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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断想/卓泽渊

时间:2024-05-27 20:44: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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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的 价 值 断 想

作者:卓泽渊


  法的价值是一个十分古老而又新颖的法学命题。早在人类创制法或法律的时候,就开始了关于法或法律的价值思考。人类创制法或法律的行为,绝不是没有意义和目的的盲动,事实上,法学家和思想家们一直在思考和探索着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和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法的价值的探究实际上是法的意义的探究,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为基础,并以人为归宿的法的意义探究。

  法的价值即法对人的意义的第一个方面,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这是法的价值的最直接、最基本的体现。法是怎么满足人们关于法的需要的?我以为其方式主要有两个,一是将人的需要法律制度化,使之具有合法的、为法律所保护的性质。这是人的需要在制度层面的法律化。例如,刑事立法体现了秩序、正义等,并将其落实在具体的规范之中;民事立法直接规定了效率、平等、公平等,并贯彻在整个法律制度之中;诉讼立法和仲裁立法直接规定公正与效率等,并在具体的制度和程序设计中将其体现出来。二是将已经法律制度化了的人的需要现实化为法律的现实。这是法的价值在社会生活意义上的法律化。法的价值在实际生活之中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必须需要法律实施作为中介,并在法律实施中得以完成。这两种方式从不同的角度表现着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即法对人的意义的第二个方面,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其中的“指向”是指法的价值具有目标、导向的意义;“绝对”是指法的价值具有永远的、不断递进的,而又不可彻底到达的性质;“超越”是指法的价值作为人类关于法的追求而总是超越人的客观能力和客观的现实状况。法的价值的这种“绝对超越指向”性质,为法的价值的崇高与神圣奠定了基础,对人类关于法的行为和思想具有根本的指导意义,甚至是人关于法的精神企求与信仰。人类之所以会为了法的价值理想而不息奋斗和一往无前,最根本的原因,也就在于法的价值具有绝对超越指向的性质。历代不畏权贵、执法如山的清官的义行,无不是在一定价值精神指导下的壮举。

  法的价值的两个方面的意义,经过了千百年的凝练,固化为了法治、自由、平等、人权、正义、人的全面发展等价值目标或价值准则。正是这些价值目标或价值准则,使历代圣哲、先贤、清官能为法的实现献身,死而无怨、死而无憾;使许多受到制裁的人会感到罪有应得、认罪伏法,甚至感激对其进行处罚的司法官员;使人们为法献身的意义超出了一己之私利与歧见,而更为崇高。集中体现法的价值的价值准则和价值目标——自由、平等、人权、公平、正义,乃至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等,为法的发展与进步设定了实在的目标与远大的理想。



作者简介

  卓泽渊,1963年生,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最近入选第二届“杰出中青年法学家”。出版个人学术专著2部,主编、合著14部,发表论文90余篇。

西安市学校教职工聘任制暂行办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教育委员会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西安市学校教职工聘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0〕161号
2000年12月29日

市教育委员会拟定的《西安市学校教职工聘任制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学校教职工聘任制暂行办法

(西安市教育委员会 2000年11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教师队伍管理现状,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属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普通中小学校、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
本市企业、事业单位所办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实施教职工聘任制,以《面向二十一世纪振兴教育行动计划》为目标,合理配置人才资源,进一步优化学校人员结构,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四条 实施教职工聘任制,市、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领导,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严明纪律,严格程序,坚持原则,精心组织。
第五条 实施教职工聘任制,市属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二章 聘任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坚持按编聘任的原则。聘任教职工应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内进行。
第七条 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离原则。聘任中既可同职同聘,亦可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享受所聘任岗位职务的相应待遇。打破干部与工人、固定工与合同工等身份界限,原身份存入本人档案,调出或退休时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八条 坚持公开、公平、择优聘任的原则。在聘任过程中,应公开拟聘任的岗位、职责、条件、聘任的程序、纪律和要求。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程序聘任,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教职工聘任工作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设置的要求,结合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的条件,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公平竞争,择优聘任。
第九条 坚持双向选择的原则。教职工聘任工作中,学校有选择聘任教职工的权利,教职工也有选择任职学校和聘任岗位的权利,聘任工作应在确保学校正常工作进行的同时,维护好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坚持逐级聘任的原则。教职工聘任工作,应由校长按照学校中层干部管理程序聘任职能部门负责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聘任各职能人员。规模在18个班以下的学校,也可由校长直接聘任教职工。
第十一条 坚持稳定的原则。教职工聘任工作既要保证教师队伍的稳定,同时又要促使人才合理流动,确保边远地区和条件较差学校的师资需求。
聘任教职工应首先在本校教职工中选聘,在编制范围内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也可在本区、县所辖一定范围内学校教职工中或从社会上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中聘任。
第十二条 受聘教职工应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有良好的师德,能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或学校其他工作的能力。受聘教师还必须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学历,并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实施教职工聘任制,同时实行工资总额动态包干,并根据《西安市学校教职工津贴发放办法》,把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按照教职工的工作实绩进行校内重新分配。


