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4-05-14 10:50: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1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市建委 市计委 市财政局 市交


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政〔2001〕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建委、计委、财政局、交通局、林水局、园文局拟定的《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现予批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一年十一月四日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

市建委 市计委 市财政局
市交通局 市林水局 市园文局
(二OO一年十月)

  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计委等7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地下工程、交通、水利、电力、园林绿化工程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按照本暂行规定实行“无标底”招标投标。
  其它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无标底”招标投标,由招标人自行决定。
  二、投标人的确定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并对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如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招标人可以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为工程项目投标人。
  三、投标报价
  “无标底”招标投标的投标报价应根据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以本省现行定额规定的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原则进行计算,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市场信息和企业自身管理水平自主报价,做到“统一量、放开价、市场决定价格”。
  投标报价的方式可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或施工图报价,提倡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应是招标文件的一部分。
  四、评标方法
  “无标底”招标投标的评标方法可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招标人对评标方法的选择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二)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工程类别详见附件)。
  (三)取消所有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有效幅度的控制规定,但投标价格低于企业成本的不予中标。市政府原关于“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投标价高于标底3%或低于标底5%的;工业建筑工程项目的投标价高于标底5%或低于标底7%的,投标书无效”的规定,停止执行。
  五、评标组织
  “无标底”招标投标项目的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一般于开标前一天内从评标专家库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予以保密。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严格评标专家资格的认定,严肃评标专家的评标纪律,对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取消不称职评标专家的评标专家资格。
  六、评标程序
  (一)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为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
  1、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它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能作出响应的;
  3、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4、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投标人的价格明显低于其它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进行竞标;
  5、为防止串标,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投标人的价格明显高于社会平均价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能作出响应。
  (二)评标委员会按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三)经系统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和比较。
  1、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具体投标价的评审方法为: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在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但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2、综合评估法
  根据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计算出每个投标人的综合评分,分值最高的,为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具体评审办法为:
  (1)技术部分评审,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施工组织设计、机械设备、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进行评审和量化,以计分方式进行评估。但对于各类评比奖项不得额外加分。
  (2)商务部分评审,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为最高分。其余根据报价从低到高,逐个加大扣分幅度。
  (3)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的评审结果按技术、商务两部分分别以40%和60%进行汇总,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分;或者采取在技术部分评估分高的前3名中,取其商务部分报价为经评审的最低报价,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两种评估权重方式的选择由招标人自行决定。
  (4)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订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载明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和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终审结果。“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但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报价进行调整。
  七、中标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按前款规定直接确定中标人。
  八、其它
  (一)采用“无标底”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同时,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中标人中标后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违法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他人,或者不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定施工,偷工减料,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招标人有权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止合同,报请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采用“无标底”招标投标方法的,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四)有违反本暂行规定行为的,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处罚。
  (五)本暂行规定自批转之日起施行。2000年5月26日杭政〔2000〕4号《批转市建管局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试行“无标底”招标投标管理意见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
不宜采用经评审最底投标价法的工程类别

  一、建筑工程
  1、30层以上高层建筑;
  2、设有三层地下室的大型公共建筑;
  3、跨度30米以上或沿高25米以上单层工业建筑;
  4、沿高50米以上多层工业建筑;
  5、技术要求特别复杂的中小型公共建筑。
  二、市政建筑
  1、高架路;
  2、特大桥;
  3、箱涵顶进;
  4、水底隧道;
  5、顶管工程。
  三、园林工程
  1、艺术性要求特别高的园艺、雕塑工程;
  2、国家级文物古迹复建和古建筑修缮;
  3、技术难度较高的音乐喷泉。
  四、交通工程
  1、大及特大桥;
  2、大及特大隧道。
  五、水利工程
  1、水库枢纽工程:大坝、输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水电站;
  2、其他技术特别复杂的水工建筑物及交叉建筑物。

娄底市扶助残疾人暂行规定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扶助残疾人暂行规定》的通知
娄政发〔2003〕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现将《娄底市扶助残疾人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娄底市扶助残疾人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改善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扶助对象是指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持有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各类残疾人。

