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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营设备大修概预算编制若干问题的规定

时间:2024-06-17 10:48: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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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营设备大修概预算编制若干问题的规定

铁道部


铁路运营设备大修概预算编制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0年12月21日,铁道部

长期以来,由于运量连续增长,铁路运营设备负荷过重,而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严重不足,设备修理欠帐太多,失修情况严重。为使有限的大修资金发挥更大效益,大修计划必须做到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综合平衡、宏观控制。管好用好大修资金,保障铁路运输需要,是全路各部门各级大修工作者的重要职责。
当前,大修概预算没有完整的统一规定,各局在执行中很不一致,宏观控制不够,概预算审查机制不健全。为此,必须强化计划基础工作,严肃计划纪律,把好计划执行关,减少非生产支出,加强概预算管理。根据设备大修属运营性质,其修程、定额、费率与基建不同的特点,特规定如下:
一、正常设备大修概预算编制有关问题的规定
各项费用的组成及费率:直接费,施工管理费,其他工程费,施工机具购置费,勘测设计费,备用费。
(一)直接费
为直接用于各项工程的工费、材料费、运杂费和机械使用费。
1、工费包括:直接工费、辅助工费、间接工费。
(1)直接工费是指从事下列各项工作所需的工费:
①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工作内容所进行的各项设备的更换、修理、整修工作,以及为完成上述工作所进行的辅助工程,如拆除脚手架、防护网、扣吊轨、钢塔架或排架、枕木垛、防水围堰、便线便桥,以及拆建或恢复原有建筑物或设备的辅助工程;
②施工现场各项工程材料的装卸、清点入库、旧料拆卸回收、分类堆码等工作;
③施工现场各种装吊、发电、运输等机具设备的司机、助手等;
④线路大修在桥、隧中作业时按规定所增加的工时。
工时定额和工资标准的确定,由各局主管业务处根据本部门的特点和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搞好调查,制定标准,经同级劳资部门审核报部业务局批准。
(2)辅助工费是指从事下列各项工作所需的工费。如在直接工综合劳动定额中已包括的工作,不得重复计算,应在辅助工数中扣除:
①从事于施工机械、动力设备、运输车辆、宿营车及其停车线、临时工棚以及附属的电力、照明、水道、采暖等设施的检修养护工作,各种施工工具、零小配件的制作和修理工作;
②脱产工长、工地材料巡守、烧水送饭、施工测量放样、基地维修、机具设备及专用车辆厂修的押送、其他零小设施的修建工作;
③运送施工人员、料具的轨道车、汽车等运输工具的司机和助手(不包括已列入直接工的司机和助手);
④各种工程专用车辆的运转车长、随车检车、调车人员以及长轨车工作人员等。
辅助工费,按直接工费的百分比计算。
各段组织施工的按不超过10%计列。
大修队(段)施工的按不超过15%计列。
特殊情况由铁路局批准。
⑤间接工费是指因气候停工、参加会议、社会活动、探亲、婚丧产假、六个月内的病假、工伤及护理人员等所发生的工费。
间接工费,按直接工费加辅助工费的百分比计算。
各段组织施工的按不超过10%计列。
大修队(段)施工的按不超过15%计列。
2、材料费及材料差价
材料费:是用于各项大修工程的材料费用。根据用途分为:
(1)主要材料费:指直接用于工程的材料费,包括按有关规定编列备用及损耗数量。
主要材料均按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及消耗定额分项计算。
①直发料:按实际进料价格计算。要加强同物资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控制议价料。
②部管产品按部批准价格办。
机车、车辆大部件及部分配件
执行:铁道部铁计(1989)120号文件;
铁道部计划司计价(1988)58号文件。
工务器材及部分配件
执行:铁道部铁计(1987)950号文件;
铁道部铁计(1988)623号文件;
铁道部铁计(1989)121号文件;
铁道部计划司计价(1989)8号文件;
铁道部计划司计价(1989)17号文件;
铁道部计划司计价(1990)28号文件;
铁道部计划司计价(1990)29号文件;
铁道部计划司计价(1990)92号文件。
通信、信号器材及部分配件
执行:铁道部铁计(1987)950号文件;
铁道部铁计(1989)121号文件;
铁道部计划统计局计统(1988)31号文
件;
铁道部计划统计局计统(1988)95号文
件;
铁道部通信信号公司(88)通财字第404
号文件。
凡有新的调价,可随时按部文办理。
③厂发料:按铁路局公布的材料目录或明文规定的价格计算,目录未列的材料,经大修管理权限单位同意,可按地方企业规定的价格计算。
④砂石料:按铁路核定的价格计算。自购料按当地县以上物价局公布的价格计算。当地无规定价格时,参照有关价格计算。
(2)周转性材料费:指在施工过程中作为辅助完成建筑物周转使用的材料费。如模型板、脚手架、便线的线上料和风、水、电管线路等。
(3)再用轨料费:再用轨料属未使用固定资产,按规定列整修费和管理费。
(4)零星材料费:一般少量零星材料,可按工程性质列为定额材料费,不列细目,由各局自行核定。
(5)材料差价: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差价要单独计列。
3、运杂费
(1)运杂费:为各项材料由生产供应地点运往工地所发生的运费、装卸费、调车费、加固费、材料管理费、业务提成费,以及钢轨、桥梁转向架的租用费、线上料二次装卸费等。凡材料单价中已含上述费用时,不得重复计算。
(2)运价:
①火车:按现行铁路货物运价规则计算。
②汽车:按当地省、市、县规定的运价计算。
③水运及人力、畜力车:按县以上地方规定的单价计算。
④材料管理费:包括定额以外的零星搬运及新旧料挑选配套费用。
⑤装卸车及调车费:按各局地区单价的有关规定计算。
⑥定额外收集材料费。
4、机械使用费
为各项大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机械设备所发生的费用。
机车使用费,原则上,凡是干线使用蒸汽机车的,不准使用内燃机车。电气化区段或全部内燃化区段,允许使用小型内燃机车。
(二)施工管理费
1、管理及服务人员工资。指政工、行政、保卫、技术人员及由施工管理费项下开支的服务人员的基本工资、企业工资及工资性质的各项津贴和正常奖金。
2、福利费及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提取的生产工人和管理服务人员的福利基金(福利费5.5%,医疗卫生费5.5%,工会经费2%)。
