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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3:21: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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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发通〔200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配合《刑事诉讼法》的执行,我部曾于1996年12月20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根据司法实践工作的发展和完善,为进一步改进这些文书格式,使之适应律师业务的需要,我们对试行几年来的情况进行了了解,对原有的格式进行了调整和修改。现将新的格式印发,请各地将此文书格式下发至各律师事务所。新的文书格式从2001年7月1日起使用。

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文书格式的说明
新的文书格式是经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充分论证,对1996年司法部印发的《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稿提出了合并、修改和增补意见后形成的,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此次正式下达的文书格式共19种,即:
1.律师事务所函(向侦查机关提交)
2.律师事务所函(向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交)
3.律师事务所函(用于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活动)
4.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委托协议书
5.授权委托书(用于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
6.指定辩护函
7.委托协议
8.会见犯罪嫌疑问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9.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函
10.代理委托协议
11.授权委托书(用于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活动)
12.会见在押犯嫌疑人申请书(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用)
13.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
14.调查取证申请书
15.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16.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17.延期审理申请书
18.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
19.授权委托书(用于侦查阶段)
上述文书格式中的前18种,是在原文书格式基础上合并修改补充而成的,第19种文书格式是新增加的。
二、由于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各不相同,有些文书格式难以作统一要求,因此对以下几种情况不再要求文书格式的统一,仍然沿用原格式样式仅作参考。这些参考格式是:刑事自诉状、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刑事上诉状、刑事答辩状、申诉书、控告状。
三、吸收了公检法机关的意见,为便于文件归档保管,新的文书格式应统一按16开纸张印制(不包括存根边页)。

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目录
一、正式的文书格式:(第1—19)
1.律师事务所函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事务所函
4.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
5.授权委托书(刑事辩护)
6.接受指定辩护函
7.委托协议
8.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9.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10.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
11.授权委托书
1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书(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用)
13.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
14.调查取证申请书
15.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16.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17.延期审理申请书
18.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
19.授权委托书
二、参考文书格式(第20——25)
20.刑事自诉状
21.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
22.刑事上诉状
23.刑事答辩状
24.申诉书
25.控告状
存根 | 一
律师事务所函 | 律师事务所函
| 〔 〕第 号
领函人: |_______:
| 本所接受_____的委托,指派_____律
交付: |师,担任____________案件犯罪嫌疑人
|_______的律师。
事由: | 特此函告
| 律师事务所(章)
批准人: | 年 月 日
|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时间: | (注:本函用于向侦查机关提交)

存根 | 二
律师事务所函 | 律师事务所
| 〔 〕第 号
领函人: |_______:
| 本所接受_____的委托,指派_____律
交付: |师担任你院办理的________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
|人)_____的辩护人。
事由: | 特此函告
| 律师事务所(章)
批准人: | 年 月 日
|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时间: | (注:本函用于向检查机关、审判机关提交)

存根 | 三
律师事务所函 | 律师事务所函
| 〔 〕第 号
领函人: |_______:
| 本所接受_____的委托,指派________担
交付: |任________你院办理的________案件的
|________的诉讼代理人。
事由: | 特此函告
| 律师事务所(章)
批准人: | 年 月 日
|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时间: | (注:本函用于刑事公诉案件、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
|讼案件向检察院、法院提交)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委托协议
委托人__________经与__________律师事务
所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____
__律师为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提供法律帮助。
二、委托律师权限:
三、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向___
_______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用____元。
四、本委托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侦
查终结止。
五、本委托协议如需变更,另行协商。
委托方: 受托方:
(签字) 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协议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
持一份。)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_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____
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________为________案
件的________的辩护人。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
日起至________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
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

存根 | 六
指定辩护函 | 指定辩护函

领函人: |________人民法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及
交付: |贵院的来函,本所指派____________律师担任
|________________案被告人(上诉人)的
|________的辩护人。
事由: | 特此函告
| 律师事务所(章)
批准人: | 年 月 日


