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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青藏高原铁路工程施工工作日长度和构成行业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5-12 16:44: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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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青藏高原铁路工程施工工作日长度和构成行业标准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发布青藏高原铁路工程施工工作日长度和构成行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中国铁路工程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制定的《青藏高原铁路工程施工工作日
长度和构成》推荐性行业标准,经审查批准,现予发布。其名称和代号是:

《青藏高原铁路工程施工工作日长度和构成》LD/T121—2003

该行业标准的实施日期为2003年10月1日,其出版发行工作由中国铁路工程劳动定额定员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





二○○三年六月九日



车辆购置附加费周转借款回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失效)

财政部 交通部


车辆购置附加费周转借款回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财建〔2000〕738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号)精神及有关规定,为了做好车辆购置附加费周转借款的清理工作,规范车辆购置附加费周转借款回收资金(以下简称回收资金)的使用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回收资金,是指交通部按规定借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周转借款在本办法未公布前已收回但尚未安排使用的资金(本金部分),和本办法公布后应收回的资金(本金和利息)。
第三条 回收资金使用范围。
一、国道主干线及特大桥梁、隧道等公路项目的建设;
二、具有重要意义的省级干线公路及大型桥梁、隧道等公路项目的建设;
三、与上述公路项目配套的重点汽车客货场、站设施的建设;
四、国务院和财政部、交通部批准的其他公路项目支出。
第四条 回收资金使用安排原则。
一、回收资金的使用要体现向中西部地区倾斜的原则,重点安排西部地区,兼顾中部地区,适当考虑东部地区;
二、回收资金的使用要体现国道优先的原则,首先满足国道主干线及其配套设施项目,适量安排重要的省级干线公路及其配套设施项目。
第五条 回收资金的投资使用方式。
一、以股权投资方式向经营性公路项目投资;
二、以资本金拨入方式向非经营性公路项目投资。
第六条 使用回收资金应具备的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使用范围;
二、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和程序;
三、建设项目各项资金来源已基本落实;
四、财政部、交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使用回收资金项目的管理。
经营性项目的管理方式、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等,由财政部、交通部另行制定办法;非经营性项目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管理。
各建设项目应自觉接受国家财政、交通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八条 回收资金的预算管理。
一、由交通部按照周转借款协议编制回收资金具体收支预算报送财政部审批;
二、在2000年、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下增设8022款“车辆购置附加费借款回收收入”,交通部收到的回收资金,使用“一般缴款书”,以此科目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三、交通部根据财政部批准的回收资金收支预算和实际缴库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回收资金申请;财政部审核无误后据实拨付;车辆购置附加费回收资金安排的支出统一在政府预算支出科目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下的8004款“
车辆购置附加费”科目反映;
四、年终交通部应将回收资金预算的执行情况报送财政部审批。
第九条 回收资金使用单位收到该项资金拨款后,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十条 对逾期未收回的周转借款的处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归还车辆购置附加费周转借款,不得随意拖欠。对逾期不还的,财政部、交通部将相应扣减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车辆购置附加费分成资金和基建拨款。
二、对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归还车辆购置附加费周转借款的,在报经财政部、交通部批准后,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回收资金拟入股的经营性项目,逾期未收回周转借款可转作入股资金处理;
(二)对回收资金拟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逾期未收回的周转借款可抵顶该项目基建拨款。
第十一条 回收资金的拨付管理按《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0〕18号)和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资金拨付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财政部商交通部负责解释。



2000年11月29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进口农药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进口农药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9]14号

1999-02-0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1999年国家计划安排进口的农药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计划内进口农药成药(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除外,详见附表一)和农药原药(具体商品目录见附表二)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进口单位凭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1999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
  附表:一、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
     二、1999年进口农药原药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

附表一:
  


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


序 号 中 文 名 英文通用名
1 艾氏剂 Aldrin
2 乐杀螨 Binapacryl
3 毒杀芬 Camphechlor
4 敌菌丹 Captafol
5 氯丹 Chlordane
6 杀虫脒 Chlordimeforom
7 三环锡 Cyhexatin
8 滴滴涕 DDT
9 1,2—二氯乙烷 1,2—Dichloroethane
10 三氯杀螨醇 Dicofol
11 狄氏剂 Dieldrin
12 二溴氯丙烷 DBCP
13 地乐酚 Dinoseb
14 二溴乙烷 EDB
15 异艾氏剂 Endrin
16 环氧乙烷 Ethylene oxide
17 氟乙酰胺 Fluoroacetamide
18 六六六 HCH
19 七氯 Heptechlor
20 六氯苯 Hexachlorobenzene
21 除草醚 Nitrofen
22 五氯苯酚 Pentachloropenol
23 五氯硝基 Quintozene
24 除草醚 Nitrofen
25 鼠甘伏(甘氟) Gliftor

注:以上农药品种以任何方式进口均不得享受减免增值税待遇。


 
附表二:
  

1999年进口农药原药清单


序 号 税  号 商品名称
1 29269090 灭扫利原药
2 29269090 来福灵原药
3 29269090 功夫原药
4 29242990 叶蝉散原药
5 29309090 巴丹原药
6 29349090 硕丹、韩丹原药
7 29333900 莫比朗原药
8 29333900 乐斯本原药
9 29341000 尼索朗原药
10 29309090 拿捕净原药
11 29333900 精稳杀得原药
12 29339000 精禾草克原药
13 29214300 氟乐灵原药
14 29309090 杀草丹原药
15 29339000 速克灵原药
16 29336990 盖普林原药
17 29214200 扫弗特原药
18 29201000 米乐尔原药
19 29331990 强力诺毕那命原药
20 29092000 艾割原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