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委托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提取手续费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委托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提取手续费问题的通知
财税[1986]211号
1986-07-0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82年起,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实行征税,对维护我国权益,加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起了积极作用,同时也为国家增加了外汇收入。税款收入主要是由支付单位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代扣、代缴。目前,有些地区提出代扣、代缴义务人为扣缴税款需占用一定的人力、物力,增加费用开支,并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建议适当给予代征手续费。经研究,为了补偿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费用支出,鼓励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法,税务机关可以从代扣、代缴税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支付给代扣、代缴义务人。现将代征手续费的提取和支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征手续费按代扣、代缴税款的3‰,由市、县以上税务机关按月或按季在代扣、代缴税款中办理退库手续,并统一掌握使用。
(二)手续费按每笔代扣、代缴税款的3‰支付给代扣、代缴义务人,但每笔手续费一般不超过100元。具体按月或按季支付,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本规定所说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所说的“扣缴义务人”。
(四)代扣、代缴义务人不执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揭发检举时,除按规定对代扣、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外,可在不超过应提取的手续费的比例内,酌情对揭发、检举者予以奖励。
(五)手续费的支付对象为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财会部门。
(六)本规定自1986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六年七月七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
商业汇票自推行以来,对疏导和管理商业信用,搞活资金,促进商品流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近年来有些企业和银行为套取资金,违反规定签发、承兑和贴现商业汇票;有的银行对已承兑的汇票随意宣布无效或到期拒绝支付;有的银行为抵消债务,伙同企业单位骗取银行承兑汇票办
理贴现,致使产生业务纠纷,甚至发生经济案件,造成资金损失。为防止这类问题的发生,保证商业汇票的正常使用和流通,现就加强商业汇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银行承兑和贴现的票据必须是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之间为商品交易而签发的商业汇票。严禁承兑、贴现无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严禁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资金拆借、贷款抵押和套取银行贴现资金。
二、银行承兑和贴现的商业汇票,必须内容完整,不得承兑和贴现空白或内容不完整的汇票,收款人或被背书人也不得收受和转让空白或内容不完整的汇票。否则,由此产生的纠纷或造成的经济损失,其责任由有关当事人共同承担。
三、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与贴现,在全国范围内只限于参加全国通汇的银行机构办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只限于参加省辖通汇的银行机构办理。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准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和贴现。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不能向本系统未设立银行机构的地区承兑银行承兑
汇票。
四、银行在办理商业汇票的承兑和贴现时,要认真审查汇票的使用范围、企业单位的资信情况和汇票记载的内容,并查验购销合同;必要时,应要求承兑或贴现的申请人提供经鉴证部门鉴证的购销合同。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
五、加强对汇票承兑的审批,每笔金额在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以下的,由经办行(处)审查承兑;每笔金额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含一百万元)的,报局级管辖行审批,一百万元以上的需报经省辖市级管辖行批准。一般情况下,每张汇票承兑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五百万元。
各级行内部应建立逐级审批制度。