3、职工教育费。职工脱产短期学习和进行日常职工教育所发生的费用,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的1.5%掌握。
4、办公费。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图书杂志、报刊、邮电、水电、采暖、燃料、家俱备品的购置、修理、洗涤用品等费用。
5、差旅、交通费。职工出差、调转的差旅费,工地转移时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补贴,探亲路费,劳动招募费,以及行管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燃料、油脂、养路费、牌照税等。
6、固定资产维修费。施工单位自行管理和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临时性房屋、设备、仪表、宿营车、活动房屋、帐蓬等维修费。
7、低值易耗品购置、维修费。行管、生活部门管理的低值易耗品,如器具、办公用品、家俱、交通工具、检测、测绘用具及其备品的购置和维修费。
8、劳动保护费。按照铁路局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和修理费、保健费、防署降温费、技术安全设施费等。
施工管理费应统一按工费的百分比计算。
各段组织施工的按30—40%计列。
大修队(段)施工的按70—80%计列。
特殊情况由铁路局批准。
(三)其他工程费
进行大修工程所必须发生的辅助性工程费用,以及特殊条件下的施工增加费用。
1、临时工程费:包括宿营车大修、工棚、料棚、厨房、厕所、浴室、办公室、学习室等拆搭费用,及生活临时给水设备的修建费等。
2、配合工程费:
(1)大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由电务、供电或其他部门配合时,按文件规定所发生的补助费用。
(2)其他必须配合的工程。
3、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指在寒冷地区必须冬季施工和在多雨地区阴雨连绵的雨季施工工效降低所引起的工费以及增加防寒、防雨和防护措施费。
冬、雨季施工日期按历年气象资料查定。每年第一次连续5天出现室外日平均温度0℃以下的第一天起至最后一次连续5天出现同样温度的最后一天止,为计算冬季施工增加费用的期限;在一个月内降雨天数在10天以上,且月平均日降雨量大于3.5毫米的月份,为计算雨季施工增加费用的期限。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率由铁路局自行查定。
4、工地调迁费:在转移工地时所耽误的工时损失和机具、工具什物等搬运费。
5、其他维修费。
(四)施工机具购置费
为充分利用大修封锁时间,提高大修工作效率,可适当购置必要的施工机械和交通、运输工具。但必须由大修部门集中使用,报经主管处会商计划处审批。
施工机具购置费按直接费的2~3%计算。
(五)勘测设计费
为大修勘测设计人员的工资,各项津贴,正常奖金,差旅费,交通费,测绘仪器和测试仪表购置费,修理费,劳动保护费,优质工程提成费,以及按国家规定所提取的费用等。
勘测设计费,由直接费、施工管理费和其他工程费的百分比计算。
独立核算单位按0.3~0.5%计列。
非独立核算单位按0.1%计列。
(六)备用费
为解决料差,运杂费差和不可予见费等,由计划处与主管业务处共同掌握使用。
备用费,按总费用的1%计列。
二、单项工程的规定
下列单项工程与更新改造性质基本相同,其设计任务书,概预算编制可按铁计(1989)186号文办理。
1、明线通信改电缆或重建;
2、重点病害整治;
3、新建、重建电气集中或自动闭塞;
4、危房重建或平房改楼房;
5、新建、重建无线列调;
6、平交道口改立交;
7、其他:边远水、电补助项目,给水、电力重建项目,焊轨基地等。
三、其他几个问题的规定
(一)线路大修使用的机车,属运营性质,不应以出租机车办理。但需交纳机车使用费,交费标准按机车运营成本计算,其费用包括乘务员工资,奖金,机车洗、架修和使用期间发生的燃料、油脂消耗等。机车厂修费、折旧费一律不收费。
(二)重点病害审批。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计划任务书和概算由铁路局审查后报部批准。
(三)概预算审查
概预算审查要严格把关。各局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不同方式进行审批。
1、由计划处组织审查,业务处会签;
2、由业务处组织审查,计划处会签;
3、按定额单价包干的项目,由业务处审批,抄送计划处。
无论哪种方式,都必须按部下达的计划综合单价限额控制大修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农村卫生和预防医学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农村卫生和预防医学项目)
(签订日期1987年1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五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
  (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表二中所阐述的本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已请求协会对本项目提供资助;
  (B)借款人还请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提供另外的援助,以资助本项目的B部分。根据借款人和银行在同一天签订的协定(贷款协定),银行同意提供总额相当于一千五百万美元($15000000)的贷款;
  (C)本项目的A部分将由甘肃省、黑龙江省、湖北省、江西省、吉林省、山东省、四川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以下统称“地方实体”)负责执行。但在每种情况下,均应在借款人的帮助下进行,而且,作为这种帮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向地方实体提供本信贷的部分资金;
  (D)借款人和协会打算在实际可能的范围内,使本协定中用于本项目B部分支出的信贷资金的支付先于贷款协定中贷款资金的支付;
  鉴于协会已经同意,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所规定的以及协会与地方实体在同一天签订的项目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因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特此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协会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颁布的《开发信贷协定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删去第3.02节最后一句,构成本协定整体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通则”和本协定序言所作解释的若干词汇,已有其规定的各自含义。下列新增的词汇具有以下词义:
