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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减免税规定的公告

时间:2024-07-02 22:36: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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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减免税规定的公告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减免税规定的公告

1994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为统一税收政策,有利于平等竞争,推进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务院决定调整部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减免税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自1995年1月1日起,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餐料等20种商品,无论任何贸易方式、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进口,一律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但属于国际组织(不包括民间组织)和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我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定的协议规定可享受减免税的除外。我各类出国(境)人员及台胞、华侨携带进境或在国内免税购买这些物品的规定暂予保留。
原可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地区和单位进口的上述货物,凡在1994年12月31日(含当日,下同)前对外签约、按规定领具进口许可证、在海关办妥减免税手续,并在1995年3月31日前申报进口的,仍准予按原优惠规定办理。
二、外籍华人和非居民长期旅客携带入境或在境内免税外汇商品供应单位购买列入公告第一款中的20种商品中的任何商品,从1995年1月1日起一律照章征税。
三、原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常驻机构以及各类开放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准予免税进口的办公用品,无论任何地区、企业、单位进口,自1995年1月1日起照章征税。原可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凡在1994年12月31日前已对外签约、按规定领具进口许可证、在海关办妥减免税手续,并在1995年3月31日前申报进口的,仍准予按原优惠规定办理。
四、各地的进境口岸免税商店和各经济特区试办的外币免税商店,自1995年1月1日起停止进口免税商品。凡在1994年12月31日前,在国家批准的额度内已进口的商品,在1995年3月31日前仍可免税销售,逾期一律照章补税。
特此公告。


公布5项月饼类商业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106号

 

公布5项月饼类商业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批准《月饼类糕点通用技术要求》等5项商业行业标准,其中强制性行业标准1项,推荐性行业标准4项,现予公布,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商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组织出版、发行。

  附件:一、1项强制性行业标准名称及编号

     二、4项推荐性行业标准名称及编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1项强制性行业标准名称及编号

序号
标准编号
标 准 名 称
被代替标准号
采标情况

1
SB 10350-2002
月饼馅料
   

 

附件二:

4项推荐性行业标准名称及编号

序号
标准编号
标 准 名 称
被代替标准号
采标情况

1
SB/T 10226-2002
月饼类糕点通用技术要求
SB/T 10226-1994
 
2
SB/T 10351.1-2002
月饼 广式月饼
   
3
SB/T 10351.2-2002
月饼 京式月饼
 
4
SB/T 10351.3-2002
月饼 苏式月饼


中国和印尼复交备忘录

中国 印度尼西亚


中国和印尼复交备忘录


  新华社雅加达8月8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今天上午在这里签署了关于恢复外交关系的谅解备忘录。备忘录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恢复外交关系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在东京达成的协议和一九九O年七月三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在万隆会议十项原则以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实现两国关系正常化的公报,决定自今日??一九九O年八月八日起,恢复两国间的外交关系,并就双边关系中的有关问题达成以下谅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赞赏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的立场:印度尼西亚一贯坚持一个中国的政策,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组成部分。两国政府达成谅解,印度尼西亚和台湾只维持民间性的经济和贸易关系。

  两国政府重申不承认本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的立场。居住在印度尼西亚的中国血统的人,凡已加入或取得印度尼西亚国籍的,均不再具有中国国籍。同样,居住在中国的印度尼西亚血统的人,凡已加入或取得中国国籍的,也不再具有印度尼西亚国籍。

  两国政府要求,侨居在对方国家的仍保留本国国籍的各自公民遵守侨居国的法律,尊重当地的价值观念和风俗习惯,并与侨居国人民和睦相处。两国政府宣布,将根据本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保护和尊重在本国居住的对方国家侨民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外交部长           外交部长

         钱其琛          阿里·阿拉塔斯

                      
                       一九九O年八月八日于雅加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