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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注册检验报告事宜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07:26: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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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注册检验报告事宜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


关于药品注册检验报告事宜的通知

药监注函[2003]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解放军总后勤部药品检验所,成都市药品检验所,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药品注册检验工作的内容、要求、程序和时限等已经做出明确规定,因尚未对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及其报告方式做出具体规定,各有关药品检验所在报送时做法各不相同。为规范管理并提高工作效率,特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药品检验所报告新药、已有国家标准药品、进口药品的药品注册检验结果,应当统一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最新制发的《药品注册检验报告表》(见附件),不需另外行文报告。
表内应当填写样品检验结论,“有关情况说明”项填写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药品检验报告书应附于表后,并按照法定检验报告书要求打印、盖章。有药品标准复核意见和修订药品标准的,应一并附后。药品注册申请人对本报告有不同意见的,也应将其书面意见附后上报。
《药品注册检验报告表》由药品检验所主管所长签发,加盖药品检验所公章。

二、报送方式:药品检验所应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表》及其附件径寄我司受理办公室,同时抄送发出药品注册检验通知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药品注册申请人。我司收到后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药品注册进度查询”栏内登载收到日期。对药品补充申请进行的药品注册检验,其报告只需报送发出药品注册检验通知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并抄送药品注册申请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药品补充申请资料时将其一并报送我司受理。
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新药、已有国家标准药品和进口药品申请的注册检验,应为一式3份,其中2份为原件。各类补充申请的注册检验报送一式2份,其中1份应为原件。
《药品注册检验报告表》自本通知下发日起开始使用。各有关药品检验所应当积极采取信息化手段,为实行电子化申报做好准备。目前应先将修订的药品标准电子文本以电子邮件方式同时发送到我司受理办公室,电子邮件宜使用该品种原始编号作为标题。电子信箱地址:ypzcsl@sda.gov.cn和ypzcsl@nicpbp.org.cn。

特此通知

附件:药品注册检验报告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药品检验所

药品注册检验报告表

030506 No:


原始编号

申请编号


药品名称


申请分类
○新药 ○已有国家标准药品 ○进口药品
申报阶段
○临床 ○生产 ○补充申请

注册分类
○中药 ○化学药品 ○治疗用生物制品 ○预防用生物制品

□补充申请:

□其他:

剂 型
(仅限一剂型)
规 格

(仅限一规格)






样品来源
○抽样 ○送样
通知检验日期


检验用标准物质来源


审核范围
□样品检验 □药品标准复核 □检验用标准物质 □申请人的申诉意见

检验结论


有关情况说明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药品注册检验的规定,特此报告。

附 件
□药品检验报告书 □药品标准复核意见 □复核的药品标准 □申请人的申诉意见 □检验用标准物质标准 □其他:

主 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抄 送
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人

所联系人

电 话

 

(公章)

 

签 发

日 期



注: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3年4月制。
2、邮寄地址:北京北礼士路甲38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受理办公室
邮编:100810