委托协议
委托人________经与________律
师事务所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_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
____律师担任________案件的被告
人(犯罪嫌疑人)______的辩护人。
二、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____
______向律师事务所缴纳的委托费用______元。
三、本委托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_____
____止。
四、本委托协议如需变更,另行协商。
委托人: 受托方;
(签字) 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
一份。)

存根 | 八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 |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人、介绍信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 〔 〕第 号
领函人: |________: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九十
交付: |六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
|条的规定,现指派我所________律师前往你处会见
|____________案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事由: |________,请予安排。
| 特此函告
批准人: | 律师事务所(章)
| 年 月 日
时间: | (本介绍信用于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向看守所、羁
|押场所提交)

存根 | 九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律师会见在押
的函 | 犯罪嫌疑人的函
| 〔 〕第 号
领函人: |________: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以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所____律师
交付: |前往________会见________案的在押犯罪
|嫌疑人________。
| 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请
事由: |安排。
| 特此函告
批准人: | 律师事务所(章)
| 年 月 日
时间: | (注:本函用于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前向侦查机关提
|交)


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
委托人__________与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达成如下协议:
一、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____律
师为__________案的第__________审诉讼代理人,
出庭代理。
二、委托律师代理权限:
三、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向___
______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用______元。
四、本委托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_____
____止。
五、本委托协议如需变更,另行协商。
委托人: 受托方:
(签字) 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
份,用于刑事公诉、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十一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____
____律师事务所____为________案件__
__________的诉讼代理人。
委托律师代理权限: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__________止。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_
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
一份,交检察院或法院一份,用于刑事公诉、刑事自诉、刑
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存根 | 十二
|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书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 | (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用)
书(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用) | 申请人: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律师。
领函人: |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
| 申请事项: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________因涉
|嫌________一案被拘留(逮捕)。我接受犯罪嫌疑人
交付: |或其家属________的聘请,拟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_____。鉴于该案涉及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事由: |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
| 申请人 (签名)
批准人: | 律师事务所(章)
| 年 月 日
| (注:本申请书用于侦查阶段向侦查机关提交)
时间: |

存根 | 十三
| 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
提取收集、调取证据申请 | 申请人: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律师。
书 |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
| 申请事项:申请______向______收集、调取证
|据。
领函人: | 申请理由: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涉嫌
|_______一案的辩护律师,本人认为需要向证人(有
|关单位、公民个人)______收集、调取证据。因情况特殊,
交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
|定,特申请贵院予以收集、调取。
| 此致
批准人: | __________
| 申请人 (签名)
| 律师事务所(章)
时间: |附:证人姓名____
| 有关单位名称____
| 个人姓名______,住址或通信方法
| __________,收集、调取证据范围、内容:
| ____________

存根 | 十四
| 调查取证申请书
调查取证申请书 | 申请人: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律师。
|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
领函人: | 申请事项:许可调查取证______。
| 申请理由: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辩护律
|师,因案情需要,本人拟向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
交付: |的证人)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特此申请,请予许可。
| 此致
| __________
批准人: | 申请人 (签名)
| 律师事务所(章)
| (注:本申请书用于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向检察院或法院
时间: |提交)

存根 | 十五
| 证人出庭申请书
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 申请人: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律师。
|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
领函人: | 申请理由:______系被告人________被控
|__________一案的证人。申请人认为需要该证人
|____________出庭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交付: |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出申请。
| 此致
| __________人民法院
批准人: | 申请人 (签名)
| 律师事务所(章)
|附:证人地址:________
时间: | 联系方式:________

存根 | 十六
| 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 申请人: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律师。
|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
领函人: | 申请事项:解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采取
|的强制措施。
|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因涉嫌
交付: |________一案,于____年__月__日时始被
|__________采取的强制措施,现已超过法定期限。
|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委托的律师(辩
批准人: |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
|定,特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
| 此致
时间: | __________
| 申请人 (签名)
| 律师事务所(章)
| (注:本申请书用于向公、检、法机关提交)

