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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呼和浩特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03:51: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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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呼和浩特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呼和浩特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政办发[1994]6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制定的《呼和浩特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呼和浩特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全生产是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生产必须保证安全是建筑施工企业必须遵循的原则。为了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保护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呼和浩特地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尊重科学,严格管理。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管理安全,把安全生产指标作为考核企业升降级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三条 企业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注意劳逸结合,制定以防止工伤事故、职工中毒和职业病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技术措施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地区所有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私营等)。

第二章 组织保证

第五条 市建筑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三级以上施工企业要设安全管理专职机构;四级施工企业应设有安全专职机构或人员;非等级施工企业应配备专职安全员;班组要有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 各施工企业工会要发挥监督、维护、参与和保证的作用,各职能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安全责任制。
第七条 安全人员应从思想好、责任心强、熟悉本专业生产技术工作、身体健康的职工中选任,进行岗位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八条 安全人员要秉公办事,行使对安全工作监督检查的职责。有权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根据问题的性质,有权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直至停工整顿。企业领导要支持他们的工作,维护其权利。
第九条 安全机构或专职人员应做好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法规;
(二)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三)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的措施;
(四)组织安全活动和定期安全检查;
(五)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六)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新工人、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技术训练、考核、发证工作;
(七)进行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八)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有严重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报告领导处理。
(九)对违反本办法和有关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法规的行为,经说明劝阻无效时,有权越级上告。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十条 广泛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坚持公司、工程处和班组三级教育制度,使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令和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对新工人(包括合同工、民工、实习生和代培人员等),必须进行入厂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和严禁事项。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操作岗位。
第十二条 电气、焊接、起重、爆破、车辆驾驶、架子工、各类机动设备、压力容器特殊工种的工人,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必须经过本工种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准独立操作,每年要进行一次复审。
第十三条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结构、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要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操作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未经教育不得上岗。
第十四条 定期轮训安全人员,提高政策思想水平,熟悉安全技术、劳动、卫生业务知识,做好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 企业职工要熟悉本职工作,努力学习,提高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种活动,搞好安全生产。
第十六条 企业职工要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工作时思想集中,坚守岗位。未经允许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严禁酒后上岗;不得在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动火;禁止打闹、织毛衣、打牌、下棋、看书看报和聊天;不许带小孩子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十八条 按照作业要求正确戴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在高空、陡坡和悬崖施工必须系安全带;高空作业不得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不得上下投掷物料: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九条 在施工现场行走要注意安全,不得攀登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随料盘上下。
第二十条 正确使用防护装置和设施,对各种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和警告、安全标志等不得任意拆除和挪动。

第五章 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负责行政区划范围内建筑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对企业和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依法给予表扬、奖励或处罚;与有关部门组织重大安全事故调查与处理。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的职责职权范围另发。
第二十二条 各建筑施工企业要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工地每半月要组织一次检查,并有记载。对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检查人员有权制止操作并限期解决。企业要根据季节及气候的变化,制定防暑降温、防寒防冻等劳动保护措施,以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三条 对于安全用电、机械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等,每年要组织专业检查一至二次,并按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要求,做好锅炉及压力容器使用前和使用过程中的检查。

第六章 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要供给职工适用的有效和防护用品,并要规定发放、保管、检查和使用的方法。
第二十五条 对于特殊工种的工人,除发给常规的防护用品外,应供给本工种的特殊防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 对从事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的工人,应根据需要供给防护用品。