  (a)“贷款协定”系指借款人和银行于同一天为本项目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可随时修改。该词汇还包括经修改的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颁布的《世界银行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以及贷款协定的所有附表和补充协议。
  (b)“项目协定”系指协会在本协定签订的同一天与地方实体签订的同样可以随时修改的协定,而且这一词汇还包括项目协定的所有附表及其所有的补充协定;
  (c)“卫生部”系指借款人的卫生部;
  (d)“执行实体”系指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和浙江省;
  (e)“项目执行协定”系指本协定第3.04节(a)段所提及的一个或几个协定;
  (f)“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b)段所提及的帐户。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开发信贷协定规定和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五千七百二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572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可根据本协定附表一规定的条款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用以支付已发生的(或者,如协会同意,亦可用以支付将发生的)本项目所需要的并将由本信贷支付的商品和服务的合理费用。附表一可经借款人与协会协商同意,随时修改。
  (b)为了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应按协会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在协会可接受的一家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的存入和支付,均应符合本协定附表五的规定。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一九九二年六月三十日,或由协会另定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借款人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应按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承诺费。承诺费应从本开发信贷协定签字后六十天开始计算,直至借款人从信贷帐户提取款项或款项被注销的相应日期为止。
  (b)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交付;(ii)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种类的限制;(iii)可根据“通则”第4.02节的规定,使用本协定选定的货币或按照该节条款随时指定或选定的其它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交付。
  2.05节 借款人对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应每半年交付一次。付款期为每年六月十五日和十二月十五日。
  2.07节 借款人应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始至二0三六年六月十五日止,每半年偿还一次信贷本金,还款期为每年六月十五日及十二月十五日。在二00六年六月十五日以前,包括该期应付额,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五(百分之一又二分之一)。
  2.08节 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在本协定中被指定为“通则”第4.02节所要求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承认对实现本协定附表二所阐述的本项目的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应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并按照适当的行政、财务、工程、卫生和教育方面的惯例,通过卫生部执行本项目的B、C.2和D部分,通过执行实体执行本项目的C.1部分,并根据需要及时提供或促使提供为此目的所需的资金、设备、服务和其他资源。
  (b)在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的借款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不受任何限制或约束的情况下,借款人应促使地方实体按照项目协定的条款履行项目协定为其规定的全部义务,应采取或促使采取各种行动,包括提供必要的和适当的资金、设备、服务和其他资源,以使地方实体能够履行这类义务,并不应采取或准许采取阻碍或干扰履行这类义务的任何行动。
  (c)借款人应以协会所满意的程序、条款和条件,向地方实体和执行实体各自在本项目中的有关部分提供本信贷的部分资金。
  3.02节 除协会另行同意外,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支付的贷物和服务的采购,均应按照本协定附表三的规定办理。
  3.03节 借款人和协会特此同意与本项目A部分有关的“通则”第9.03、9.04、9.05、9.06、9.07和9.08节所规定的义务(分别有关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日程安排、记录和报告、维修以及土地的获得)将由每一地方实体根据项目协定第2.03节履行。
  3.04节 (a)借款人应以协会所能接受的条款和条件,特别应包括本协定附表四所作的安排,与执行实体签订一个或几个项目执行协定来促使本项目C.1部分的执行。
  (b)除协会另行同意外,借款人不得转让、修改、废除或放弃项目执行协定或其中的任何条款。
  3.05节 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能接受的职权范围和工作日程表在咨询顾问的帮助下执行本项目的D.1部分。
  3.06节 借款人应在卫生部内保持一个具有适当职能和人员配备的世界银行贷款办公室。