存根 | 十七
| 延期审理申请书
延期审理申请书 | 申请人: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律师。
|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
领函人: | 申请事项:延期审理。
| 申请理由:作为________案______人
|__________委托的辩护人(代理人)。由于
交付: |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
|定,特提请法庭延期审理。
| 此致
批准人: | __________人民法院
| 申请人: (签名)
| 律师事务所(盖章)
时间: | 年 月 日

存根 | 十八
| 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
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 | 申请人: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律师。
|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
领函人: | 申请事项:重新鉴定、勘验
| 申请理由:我作为________案______人
|__________委托的____律师,认为本案关于
交付: |__________的鉴定(勘验)存在以下问题: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九条的规
|定,特提对________事项重新鉴定、勘验。
批准人: | 此致
| __________人民法院
| 申请人: (签名)
时间: | 律师事务所(盖章)

十九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_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
六条的规定,特聘请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_____为涉嫌________案件的犯罪嫌
疑人________的律师。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本案侦查终结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
份,交侦查机关一份)。

二十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
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姓名、性别等情况,出生年月日不详者可写
其年龄)
案由和诉讼请求
(被告人被控告的罪名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动机、目的、
情节、手段及造成的后果。有附带民事诉讼内容的,在写
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之后写清。理由应阐明被告人构成
的罪名和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主要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如证据、证
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此处只需点明证据名称、证人详
细住址)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自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____份)

二十一
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
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反诉人:(本诉自诉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等基本情况)
(反诉的具体请求内容)
事实与理由
(被反诉人的罪行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侵犯客体
等具体事实要素,阐明被反诉人罪行的性质及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主要证据及来源,主要证人姓名和住址。如证据、
证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此处只需点明名称、证人地
址)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反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____份)

二十二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刑
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
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刑事自诉案件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带民
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
者不列被上诉人)
(姓名等基本情况)
上诉人因______一案,不服______人民法
院____年__月__日( )字第____号刑事判决(或
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具体的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具体内容,阐明上诉的理
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二十三
刑事答辩状
答辩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二审被告人、刑事自
诉案件二审中原为自诉人的被上诉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
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因________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针对诉状或上诉状的指控所作出的答辩理由)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____份)

二十四
申诉书
申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
属、委托律师)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
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
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诉人 对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字第__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
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写明请求事项的要点)
事实与理由
(写明基本的案情事实、审判结果以及具体的申诉理
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原审________书抄件一份)

二十五
控告状
控告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
托律师)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
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
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
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写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目
的、动机、情节、手段、造成的后果等事实要素)
控告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写明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构成的罪名和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写明主要证据及其来源不来源,主要证人姓名和住
址)
此致
(司法机关名称)
控告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2000年7月7日

劳动部关于加速准备贯彻执行压力容器和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加速准备贯彻执行压力容器和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