第七章 现场要求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要按批准用地范围设置临时围墙,临时设施要整齐干净,办公室、休息室、食堂、工棚、库房、女工卫生室、厕所等都要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第二十八条 所有建筑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否则不得开工。安全技术措施要针对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等情况提出。
第二十九条 认真落实各项开工前的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及班前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凡在施工前未作安全技术交底的,安全设施不落实的,工人有权拒绝操作和施工,否则发生事故要层层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凡采用各种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的革新和科研成果,都必须经过实验鉴定和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一条 对爆破、吊装、高空、水下、深井(坑洞)等特殊工程和大型工程,要有单项安全技术方案和书面安全交底,施工中要有专人进行安全检查,在工人没有掌握安全技术要求前不得盲目开工。
第三十二条 下列工程施工前要有安全技术措施,设专人进行安全检查:
(一)大型机械设备的安装、拆除、运输;
(二)大型构件的运输、吊装;
(三)高大旧建筑物的拆除;
(四)高空支模及拆除;
(五)烟囱及水塔工程。
第三十三条 粉尘、高湿、噪音、毒害气体,要有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措施,并经常检查。第三十四条 现场、木材加工车间和易爆易燃品仓库等处要有防火制度,做到防火设备齐全有效,水源畅通。有毒和危险物品,应分别贮存在专设场所,由专人严格管理,经常检查,防止误食中毒。
第三十五条 塔吊、龙门架的安装和搭设要经工长会同安全人员检查难收签证后,方可使用。缆风绳要设地锚,不得拴挷在建筑物、临时设施、树木和构件上。缆风绳要用符合规定型号的钢丝绳,不得用铅丝和钢筋代用。
第三十六条 施工用电的配电室、线路架设、电器设备安装,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现场的低压架空线路和分支线必须按规定架设,不得出现把子线。机械设备电源闸箱必须合格,保持一机一闸箱(一箱多闸要有明显标志),指定专人负责加锁。施工现场有高压输电线路,在建筑物、施工机械,尤其塔吊作业如不能保证安全距离时,必须对高压线采取防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 施工现场坑、洞、井、沟等危险处要有围栏或盖板,夜间设红灯警示。交通要道要设交通安全标志,各类标志不得擅自移动和拆除。
第三十八条 脚手架搭设要符合要求,设护身拦杆,脚手板铺满,不得有探头板;三米高以上脚手架要设马道,经验后格后方可使用。不得在钢木门窗、阳台板等处搭排木,非架子工不得挪动或搭设脚手架。
第三十九条 凡施工高度在四米以上要按规定搭设安全网。
第四十条 上下传递物料不得抛掷,不得在石棉瓦、房檐、屋架、模板边等处行走或休息,遇六级以上大风和风雨雪要停止高空作业。
第四十一条 在建筑工程的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口及临边必须设置有效的防护,不经现场负责人的批准,不得拆除。
第四十二条 坑槽施工,要按规定放坡或支护,并经常检查边壁土质稳固情况,发现有裂缝、疏松或支撑走动,要随时采取加固措施。
第四十三条 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安全附件,都要齐全有效,并保护安全距离。
第四十四条 各种施工机械要完好,不准“带病”运行,不准超负荷使用,机械设备的危险部位,要有安全防护装置,并定期检修。
第四十五条 电气设备必须接零接地,要有漏电保护装置。
第四十六条 临街施工的建筑物,其高度超过路边至建筑物最近边的距离,必须设置保护,以防伤人。

第八章 事故处理

第四十七条 发生伤亡事故,必须遵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内蒙古自治区职工伤亡事故处理规定(试行)》进行处理,对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延迟报告的,除责成补报外,责任人应该受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企业领导人应立即组织调查,认真从技术、生产、设备和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分析,要查清原因,查明责任,提出防范措施,严肃处理事故责任者。
第四十九条 发生伤亡事故,企业在报告有关部门的同时,必须报告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第九章 罚则
第五十条 施工企业负伤频率超过国家标准,要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警告、罚款直至降级。
第五十一条 施工企业有20%以上施工现场因安全问题被黄牌警告,要对施工企业进行通报批评、警告、罚款直至降级。
第五十二条 施工现场出现两次黄牌警告,要对现场负责人(项目经理、工长、安全员)进行通报批评、警告、罚款、直至吊销岗位合格证书。
第五十三条 对违章指挥、冒险作业;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四口”不设置有效防护,“三宝”不按要求使用;现场线路不按规定架设;升降机、龙门架没有安全装置等,分别处以罚款一百元至一千元。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浅析如何提高法官思想素质

