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贯彻“全国建设系统宣传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视电话会议”情况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报送贯彻“全国建设系统宣传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视电话会议”情况的通知
建质安函[2003]6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12月12日,我部召开了全国建设系统宣传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视电话会议。会议传达了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同志的批示,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全面贯彻《条例》,严格管理,明确责任,加强监督,确保质量,切实保障施工人员安全,维护广大用户权益。元旦春节之前,要对所有在建工程和市政设施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排除各种隐患,努力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汪光焘部长在会议上做了重要报告,阐述了《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部署安排了下一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重点工作。
希望各地认真学习和传达本次会议精神,研究切实可行措施,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请各地将贯彻落实曾培炎副总理批示和汪光焘部长讲话精神、下一步拟采取的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具体工作措施,于12月25日之前报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我司将及时汇总上报国务院。
联系人:张 强
联系电话:010-68393920 传真:010-68394101
E-mail:zhangqiang@mail.cin.gov.cn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乌克兰外交部新闻领域合作议定书
中国外交部 乌克兰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乌克兰外交部新闻领域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4年9月6日 生效日期1994年9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乌克兰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九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中乌联合公报,考虑到加强和发展新闻领域合作的必要性,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交流有关本国内政和外交方面的信息,必要时将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克兰大使馆和乌克兰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进行。双方将交换或应索提供新闻资料和其他出版物。
第二条 双方将促进扩大两国官方新闻机构和新闻媒体之间的新闻联系。
第三条 双方将积极引导各自的新闻媒体对中国和乌克兰的情况进行客观和多方面的报道,以促进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信任。
第四条 一方将允许另一方的外交和领事机关依照当地的法律、规章和对等原则在其境内散发新闻公报和其他出版物。
第五条 双方应协调高级访问和双边其他重大外交活动的新闻报道工作。为此目的,经双方同意可成立工作或专家小组。
第六条 双方将鼓励两国的电视和广播组织、新闻通讯社、期刊编辑部、记者机构和新闻媒介工作者之间进行合作,以便进一步加深对彼此国家生活的了解。
第七条 双方将为对方国家常驻本国的记者和临时前来准备新闻材料的记者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八条 为了改善信息交流、提高实际工作效率和效能,双方将定期或根据相互协议举行新闻部门领导或负责人一级的磋商。
磋商的安排依据一九九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乌克兰外交部磋商议定书的有关规定进行,经费问题按照对等原则解决。
第九条 经双方同意可对本议定书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十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在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如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以此法顺延。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四年九月六日在基辅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乌克兰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乌克兰外交部
代 表 代 表
戴秉国 马卡连科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