六、承兑银行对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不得以交易纠纷和本身承兑的责任拒付票款。对于持票人用欺骗手段取得票据的,承兑银行可予以抗辩,但对经背书转让汇票的其他债权人的追索,不得提出抗辩。
七、收款人开户银行如收到承兑银行对已承兑的汇票不应贴现的通知,不得对贴现申请人办理贴现。
八、银行违反规定承兑和贴现商业汇票,要按照《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处罚规定》,对责任银行和有关当事人进行处罚。造成资金损失的,应按照各自的责任承担损失。
承兑银行对因交易纠纷、承兑或贴现的责任而产生的票据纠纷,应按照《银行结算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请将本通知速转知所属银行。
本通知自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1991年9月24日
商务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8年度全国桑蚕种桑蚕茧桑蚕丝生产指导性计划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8年度全国桑蚕种桑蚕茧桑蚕丝生产指导性计划的通知
2007年,国家进一步加强对茧丝市场供求的引导,虽然茧丝价格下降,但波幅减缓,全年基本处于平稳运行状态,工业和出口效益好于上年。全国桑园面积约1428万亩,同比增长11.2%;桑蚕茧产量77.9万吨,同比增长5.3%;桑蚕丝产量预计10.8万吨,同比增长16.4%;真丝商品出口36.1亿美元,同比下降2.8%。茧丝价格呈现前高后低态势,全年蚕茧平均收购价格864元/担,同比下降30.6%。
为加强我国茧丝绸行业宏观指导,搞好茧丝供需平衡,引导茧丝绸业更加合理、有序、平稳地发展,维护农工贸三方利益,鉴于2007年茧丝价格偏低,有供大于求倾向,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计划将2008年生产基本稳定在2007年水平,2008年度全国桑蚕种繁制发放、桑蚕茧生产和桑蚕丝生产指导性计划为:桑蚕种繁制发放2002万盒,桑蚕茧产量78万吨,桑蚕丝11万吨(具体计划见附件)。请你们参照本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做好2008年桑蚕种、桑蚕茧和桑蚕丝生产的指导工作。
各地要结合丝绸市场行情变化、市场消费需求和茧丝绸行业特点,加强分析研究和信息引导,合理安排生产规模。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加大生产管理和科技创新,提升产业技术水平,进一步提高生产效率,促进我国茧丝绸业又好又快发展。
特此通知
附件:1.2008年度全国桑蚕种繁制发放数量指导性计划表
2.2008年度全国桑蚕茧生产指导性计划表
3.2008年度全国桑蚕丝生产指导性计划表
商务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 日
附件1
2008年度全国桑蚕种繁制发放数量指导性计划表
地区
2008年蚕茧指导性计划(吨)
2008年蚕种指导性计划(盒)
河北
1000
50000
山西
6000
200000
江苏
101000
2600000
浙江
81000
2000000
安徽
40000
1000000
江西
13000
280000
山东
41000
1200000
河南
14000
280000
湖北
16000
320000
湖南
4200
110000
广东
80000
1350000
广西
200000
5500000
四川
90000
2600000
重庆
25000
800000
贵州
2600
80000
云南
38000
900000
陕西
26000
700000
甘肃
500
20000
宁夏
500
20000
新疆
200
10000
全国合计
780000
20020000
说明:各地可依据指导性计划确定的数量,参考本地近年单产水平养蚕布局变动的情况等因素,作适当调整;同时可参照品种繁育系数和微粒子病超毒淘汰的情况,加放3%—5%的预留系数安排蚕种繁制计划。
附件2
2008年度全国桑蚕茧生产指导性计划表
单位:吨
地区
2006年
实际产量
2007年
实际产量
2008年
指导性计划
河北
360
1020
1000
山西
5602
5800
6000
江苏
117800
104119
101000
浙江
85122
83900
81000
安徽
37596
38100
40000
江西
12110
12400
13000
山东
39700
40500
41000
河南
13390
13700
14000
湖北
15706
15800
16000
湖南
4100
4200
4200
广东
68750
81127
80000
广西
185000
205163
200000
四川
77800
83700
90000
重庆
23828
24800
25000
贵州
1254
2532
2600
云南
31477
36600
38000
陕西
18498
24600
26000
甘肃
613
500
500
宁夏
475
500
500
新疆
895
200
200
全国合计
740076
779261
780000
附件3
2008年度全国桑蚕丝生产指导性计划表
单位:吨
地区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实际产量
预计产量
指导性计划
山西
175.14
130
130
内蒙
208.3
60
70
江苏
20185.66
22000
21100
浙江
19051.44
18500
18000
安徽
4038.15
5200
5300
江西
1675.96
2500
2600
山东
6253.08
7200
7300
河南
317.8
110
120
湖北
536.47
470
500
湖南
50
60
60
广东
1138
1400
1500
广西
8019.57
11000
11600
四川
21914.15
28000
28400
重庆
6490.2
7800
8000
云南
1335
1640
1700
陕西
1657.25
2300
2400
宁夏
59
50
50
新疆
0
0
20
全国合计
93105.17
108420
108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