或外出较长时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在市长领导下,审计局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市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十一、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在市长和分管副市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受市长、分管副市长 委托可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代表市政府出席相关会议、研究协调有关问题。

  市政府其他工作机构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工作。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三、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管理事务中的重大决策,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四、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和各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和充分协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五、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进行调查研究,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创造性和预见性,根据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搞好中长期和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四章 依法行政要求

  十七、依法行政是实施依法治市战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八、市政府根据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保法规草案、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其中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应由市政府制定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十九、提请市政府讨论或审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办。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事先报经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文件印发后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二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评内容纳入政风评议和目标管理考评体系,切实做到依法办事、公正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考评。

  二十一、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将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和主要职责;办理公务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以及具体操作标准、办事制度、办法、步骤、时限等程序性规定和办理结果;有关工作纪律及群众举报、投诉的途径和方法等向社会公开。要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二十二、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司法监督。各部门要认真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诚恳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部 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

第五章 会议制度

  二十三、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安全生产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二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决定事项;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市政府的工作情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五)讨论通过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请市长助理、市政府副秘书长,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二十五、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每次参加人员必须过半数。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

  (二)研究审议需要向省政府请示、报告或者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 

  (三)讨论和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和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 报告草案;

  (四)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草案;

  (五)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请市长助理、市政府副秘书长,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二十六、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召开的全省性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意见;

  (二)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四)通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五)讨论其他需要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请市长助理、市政府副秘书长,有关县区政府、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

  二十七、安全生产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成员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安全生产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请有关县区政府、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

  二十八、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也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重要问题。

  二十九、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提出,经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后,报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确定。安全生产会议、专题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事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由分管副市长或副市长委托副秘书长进行协调,经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一般不予安排。涉及表彰奖励、编制、规划等工作的,要事前分别征求市表彰奖励领导小组、编制委员会、城市规划委员会等的意见。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材料应于会前3天由主办部门送交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尚未形成材料的,一律不予安排。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

  三十、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及市长召集的安全生产会议、专题会议,须向市长请假。

  三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不形成会议纪要,确需形成会议纪要的,由秘书长签发。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市长召集的安全生产会议、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其他领导同志召集的安全生产会议、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召集会议的领导同志签发。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政府办公室审定,特别重要的报市长审定。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市政府召开工作会议,需经市长办公会议批准,一般不扩大到乡(镇)政府负责同志。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县区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确需邀请的,须经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批。全市性会议能合并的尽量合并召开。

  三十三、市政府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必须遵照执行、认真贯彻,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并适时作出通报。

第六章 公文审批制度

  三十四、公文的报送审批,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淮南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三十五、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并严格按程序报送。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一并报送。

  三十六、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处理,按公文审批程序和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的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三十七、省政府及其部门发给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文件的内容呈送市政府领导同志阅批后转有关部门承办。

  三十八、以市政府名义的发文,在呈送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前,由市政府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国家行政机关拟制公文的有关规定等。

  三十九、市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和政府规章,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

  四十、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市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重大事项报市长签发。

  四十一、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的,由市长或副市长、秘书长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予以公布。

  四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提高质量,其内容应当是涉及全市全局性的重要决策、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电子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四十三、实行办文限时制,各部门对所承办的文件应及时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办理情况报送市政府,确保公文办理优质高效运行。

第七章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四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市内调研、考察工作,要轻车简从,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随行。当地要简化接待,尽量减少陪同人员。

  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的调研活动也应按此原则办理。

  四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或题词,不发表书面讲话,不出席各类礼仪性活动。因特殊情况需市政府领导同志发贺信、贺电或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确需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活动,应事先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报批,不要直接向领导同志个人发出邀请。

  四十六、副厅级以上领导来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后,按规定安排,实行对口接待。

  四十七、进一步改进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的宣传报道。坚持精简务实,注重宣传效果,多报道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和群众关心的实质性内容,减少行踪性报道,力戒空泛冗长。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部门或县区召开的会议和活动,一般不作报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到基层考察、调研和出席重要活动,需要报道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安排。市政府领导同志讲话,需要公开发表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安排刊发。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外事活动,可发新闻通稿。

  四十八、市长、副市长出访,经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原则同意,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

  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负责人出访,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送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查同意后,分别报省有关部门审批。

  四十九、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外宾,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请示,送市政府办公室呈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员以及重要华侨、知名人士,由市政府侨务办公室提出请示,送市政府办公室呈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由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提出请示,送市政府办公室呈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第八章 作风纪律

  五十、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各工作机构负责人要带头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增强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执政能力;认真学习市场经济、法律和科学技术的新理论、新知识,熟练掌握和运用WTO基本规则和国际惯例,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政能力;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虚心向群众学习,善于在实践中学习,增强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

  五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各工作机构负责人要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规定,牢记“两个务必”的要求,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紧抓好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

  五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各工作机构负责人要自觉维护政府权威,确保政令统一。对市政府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工作中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请示。

  五十三、市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出访、出差,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淮出差均应事先向市长和分管副市长请假,回淮后及时销假。

  五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规范行政行为。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07〕32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电话营销(以下简称“电销”)是在传统电话服务基础上发展出现的新型业务营销模式,对于保险市场的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电销业务是以电话为主要沟通手段,借助网络、传真、短信、邮寄、递送等辅助方式,通过保险公司专用电话营销号码,以保险公司名义与客户直接联系,并运用公司自动化信息管理技术和专业化运行平台,完成保险产品的推介、咨询、报价、保单条件确认等主要营销过程的业务。有的财产保险公司针对电销业务特点,已在积极探索开发专门用于电销渠道销售的保险产品(以下简称“电销专用产品”)。为鼓励和支持财产保险公司加强创新,维护各销售渠道间产品价格体系稳定,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促进电销业务健康规范发展,本着高起点、规范化和制度化的原则,现就财产保险公司开发、销售和管理电销专用产品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电销业务是直接销售业务的一种创新营销模式。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电销渠道向客户提供咨询、报价、接报案等服务,也可以销售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的保险产品或电销专用产品。