扶持主体为各级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助残志愿者。

第三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对本辖区和本单位的残疾人实行包干扶助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扶助措施并落实到人。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及助残志愿者要就近就地与残疾人结成“一帮一”、“众帮一”对子,包思想教育,包指导生产,包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基本单位,建立助残志愿者联络站,将扶助对象、扶助单位(助残志愿者)、扶助办法等情况建档立卡,并报当地县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履行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秘书处的职能,全面负责对扶助残疾人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定期向政府汇报工作,对扶助残疾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请本级政府表彰奖励。

第四条 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由民政部门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和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由福利院、敬老院收养,或者落实“五保”待遇,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供养。

第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下岗分流中尽可能地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对有生产任务的企业或只靠本人工资收入维持家庭生活的残疾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下岗。对已下岗的残疾职工,要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要积极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确保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

第六条 农村残疾人因生活贫困或者缺乏劳动力而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减征或免征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

第七条 农村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对其因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应承担的筹资筹劳,可给予减、免。

第八条 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优先享受卫生医疗服务,条件许可的医疗单位可减免其医疗费用。

第九条 对居住在城镇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环卫部门减半收取公共卫生有偿服务费。

第十条 对残疾人代步机动车,公安、交通部门要在法规允许范围内免费办理落户、上牌手续,并标明残疾人代步车字样。

第十一条 生活困难的残疾人修建改建供本人居住的住宅,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减半收取报建费和各种证件工本费。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在城市规划和拆迁主管部门确定的集中拆迁安置区域内,在安置地段、楼层上予以照顾。在发放拆迁补助费时,应在规定标准内适当从优发放。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镇道路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建设、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按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或施工的,不予发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验收合格证明,并作为违章建设严肃处理,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残疾人的法定抚养人和监护人必须履行其应尽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责任。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伤害残疾人。

司法部门优先受理和认真办理涉及残疾人的案件,对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确保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生活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的残疾人,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依法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四条 盲人读物邮件,邮政部门应免费寄递。盲人可免费搭乘市区公共汽车或渡船。残疾人乘坐车船,应当给予方便和照顾,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应准予免费携带。

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可免费进入本市范围内的博物馆、纪念馆、公园、烈士陵园、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公共图书馆等社会公益性文化场所。

第十五条 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安装有线电视、煤气等,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安装单位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当地残联的证明减收30%的安装费、煤气初装费。

第十六条 教育部门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规划,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没有特教学校的县、市,要积极创造条件,新建残疾人学校,乡镇中心小学要增设残疾人教育班,其他普通学校要积极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少年儿童随班就读,保证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实施学前和9年制义务教育。对特殊教育经费应予优先保障。各级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和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残疾人特殊教育。

第十七条 农村中小学校凭当地乡镇残联证明,县(市、区)属中小学凭县(市、区)残联证明,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免收学费,酌情减免杂费。对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学费酌情减免,适当放宽助学金、奖学金的发放条件。

大专院校、职业技术学校、普通高级中学、成人教育学校要按照《残疾人教育条例》的规定,招收达到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收。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各级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及各类培训班,应加强残疾人的技能培训,对经济困难的,减免培训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扶持农村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发展生产纳入扶贫开发规划,加大残疾人扶贫开发力度,在政策、信贷、科技、农资、文化、信息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

第二十条 按照《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劳社部发〔2001〕7号)精神,大力开发适合残疾人经营的社区就业岗位,享受再就业职工的优惠政策。有关部门要明确免收费用项目和减收费用标准,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谋职业。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部门应优先核发营业执照,按政策规定减免市场管理费和工商管理费。对经批准从事摊点经营的残疾人,减半收取道路占用费、卫生费。

鼓励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事业机构,安排残疾人达到职工总数35%以上的个体私营企业,可以享受福利企业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对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应当依法实行税收减免政策。

盲人按摩人员达到60%以上的盲人按摩院(所)可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部门减免其卫生清洁费、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费用。

第二十二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属驻娄各单位和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依法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城镇残疾人就业,乡村企业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相适应的工种和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在年末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未安排的人数和当地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年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自有资金或者预算经费中列支,由同级财政代扣;企业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代收。

第二十三条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根据残疾职工的残疾程度,为他们提供适宜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制定适宜的劳动制度。

