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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规定

时间:2024-07-21 20:51: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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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规定

国家税务局


集体企业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规定

(国家税务局1990年11月1日以国税发[1990]193号文印发)

一、关于工会经费的列支问题
集体企业拨交工会经费的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统一规定执行。拨交的工会经费,按下列规定列支:
(一)企业按进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余额的2%提取的工会经费,以及企业专职工会干部和福利人员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可以列入成本(费用)。
(二)除前款规定外,企业按从其他资金渠道开支的工资提取的工会经费的列支渠道,应与这部分工资的开支渠道相一致。
二、企业专职工会干部和福利人员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在规定标准内支付的教育经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三、在1990年度的汇算清缴中,对集体企业因医药费超支而造成福利基金赤字的部分,在保证其上缴的所得税比上年增长的前提下,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在列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及列入成本(费用)的奖金后余额的3%以内,弥补这部分福利基金赤字,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四、集体企业按规定调剂留成现汇所发生的人民币溢价金额和企业调剂外汇留成额度所得的人民币收益,可直接转入生产发展基金,暂免征收所得税,但如有调入(购买)外汇的企业,其调出外汇收益首先应用于调入(购买)外汇发生的价差支出,年终剩余收入,转入生产发展基金。
五、我局制定的城镇集体工业、交通运输业和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办法中,关于企业计税利润的财务处理规定是:企业计税利润额,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经批准减免的所得税,转入生产发展基金)后,加、减税后分进、分出联营利润,再按国家规定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后,其余额为企业分配利润。
鉴于对实行先税后分的联营企业的利润,是在缴纳所得税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及预算调节基金后,再进行分配的,因此,经研究,将上述规定改为:企业计税利润,按国家规定缴纳所得税(经批准减免的所得税,转入生产发展基金)、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后,再加、减税后分进、分出联营利润,即为企业分配利润。
六、据了解,一些地区对供销社等系统的企业搞统一纳税,这种做法违反了国家税法关于以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为集体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因此,应予以纠正,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七、按财政部、商业部、中国农业银行(87)财商字第108号联合文件规定,银行对供销社历史包袱贷款实行挂帐停息,供销社对银行停收的这部分贷款利息,不得作为应付利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八、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通[1988]26号关于建立市场调节基金的精神和商业部、国家税务局(88)商财联第14号《供销合作社市场调节基金提取清算及帐务处理的有关规定》,供销社提取市场调节基金已到期,经研究决定,供销社在1990年度内仍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九、关于棉花检验费的列支问题
(一)商业部棉检中心目前没有解决经费来源,其所需的棉检费由各主要产棉省(山东、河北、河南、新疆、江苏、湖北、安徽)按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1098号《关于棉花系统收取棉花检验费问题的通知》明确的预算定额上交,在成本中列支。
(二)供销社的省级及省级以下棉检机构,隶属于各级棉麻公司统一管理,其开展业务所需的正常经费,已有了相应的开支渠道,因此,省级及省级以下棉检机构不得单提棉检费。
十、关于农村信用社的几个财务问题
(一)农村信用社为了加强安全保卫工作而增加必要的安全防保措施所发生的安全设施费用,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安全设施费支出的项目包括:增加门窗和营业柜台的防护设施、监视和报警装置,购买必要的警备器械等。
(二)农村信用社为拓展业务,装备必要的电子计算机的费用,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在成本中列支,电子计算机应列作固定资产管理,但不得提取折旧。
(三)农村信用社在1990年度,可以按保值储蓄存款余额的2%预提应付未付保值储蓄贴补息。对农村信用社1989年度提取的应付未付保值储蓄贴补息,今年暂不处理。
(四)考虑到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风险较大,坏帐率高,而且在短时期内核销呆帐比较困难的实际情况,对农村信用社1989年度按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信用合作社建立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和批准的比例提取呆帐准备金没有核销使用的,可结转到1990年度使用,并可继续按批准的比例提取一年。
十一、对国务院统一确定的专项贴息贷款扶植县的农村信用社,1990年和1991年,继续免征所得税二年。
本规定除条文中已列明执行时间的以外,其余各条自1990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的意见

建标[2009]1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当前,随着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决策的落实和相关投资的到位,工程建设投资规模将会出现较快的增长,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显得更加重要和紧迫。为了进一步明确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机构职责,确保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发挥工程造价(定额)工作在工程建设行政管理中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

