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良种鸡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4 04:58: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4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宁夏回族自治区良种鸡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良种鸡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良种鸡产销管理,保证我区良种鸡繁育体系的建立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种畜禽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从事良种鸡的引进、产销和推广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自治区畜牧局负责全区良种鸡引进、产销和推广活动的管理;行署、市、县(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良种鸡引进、产销和推广活动的管理。自治区其他系统种鸡场良种鸡的引进、产销和推广,由其主管部门和所在行署、市、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境内鸡场引进祖代鸡,必须从国家农业部验收合格的原种场引进;引进父母代鸡(蛋)、商品代鸡(蛋),必须从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祖代种鸡场、父母代种鸡场引进,供方须出具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雏种蛋验收合格证明》。
第五条 凡要求引进良种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引种计划和引种申请报告。祖代鸡的引种,由自治区畜牧局审批;父母代鸡的引种由行署(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商品代鸡的引种由县(市、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引入的良种鸡(蛋),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标准,有健全的技术档案材料,并经当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
第七条 生产经营良种鸡的单位和个人,经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种畜禽经营许可证》、《种鸡场验收合格证》、《种鸡种蛋出售许可证》和《孵化合格证》(以下简称“四证”):
(一)符合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布局的要求:
(二)所用良种鸡的来源符合技术要求,种鸡达到合格或优良的标准,并具有一定数量;
(三)有相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防疫设施;
(五)有相应的育种资料和记录;
(六)其他相应的条件。
生产经营良种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四证”后,方可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第八条 祖代鸡场由自治区畜牧局验收签发“四证”;父母代鸡场(包括畜牧系统以外的种鸡场)由行署(市)畜牧部门验收签发“四证”;种鸡专业户和种鸡孵化场(户)由县(市、区)畜牧部门验收签发“四证”。
第九条 生产经营良种鸡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变更生产经营范围的,必须按照规定的品种、代次、数量和利用年限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种鸡(蛋)生产,必须按照制种程序进行。出售的种鸡(蛋)必须符合本品种标准,并由供方出具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雏种蛋验收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各级畜牧行政(技术)部门对辖区内的种鸡场(户)、孵化场(户),在做好协调指导技术服务的同时,负有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擅自从未经检查验收的种禽场引种,或未经审批引种的,由畜牧部门按商品鸡价格强行收购。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取得“四证”和经营执照,或虽已取得,但未按规定的品种、代次、制种程序有效期限内从事生产和经销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收入,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合格
证。
经销不符合质量标准良种鸡,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 自治区境内其他禽类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畜牧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2月20日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老城开发区征用耕地口粮补偿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政府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老城开发区征用耕地口粮补偿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澄府〔2007〕96号


各镇人民政府,华侨农场,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澄迈县老城开发区征用耕地口粮补偿费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十三届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OO七年十一月二日

澄迈县老城开发区征用耕地口粮补偿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使用土地资源,保证国家建设必须的土地,并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促进我县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及《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老城开发区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的征用耕地补偿口粮费实施办法的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耕地口粮费,是指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属现状种植水稻的灌溉水田或望天田,政府财政按年度补偿口粮费。
第三条 老城开发区规划属国务院批准的海口三大组团之一的老城工业组团,本办法所指的老城开发区范围内的耕地不列入基本农田保护规定范畴。
第四条 老城开发区管辖范围内被征用到现状种植水稻的灌溉水田或望天田的单位群众均属补偿范围。
第五条 凡在政府存量建设用地或政府储备用地范围重新开垦复耕现状种植水稻的水田不属于补偿范围,但尚欠农民征地和安置补偿款、地表从未改变且原农户一直耕作的水田除外。
第六条 被征用到现状种植水稻的水田,除一次性按国家补偿标准补偿有关征地费用外,每亩每年补偿按600元的标准补偿口粮费,连续补偿50年。
第七条 被征用到现状种植水稻的水田的单位群众,根据实际征用面积登记造册,由澄迈县社会保险事业局统一管理,并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分别开设银行口粮费专户。
第八条 口粮费列入县财政预算,于每年十二月份由县社会保险事业局统一将本年度的口粮费直接拨付到被征地单位集体口粮费帐户。
第九条 被征用到现状种植水稻的灌溉水田或望天田存在转包情况的,由转包方和承包方协商分配。
第十条 征用耕地口粮补偿费主要用于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可用于购买粮食、购买社保、医疗等,此费由社会保险事业局及补偿对象所在镇共同监督。
第十一条 征用土地地类属水浇地、旱地、菜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均不属补偿范围。
第十二条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征收本办法所指的现状种植水稻的灌溉水田或望天田的,按照本办法施行。
第十三条 被征地单位不得在本办法规定的补偿、补助范围以外,提出额外要求或附加条件。
第十四条 征收本办法所指的现状种植水稻的灌溉水田或望天田,如由县政府统一按同性质等面积异地调换土地的,不拨付口粮费。
第十五条 征用澄迈县境内但在澄迈县老城开发区范围以外或经省级以上批准成立的开发区范围内的现状种植水稻的灌溉水田或望天田的,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老城开发区征用耕地口粮补偿费实施办法同时终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布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计年报的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布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计年报的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社会保险工作机构:
为加强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计年报制度,掌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情况,为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提供依据,我们将原统计报表调整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情况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收支情况表。
统计报表以县级为统计填报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保机构统一汇总,每年度统计上报一次。各地要按照填表说明认真组织填报,并写出统计分析报告,于次年1月31日前将汇总表一式两份报送劳动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司。
各地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精心组织,认真实施,按时保证完成年度统计任务。
附件:表一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情况表及填表说明(略)
表二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收支情况表及填表说明(略)



199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