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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八五”期间解决城市中小学教职工住房问题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13:56: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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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八五”期间解决城市中小学教职工住房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八五”期间解决城市中小学教职工住房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教委、建设部、全国教育工会《关于“八五”期间解决城市中小学教职工住房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教委、建设部、全国教育工会(1992年7月29日)


1982年以来,解决城市中小学教职工住房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据统计,自1981年至1990年,全国城市共投资近五十亿元,建成中小学教职工住房二千一百一十一万多平方米(建筑面积),计四十多万套。城市中小学教职工的住房状况已有了明显的改善。约有四十万
户乔迁新居,并有约相等的教职工户数扩大了住房面积,改善了居住条件;教职工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已由1981年末的三点八平方米,提高到了1990年末的六点一二平方米。但是,由于历史上欠帐太多,城市中小学教职工的住房问题还未得到根本的解决。据统计,1990年底,全
国城市中小学教职工家庭中还有缺房户三十七万多户,其中无房户十六万多户,困难户二十多万户,分别占城市中小学教职工总户数的27.58%、12.09%和15.49%;此外还有等房结婚的大龄青年教职工六万余人,占教职工总人数的3.25%;教职工家庭人均居住面积比
全国城镇居民仍低一平方米。
一、“八五”期间解决城市中小学教职工住房问题的意见
在“八五”期间,争取城市中小学教职工的住房达到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七点五平方米及成套率40—50%的水平。各省、市、自治区“八五”期间要以解危解困为主,重点解决无房户及人均居住面积在三至四平方米以下的困难户。凡是目前中小学教职工住房水平低于当地城
镇居民平均水平的,“八五”末要争取达到当地居民平均水平。部分经济困难的边远省、自治区及少数内地条件较差的城市,可以推迟达到国家目标的时间。
为实现这个目标,采取如下具体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解决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困难是贯彻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尊师重教,推进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重要措施。根据现行管理体制,解决城市中小学教职工住房的责任在地方政府,建设住房所需资金也应由各级地方政府负责筹集解决。各级政府的领导同志要象
抓学校危房改造一样抓教职工住房,把城市中小学教职工住房问题列入议事日程,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逐步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
(二)制定规划。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要本着积极的态度,认真制定所辖范围内的城市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建设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教职工住房建设规划要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在城市规划中要为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建设用地
。各地计委、财政、物资等部门对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建设的基建计划,要优先安排,在资金材料的供应上予以照顾。
(三)解决城市中小学教职工住房问题要贯彻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着眼于机制转换,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在住房制度已进行改革的地区,在执行当地政府房改方案有关政策中,对教师可以优先照顾。在住房制度尚未改革的地区,应积极多渠道筹集资金,为教
职工多建住房。
(四)多方面筹集住房建设资金。资金缺乏是当前解决中小学教职工住房的主要矛盾,因此,要根据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责的原则,多方面筹集建房资金。
1.中央补助的教职工住房建设专款,主要用于补助困难,鼓励先进。
2.各级地方政府在每年年度基建投资计划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建设专款;还应从地方机动财力、预算外收入等费用中安排一些资金用于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建设,地方统建统分住宅中也要给中小学一定比例的住房。
3.从勤工俭学收入中,安排一些资金。
4.通过各种不同方式如自建公助、公建民助、集资合作建房、有偿分房、部分产权出售等向学校和教职工个人筹集资金。
5.银行在贷款上给予支持。
6.当地政府同意的其它渠道资金。
(五)在中小学建房、分房中给予优惠政策,以促进中小学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解决。
1.各级政府应将中小学教职工住房,纳入当地住房解困规划,统筹考虑优先安排。
2.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建设按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执行。
3.各单位分房时,对于配偶是教师的职工,予以优先照顾。
4.中小学教职工从城市公管房迁居后的空房,仍交教育部门,分给中小学教职工居住。
5.当地政府规定的其它优惠政策。
(六)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住房建设工作的管理,做到有规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交流、有奖励。
(七)国家教委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各地先进经验;适当调整、增加和分配好中央补助住房建设的投资;要注意加强基建干部的培训,对县以下从事基建管理工作的同志,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工作管理水平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国家教委督
导工作也要把中小学教职工住房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一项主要内容进行督导,对解决中小学教职工住房有突出成绩的城镇,应予以表彰。
二、解决城市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中小学教职工住房标准,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教学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小学教师,其住房面积标准,可以略高于城市居民,但在近期内,仍应以解危解困为主,不宜追求高标准。
(二)城市中小学校园较狭窄,除边角隙地外,一般不宜在校园内建设住房。更不能因建住房而挤占教学和运动场地。
(三)已建在校园内的教职工住房,产权一律归教育部门所有,不能出售给教职工个人。
(四)分配住房要提倡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办法,注意发挥工会和教代会的作用,要首先解决无房户和困难户的需要,对无依靠的离退休教职工应给予关照,使其老有所归,要注意防止和减轻学校对社会所承受的住房负担。
(五)住房交付使用后,要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加强维护管理,定期进行维修,以延长住房寿命。



1992年9月19日
              浅论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李桂云


[摘要] 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难免会发生各种民事纠纷,如离婚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房屋产权纠纷、合同纠纷等。民事纠纷若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不仅会损害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而且可能波及第三者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
关键词:民事诉讼 基本制度 合议 回避 公开审判 两审终审

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难免会发生各种民事纠纷,如离婚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房屋产权纠纷、合同纠纷等。民事纠纷若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不仅会损害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而且可能波及第三者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
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是在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的某个阶段或几个阶段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起重要作用的行为准则,包括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
(一)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指由若干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实行合议制,是为了发挥集体的智慧,弥补个人能力上的不足,以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
按合议制组成的审判组织,称为合议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不同的审判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有所不同。
总的来说,合议庭由3个以上的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在普通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陪审员在人民法院参加审判期间,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另一种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例如,在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在再审程序中,再审案件原来是二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在特别程序中,中要是要求对案件的审理实行合议制的,合议庭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的审判工作,由审判长负责主持。
(二)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该项制度的基本内容有:
1. 回避适用的对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
2. 适用回避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回避:第一,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第二,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第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3. 回避的程序
回避的提出,可是以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以是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主动自行提出。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可以在法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回避申请提出后,是否准许申请,由法院决定,具体程序为: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4. 回避的法律后果
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到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期间,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外,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法院决定同意申请人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人退出本案的审判或诉讼;法院决定驳回回避申请而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判或诉讼。
(三)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所谓向群众公开,是指允许群众旁听案件审判过程(主要是庭审过程有宣判过程);所谓向社会公开,是指允许新闻记者对庭审过程作采访,允许期对案件审理过程作报道,将案件向社会披露。
根据法律规定,公开审判也有例外,下列案件不公开审判:一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包括党的秘密、政府的秘密和军队的秘密;二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三是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所谓商业秘密,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主要包括生产工艺、产品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无论是公开审理的案件,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一律公开。
(四)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依两审终审制度,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允许上诉的裁定,可上诉至二审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所做的判决、裁定为生效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上诉。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名单(1985年6月1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名单(1985年6月18日)

(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冯建华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免去赵保星的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二、任命马钊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免去杨生桂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三、任命贾成文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免去于健的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