  第四条 其它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按照健全的会计惯例保持或促使保持各种记录和帐目,以反映负责执行本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借款人的部门或机构即包括执行实体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业务活动、资金及开支情况。
  (b)借款人应:
  (i)由协会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和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段中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各种帐目包括专用帐户进行审计;
  (ii)在收到上述审计报告以后,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晚于每一年度终止后六个月,及时向协会提供一份经上述审计师证明无误的审计报告副本,其审计范围及详细程度应符合协会的合理要求;
  (iii)向协会提供其随时合理要求的,与上述帐目的审计和记录有关的其他资料。
  (c)对于根据费用清单而申请从信贷帐户中提款的一切费用支出,借款人应:
  (i)按照本节(a)段的规定保持或促使保持反映这种支出的独立记录和帐目;
  (ii)保留可供证明这类支出的所有记录(即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和其他凭证),直到协会收到对从信贷帐户作出的最后一笔提款的该财政年度的审计至少一年之后;
  (iii)使协会的代表能够审查这类记录;
  (iv)保证这类单独的帐目包括在本节(b)段所提及的年度审计中并保证该审计的报告包括上述审计师对该独立帐目中为这类支出而提取的信贷是否用于它们的目的的意见。
  4.02节 借款人应保证本项目B部分建设的三个全国生产中心开始运行一年后在其领土上生产的白喉一百日咳一破伤风混合疫苗、麻疹疫苗、破伤风类毒素和口服小儿麻痹症疫苗达到世界卫生组织确定的生物制品生产的国际质量标准。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h)段,规定下列补充事项:
  (a)任何一个地方实体未能履行项目协定中所规定的其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b)由于开发信贷协定签字后出现的情况造成了一种特殊局面使得任何一个地方实体无法履行项目协定中所规定的其应承担的义务;
  (c)项目执行协定的任何一方未能履行项目执行协定中所规定的其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5.02节 根据“通则”第7.01节(d)段规定下列补充事项,即发生本协定第5.01节(a)段或(c)段所说的事项并在协会向借款人发出有关通知后持续达六十天之久。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情况作为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核准了开发信贷协定及项目协定;
  (b)项目执行协定已由借款人和每一执行实体签字;
  (c)除本协定生效前的任何条件已经得到满足以外,贷款协定生效前所需的所有条件均已得到满足。
  6.02节 在“通则”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以下情况作为附加事项并将包括在将向协会提供的法律意见或法律意见书内:
  (a)项目协定已由每一地方实体正式批准或核准,从而其协定条款对每一地方实体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
  (b)项目执行协定已由借款人和每一执行实体正式批准或核准,从而其条款对借款人和每一执行实体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
  6.03节 兹规定本协定签字后的第六十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根据“通则”第11.03节规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11.01节,兹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             电传:
    FINANMIN        22486 MFPRC CN
    Beijing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             电传:
  INDEVAS           440098 (ITT)
  Washington,D.C.   248423 (RCA)或
                    64145 (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各自妥善授权的代表,于本协定开头提到的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五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东亚和
   授权代表             太平洋地区代理副行长
    韩 叙                万德密尔
   (签字)                (签字)