在职残疾职工在转正、晋升、职称评定、劳动工资、福利待遇和劳动保险等方面,应享受与健全人同等待遇。

第二十四条 多渠道筹措残疾人事业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残疾人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募集的福利资金,应当提取20%用于发展残疾人康复、教育、生产和福利等事业。

要广辟社会融资渠道,鼓励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海内外人士捐资助残。鼓励有稳定收入的干部、职工、驻娄部队官兵每人每年捐献一天工资。

第二十五条 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以正当手段谋生。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显著贡献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详见附件1。
  (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
  (二)出口货物明细单;
(三)出口货物装货单;
  (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二、备案要求
  (一)备案可采取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见附件2)。
  第二种方式: 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如企业内部单证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企业业务员(或其他人员)个人保存,必须存放在企业。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必须采取第一种方式备案单证: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1年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二)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对于第一条所述购销合同,属于一笔购销合同项下多次出口的货物,可在第一次出口货物时予以备案,其余出口的可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中注明第一次购销合同备案的地点。
  (三)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5年。
三、税务机关应督促出口企业建立备案单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备案单证的日常管理和核查,并将备案单证管理纳入税收管理员的职责范围。在进行退税审核、退税评估、退税日常检查时,可向出口企业调取备案单证,进行检查。同时,各地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应在内部设置专职岗位,负责出口企业备案单证的日常检查工作。
  四、对于出口企业有本通知第二条第二种方式中所述六种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要求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提供备案单证。对备案单证,税务机关应着重核对以下内容:
  (一)备案单证所列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单价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资料的内容是否一致。如,是否存在修改出口货物运输单据的问题。
  (二)备案单证开具的时间、货物流转的程序是否合理。如,是否存在购销合同签定时间与货物运输、报关时间顺序不一致等。
  (三)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的内容是否一致。
  凡对备案单证核对有疑问的,可暂停退税,将有关情况核实清楚后按规定处理。
  五、出口企业未按本通知第二条要求进行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六、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应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七、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
附件:1.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
2.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1:


 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



  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补充购销合同)。
  该合同是指国内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国内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出口货物明细单。
  又称货物出运分析单或者信用证分析单。在出口交易中,对国外开来的信用证等凭证审核无误,并准备发货的情况下,为了使有关部门经办人在备货和办理其他各种手续时熟悉和了解该笔交易要求,通常都根据信用证的主要内容(或工厂发货单、出库单等)缮制出口货物明细单一式数份,分发各有关单位或部门。
  三、出口货物装货单。
  装货单是出口货物托运中的一张重要单据,它既是托运人向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交货的凭证,也是海关凭以验关放行的证件。只有经海关签章后的装货单,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才能收货装船、装车等。因此,实际业务中,装货单又称为“关单”。
  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允诺将该批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交付给收货人的一张书面凭证。每份正本提单的效力是同等的,只要其中一份凭以提货,其他各份立即失效。它是国际运输中十分重要的单据,也是买卖双方货物交接、货款结算最基本的单据。
  “海运提单”、“运单”或收据都属于运输单据。除海上运输称做“海运提单”外,其它运输方式,称做“运单”或收据。航空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就航空运输货物运输所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不能转让流通。 铁路运单是铁路部门与货主之间缔结的运输契约,不代表货物所有权,不能流通转让,不能凭以提取货物;其中的“货物交付单”随同货物至到站,并留存到达站;其中的“运单正本”、“货物到达通知单”联次随同货物至到站,和货物一同交给收货人;该单上面载出口合同号。货物承运收据也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我国内地运往港澳地区货物所使用的一种运输单据,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上面载有出口发票号、出口合同号;其中的“收货人签收”由收货人在提货时签收,表明已收到货物。邮政收据是货物收据,是收件人凭以提取邮件的凭证。



附件2


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编号:




出口退税申报日期
出口

发票号
企业

办税员
备案

日期
备案单证

存放处






企业制表人(签字): 企业财务负责人(签字):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公章)


注:
1.“出口退税申报日期”和“备案日期”栏填到“月、日”。
2. “出口发票号”栏填写税务机关监制出口发票或企业自制出口发票号码(主要指出口商业发票),二者号码不一致的,应分别填写。
3.“ 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应逐一标明每个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
4.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本表栏次进行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