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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行工程设计概预算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12 05:31: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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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行工程设计概预算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实行工程设计概预算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山西省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设计概预算管理工作,增强设计、施工及建设单位经济责任制,保证工程设计、施工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的要求,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 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承担我省地方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均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设计任务书是进行设计的主要依据。编制设计任务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建设项目中各单项工程造价及外部配套投资应作具体分析,项目总投资要与建设规模或建筑面积相适应。
设计任务书业经计划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若确需修改的,应报原审批单位重新审批。
第四条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任务书所批准项目的建设规模及投资进行设计。设计前应对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择优选取。
初步设计必须达到规定要求的深度,概算要准确可靠,必须包括全部建设项目及配套工程、设备等投资(主要设备需标明生产厂家),并应对建设项目外部的水、电、汽、运输及道路、煤气等配套条件加以说明,同时列出估算投资。
凡初步设计概算超出设计任务书批准投资的,应由设计单位提出意见,说明原因,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审查,认为合理,并会签设计任务书审批单位认可,才能正式批复初步设计。否则应重新报批设计任务书。
初步设计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承担设计的单位,必须依照其批准设计资格承担相应范围的设计。未经批准超越其设计范围的初步设计无效。
第五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是控制施工图设计、工程拨款的依据。业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修改。
第六条 凡由下列原因造成设计概算突破的,由设计单位负责。除不能收取增加部分的设计费外,并按所超投资额的4%核减其原设计费。所核减的设计费由计划部门、设计审核部门通知设计单位所在开户银行,由该行负责从本项目的设计费中扣回(也可以从设计单位其它设计费收入? 锌刍兀K盏淖式鹜骋簧辖墒〗ㄐ凶ɑТ⒋妫魑崩茸ㄏ罨稹? 1.初步设计概算中漏项、计算不准确;
2.初步设计深度不够,导致施工图设计发生较大技术变更(或施工中由于设计方面的原因,发生较大变更)增加投资;
3.初步设计中对外部配套条件考虑不周,增加投资(由承担配套项目设计单位负责);
4.初步设计批准后,未经原设计任务书审批单位批推,施工图设计中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筑面积(扩大规模或预留能力)、设备的;
5.施工图预算突破初步设计概算。
但下列情况,不计入设计单位超概算的责任:
1.材料、设备发生的价差(指国家政策性调价,不含因设计变更或设计漏项所增加的材料设备差价);
2.国家和省的有关规范、定额、取费等修改所增加的费用;
3.由建设单位掌握的有关费用。
第七条 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工程建设条件,做好前期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概算控制投资使用。
凡因下列原因造成工程概算突破的由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
1.建设中随意更改设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筑面积(或设备);
2.由建设单位掌握的有关费用超过初步设计概算中所列投资。
第八条 凡由于施工单位高估冒算,管理混乱、质量低劣而返工所造成的概算突破,所突破投资由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并要志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凡属国家和省政策性原因确需调整概算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核查后,报省计划和设计审核部门及建行。由设计审核部门提出意见会计划部门审批。
第十条 为调动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对节省了建设资金的工程,实行按节约投资分成。即在保证批准规模和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安全可靠的前提下,经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精心管理,工程决算控制在批准概算投资内(投设计概算批准组成确
定的各项费用及第六条中不计入设计单位责任的增加费用进行考核),并节约了投资的项目,所节约投资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核查后报省计划、设计审核部门及建行批准,其节约投资按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4:3:3比例分成。
分成的投资可提取40%用于奖励直接参与项目的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管理人员;60%用于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设施和技术开发方面的建设。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预算由所设计单位编制,预算必须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以内,并要对施工图预算负经济责任。如不能提交施工图预算的,除不能收取预算编制费用外,并要核减5%的设计费,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设计资格的有关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原则上应由一个单位承担。大型工程如有若干个设计单位参与设计,应由主体设计单位负全面技术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施工前应由其主管部门组织建设、设计、施工、建行等有关单位对施工图及施工预算进行会审。根据会审意见,设计单位应对施工图及预算进一步修改完善,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如未超出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 为鼓励优秀设计、优化施工,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设工程奖励基金。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投资决算控制在概算内的;对工程投资决算低于概算并节约投资的;对采用先进技术的设计、施工方法,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期的给予必要的奖励。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凡承担我省工程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在签定设计合同时应预留各设计阶段设计费用的10%作为设计质量保证金。由设计审查单位通知建设项目经办行,以专项存入所在地市建设银行,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按本规定条款审核并通知建行付清。
第十六条 本规定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计委负责解释。



1987年12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向当事人告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内容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向当事人告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内容的通知

法〔2007〕 19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的要求,为使胜诉的当事人及时获得诉讼成果,促使败诉的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经研究决定,在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向当事人告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内容。现将在民事判决书中具体表述方式通知如下:
  一、一审判决中具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在所有判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二审判决作出改判的案件,无论一审判决是否写入了上述告知内容,均应在所有判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第一条的告知内容。
  三、如一审判决已经写明上述告知内容,二审维持原判的判决,可不再重复告知。
  特此通知。








