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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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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05〕2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南水北调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缓解我国北方水资源紧张状况,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对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是保证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和我省配套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资金来源。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基金(资金)筹集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金(资金)足额征收。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基金(资金)收入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五年四月七日

  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筹集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基金和我省配套工程建设专项资金,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确保南水北调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通过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增加的收入筹集,还可将现行水资源费部分收入等划入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第三条 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对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暂不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第四条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在现行标准上平均每立方米提高0.2元。

  为限制过度开采地下水,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要按照地下水高于地表水、自备水高于城市公共供水的原则确定,逐步使城市供水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费高于自来水价格。具体征收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在全省范围内筹集。11个受水省辖市新增加的水资源费全额计入南水北调基金(资金);7个非受水省辖市新增加的水资源费按30%计入南水北调基金(资金),其余70%的资金作为水利建设资金由当地安排使用。

  根据上述原则和各省辖市2001-2003年水利年报平均用水量,按年均2%递增幅度,确定各省辖市应筹集南水北调基金(资金)数额(见附件)。

  第六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征收方式:城市公共供水水资源费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售水环节采用价外附加的方式征收;自备用水户水资源费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取水环节征收。

  第七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的征收期限根据工程建设和偿还部分银行贷款本息所需资金情况确定。工程建设所需基金(资金)在工程建设期内筹集,偿还部分银行贷款本息所需基金(资金)在工程建设期满后筹集。

  第八条 各省辖市应按照分解的征收任务,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的足额征收、上缴。

  第九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实行财政集中汇缴方式。即各县(市)财政主管部门按月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按照征收计划足额上缴上一级财政主管部门,由省辖市财政主管部门汇总并按照省定征收任务全额上缴省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应确保上解。省财政主管部门将各省辖市上缴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中,属于南水北调工程基金部分,使用“一般缴款书”办理缴库手续。在填写缴款书时,“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预算科目”栏填写基金预算科目第8410款“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收入”。属于地方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专项资金部分,作为“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为鼓励各省辖市征收积极性,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征收、上缴实行计划管理,凡足额完成上缴任务的,水资源费超收部分全额留当地使用。完不成上缴任务的,差额部分由当地财力抵顶。

第十二条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南水北调工程办公室根据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投资来源和工程建设进度提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纳入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省财政厅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按照有关规定核拨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资金。

  第十四条 每年年终,南水北调工程办公室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编制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财务收支年度决算,报省财政主管部门。在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财务收支决算报表中,应对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专项资金收支情况单独予以反映。

  第十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缴款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等部门、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并按月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不得多收、少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坐收坐支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第十七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征收手续费按1%执行。

  第十八条 南水北调工程办公室要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分出中央基金和省配套工程建设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严格南水北调基金(资金)支出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审核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投资计划,加强工程招投标等活动的监管;审计、监察部门要对基金(资金)的征收、使用进行每年至少一次的审计监督。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附件:各省辖市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数额表

  附 件

  各省辖市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数额表

  单位:亿元

  分类省辖市各地数额中央基金地方配套

  按受水区统计郑 州7.744.343.40平顶山4.022.251.77安 阳3.652.041.61鹤 壁1.440.810.63新 乡3.712.081.63焦 作3.612.021.59濮 阳2.981.671.31许 昌3.221.811.41漯 河2.161.210.95南 阳5.733.212.52周 口2.771.551.22小 计41.0322.9918.04按非受水区统计

  开 封0.610.340.27

  洛 阳1.911.070.84

  三门峡0.520.290.23

  商 丘0.790.440.35

  信 阳0.730.410.32

  驻马店0.500.280.22

  济 源0.220.120.10

  小 计5.282.952.33黄河流域水力发电省水利厅0.220.120.10

  全省合计46.5326.0620.47注:省水利厅负责小浪底、三门峡、故县等水利枢纽水力发电南

  水北调基金(资金)的直接征收。


共青团中央、司法部、少先队全国工作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人大常委会决议在全国中小学生中普及法律常识的联合通知

共青团中央、司法部、少先队全国工作委员会


共青团中央、司法部、少先队全国工作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人大常委会决议在全国中小学生中普及法律常识的联合通知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一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国家机关团委,团中央各部各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各政法院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少先队工作委员会:

