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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科威特工作的年度议定书(1987年)

时间:2024-07-12 10:18: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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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科威特工作的年度议定书(1987年)

中国政府 科威特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科威特工作的年度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7年12月22日 生效日期198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政府为了继续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应科威特国政府(以下简称科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派遣中国医疗队赴科威特工作。
  在协商和交换意见后,双方同意订立如下条款:

  第一条 派遣医疗队到科威特
  根据该协议书,中方应承担下列内容:
  1.向科威特派遣医疗队,其成员七名(医生和医士)另一名翻译,一名厨师。
  2.医疗队队长懂得英语。
  3.中国政府派遣医疗队的翻译精通阿拉伯语。
  4.中国政府应在医疗队成员抵科前,将其姓名、资历、证书、职称提交卫生部。现已在科工作的医疗队,也应补交这些资料。
  5.医疗队的全体成员,应按照该议定书的规定,以及将来协商一致的内容在科威特国工作。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义务与任务
  中国医疗队在科威特国执行下述任务:
  1.主要用针灸、中药与按摩为病人治病,用传统的中医疗法为病人治病。
  2.中国医疗队在科期间,务必为科方卫生部选拔的人员举办针灸和中草药训练班,并在其工作的医院管理部门的配合下,为办好训练班,提供必要的工具、标本和图片。中方还为使部分培训人员到中国培训进行必要的安排,培训的全部费用由卫生部负担。有关具体事宜将另行商定。
  3.中国医疗队应尊重科威特国家的现行法律、规章与制度以及科威特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三条 科方提供的方便条件
  为中国医疗队进行工作,科方应承担下述任务:
  1.关于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科方确定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在苏里比哈特医院或在其他合适的地方。中国医疗队工作所在的医院提供足够的方便条件,以保证其更好地完成任务。
  2.关于药品、器械和医疗设备,科方应满足中国医疗队进行工作所需要的医疗设备、器械和药品。中国医疗队在工作中所需要的中成药和针灸器械,如科方没有时,由中方负责进口,其价款由科方支付。中国政府应向卫生部提供医疗队所使用药品的名称、成份、医疗效用、适用病症的说明书以便药物监管部门登记列为适用药品,并根据有关制度进行药品进口。
  3.关于海关优惠与运输。中国医疗队负责进口到港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必要的生活用品,由科方负责办理海关手续,领取和运输,并支付科国内的税收和费用。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的权利
  中国医疗队员在科威特居住期间,科方应免除他们有关工作方面的直接税收。科方应承担下述义务。
  1.关于旅费。科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赴科国工作,工作结束后回国以及每年一次休假的往返旅游等级飞机票和旅费。
  2.关于居住费。科方负责中国医疗队员在科国工作期间居住费,其中包括住房、伙食、以及水电费、交通费、医疗费和办公费。
  3.关于月工资。科方每月付给中国医疗队每个成员350KD(三百五十科威特第纳尔)。
  4.关于休假。科方给予中国医疗队成员假期如下:
  A、每工作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工资照付。如果医生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者,则需加付一个月工资。即一年未休假者付给十三个月工资。
  B、科威特政府规定的假日。
  C、双方同意的中国假日。
  D、如果医生未休假,有权让妻子来科威特探亲,为此科方应提供来科威特的往返旅费。中国医生自己负责安排妻子的住处和其他一切费用。

  第五条 雇用中国护士
  1.科方同意中国医疗队聘请中国护士来帮助中国医疗队做护理和医疗工作。这在本议定书规定的范围之内,条件如下:
  A、须在科方预先审查中国护士的资历和必要的工作经验并同意之后,方可聘用。
  B、只聘请两名中国护士着手工作,以后通过双方协商,科方同意后可以增加护士。
  C、护士工作期限为一年,经科方同意后可以变更。按着本议定书的规定,护士的工作期限与中国医疗队员的工作期限一致。
  D、护士的工资每月为科威特第纳尔180(KD),此外提供住房、伙食、交通工具和来科威特的往返旅游等级飞机票。
  2.护士享有一切优惠待遇,同时承担本议定书所规定的义务。
  3.如果科方认为有必要时,中国医疗队可以聘请一名女厨师为护士们服务,工资待遇与护士相同。