甘肃省农村人畜饮水工作暂行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农村人畜饮水工作暂行规定
 (1984年1月13日 甘政发〔1984〕23号)


  农村人畜缺水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一个问题。目前,全省尚有一百六十六万人和三百零二万头畜的饮水问题没有得到解决。遇到干旱年份,就要到几十里,甚至往返百公里外长途拉水,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有的还要吃苦水,严重影响群众的生活、生产和身体健康。因此,迅速解决人畜缺水问题,是群众的迫切愿望,也是水利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加快这一工作的进展,现就有关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解决农村人畜饮水的范围,是指乡村农民生活用水,不包括国营农牧场和城镇企事业单位的饮水问题。由于开矿、建厂,其它基本建设引起水源变化、水质污染,造成群众吃水困难的,实行谁建设谁负责,谁污染谁解决。


  二、近期解决的标准和重点。1980年国家农委批转水利部《关于农村人畜饮水工作的暂行规定》中规定“近期人畜饮水的标准是出村(寨)单程二至四华里以上的,或取水点垂直高度一百米到一百五十米以上的缺水村庄(寨)”。根据我省目前人畜缺水量大面广的实际情况,1985年前首先解决出村单程四华里以上、取水点垂直高度一百五十米以上、当地无饮用的地面或地下水,靠蓄积雨水的缺水村庄。重点是中部十八个干旱县和十二个困难县;1985年后再解决出村单程二华里以上、取水点垂直高度一百米以上的缺水村庄。不够上述标准的一律不属饮水困难的范围。


