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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5-28 10:40: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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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质检质函[2004]7号

关于开展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来,部分地方反映,一些组织打着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到各地开展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为了保障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杜绝各种干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建设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诚信保障是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的重点工作。总局责成质量管理司负责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具体工作。目前,有关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办法及实施方案正在制定之中。
二、质量诚信体系的建设需要在总局的统一领导、规划和监管下依法推进、分步实施。对各种以盈利为目的的“试点”、“论坛”和培训,各地方局要予以制止,并对企业正确引导。
三、总局将会有计划地调动社会力量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但目前,尚未以任何形式委托或批准任何机构开展质量信誉等级评价和举办“全国质量诚信体系论坛”。

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成都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172号


《成都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9日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成都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共建筑的具体范围,按照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和建设部、民政部制定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以下统称《设计规范》)执行。
第三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老年人、残疾人、伤病人、孕妇、儿童以及其他行动不便人员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主要包括:
(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
(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
(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四)低位电话、低位坐便器、低位洗手池等低位装置;
(五)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
(六)无障碍厕所、厕位;
(七)无障碍标志;
(八)其他便于行动不便人员使用的设施等。
第四条 (管理职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
城市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维护的监督管理。
规划、公安、交通、房管、民政、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专业规划)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城市管理、民政、残联、老龄委等部门按照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编制无障碍设施建设专业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三同时”)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七条 (设计要求)
设计单位在设计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设计规范》以及其他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的规定,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
设计单位设计盲道时,应当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八条 (施工和图形标志的设置)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配套建造无障碍设施。
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设置指导和提示人们正确使用无障碍设施的图形标志。
第九条 (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并将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市或者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内容。
第十条 (养护维修)
无障碍设施的养护由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负责。
无障碍设施养护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无障碍设施进行养护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城市道路桥梁的无障碍设施由相应的道路桥梁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无障碍设施的改造)
对已建成但没有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已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但不符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标准和要求,制定改造计划并实施改造。
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由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承担。
第十二条 (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擅自占用、移动、涂改、封闭无障碍设施和标志,或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占压盲道停放。
第十三条 (临时占用的审批)
因城市建设、重大社会公益活动等,确需占用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同意。
因实施市政公用设施及绿化改造等管线井及树穴占用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的,应按城市管理部门审批方案,对无障碍设施进行同步迁改。
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状。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标准建设的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未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建造无障碍设施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业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等


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质发[20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经委(经贸委、工业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合作社: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促进农资市场秩序持续好转,在总结前几年农资打假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农资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制定《2010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现予以印发。请各部门加强配合,落实各项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构建长效机制,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在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联系。

