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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116号)

时间:2024-07-01 16:32: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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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116号)

农业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等


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116号)
农业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及中美两国政府签署的《中美农业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从即日起,中国允许进口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批准的屠宰加工厂生产的肉类,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须对出口的肉类进
行检验检疫,并出具卫生证书,证明出口肉类是卫生安全的。



2000年3月20日

关于限期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限期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由于早期的计算机系统用2位数字来记录年份,因此到本世纪末,有些计算机系统将不能正确解读年份,错误处理与年份相关的数据,从而对投资者利益造成损害,并可能引发系统风险。为切实解决这一问题,加强风险防范能力,确保证券期货业计算机系统在2000年到来时能正常
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成立解决“2000年问题”的领导小组,尽快拟定工作计划,并于1998年7月1日前,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计划上报中国证监会。
二、各单位领导小组要对正在使用、开发或准备推广的计算机系统组织全面调查、测试,做好软、硬件的更新或升级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并分别于1998年年底和1999年6月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三、系统测试、更新与升级工作应于1999年2月底前完成。1999年6月底前,中国证监会将组织检查。对未按期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单位,将暂停其证券或期货经营业务资格。
四、从1999年3月起,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要利用闭市时间,组织各种类别的证券、期货公司进行行情、委托和成交数据的模拟运行试验和全网测试。在此之前,各单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2000年承诺方面的信息披露。
五、中国证监会将适时组织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技术负责人的培训和交流,制定和发布相应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规范。今后,证券期货业的计算机软硬件购置和应用系统的开发均不得出现新的“2000年问题”。



1998年6月1日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艺术品出国和来华展览管理细则》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艺术品出国和来华展览管理细则》的通知
1993年10月12日,文化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各驻外使领馆文化处(组),本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文化艺术品出国和来华展览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文化艺术品出国和来华展览管理细则
一、为加强对文化艺术品出国(含出境,下同)和来华(含港、澳地区来内地,下同)展览事宜的归口管理,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文化部关于全国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归口管理办法》),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二、文化部归口管理的文化艺术品出国和来华展览的范围包括:
(一)根据我国与外国政府间文化合作协定、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和项目计划规定互办的文化艺术品展览;
(二)我国与外国政府间,内地与港、澳以及民间组织间根据友好协商出国或来华举办的计划外的文化艺术品展览,其中包括无偿展览、有偿展览和兼有部分展品销售的展览(以下简称“展销”)。
三、所有出国和来华的文化艺术品展览项目,都要根据《归口管理办法》第三项“审批权限的划分”第(一)至第(五)的规定报批。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是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一级部门。
五、由于有偿展览和展销具有以文补文性质,文化部所辖对外展览机构和经文化部认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所辖以民间名义对外的展览机构,可以作为出国或来华有偿展览和展销的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负责经办业经批准的项目派出或接待具体事宜,受主办单位委托对外进行联系和商签合同等事宜。
六、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大军事单位、各全国性人民团体可以主办或承办本部门业经批准的第二条第(一)类的展览项目和第(二)类中的无偿展览项目。
七、主办单位举办第二条第(一)类的展览项目和第(二)类中的无偿展览项目的报批内容应包括:展览名称、展览内容及展品数量、展品价值、送展单位、展品作者及其简历、展出时间、地点、随展人员及接待办法等;举办有偿展览和展销项目的报批内容,除以上各点外还应包括:展品价格、保险金额、酬金数额、运输办法、售款分成比例、付款方式、违约索赔等。与外方签订的意向书亦随报批件上报。
八、出展和来展的文化艺术品由主办单位负责审查。出展的项目需保证艺术质量,弘扬我国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文化艺术的水平。对来展的项目,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文化部《关于加强引进外国艺术表演和艺术展览管理的意见》(国办发〔1992〕37号)的精神审查和处理。
九、出国举办有偿展览和展销实行自负盈亏。其资金筹措、收入分配和管理原则如下:
(一)办展费用,包括征集展品、包装、运输、保险、租用展厅、随展人员费用等,均由承办单位负责商外方和国内有关单位提出费用承担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我随展人员的服装补助费和在国外期间的个人零用费,按国家规定的临时出国人员待遇标准执行。若外方支付给随展人员的费用高于我国规定的标准,其超出标准的部分作为办展的国外收入。
(三)办展的外汇净收入(包括酬金、零用费、录像酬金、展品出售所得等),纳入承办单位的预算外收入管理使用。
十、外国来华举办有偿展览和展销时,我方承办单位所获收入,应冲销接待、场租、广告、运输、保险等项费用。其净收入,纳入承办单位的预算外收入管理使用。
十一、举办第九、十条所述展览的外汇收入应由承办部门向中国银行结汇,按有关规定办理外汇留成手续。留成额度需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
十二、文物品出展和来展的管理细则,由文物主管部门根据《归口管理办法》并参照本管理细则另行制订。
十三、本管理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8月发布的文化部《文化艺术品出国(境)和来华展览管理办法》(文外发〔1990〕99号)同时废止。
十四、本细则由文化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