  三、供水标准:干旱期间每日每人供水十公斤以上,大畜三十公斤以上,羊五公斤以上,猪二十公斤以上。在吃窖水的地方,要达到水窖蓄水量蓄一年够一至二年用。


  四、修建人畜饮水工程设施,要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实行“小型为主,以蓄为主,社队自办为主,因地制宜,形式多样,讲求实效”的方针,在中部干旱地区,应继续以打窖为主,相应地修建涝池,并在沟壑寻找矿化度较低的地下水,打土井供牲畜饮用,在有条件的地方,要有计划地修建一些骨干工程以补充大旱时窖水的不足。在陇东塬区,应继续打水窖和土井,同时利用现有机井修建引水管道或小高抽解决塬边地区的饮水问题。在河西祁连山北麓沿山地区,可修建引水管道、蓄水池,各河流下游苦水地区可打井提取深层地下水。牧区可截引地下水,修建塘坝、雪窖和建设基本井,铺设引水管道,增设供水点。今后修建水利工程的地方,凡有人畜缺水问题的,都应一并列入计划一次建成。


  五、修建人畜饮水工程一定要做好前期工作。水窖、涝池、土井要以自然村为单位,统一规划布局。其它饮水工程要查清水源、水质,按自然地形合理布局,打破行政区划界限,最大限度地发挥工程的效能。在勘测设计时,要多方案比较,达到投资省,工期短,质量高,效益好,便于管理使用的要求。工程设计不仅要有名称、地点、建设必要性、工程规模、水文地质、工程量、劳力、材料设备、投资效益等情况,还必须要有工程平面布置图,设计详图和计算依据。需电提的工程还要阐明电源情况。工程审批贯彻分级管理的原则。属地县包干经费和自筹经费安排的项目由地县审批。属省经费安排的项目,投资在十万元以下的由县作出勘测设计,地、市审批;投资在十万元以上的,由地市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审批。


  六、修建人畜饮水工程,要贯彻自力更生精神,国家给予必要的补助。水窖按蓄水容积大小,一方水补助一元,涝池五百方以上的每个补助三百元用于进水口和出水口设施的材料补助,对于修建其它饮水工程所需资金国家原则上只补助材料设备费。在生活确有困难的地方,需离家起伙的,在劳力上可适当补助,但每个工日补助不得超过五角。


  七、加强施工管理和验收工作。工程审批后,都要确定领导、技术、财务三方面负责人,建立责任制,实行承包。按设计预算、质量要求、完工时间、工程效益、资金、材料设备、签定合同,实行经费包干。超支不补,节约归己。竣工后要进行验收,水窖、涝池、土井、改泉由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领导,组织农财员、水保员验收,登记造册,县水利局抽查后,及时发放补助费。其它工程原则上谁审批谁验收或委托下一级业务部门验收,不合格的要返工,返工所需资金由施工单位自理。对于质量好、节约投资的工程项目,给予奖励,奖金可在节约部分中提取,由地县审批。


  八、加强饮水工程设施的管理,本着“谁建谁有、谁用谁管”的原则。所有权长期不变。属群众个人的,由自己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平调和侵占。属集体修建的由集体管理。跨乡、村、社的工程,由上一级管理或确定一个主要的受益单位管理。凡集体管理的工程,都要确定专人或专管机构,按工程的种类、规模、受益范围,实行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国家对解决群众吃水修建的饮水设施所需资金和材料设备,原则上只补助一次,此后饮水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或因管理不善而损坏失效,社队要负责修复,资金由社队自筹解决。国家不再补助。


  九、加强对人畜饮水工作的领导,任务大的地县,水利部门要确定一位领导,组织专人抓好这项工作,要作好计划安排,组织发动群众,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协调和解决好工程修建中的具体问题,一抓到底,直到解决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