  二、保险公司电销专用产品只能用于承保分散性的个人业务,非分散性个人业务和非电销渠道不得使用电销专用产品。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对电销专用产品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避免各销售渠道的产品在价格、服务上相互发生冲突,确保电销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三、保险公司必须以直销形式,通过电销模式自主经营电销专用产品,不得委托、雇佣保险中介机构或其他外部专业机构销售电销专用产品,不得在电销业务的经营费用中列支手续费等中介费用。

  四、保险公司开发和销售电销专用产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电销业务办公场所;

  (二)具有专门的电销管理部门,并配备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专用的电销服务号码,并在销售电销产品地区的主流媒体上公布后长期使用;

  (四)建立专门的电销运营基础设施和电脑系统;

  (五)建有完善的专项内控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

  五、保险公司开发的电销专用产品应当由总公司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保险公司报送电销专用产品申请材料,除应满足《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要求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电销专用产品业务规划及开办区域;

  (二)电销运营场所、运营设施、电脑系统及业务流程说明;

  (三)电销风险管理体系和内控制度说明,包括电销人员管理、培训、呼出管理、质量监控、客户信息管理以及售后服务等方面内容;

  (四)电销管理部门、管理职责以及主要负责人;

  (五)电销专用服务号码;

  (六)申报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中国保监会在收到保险公司报送的关于电销专用产品的完整申请材料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保险公司开办电销业务的各项管理制度、系统运行情况以及运营场所等进行验收。中国保监会也可以委托保监局开展此项验收工作。

  七、保险公司应当在电销专用产品获准使用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电销专用产品销售地区的保监局报告。

  八、保险公司修改电销专用产品条款费率的,应当由总公司报中国保监会审批。报送材料按《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保险公司在管理电销专用产品各个环节中,应建立以下内控管理体系并严格执行。

  (一)建立电销业务专用电脑系统和电话系统,实现业务流程管控、交易确认、数据存储和信息管理等功能,并且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实时对接。

  (二)建立电销人员管理制度,对电销人员实行统一管理。保险公司应与电销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加强业务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电话语言规范、销售行为规范、电销专用产品的条款费率、核保政策、理赔处理、营销流程与规范、电脑系统操作、客户服务、合规经营和诚信教育等内容。

  电销人员应通过保险公司专用的电话号码以保险公司的名义与客户联系,并向客户如实告知公司名称和本人身份、通话目的、保险产品和服务。电销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

  电销人员在与客户沟通过程中应遵守电话语言规范和销售行为规范,不得诋毁同业或其他销售渠道、不得误导欺骗客户、不得做不实宣传或不实承诺、不得强行推销和骚扰客户。

  (三)建立健全质量监控机制,安排电销业务监听、抽查及客户回访,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提高销售和客户服务质量。

  电销过程中的磋商及成交记录应实现全程录音。录音开始前应向客户作录音提示。录音应合理备份,并且应方便检索和抽查。录音等相关资料是记录和反映保险经营活动过程的重要资料,其保存期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电销成交记录至少应当包含投保人身份、投保意愿确认、保险标的信息、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障范围、保险期间、保险金额、缴费方式、保险费及保险合同生效日期等内容。

  (四)建立电销专用产品独立核算制度。电销专用产品相关的保费收入、赔款支出、营业费用等应在财务科目上单独记录、统计与核算。不得将非电销业务记入电销业务渠道项下。

  (五)建立客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客户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客户资料和数据采集、处理、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保险公司采集、使用和管理客户信息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从事电销的工作人员必须履行保密义务。保险公司应与其签订有关保密协议,并采取设定用户帐号和密码、权限设置等必要措施防范客户信息外泄。

  (六)建立统一的售后服务制度,完善电销业务单证管理、配送、收费及结算流程,并加强对电销业务的接报案、理赔及投诉处理等售后服务。

  在送达保单时,应采用客户告知书等适当方式向客户介绍产品的详细情况,使客户明确了解相关权利与义务。应采取切实措施加强收费管理,以灵活、便捷、可靠的方式收取保费,确保资金安全。应针对电销业务的销售和服务分离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做好客户服务工作。

  电销专用产品的保单应当注明“电销专用”标记,保单号应当增加识别标记,以区别于其他产品。

  十、保险公司应严格管理电话呼出业务,尊重消费者一般生活习惯,严格管理呼出时间和服务方式,严防骚扰事件发生。

  十一、保险公司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批准的经营区域内开展电销专用产品销售活动,并严格执行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条款和费率。

  各地区保险公司必须使用本地区经批准的电销专用产品保险条款和费率,不得使用异地条款费率承保,也不得异地承保。

  十二、保险公司应加强电销业务后续服务管理,为消费者提供便捷服务。电销业务的出单、送单、收费、理赔及后续管理等原则上应当在保险标的所在地进行,并实行属地管理。

  十三、保险公司应当针对电销业务的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宣传方案。宣传内容和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同时应当尊重消费者的生活习惯、消费习惯和文化特征等。

  十四、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电销专用产品的管理。对于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开发和使用电销专用产品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等的有关监管法规予以处罚。

  十五、各保监局对于辖区内开办电销专用产品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防止保险公司通过电销渠道开展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秩序。对于电销业务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予以严肃处理,对于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十六、保险公司通过电销渠道销售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的其他非电销专用产品,其规范性要求另行制定。

  十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