1991年5月3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990年8月,我部以劳锅字〔1990〕10号文件(以下简称“10号文”)颁发了《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和《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简称“两个规则”),于1991年7月1日正式执行。要求承担监检工作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以下简称“检验单位”)按照“两个规则”的要求,做好正式执行的准备工作。据了解,有的检验单位至今尚未进行自查,有的甚至未认真组织学习“两个规则”;监检工作与“两个规则”的要求相差甚远,却不采取改进措施,甚至有的检验单位仅实行成品监检;有的监检工作不到岗;有的对受检单位质量失控情况熟视无睹。为此,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劳动部门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和检验工作的人员要增强法制观念,牢固树立依法监察,依法检验的思想。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是劳动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实施监督工作的依据,是规范监检行为的准则。监检规则执行得好坏,关系到劳动部门的声誉,关系到监督检验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必须严肃对待,正确处理好经济效益同社会效益的关系,克服困难,认真执行。
二、请各级劳动部门主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局长,组织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科)长及检验所所长学习劳动部劳锅字〔1990〕10号文,切实解决贯彻中存在的问题。不要满足于开会发文件,措施一定要落实到监检工作第一线。
三、检验单位要立即行动,认真学习10号文的要求,并对照自查。安全监察机构要充分发挥对检验单位的监督职能,主管局长要定期听取锅炉处(科)的汇报,督促检验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四、对凡未按10号文要求写出书面自查报告的检验单位,正在申请资格认可的,暂不受理,已经资格认可的,暂不授予其监检任务。
五、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也应按本文精神一并检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94年7月12日,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一件大事,既为企业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机遇,也对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公司登记机关应严格执行《公司法》和《条例》,加强登记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切实做好公司的登记管理工作。要加强干部的业务培训,以适应公司登记管理的需要;要广泛宣传《公司法》和《条例》,使社会各界了解、掌握,增强法律意识。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贯彻《公司法》、《条例》和《意见》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规范公司的登记管理,现就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条例》施行之日起,新办公司一律按《公司法》和《条例》的规定办理设立登记。符合《公司法》和《条例》规定条件和程序的,登记为公司;不符合《公司法》和《条例》规定条件和程序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得称“公司”。
非依《公司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称非公司企业),仍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管理。
二、公司的登记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严格执行《条例》关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规定,没有公司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包括地区、盟及大中城市设的区、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保税区、经济开发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得再登记注册新的公司。
三、除《条例》第六条规定以外的、住所设在直辖市所属区内的公司,由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对于市(包括地级市、县级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司登记管辖,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结合本省情况,参照《条例》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辖权的划分原则,作出具体规定。
四、自《公司法》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出资人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取消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专项审批,不再作为公司登记的前置条件。
非公司企业设立的前置审批,仍按原有规定掌握。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继续推进企业设立前置审批制度改革,逐步使非公司企业的登记向登记机关依法直接核准登记过渡。
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论设立审批工作由政府的哪个部门承办,其设立批准文件应是加盖省人民政府印章的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应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和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除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外,应依法取得公司所在地省或市、县审批机关的批准。
六、对“行政法规”的含义,在未有新的解释前,应按照1987年4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中“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和“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和办法”的规定掌握。
七、申请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和代表国家投资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的证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应按国务院规定执行。在国务院未做规定前,可暂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办理。
八、公司不得再称“总公司”、“集团公司”。对于符合企业集团条件的,其核心企业可登记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九、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中反映的行业未被有关部门批准时,公司名称由原名称核准机关重新核定,或由申请人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十、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是表明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合法证明。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能够出具验资证明的法定验资机构是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有国有资产参股的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不再作为公司登记的前置条件。
十一、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作为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时,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公司章程的内容有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应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申请人拒绝修改的,应驳回公司登记申请。
十三、公司的企业类型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在其营业执照的企业类型栏还需标明“国有独资”字样,即“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的,在其营业执照的企业类型栏还需标明“上市”字样,即“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十四、设立子公司应符合《公司法》和《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只有国家授权投资的公司可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即国有独资的子公司),其他公司只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不能设立非公司的企业法人。
十五、公司设立以自己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无论其是否称“分公司”,都应按分公司登记程序办理登记。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其原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限,不能超出。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公司取得了经营资格不能视为分公司也取得了经营资格,分公司从事该项业务,仍须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十六、《公司法》施行前已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但尚未被核准的公司,自《公司法》施行之日起,一律按《公司法》和《条例》的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注册手续。不符合《公司法》和《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的,不得登记为公司。
十七、自《公司法》施行之日起,新设立的公司使用新式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非公司企业使用旧式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的印章应是登记机关的印章,不得使用登记专用章替代。
十八、登记簿主要记载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的登记事项,登记簿可以是簿记式、卡片式的,也可以是电脑查询式的。
十九、1994年7月1日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登记成立的公司(以下称原有公司),在未按《公司法》规范前,其登记管辖及程序,仍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有关规定执行。但原有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公司除外)不得再设立全资子公司,也不得再设称“分公司”的分支机构。原有公司变更登记后,仍发旧式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二十、原有公司规范和国有企业改组为公司,国务院将另行规定,应按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