  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要求从一九八六年起,争取用五年左右时间,在公民中普遍进行普及法律常识的教育。决议还提出把青少年作为普及法律常识的重要对象之一。并强调学校是普及法律常识的重要阵地。我们必须把这个问题,提高到关系一代新人健康成长、国家长治久安这样一个战略高度来认识。

  法制教育必须从小抓起。我国现有在校青少年将近两亿人,其中,中学生四千五百五十多万,小学生一亿三千五百五十万。今天的中小学生,再过几年、十几年之后,将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生力军。在中小学中普及法律常识,努力使每个学生知法守法、养成遵守社会公德的习惯,不仅是综合治理社会治安、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根本措施,也是社会治安和社会风气根本好转的基础工作,是关系到国家前途、民族兴衰的大事。

  因此,希望各地团委、中小学校、各级少先队组织和司法部门协同工作,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

  各学校都要将法制教育列入教学计划,并要求班会、队会配合开展法律常识及遵守社会公德的活动;小学和中学要开设不同层次的法制教育课程。中学生要学习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主要内容;对小学生主要是进行法制的启蒙教育,要求初步了解一些与日常生活有关的法律常识。

  为此,《中国少年报》已从十二月十一日开辟法纪教育专栏(内容简介附后),进行法制、纪律和道德品质教育。讲座运用通俗的语言,具体的事例,结合中小学生的思想实际,准确地、有针对性地向少年儿童宣传法律常识和进行社会公德教育。希望各地有关单位注意运用并采取多种通俗的活泼的形式,扎扎实实地做好少年儿童的法律常识教育工作。

 

 

 

共青团中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少先队全国工作委员会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一日





附:



中国少年报法纪教育专栏内容简介

  为了认真贯彻人大常委会关于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在少年儿童中普及法律常识,使他们从小懂得要成为“四有”新人,理想和纪律特别重要。有纪律,就要首先遵守国家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养成自觉遵纪守法的好习惯。

  为此,中国少年报决定在报纸上开辟法纪教育专栏,这个专栏从少年儿童的思想实际出发,根据他们的接受能力,运用通俗的语言,准确地向少年儿童宣传法律常识和进行社会公德教育。专栏共分十讲,已由司法部审定。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讲:为什么要在少年儿童中普及法律常识——司法部部长邹瑜答中国少年报记者问。

  第二讲:什么叫违法和犯罪。

  第三讲:违法和犯罪要受处罚。

  第四讲:不遵守公共秩序是违法的。

  第五讲:不能伤害珍贵动物,不能毁坏树木。

  第六讲:爱护名胜古迹。

  第七讲:私拆他人信件是违法的。

  第八讲:违反交通规则要受处罚。

  第九讲:公私财产不能侵犯。

  第十讲:不赌博,不看坏画报。

 


珠海市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在治理整顿中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的意见》和《审计条例》以及审计署审法字〔1988〕190号文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应遵照强化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护国家资财,严肃财经纪律,维护国家、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特区经济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按照承包经营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及审计分工、实行分层次审计制度。
(一)预算内承包经营企业、预算外承包经营的经济大户和部分在决算上直接隶属市财政的承包经营企业,原则上由市审计局审计。
(二)凡向主管部门承包经营的企业、预算外部分承包经营企业、集体所有制的承包经营企业,由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
(三)暂时未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机构不具备条件或者力量不足的,由主管部门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除承担本身分工的承包经营审计任务外,对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的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必要时对审计事项进行抽查,以确保审计质量和工作进度。
第四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和承包合同。