二审民事审判效率问题探讨    
                        莫宗艳

一、文书送达效率制约因素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原审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到将原审全部案卷和证据移送二审法院,期间由于送达上诉状副本,等待答辩状和送达答辩状副本等工作需花费将近一个月的时间(实践中如用邮寄方式送达往往所需时间更长),此时二审人民法院对该案的情况还是一无所知,并且在实践中这段时间既不算在一审审理期限以内,也不能算在二审审理期限内,不能归责于一、二审法院,却严重地影响到审理的期限。因此,对这一作法应改为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并收取上诉费后无需等待被上诉人答辩,就应将案卷和证据立即移送二审法院,由二审法院进行收取答辩状和送达答辩状副本的工作,这样,就能使法院移送案件的工作在收取答辩状期间内进行,而无须待收到答辩状后才开始移送,尽量减少法律文书滞留原审人民法院的时间,且能使二审人民法院尽快熟悉案情,尽快审结案件。
  另外,制约文书送达的效率还涉及到“公告送达”的问题:首先,从公告送达的期限来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告送达的期限为六十日,设想某一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而需公告送达,并且又历经一、二审的案件,那么,一、二审程序中需送达起诉状、一审开庭传票、一审判决书、上诉状副本、二审开庭传票、二审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如果每一环节均公告送达。那么一、二审审理期限势必很长,规定审限就变得毫无意义,因此,应明确规定,此类案件在一审开庭前已经公告的,往后的各环节均不再予以公告,以免因公告而拖延诉讼时间;其次,从公告送达的方式来看,公告送达消息主要登载在《人民法院报》等法律专业报纸上,而《人民法院报》等报刊发行量有限,且定期公告专版同时有几百条公告消息,很难引起人们的注意,背离了公告送达的初衷,意义不大,因此,公告送达应着重采取在法院的公告栏及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的方式,其效果较为明显。
二、交纳上诉费的期限问题
  最高法院的有关批复规定:“上诉人在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费,如当时不交的,原审人民法院应通知上诉人在五日内预交,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对交纳上诉费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原审人民法院往往只重视在上诉期限内是否收到上诉状,而对于及时通知上诉人预交上诉费及严格监督上诉费交纳是否逾期等问题却疏于监管,致使许多上诉人在交纳上诉状后,不按期限交纳上诉费也没有被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或已逾期多日方予以处理,影响了一、二审诉讼程序的衔接。因此应加大对上诉费交纳期限的监督力度,严格按法律办事。
三、案卷材料及时移交问题
  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原审人民法院将全部案卷移交二审人民法院的期限,但对于案卷到达二审法院后,何时送交主办法官处办理却没有明确规定。由于法院实行的是立审分开制度,一审案卷呈送至二审法院立案庭后,如果滞留时间过长,势必也影响到效率的问题,因此,应制定规章制度明确立案庭移送案卷材料的时限,另外,立案庭将案卷材料移送到审判庭室后,负责分配案件的庭长也应将材料立即送交主办法官,不得有所滞留。
四、审查是否应当开庭
  我们知道,开庭审理案件是一审诉讼的必经程序,需要花费一定的诉讼时间,而二审案件不是必须开庭审理,如果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因此,审理二审案件涉及到一个有选择开庭的问题,如果审查得当,则可以提高二审审判效率。实践中,我认为以下四种类型的二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1)一审事实清楚,仅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2)一审经公告受送达人未到庭的,不再开庭,改为询问一方当事人;(3)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并且容易处理的案件,也不需要开庭;(4)属于同一法院审理的同种类型的案件,并且对该类型案件处理原则一致的,也不需要全部开庭审理。
五、通知开庭的问题
  在二审民事案件的审判实践中,也时常发生因通知当事人开庭方法不得当而拖延诉讼时间的问题。由于通常单纯采用书面通知当事人开庭方式,若一方当事人没有接到通知或不能及时接到通知,则会造成一方当事人到庭而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到庭因而无法按期开庭情况,只能另择时间开庭,如此既延误时间,又增加当事人负担,因此,在通知开庭的方式上应力求通过原审法院帮助(如告知电话号码),采取电话通知和书面通知相结合的方式。另外,在委托外地机关送达开庭传票时,常有超过开庭时间方交受送达人签收的情况,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也延误了诉讼时间,因此,如委托送达开庭传票,应在信封封面上注明“须于×日前送达”的字样,以免造成延误。
