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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核酸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1:44: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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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核酸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


卫法监发[2002]27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核酸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规范核酸类保健食品的评审工作,现将核酸类保健食品评审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 核酸类保健食品系指以核酸(DNA或RNA)为原料,辅以
相应的协调物质,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二、申报核酸类保健食品,除按《卫生部保健食品申报与受理
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 产品配方及配方依据中应明确所用核酸的具体成份名称、
来源、含量;
2、 与所申报功能直接相关的科学文献依据;
3、 企业标准中应明确标出所用核酸各成份的含量、纯度和相
应的定性、定量检测方法以及质量标准;
4、 提供所用核酸原料的详细生产工艺(包括加工助剂名称、
用量);
5、 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核酸原料的纯度检测报告。
三、不得以单一的DNA或RNA作为原料申报保健食品。
四、保健食品中所使用的核酸,其单一原料纯度应大于80%。
五、核酸类保健食品的功能申报范围暂限定为免疫调节功能。
如申报其他功能,需向卫生部提交申请并纳入审批范围后,方可申报。
六、 核酸类保健食品按照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方法进
行保健功能学评价试验时,除按推荐摄入量规定倍数设立高、中、低三个剂量组,还需增设中剂量配料对照组(产品除核酸外的所有其他配料),当试验结果评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该产品方可以核酸作为功效成份进行标注:
1、 配料组与空白对照组比较无效,样品组与空白对照组、配
料组比较有效;
2、 配料组与空白对照组比较有效,样品组与配料组比较实验
结果有统计学显著性差异。
七、 核酸类保健食品产品说明书中功效成份一项,应当根据
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的实测值,明确标出产品中具体核酸成份的含量。
八、 核酸类保健食品,其核酸成份的每日推荐食用量为0.6g-
1.2g。
九、 所有保健食品均不得以“核酸”命名。
十、 核酸类保健食品说明书及标签中的“不适宜人群”除按
保健食品相关规定标注外,应明确标注出“痛风患者”。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电信服务质量社会监督标准

邮电部


电信服务质量社会监督标准
1995年4月20日,邮电部


为认真贯彻“人民邮电为人民”的宗旨,促进电信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的权益,维护和提高电信通信的信誉,把电信服务质量置于广大用户的经常监督之下,特制订电信服务质量社会监督标准。

一、服务标准
1.市话装机:在受理用户登记并收取初装费后,应当场答复用户装机时间,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7天内主动答复用户;对机线条件暂不具备的,不应收取初装费,列入待装户管理,并向用户说明大体解决的时间。
2.市话装机时限:自用户交付初装费之日起到装机通话止,全国平均装机时限不超过3个月,待装最长时间不超过半年。装机等待时限超过6个月的,按活期银行储蓄利率付给用户所交纳的初装费的利息。数据通信在用户办理登记手续、交纳各种入网费后,专线入网装机时限为1个月,电话拨号入网装机时限为7天。
3.用户移机:自受理之日起到完成移机通话止,移机时限为2个月。
4.电话用户单机障碍应在24小时内修复,电缆故障应在72小时内予以修复。数据通信障碍自用户申告到障碍修复时限为6小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时限予以修复的要向用户说明原因。
5.各类电信人工特服台的应答时限为20秒。
6.公众电报从营业受理到投交收报人的全程时限,普通电报为6小时,加急电报为4小时(发往农村及要求定时投送和夜间停送的普通电报除外)。
7.受理电报用户等候时间最长不超过15分钟。
8.用户要求在原电话上加装传真机,应在7天内安装开通。
9.用户在已装电话上加装或撤销国际、国内长话直拨功能(IDD、DDD)应自登记之日起7天内予以开通或停用。新装电话用户在交纳初装费时,提出要加装“IDD、DDD”功能的,应在电话开通的同时提供用户使用(用户交换机除外)。
10.凡是已经邮电部批准入网并核发进网许可证的各种通信终端设备,各地电信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用户入网使用,并不准再向用户收取检测费。
11.用户查询电话费,实行无偿服务,并采取措施,为用户提供方便。
12.各类电信业务凡邮电部已制订资费标准的要按邮电部颁标准收取。
13.各类电信业务的服务延伸费、代收代付劳务费、附加费等要按邮电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14.对电话用户的欠费,邮电部门要做好催缴工作,采取电话催缴、送话音通知(但不得深夜骚扰用户),督促用户缴费,逾期1个月仍不付费的按规定可以停话(重要用户的停话要经过局领导批准)。停话后,用户已缴清欠费的,邮电部门必须在24小时内恢复通话。
15.大中城市每个区和县(市)至少设立一个昼夜报话营业点,24小时对外服务。
16.公用电话(包括代办点)办理长途电话业务的,必须加装计费器,并按邮电部颁标准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各项资费。
17.各级电信局(邮电局)、支局(所)的局容局貌要保持美观、整洁。局、所名称牌、营业时间牌应符合邮电部颁标准。营业厅内要窗明几净,各种电信业务标识、资费标准、业务宣传资料等书写正规、美观,悬挂整齐。
18.对外服务的电信工作人员要身着标志服,佩戴工号章,接待用户要热情,服务要主动周到,解答问题要耐心,要使用规范的服务用语。
19.电信工作人员要讲职业道德,不准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向用户索取各种实物和有价证券、钱款或提出不合理的其它各种要求,不吃请,不受礼。
20.要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准刁难、要挟用户,更不准擅自中断用户通信。

二、用户监督
1.为便于用户对电信服务质量的监督,各级邮电部门要设立电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或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并设置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布。
2.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系,聘请社会监督员,由各邮电管理局负责颁发聘书和社会监督员证。各级社会监督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反映社会对电信服务质量的批评和建议。
3.用户凡发现有未达到上述服务标准或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均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形式向当地邮电监督部门申告,必要时也可越级申告。
4.各级邮电服务质量监督部门对用户的申告应及时调查处理,一般应在15天内答复用户。
5.各级邮电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用户的申告及批评意见,不得打击报复。发现对用户打击报复者,从严惩处。
本规定由邮电部电信总局负责解释,过去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此标准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真诚欢迎广大用户对全国电信服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在1989-1991年全国性清理整顿公司过程中被撤销的公司能否从事经营活动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在1989-1991年全国性清理整顿公司过程中被撤销的公司能否从事经营活动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1989-1991年全国性清理整顿公司过程中被撤销的公司能否从事经营活动的请示》(市工商字〔1994〕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9〕8号文件第六条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1990〕第163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在该次清理整顿公司工作中被撤销的公司,自被撤销之日起,不得签订新的合同,不得再从事清算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



1994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