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直学校教职工补充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庆政办发〔2008〕142号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直学校教职工补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共同制定的《市直学校教职工补充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讨论同意,现予批转,望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
市直学校教职工补充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市直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优化队伍结构,建立教师补充长效机制,强化管理,促进教师合理流动,形成能进能出,充满活力,富有生机的用人机制,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有关规定和国家事业单位人事改革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充机制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学校办学规模的扩大,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需求的提高,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精良、适应改革、勇于创新的教职工队伍是市直学校发展的客观要求。立足于现实需要,着眼于长远发展,本着有编进人,凡进必考,择优聘用,保证质量的原则,有计划、多渠道,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员补充机制。
(一)补充办法
市直学校教职工人员补充总体原则是:由教育局会同编办、人事局根据学校空编和教职工需求情况提出年度补充计划,由学校用人选人,编办、人事局办理编制审批和调动手续,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二)主要渠道
1、根据编制及需求计划,由教育、人事部门牵头,每年从西北师大等一本师范类优秀毕业生中考试、考核、择优签约引进。
2、由教育、人事部门牵头,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组建由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评课组,按照“凡进必考”的原则,从二本师范类毕业生中择优补充一部分。
3、对于个别紧缺学科,因工作等特殊原因,可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选调一些师范类本科毕业、年龄在35岁以下的中青年教师。
二、管理办法
加强市直学校教职工管理,前提是要全面实行内部人事制度改革,核心是要促进人员合理流动,目的是要提高人力资源效益,增强办学活力。
(一)流动对象
市直学校教职工流动的主要对象是:
1、学校定编定岗之后的富余人员;
2、不能胜任相应职务和岗位工作的人员;
3、年龄过大或身体等原因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人员。
(二)流动原则
原在高中任教的调整到初中任教,原在初中任教的调整到小学任教。原在教师岗位的调整到教学辅助岗位,原在教学辅助岗位的调整到工勤岗位。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限期一年进行培训,未被聘任的,由本人联系工作单位,相关部门办理调动手续。一年之后,联系不到工作单位的,只发生活费,档案委托市人才市场管理。
(三)具体要求
1、市直学校要全部实行岗位聘任和末位淘汰制改革,按编设岗,按岗定员,聘约管理。
2、各学校每年春季开学后要将空编、空岗和流动对象上报市教育局。
3、市教育局根据各学校空编、空岗情况统筹协调流动人员工作,原则上协调富余人员到空编学校竞聘,不能从事教学的教师协调竞聘教辅和工勤岗位。
三、保障措施
1、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市直教育系统教职工补充管理改革,要体现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优质教育资源效益,有利于发挥窗口示范学校引领作用的根本目的,认真研究,精心部署,规范操作,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2、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市直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牵动面广,涉及各个方面,需要各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市直学校教职工在编制内校际流动,市编制部门应及时办理编制卡,市人事部门凭控编卡及时办理补充、调动手续,兑现落实有关待遇。
3、健全制度,稳步实施。教育人事制度改革事关教职工的切身利益,事关学校的长远发展,各学校要围绕建立健全改革方案,细化考评程序和办法,体现公平公正,以人为本,长远发展的原则,扎实细致的做好各项具体工作。
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专家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专家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
二○○三年第2号
公布《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专家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建立规范的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专家评标机制,保证评标的科学性、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9号)的规定,我委制订了《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专家管理暂行规定》,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我委开始受理审核各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项目单位推荐的评标专家。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将纳入国家经贸委《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专家库》,并向全社会公布。在此之前各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项目单位的评标专家仍按原有关规定聘用和管理。
附件:一、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专家管理暂行规定
:二、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专家登记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三年一月七日
附件一:
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专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建立规范的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专家评标机制,保证评标的科学性、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专家分为技术、经济、法律及其他方面的专家(以下简称专家)。
第四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有一定的招标投标工作的实践经验;
(三)从事相关专业工作8年以上,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四)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市场情况和发展动向。
第五条 从事新兴行业的专家,经批准,其从事相关工作年限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自愿担任专家的相关人员应向国家经贸委授予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专家登记表》(见附件二),经国家经贸委授予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和自行招标项目单位推荐,报国家经贸委审核。
第七条 经国家经贸委审核且符合条件的人员,国家经贸委将授予《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并列入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专家库》。
第八条 获得资格证书的专家可接受国家经贸委授予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具备条件自行组织招标的项目单位聘请,参与招标文件的编制、担任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接受招标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对有关投诉或质疑的招标项目进行复审。
第九条 未获得资格证书的,原则上不得作为评标专家从事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工作。确需临时聘用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项目单位将专家情况报招标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条 聘用专家的招标代理机构和自行招标的项目单位负担受聘专家参加评标或相关工作的费用。
第十一条 专家在受聘从事评标或相关工作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客观、公正、公平地参加评标工作;
(三)独立提出个人意见并对所提意见承担责任;
(四)严守秘密,廉洁自律;
(五)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 国家经贸委负责对专家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聘用专家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有效期到期后,由专家本人提出换证申请。国家经贸委将对换证申请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专家予以换证。
第十四条 获得证书的专家在受聘从事评标或相关工作中,经核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取消资格:
(一)泄露与招标有关秘密的;
(二)收受与招标活动有关方面贿赂的;
(三)以不正当行为干扰招标工作的;
(四)聘用期内,在三次评标工作中被聘用单位评为不称职的;
(五)参加评标工作中无正当理由擅离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隐瞒与投标人的利益关系的;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五条 被取消专家资格的人员,自取消其专家资格之日起三年内,国家经贸委不受理其担任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专家的资格申请。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7日起施行。
附件二:
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专家登记表
专家个人情况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民 族
学 历
毕业院校
所在省市
所在学校
名 称
所学专业
参加工作日期
工作地区
工作单位
职 务
从事行业
从事专业
专业技术职称
是否享受国家津贴
专业特长
单位电话
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
传 呼 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Email地址
身体状况
工作简历
工作业绩
主要论文
推荐单位
推荐时间
聘用单位
聘用范围
聘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