六、文本数量影响效率问题
  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当事人提交上诉状及答辩状副本的数量标准,但在实践中屡屡出现当事人提交上诉状和答辩状副本的数量不够,法院通知补交的情况,这也延误了一定的诉讼时间。为此,建议在一审判决书和二审应诉通知书中注明提交上诉状和答辩状副本的数量为当事人总数基础上一律增加三份,以资备用,从而杜绝需补交上诉状和答辩状的情况发生。
  七、“庭前会议”制度影响效率问题
  近年来,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行,法院系统试行了审理案件的“庭前会议”制度,目的是通过双方当事人提前交换证据,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但在审判实践中,推行“庭前会议”制度不仅没有达以预期的效果(比如庭前会议已核对的证据开庭时仍然进行核对),反而增加了当事人应诉的负担延误了诉讼时间。为此,应规定庭前会议制度只适用于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而对于案件简单,证据材料不多,经一次开庭就可以质证完毕的案件不需经过“庭前会议”这一程序,以期提高审判效率。
八、二审开庭审理的效率问题
  对于有必要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提高庭审的效率也就是在保证庭审质量的基础上缩短庭审时间的问题,直接涉及到当事人对诉讼投入时间及精力的多寡,也是双方当事人普遍关注的。下面分阶段逐一讲述:1?开庭审理时,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义务的阶段应简明扼要,当事人具体诉讼权利义务不必一一宣读,只说明已书面告知有关权利义务,以便尽快进入庭审实质内容阶段;2?在陈述诉请及答辩阶段,审判长应告知当事人只讲诉讼请求及主要观点,不必涉及具体的论据。如当事人照念上诉状或答辩状,审判长应予制止,书记员记录为“事实及理由同上诉状或答辩状”的字样;3?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应首先逐一询问双方当事人一审判决所认定事实有无异议以及除一审认定的事实外,还有没有与本案有关需要二审法院加以查明和认定的事实;其次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回答列明法庭调查的焦点问题,并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于一审判决已经查明并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事实不再列入调查范围;最后根据列明的焦点问题逐一引导双方当事人举证和质证,这样,既节省了法庭调查的时间,又做到条理明晰,一目了然,对于实现法庭调查阶段的高效率大有裨益;4?法庭辩论阶段,应首先由审判长在总结调查阶段情况的基础上指明辩论焦点,该辩论焦点应侧重于调查阶段仍有分歧的焦点以及法律适用、法理问题等,而对于经调查双方当事人已无异议的焦点问题不再列明;其次,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时应以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将自己主张的观点阐述清楚为原则,既让双方当事人将道理辩明,讲清,又不允许当事人多次重复观点及理由,把握好其中的“度”,避免辩论阶段的冗长;5?在最后陈述阶段,审判长对双方当事人言明如双方在辩论阶段的观点没有改变,则只需用简明的语言原则上表明对本案的态度即可,不必要重复辩论阶段已陈述过的具体观点及意见。6?调解阶段,审判长应首先分别征询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如均表示愿意才分别询问调解的条件,如果有一方或双方表示不愿意调解,则没有必要询问调解条件,这样避免了一方当事人提出具体调解条件后,另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情况,节省调解阶段所需时间。
九、合议案件阶段的效率问题
  在案件休庭后,影响案件及时合议的因素主要有:等待当事人补充证据,需要法院进一步查证有关事实,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长时间写不出案件审查报告,不易召集合议庭成员或领导合议讨论案件等,针对上述问题,我认为在这一阶段应力争做到:(1)审查是否必须鉴定,如需鉴定也应与鉴定单位订明鉴定时间,避免鉴定时间无限期拖延;(2)对当事人需补充的证据应明确限定时间,过时不候;(3)如需外出查证应及时安排时间;(4)书写审查报告可以简明扼要,与一审判决书相结合,侧重于庭审焦点问题及二审重新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对于一审判决已经认定二审又没有变更的事实,可以言明参见一审判决书,而不必连篇累牍的面面俱到;(5)由庭长进行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庭室人员及时合议案件。