杨亚新


  邓小平理论是在和平与发展尤为时代主题的历史条件下,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胜利和挫折的有中国特色经验并借鉴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与当代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全党全国人民集体积存的结晶,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最可宝贵的精神财富。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在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在跨越世纪的新征途上,一定要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用邓小平理论来指导我们整个事业和各项工作。这是党从历史和现实中得出的不可支援的结论。
  一、概述
  中国共产党是非常重视理论指导的党。它在领导我国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先后实现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两次历史性飞跃,产生了两大理论成果。第一次飞跃的理论成果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理论总结,它的主要创立者是毛泽东,我们党把它称为毛泽东思想。第二次飞跃的理论成果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它的主要创立者是邓小平,我们党把它称为  邓小平理论。
  邓小平理论的形成、发展,直至成熟,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邓小平理论形成、发展的起点。
  第二阶段: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二大,邓小平理论开始产生,形成主题。
  第三阶段:从十一大到十三大,邓小平理论逐步展开,形成轮廓。
  第四阶段:从十三大到十四大,邓小平理论走向成熟,形成体系。
  第五阶段:从十四大到十五大,邓小平理论进一步发展。
  邓小平理论的研究对象是“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围绕这个根本问题,邓小平坚持一切从中国的国情出发,一切从我们所处的时代特征出发,尊重群众,尊重实践,既继承前人又突破陈规,在人民群众实践的基础上实现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践的结合,产生了邓小平理论的科学体系。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邓小平理论“是贯通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等领域,涵盖经济、政治、科技、教育、文化、民族、军事、外交、统一战线、党的建设等方面比较完备的科学体系。”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了邓小平理论的历史地位:“在当代中国,只有把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结合起来的邓小平理论,而没有别的理论能够解决社会主义的前途和命运问题。
  二、邓小平理论的主要内容
  (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
  “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着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我们去研究。
  对邓小平理论中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1、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同时也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观点,根本方法更是无产阶级世界观的基础。
  2、实事求是与解放思想是分不开的,“解放思想,开支脑筋,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首先是解放思想。”
  3、改革开放就是解放思想。
  4、确立了党的思想路线。
  5、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就是要勇于冲破落后的传统观念的束缚,善于从实际出发,努力去开拓进取。
  (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邓小平在党的十二大开幕词中宣布:“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就是我们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
  (三)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宽广眼界观察世界
  邓小平理论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宽广眼界观察世界,对当今时代特征和总体国际形势,对世界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成败,发展中国家谋求发展的得失,发达国家发展的态势和矛盾,进行正确分析,作出了新的科学判断。
  (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是泛指任何国家进入社会主义都会经历的起始阶段,而是特指我国在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的特定阶段。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表明我们党对我国国情的客观判断和科学认识,为我们党制定今后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提供了科学依据。
  (五)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
邓小平同志认为:“我们现在真正要做的就是通过改革加快发展生产力。
  (六)改革开放是社会主义中国的强国之路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决定把党和国家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上来的同时,就作出了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
  (七)四项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建设的政治保证
  四项基本原则,包括:社会主义道路,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党的领导,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八)实施有中国特色的发展战略
  制定科学的发展战略,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前提条件。
  为了实现上述“三步走”的战备目标,邓小平同志着重论述了以下问题:
  1、确立了这个战备总体而已就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路线,即“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2、要处理好改革、稳定与发展的关系。
  3、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发展太慢也不是社会主义。
  4、制定了“科教兴国”的战略。
  5、正确处理好眼前和长远的关系。
  6、教育事业的发展必须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九)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1、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海洋创新成果奖暂行办法

国家海洋局


海洋创新成果奖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海洋科学技术创新,奖励在海洋科学技术创新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调动海洋科技和管理工作者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国家海洋局设立“海洋创新成果奖”。
第二条 海洋创新成果奖的奖励范围包括:为海洋科学发展、海洋技术开发做出贡献的创新成果;为海洋综合管理、海洋环境保护、海洋权益维护、海洋公益服务做出贡献的创新成果;为海洋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做出贡献的创新成果。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海洋创新成果奖:
1、应用于促进海洋事业发展的创新成果。属于:
(1)国内首创或填补国内空白的;
(2)国内同行中领先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的;
(3)经过实践,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2、在海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海洋资源、环境特征和规律时,取得重要科学发现的;
3、运用海洋科学技术知识,做出重要技术发明的;
4、在海洋综合管理、环境保护、权益维护、公益服务中取得重要科学技木创新,实现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
5、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海洋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重要科学技术贡献的;
6、在推广应用先进海洋科学技术,促进海洋科技成果业务化、产业化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7、其他重要海洋创新成果。
第四条 海洋创新成果奖视项目的创新程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分别授予集体荣誉奖状、个人奖励证书,并颁发奖金。
第五条 海洋创新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六条 国家海洋局所属单位,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海洋管理机构,国家其他涉海部门和单位可依据本办法推荐海洋创新成果奖。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七条 海洋创新成果奖由国家海洋局聘请海洋科技和管理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国家海洋局批准并授奖。
第八条 获得海洋创新成果奖的项目,在批准和授奖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如有异议,按规定程序处理;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第九条 海洋创新成果奖主要完成人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工作业绩考核、技术职称评定、技术职务聘任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海洋创新成果奖的奖金发放由国家海洋局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海洋创新成果奖的奖金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
第十二条 获海洋创新成果奖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实,将撤销其奖励,收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