  电话:010-59192694

  传真:010-59193157

  附件:2010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

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

附件:
2010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

2010年是完成“十一五”规划任务、谋划“十二五”发展的关键一年,是巩固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好形势的关键一年。农资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各地各部门要认清当前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面临的复杂形势,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农资市场监管,狠抓大要案查处,构建长效机制,完善各项保障措施,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提高认识,充分认清农资打假面临的新形势
(一)农资打假是保障农业农村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支撑。去年以来,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取得明显成效、经济回升向好,但国内外经济环境仍十分复杂,保持农业农村经济稳定发展对于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高质量的农资是实现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的基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加强农资打假和监管,切实维护农资市场秩序。
(二)农资打假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国务院专门部署了为期两年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力争解决当前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农药、兽药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有直接的影响,开展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对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稳步推进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从监管队伍、制度、手段等方面入手,强化农资打假和监管,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源头保障。
(三)农资打假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农资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做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和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具体体现,也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强化执法,坚决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
(四)清理整顿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查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资质,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进行农资生产经营活动。全面清查辖区内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特别是要加强对农资定点生产企业的检查,对资质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依法予以清理,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农资的坚决予以取缔。要规范农资物流运输等行为,不具备农资经营资格的物流企业不得变相经营农资,加强对农资交易会、展销会的监管。
(五)严格农资产品市场准入机制。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把农资产品生产源头和市场准入关口。农资产品生产经营须通过审定、登记、审批等许可,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审核许可,严禁降低标准和越权审批。要突出源头治理,继续加大对生产源头的监管力度,加强证后的监管,强化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意识,进一步加大捣毁制假窝点工作力度,切实加强市场整顿。要加强对许可生产经营的农资产品的跟踪监督和监测,研究制定农资产品的退出机制,对不符合农业生产实际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农资产品,按规定程序退出农资产品生产流通领域。
(六)加大农资市场监管力度。各地各部门要依法明确农资市场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农资市场日常监管,加大日常执法检查的力度,保证农资监管工作不留死角。完善农资市场监管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农资经营单位档案。要根据各地农业生产实际,突出重点农时、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企业、重点品种,有计划地开展各种专项行动,逐步解决农资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农资产品质量,维护农资市场正常秩序。继续深入开展禁限用农业投入品整治,对已公告停止生产使用高毒农药、禁用药物加大清缴力度,坚决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禁限用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农机质量调查和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做好植保机械安全强制认证工作。继续抓好毒鼠强防范和清缴工作,克服麻痹大意思想,防止毒鼠强危害反弹。
(七)强化农资产品质量监测。要进一步完善农资产品质量监测制度,有针对性地制定农资产品质量监测计划,组织开展质量监测,扩大监测范围,依法及时公布监测结果。对群众反映强烈和问题突出的区域、产品、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对监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发布警示信息。
(八)集中力量查处违法犯罪案件。各地各部门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等各类农资违法犯罪行为,高度重视案件线索排查梳理工作,集中力量查处制售假劣农资的违法犯罪案件。对涉及面广、造成重大农业生产事故、群众反映强烈的制售假劣农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联合查办,一查到底。对于线索明显,事实清楚的重大案件,公安部门要提前介入。积极鼓励办大案、办要案,完善大案要案激励机制。彻底查处各种制售假劣农资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加强农资广告监管。要依法加强涉农广告的监管,严格农药广告的行政审查,进一步加大农资广告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坑农害农的虚假违法广告,重点查处涉及种子、农药、肥料和农机具等农资商品的虚假违法广告,维护农资广告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多措并举,大力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
(十)支持农资连锁经营。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和完善优惠政策,加强指导服务,加快推行农资连锁经营。支持和鼓励农资企业直接到乡村设立连锁门店,提高连锁经营网络的覆盖面和统一配送率,畅通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的渠道。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直接对接连锁企业,为成员提供质量优良、价格优惠的农资产品。
(十一)构建信用管理平台。各地各部门要摸清农资生产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建立农资生产经营单位数据库,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市场主体资格审查情况、消费者投诉状况、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及社会公众评价等信息,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企业信息管理平台和诚信档案。对辖区内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分类管理,将严重失信企业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加强日常检查。
(十二)推进诚信制度建设。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索证索票、进销台账等制度。加强对农资生产经营者培训,提高素质,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增强诚信经营的自觉性。引导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成立行业协会,规范经营行为,实行农资质量公开承诺制,确保销售产品质量合格,做好售后服务,切实加强行业自律。
(十三)加强培训指导。要充分利用媒体宣传法律法规,组织力量深入到农村基层,传授识假辨假知识,提高农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推介发布农资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引导农民在购买农资时索取票证,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资,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加强保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十四)强化属地责任。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的农资打假工作负全面责任,严格实行分级负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积极开展农资打假和监管考核评价工作,对工作不力,发生重大假劣农资案件造成农民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五)强化部门配合。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协同作战,形成合力,提升整体监管效能。加强部门配合和上下联动,对涉及多个地区、多个部门的重大复杂案件,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全面封堵,追根溯源,保证案件有效查处。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防止和纠正“以罚代刑”,确保对制售假劣农资犯罪的打击力度。
(十六)强化执法能力。要将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地方预算,增加投入,改善执法手段,提高执法能力。要加大培训力度,开展执法技能和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认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办案程序,不得以罚代管,严禁罚款放行。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依法快速、从严查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农业生产受害面大的假冒伪劣农资案件,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十七)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积极宣传农资打假工作成效和进展情况,组织有关新闻媒体进行报道,既要从正面宣传,又要曝光反面典型,对工作出色的典型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通报批评,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资打假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