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1996)134号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切实保障我市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发[1994]59号、[1995]21号及鲁政发[1996]101号文件精神,决定自1996年12月1日起,在泰山区行政区域内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将《泰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泰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发[1994]59号、国发[1995]21号和鲁政发[1996]101号文件精神,为保障我市城市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更好地保持社会稳定,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对象是指泰山区行政区域内常住非农业户口且月人均生活费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居民:
(一)无固定收入、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
(二)家庭虽有固定收入,但因赡养、抚养系数高而生活困难的;
(三)失业保险期满仍不能就业,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
(四)由于其它特殊原因需要救助的;
(五)区属以上(含郊区)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及遗属,由本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救助,本单位及主管部门确无力解决的,经主管部门同意,由单位到本人所在驻地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申请解决。
第三条 1996—1997年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每户月人均110元。最低生活保障线依据城区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和财政实际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将根据情况每年调整一次。
第四条 家庭月人均生活费收入达不到保障线标准的,补助差额部分。同时,教育部门对其子女中、小学学杂费给予减免;房管部门对租住公房的,可缓交房改后增加的租金;劳动、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对有劳动能力的困难居民再就业及生产、生活、税费征收、医疗保健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
第五条 家庭收入计算:
(一)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通过劳动获得的所有收入和领取的救济补助金;
(二)工资、奖金、补贴等收入和在大(中)专院校、技校读书获得的奖学金、生活津贴等;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接受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
扶养费,是指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应尽扶养义务所应付的款额;抚养费,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尽抚养义务所应付的款额,以及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应尽抚养义务所应付的款额,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尽赡养义务所应付的款额。
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计算方法为:扶养(扶养)、赡养义务人以户为计算单位,人均收入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不计算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人均收入超出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用被抚养人(被扶养人)、被赡养人总数相除,得数为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
(四)股息、租金、利息等财产性收入;
(五)家庭中年满18周岁(不含在校学生)至女满55周岁、男满60周岁的成员,一律视为有劳动收入。月实际收入高于劳动部门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月实际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六)凡在劳动能力年龄段内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对象,月实际收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月实际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经本人申请、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按实际劳动能力程序计算收入;
(七)抚恤优待对象由国家发放的扶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金不计算家庭收入。
第六条 保障金的领取时限一般为六个月,需继续领取保障金的,满六个月后重新申请;无固定收入、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保障对象,需继续领取保障金的,满一年后重新办理申请;
第七条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书面申请及家庭户口簿送交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并填写统一印制的申请表;区属以上(含郊区)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及遗属,向本单位提出申请。
(二)居委会或单位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区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备案,发给《泰安市社会保障金领取证》。
第八条 保障金的发放
(一)保障金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部门、单位每月按期发放,持《领取证》领取保障金。主管部门和单位发放的,报泰山区民政局备案。
(二)居委会或单位对保障金发放情况,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保障对象一经达到最低生活保障线,应及时停止取消保障金,交回《泰安市社会保障金领取证》,并不再享受其它优惠照顾。
(四)区民政部门每季度要审查一次,对已达到保障线的,停发保障金;对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处,要给予批评并收回超领的保障金。
第九条 资金来源与管理
(一)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除部门、单位自行解决的部分外,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市财政60%、泰山区财政30%、郊区财政10%,列入当年同级财政预算。主管部门或单位的保障金,从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
(二)资金实行专设账户、专款专用、严格管理,接受审计和监督,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克扣、挪用。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市民政局、市总工会监督执行。


泰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泰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组织机构及职责。市、区两级分别成立由民政、财政、统计、政府法制等部门参加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导小组,在民政局设立办公室。泰山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制度的起草;指导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负责对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协调;担负保障金的统一筹集和拨付任务;统一制发各种证件、表册;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各项工作制度的制定;负责财务、档案和业务管理;制定保障金年度预决算,及时拨付保障金;负责保障对象的审核、审批、统计和上报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都要根据情况,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申请受理、审核上报、资金发放等工作。
第三条 居委会对申请人情况认真调查核实,并填写泰安市城市居民领取社会保障金审批表(一式二份),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严格核实对象范围、家庭收入并取证有关材料,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审批表和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复核,审批后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各存档一份。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由我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写《泰安市城市居民领取社会保障金人员花名册》(一式二份,一份存档,一份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泰安市城市居民社会保障金领取证》,定期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加盖钢印;
区属以上行政、企事业单位(含郊区)的救助对象,在本单位领取并填写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的申请表、审批表,本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批后,报泰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每月上旬,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核定的保障金下拨到街道办事处;
保障金发放结束5日内,由街道办事处填写《泰安市城市居民社会保障金发放情况统计表》,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居委会每季度末张榜公布保障对象名单及领取保障金数额,接受群众监督;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终了5日内汇总统计报表,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 保障金的停发由居委会发给统一印制的《泰安市城市居民社会保障金停发表》,填写一式二份,连同《领取证》一并送交居委会;
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审核并签署意见,连同《领取证》在当月保障金发放前送交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将《停发表》存档一份,发街道办事处存档一份;填写《泰安市城市居民停发社会保障金人员花名册》一式二份,存档一份,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份。在《领取证》“备注”栏内注明停发时间,同时将《领取证》交回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年底前将下年度所需保障金作出预算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将市、区两级财政应承担的资金数额书面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向两区财政局下达保障金计划,两级财政部门要于每年一月上旬和七月上旬分两次拨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账户。
第七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工作经费,每年初由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八条 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设立社会保障金储存专户,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
严格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市、区审计、财政部门年终要对保障金的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审计检查。
第九条 泰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保障金发放月、季、年报表,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及时报市财政局。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每年11月底前由市统计局提供下年度调整依据,市民政、财政部门研究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一条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工作措施和办法。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