审计依据的承包合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二)合同是市授权的发包部门与承包企业所签订;
(三)合同是经有关部门审批鉴证的,包括:企业向直属上级承包的合同;企业内部承包的合同;企业与企业的承包合同;合资、合营企业其中一方承包合同。
第五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主要任务:
(一)对企业承包前的参与,主要是通过上轮承包终结审计所确认的数据和对经营者遵守法规方面的评价,为新一轮承包确定承包形式、基数和选择经营者提供依据。
企业主管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需要参与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清算监督工作,为作好合同签订提供服务。
(二)对承包期中审计,主要是监督合同双方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企业执行合同所规定的经济指标的能力和遵守财经法规的情况,以及合同年度兑现的合规合法性。
(三)对承包终结的审计,主要是监督核实企业的经营成果,检查利润分配的合规性、真实性;核算经营者和全体员工的合理收益,监督合同双方认真兑现合同,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对企业和经营者遵守财经法规的情况进行审计评价。
第六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承包经营经济目标的实现情况;
(二)盈亏的真实性和上缴税利的完成情况;
(三)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合规性;
(四)有关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重大的损失浪费;
(五)国家和地方指令性计划完成情况。
第七条 直接向市授权的发包部门承包经营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应向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承包经营合同一经签订,应连同附件的副本(或复印件)一份在十五天内报送。
承包期间对合同的补充,修改资料及时报送。
(二)每季度报送一次财务报表。
(三)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上缴税利结算表,财务分析报告书,在次年一月底前报送。
(四)企业承包期终的总结,经营者的期终报告(或述职报告)和承包期终财务决算表,在期终后一个月报送。
第八条 坚持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兑现承包合同的内容包括:
(一)上缴税利和能源交通基金,调节基金;
(二)归还贷款;
(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留利的分配;
(四)实行工资总额和企业效益挂钩浮动的企业职工合法收入;
(五)承包经营者的收入。
经审计发现完不成承包合同的经营者和领导班子成员的收入要按规定相应扣减,发现经营者及企业领导成员的收入超过规定限额的,其超过规定部分应扣除,而且一律纳入企业生产发展基金。由于弄虚作假取得额外收入的一律没收,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因任务的安排和时间限制,部分企业未能及时审计,可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按承包合同规定进行预提预分,审计后按审计决定作正式兑现依据。
第九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评议,可结合承包经营期终审计一起进行。如企业厂长(经理)承包期中调离,可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委托,按层次分工由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或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经审计机关委托的审计评议,必须经审计机关审定
方为有效。
第十条 审计机关在对承包经营审计中,如发现有下列重大问题的,应按审法字〔1989〕190号文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报告;
(一)承包经营合同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内容;
(二)上缴利润(或减亏)基数及递增、分成比例严重不合理;
(三)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四)政策界限不清,需要研究的问题;
(五)依照法规出现“统一性”和“特殊性”矛盾的问题;
(六)发现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和影响宏观控制的问题。
第十一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程序。
(一)检查合同,凡没有合同的承包企业,一律不进行承包审计。
(二)主管部门对企业实现的承包指标先行核对。
(三)承包企业按审计机关的要求,先自查后审计。
(四)具备以上条件后,审计部门按层次分工进行审计,并按审计要求索取证明材料。
(五)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后应提交审计报告和考核资料,审计报告和考核的各种报表资料,必须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天内提出书面意见,并在各种认定的报表上签章。逾期提出书面意见的,则认定为被审单位对报告的确认。
(六)审计机关或主管部门对审计报告审定后应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并通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执行。
1.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小组和审计机关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的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其提出的审计报告由审计机关审定,并作出结论和决定。
2.内审机构所承担的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由主管部门委托社会审计组织的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其提出的审计报告由内审机构负责人或主管部门负责人审定,并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通知被审计单位执行的同时,上报审计机关备案。
对重大事项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之前,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审计报告中如有涉及发包方的问题,应征求发包方的意见。
第十二条 承包经营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对审计结论和评议如有异议的,可按《审计条例》规定的程序复审。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依照《审计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承包合同和国家、省、市有关财经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本单位所属承包经营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内部审计机构对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可根据有关规定,制定自己权限内的经济处罚权。
第十四条 社会审计组织依照有关法规接受委托,积极为有关部门提供有偿服务,在统一审计程序的前提下进行承包经营责任审计。
第十五条 各企业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在负责范围内,对被审计单位所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与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审计后发现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不当,原审计部门要承担责任。
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内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复审,并有权肯定或改变原有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
第十六条 各部门的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工作完成期限分别为:期中审计根据具体情况和要求依时完成;期终审计务于承包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立即按分工逐个企业进行审计,六个月内全部完成。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提供有关文件、帐册、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以及必要的工作条件。
对拒绝提供文件、资料、阻挠审计工作、弄虚作假的个人或单位,依照《审计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审计纪律,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如发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要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199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