十、案件汇报方式效率问题
  主办法官除须向合议庭汇报案件外,有时还要向本庭庭长、主管副院长等领导汇报审批,如系重大、疑难案件,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时,还需向审委会汇报,因此,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案件汇报也是提高二审审判效率的一个重要环节。有些情况比较复杂的案件,由于负责汇报案件的法官在介绍情况时不能突出重点,流于泛泛而谈,使得听取汇报的领导或审委员会的成员们迟迟不能进入“角色”,直至汇报完毕时仍往往“一头雾水”,影响了案件汇报的效率。为此,建议法官在进行案件汇报时遵循五个步骤进行;1?介绍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名称、案由及基本法律关系;2?简单介绍案件的基本争议焦点;3?按发生时间先后顺序介绍案件的基本事实情况;4?结合案件的争议焦点和基本事实,分别具体说明每一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的意见;5?以争议焦点为基本脉络汇报自己的或合议庭的评议意见。这样,既做到节省汇报时间,又条理明析,突出案情重点,大大提高案件汇报的效果。
十一、制作二审判决书的效率问题
  二审民事案件的审判人员由于受传统判决书格式的影响,在制作判决书时,普遍缺乏二审的特点,与一审判决书雷同,不利于提高二审判判书的文书质量及制作效率,综合起来,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在陈述原审法院判决意见及上诉人观点部分,不应拘泥于严格的形式,“上诉人某某不服判决意见及上诉称”这句话本身很难涵盖上诉人的全部观点,应改为“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请求及理由如下:”的形式,这样更为灵活自如,更便于陈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2)“经审理查明”部分,当前大量存在照抄一审判决书中查明事实部分内容的现象,这样既无法保证二审判决书的质量,也助长了二审法官的依赖和懒惰心理,必须加以改革。还有的二审判决书虽未照抄一审判决查明事实部分的文字,但没有突出与一审判决相异部分,当事人需对照一审判决书才能看清两审的判决书对查明事实部分是否有变化,不便于当事人明察二审事实内容的变化情况,因此,这部分陈述应充分体现二审判决书的特点。具体说来,如二审所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没有任何出入,则只需在二审判决书中注明:“一审所认定的事实均属实,本院也予以认定”的语句即可;如二审所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所查明的事实有少量出入,可用“一审判决除以下方面有误外,其余均予认定”的语句,并随后具体指出一审判决有误的部分;如二审所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所查明的事实大部分或全部不相符合,才需全部重写。(3)对“本院认为”部分,不应当每一份判决书均以“本院认为”四字统揽该部分的内容,而应当灵活文字的表现形式;另外,这部分内容也应体现二审判决的特点,应针对一审判决的对错,上诉人上诉理由的正确与否,反映出作出二审判决的事实及法律根据以及逻辑推理过程,目的是使当事人通过该部分的文字,能充分了解到法院已就其上诉的事实及理由进行了审查和裁判,并能理解法院的整个思维过程,具体的要求就是当一审判决正确时,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意见予以肯定,没有必要重复或照抄一审判决意见,将重点放在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的审查裁判上面,如一审判决有误,则重点放在不同意一审判决的理由的说明,总之,应明确二审程序是“裁判的裁判”,形式上不要拘于一格,也可以以要点方式表达问题。
十二、逐级上报制度效率问题
  二审民事案件经书写判决书后,尚要经庭长及主管副院长审核签字,也就是判决书的逐级上报。在审判实践中,案卷在庭领导及院领导处滞留时间过长导致时效变得毫无意义的例子俯拾皆是,不足为怪,这严重影响二审审判高效率的实现,今后应明确案卷在庭领导及院领导处滞留时间,或探讨提高效率的其它方式,把住实现二审审判高效率的最后一道关口。
  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的今天,深入研究制约审判效率的因素及相应对策,有其特殊的意义。“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这一脍炙人口的诗句常令我想起为实现审判高效率而跋涉在漫漫征途上的人们,这一征程虽前途光明却道路曲折,但是,只要我们不断求索与努力,终会迎来光明的明天。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郑州市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29号