  工程造价管理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很强的工作。工程定额是工程造价管理的核心,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项目投资的主要基础。它为建设项目评估决策、政府宏观调控投资规模以及监管市场定价提供依据。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定额工作,加强造价管理,充分发挥标准定额的引导和约束作用”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机构的职责

  工程造价管理一直是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长期以来,各地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机构受本地建设行政部门委托,承担了工程造价(定额)的行政管理职责,为发挥资金投入的最大效益,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做了大量的基础工作,对促进我国工程建设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地建设行政部门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应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加强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明确定位工程造价(定额)机构的职责,更好地发挥工程造价管理对工程建设活动的引导和约束作用。

  三、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工作经费

  涉及工程造价(定额)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被取消后,各地建设行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中“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的规定,主动协调同级财政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并取得他们的支持,认真做好取消收费后工程造价(定额)相应工作的经费保障,确保管理工作正常运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二月一日


试论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钱贵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那么它必然既包括国际法规范,也包括国内法规范;既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在经济全球化加快的背景下,国际经济关系、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和更改,是在南北矛盾—交锋—磋商—妥协—合作—协调—新的矛盾中曲折行进的。如何扩大和加强众多发展中国家对世界经济事务的发言权、参与权和决策权,把有关的“国际游戏规则”或行为规范制定得更加公平合理,从而更能促进建立起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面临这一客观需求,国际经济法正在发生新的变化。
  (一)国际经济法调整范围不断扩大
  以前,国际法很少涉及和调整各国国内的经济活动。因此人们在谈到国际法某个经济案件的适用时,经常发现没有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但现在情况已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WTO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已十分广泛,甚至已涉及到成员方的国内经济活动。例如,服务业是否开放,开放的程度如何,是国内管辖事项,而现在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服务业的自由化也予以规范。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各国、各地区经济互赖性增强,这种国际法调整各国国内经济活动的趋势定会不断增强,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也会不断扩大。
  (二)国际经济法的统一趋势明显加强
  调整相关经济活动的国际法规则与国内法规则基本趋同化。一方面,处理各种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约不仅数量日益增加、作用日益增强,而且各国规制市场方面的经济立法出现趋同现象。实体法统一化最为显著的范例就是以WTO为代表的各类经贸国际公约和国际协定。
  另一方面,在民商事法律规范方面,有关的国内规范与国际法规范也日趋统一,例如,商业秘密是否知识产权问题,以前在理论上和各国实践上都不一致,WTO的TRIPS协议明确将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加以保护,从而使这一问题不再村有争议,在此情况下,人为地把调整某一经济关系的内容相同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割裂分离成为两个部门是没有意义的。
  (三)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融合日趋加深
  国际公约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其制定一般是由几个主要国家或国家集团在谈判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某一国家或集团的谈判实力越强,谈判技巧越高,其国内法律对国际公约的影响就越大,同时国际公约又会对成员的国内法产生反作用。不管是两大法系国内货物买卖法和合同法对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199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影响。还是《巴黎公约》、《尼泊尔公约》、《马德里公约》对各国知识产权法的反作用,都显示出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发展正呈现出日益融合的迹象。
  (四)国际经济法律规范越来越有普遍使用性和权威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地位显得突出起来。例如,GATT以前主要调整货物贸易问题,没有涉及到投资、服务贸易、金融交易等领域;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则主要调整国家间的货币金融关系,不涉及金融服务贸易问题;关于投资方面甚至没有一部实体法的公约。因此,调整这些经济贸易主要是依靠国内法规范。然而,WTO体制的产生改变了这种状况,WTO规则已广泛涉及到贸易、投资、金融等交易领域,并对各成员方具有约束力。WTO及其规则在这些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协调作用,有时甚至处于主导地位。
  (五)国际经济法对缩小世界范围内的贫富差距的作用开始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
  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在资源配置方面处于不利地位,而且受国家综合实力的制约,因此在制定“国际游戏规则”方面必然处于劣势。在不公平的国际政治、法律和经济格局中,南北方国家贫富差距日趋扩大,南北经济“游戏规则”的制定将受到世界的广泛关注。
结束语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在世界各国相互依存、相互影响日益加深的形势下,南北双方必须面对现实,调整、充实和提高“国际游戏规则”来协调和约束世界各国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行为,以求国际经济的有序运转,促进建立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