  第六条 本议定书如果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执行与更新
  1.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一年,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本议定书规定的工作期限如有变更,须在本议定书结束至少二个月以前经双方协商确定。
  本议定书在科威特国签订,共二份,每份都用阿拉伯文和中文写成。双方各持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科威特国政府代表
   中国驻科威特大使馆               卫生部次长
     经济参赞              纳依尔·艾哈迈德·奈吉布
      曹贯林                  (签字)
     (签字)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印发佛山市垃圾和散流体物料道路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佛山市垃圾和散流体物料道路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佛山市垃圾和散流体物料道路运输管理若干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佛山市垃圾和散流体物料道路运输

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垃圾和散流体物料道路运输管理,维护交通安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垃圾是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散流体物料是指砂石、泥土、泥浆、灰浆、灰膏、煤炭及其他散流体物料。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垃圾和散流体物料道路运输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各区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建设、环保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共同做好垃圾和散流体物料道路运输的管理工作。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垃圾和散流体物料运输车辆改装和安装GPS行驶记录仪进行备案登记,对从事垃圾和散流体物料运输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从事垃圾运输车辆的准运证,对从事垃圾和散流体物料运输扬撒、遗漏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实施处罚;

(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从事散流体物料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并对从事垃圾和散流体物料运输扬撒、遗漏污染公路的行为实施处罚;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工地的扬尘控制、车辆冲洗和进出建筑工地车辆密闭进行监督管理;

(五)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符合条件的运输车辆核发环保标志,并负责运输车辆的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各区相应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 对运输车辆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查处,由各相关职能部门独立进行,并互通情况,互相配合,必要时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联合执法。

第六条 从事垃圾和散流体物料运输的车辆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具有GPS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第七条 从事垃圾、散流体物料运输的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运载物料泄漏遗撒:

运载沙石、泥土等固体散料和垃圾的车辆,其核载重量为5吨(含5吨)以上的,必须加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其核载重量5吨以下的,可不加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但必须加盖帆布等防撒漏设施。运载灰膏、泥浆等液体、流体物料的,必须使用全密封车箱的车辆,确保不泄漏。

改装后的车辆必须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第八条 受纳、排放建筑垃圾、散流体物料的工地出入口必须设置喷淋或者冲洗等措施,冲洗出场车辆,确保出场的运输车辆整洁,严禁车身和车轮带泥上路;固定受纳、排放建筑垃圾、散流体物料的工地出入口必须实行硬底化。

第九条 使用运输车辆运载物料时,必须严格遵守标识载明的物料种类及载重标准,严禁超载滥运,并到预定具备受纳条件的场所倾卸,严禁遗弃。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放弃履行其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关于对建设系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关于对建设系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建法[2005]8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部有关直属单位:

   按照监察部印发的《关于监察机关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意见》通知(监发[2005]2号)要求,建设部和监察部驻部监察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对建设系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有关工作。

  附件:1、关于对建设系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

     2、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监察机关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意见》的通知(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对建设系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

  2005年3月监察部印发了《关于监察机关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监察部派驻各部门的监察局认真履行职责,把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并将建设部门列为2005年监督检查的重点部门。按照《意见》的要求,现对建设系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 监督检查的目的和工作目标

  (一)监督检查目的

  促进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贯彻与实施,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建立起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建设行政管理体制。

  (二)监督检查工作目标

  通过监督检查,督促各级建设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公开透明,高效便民,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监督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对建设部机关及有关单位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二是对建设系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监督检查。

  (一)对建设部机关及有关单位直接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内容

  1、2004年7月1日以后由建设部机关及有关单位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着重检查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是否合法,以及行政许可的收费情况。