《郑州市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业经一九九二年十月十七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市 长 张世英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一日



郑州市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来劳动力的管理,保障外来劳动力及使用外来劳动力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劳动力,是指非本市市区(含上街区和郑州矿区,下同)城市常住户口而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务工从业的人员。
第三条 市区所有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临时工的,应首先招用市区城市行业人员。在市区城市行业人员不能满足需要时,应优先招用本市所辖各区、县(市)的城镇就业人员或农村青年。
残疾人能从事的工作,就优先招用残疾人。
第四条 凡在市区务工从业的外来劳动力和使用外来劳动力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五条 市劳动人事局是本市外来劳动力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外来劳动力务工从业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外来劳动力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外来劳动力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外来劳动力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办理外来劳动力务工从业登记,核发《临时务工许可证》和《成建制外来劳动力进郑许可证》(以下简称《进郑许可证》);
(三)办理用工单位和成建制外来劳动力工资基金审核及工程承包款的支付审批手续;
(四)监督、检查和指导用工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和外来劳动力务工从业;
(五)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七条 计划、公安、工商行政、财政、税务、物价、城建、交通、银行、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外来劳动力管理部门做好外来劳动力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八条 外来劳动力在市区务工从业,应持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市或者区外来劳动力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务工许可证》。外来劳动力有使用单位的,可以由用工单位集中代办《临时务工许可证》手续。
育龄人员办理《临时务工许可证》时,应提交务工从业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查验证明。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外来劳动力,应当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
(一)市属单位、部属及省属单位、驻郑部队、外地驻郑单位、外商投资企业,报市外来劳动力管理部门批准。
(二)区属及区属以下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报所在地的区外来劳动力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条 成建制外来劳动力务工从业,应持有关证明到市外来劳动力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进郑许可证》。
第十一条 外来劳动力在市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到所在地的区外来劳动力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务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对符合务工从业条件的外来劳动力,外来劳动力管理部门应到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办理《临时务工许可证》或《进郑许可证》。
第十三条 外来劳动力或者用工单位应按规定向外来劳动力管理部门缴纳城市市容纳费、务工从业管理费。
用工单位和成建制务工单位的开户银行,应协助外来劳动力管理部门做好城市容纳费和务工从业管理费的收缴、划拨工作。
第十四条 用工单位和成建制外来劳动力,应持《临时务工许可证》或者《进郑许可证》以及年度工资总额证明,到市或区外来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农村和外来劳动力工资基金和工程承包款管理手册》的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开户银行应按照《农村和外来劳动力工资基金和工程承包款管理手册》核准的金额,为用工单位或成建制外来劳动力办理工资或工程承包款支付手续。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公安部门为外来劳动力办理《营业执照》和暂住户口登记手续,应查验《临时务工许可证》或《进郑许可证》。

第四章 用工管理

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应与外来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规定用工期限、工种、工作条件、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八条 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劳动合同经双双方签字盖章后,到市或者区劳动人事行政部门鉴证。
第十九条 用工单位使用的外来劳动力,年龄应在十六周岁以上,身体健康,能够从事所担负的工作。禁止使用童工。
第二十条 用工单位应加强对外来劳动力的管理,经常进行思想、法制、技术和安全生产教育,落实劳动保护措施,尊重和保障外来劳动力的合法权益。
外来劳动力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劳动纪律和劳动安全制度,维护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
第二十一条 停产半停产或有富余职工的企业、生产任务不饱满和严重亏损的企业,不得使用外来劳动力。
第二十二条 市、区外来劳动力管理部门应配备劳动监察员,对外来劳动力使用、务工情况和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劳动监察员执行公务,应持《郑州市外来劳动力劳动监察证》。
第二十三条 用工单位与外来劳动力因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或者不愿协商解决的,可以向市或区外来劳动力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外来劳动力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模范执行本办法的用工单位和务工人员,由市或区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或者区外来劳动力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外来劳动力在市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未办理《临时务工许可证》,成建制单位进郑务工从业未办理《进郑许可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从在郑务工之日起每人每天处以十元罚款;
(二)使用外来劳动力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临时务工许可证》或《进郑许可证》的外来劳动力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或者限期清退,并按使用人数和使用时间每人每天处以二十元罚款;
(三)对伪造、涂改、转让《临时务工许可证》或《进郑许可证》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外来劳动力的,责令限期清退,并按使用人数每人处以六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触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外来劳动力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城镇外来劳动力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