  2、对国务院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建立后续监管制度的情况。有哪些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国务院第一、二、三批宣布取消的建设行政许可事项)必须建立后续监管制度;目前有多少建立了后续监管制度,还有多少应该建立后续监管制度而还未建立,说明原因和今后工作的具体意见。

  3、国务院决定调整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情况。国务院决定调整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国务院第一、二、三批宣布调整管理方式的建设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已及时转交给有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目前这些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是如何实施管理的。

  4、清理涉及行政许可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部门规章清理、修订情况,修订的时间安排;2004年7月1日前(行政许可法实施前)规范性文件清理、修订情况以及7月1日后(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否与许可法相抵触的情况。

  5、2004年7月1日以后各业务司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数量,受理的行政许可项目数量,不予受理数量及准予行政许可的数量;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原因,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时是否依法书面说明理由。

  6、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是定期受理还是随时受理;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期限,是否存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的期限内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的情况。

  7、依法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依法举行了听证;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和考试成绩择优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是否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考试成绩择优做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8、是否在办公场所公示了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是否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时,是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9、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是否公开,公众是否可以查阅。

  10、是否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是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11、有无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问题。

  12、行政许可事项收费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中,有哪些项目收费,收费的依据和标准;申请人如何获取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人是否可以无偿索取有关申请表格,查阅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是否收费。

  13、有无擅自收费或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行政许可事项。

  14、有无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情况。

  (二)对建设系统实施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内容

  1、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配套制度建立情况。包括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绩效评估制度。

  2、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程序是否合法。

  3、对国务院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还在进行审批。

  4、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依据是否合法。

  5、是否严格规范了备案、核准的范围和程序。已取消和下放的许可事项,是否还在通过备案的方式变相实施审批。

  6、行政许可事项的收费情况,有无擅自收费或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行政许可事项。

  7、清理行政许可事项所涉及的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自查和检查相结合。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按照监督检查的内容进行自查,提交自查报告。驻部监察局会同建设部政策法规司对建设部机关及有关单位全面检查,对地方建设部门重点抽查。

  (二)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

  (三)结合行政许可电子政务建设,通过网络进行调查,征求建设系统行政管理部门、被许可人以及关注建设行政许可的各方人士的意见,或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建设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情况进行调查。

  四、监督检查的工作分工

  (一)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由监察部驻部监察局会同建设部政策法规司进行,建设部有关司局配合。

  (二)监察部驻部监察局会同建设部综合财务司,对有关司局及有关单位行政许可收费的自查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处理意见。

  (三)建设部政策法规司负责提出清理、修改部门规章的处理意见。

  (四)建设部有关司局对清理修改规范性文件提出处理意见。

  五、监督检查要求

  (一)不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要求,对行政许可事项做出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纠正。清理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文件,对已取消或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废止或修订相关依据文件。

  (二)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后的监督检查,认真受理和处理涉及行政许可的有关投诉。对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认真查找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具体整改措施。

  (四)及时总结推广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好经验和做法,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六、监督检查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6-7月)。各单位对本单位贯彻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进行自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部门及机关各司局和有关单位7月底前向监察部驻部监察局提交自查报告(一式三份)。

  (二)检查阶段(8-9月)。监察部驻部监察局会同建设部有关司对建设部部内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检查,对部分省(区、市)建设部门进行重点抽查。

  (三)整改和处理阶段(10-11月中旬)。对存在的问题,各地、各单位要提出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对发现的有悖行政许可法的行为,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11月15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部门及机关各司局和有关单位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四)总结验收阶段(11月中旬—12月)。监察部驻部监察局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和验收,12月底前向监察部提交专题报告。

  为加强对建设系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监察部驻部监察局会同建设部有关司局组成工作组,具体负责落实。

  联系人:

  靳世文(监察部驻部监察局)电话:(010)58934030

  电子邮箱:jinshw@mail.cin.gov.cn

  宋长明(建设部政策法规司)电话:(010)58933263

  电子邮箱:songchm@mail.ci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