第三章 聘任程序


第十四条 确定聘任方案。教职工聘任工作,应先由校长组织有关人员制订聘任方案,并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公布聘任方案。由校长公布全校的岗位设置、职责、目标、任务、要求及有关待遇和奖惩措施,供全体教职工选择。
第十六条 落实聘任方案。教职工根据自己的条件和志愿提出应聘申请,填写聘任意向书,由校长根据聘任意向书及聘任原则确定聘任人员,公布聘任名单。
聘任人数一般应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95%。
第十七条 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双方要签订聘任合同,由校长向受聘教职工颁发聘任书。
聘期一般为一至三年。
第十八条 受聘教职工的权利
(一)参与公平竞争,自主选择应聘岗位;
(二)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德和学业成绩;
(四)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
(五)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和待遇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等带薪休假;
(六)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十九条 受聘教职工的义务
(一)认真履行聘任合同;
(二)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和损害学校利益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和业务水平。


第四章 试聘、缓聘和落聘


第二十条 新参加工作的教职工,为试聘人员。试聘期一般为一到两年。试聘期满,根据本人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按聘任条件和程序进行聘任。
第二十一条 未聘人员中有一定业务能力,工作态度较差,但有决心改正的教职工为缓聘人员。缓聘期一般为半年,缓聘期满,符合聘任条件的重新聘任。缓聘期间,学校可对其安排适当工作,本人享受一定的岗位待遇。
第二十二条 未聘人员中既非试聘,又非缓聘及缓聘期满仍未被聘任的教职工为落聘人员。落聘人员可由学校介绍到所在地教育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集中学习。学习期限一般为半年。学习期间费用自理,每月只领取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不享受其他任何工作性奖金和有关福利待遇。学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回原校或其他学校应聘,受聘者,享受相应待遇,仍未被聘用者,其人事关系及工资关系转入所在地教育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实行综合人事代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学校报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予以辞退:
(一)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经教育不改者;
(三)无理取闹、纠缠、恐吓、威胁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影响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聘任工作,造成恶劣影响者;
(四)落聘人员未参加学习或学习期满考核不合格者。


第五章 解聘和辞聘


第二十四条 解聘是指学校解除与教职工所签订的聘任合同。原聘任合同解除后,教职工可在学校内部聘任其他工作岗位,对不被聘任者,按落聘人员对待。
第二十五条 凡被聘任的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校长有权解聘:
(一)不能履行聘任合同规定的职责,完不成本职工作者;
(二)在受聘期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三)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者;
(四)违背教师职业道德,造成重大社会影响者;
(五)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者。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学校不应对其按落聘人员对待,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一)教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
(二)男55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未达到退休年龄,体弱多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
(三)享受法定休假待遇在休假期间者;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者。
第二十七条 解聘教职工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由原聘任者提出解聘意见,经校长审定后,签发《解聘通知书》,由原提名者通知被解聘人。被解聘人若有异议,从接到《解聘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可向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
第二十八条 辞聘是指被聘教职工主动辞去所聘任的职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辞聘:
(一)聘任者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使受聘者无法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二)聘任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使被聘任者利益受到损害;
(三)教职工经组织批准工作调动;
(四)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辞聘应由辞聘者提出书面申请,经校长批准后方可辞聘。校长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十五日内未做答复,视为同意辞聘。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者,按旷工论处。
第三十条 辞聘者提出辞聘申请后,如属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者,聘任者应在认真改进工作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地说服受聘者继续留用,仍不愿留用者允许辞聘。
辞聘人员从被批准辞聘之日起,一个月内仍未在本校或本区、县其他学校重新受聘者按落聘人员对待。


第六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在实施聘任制工作中,校长应严格按照聘任原则、条件和程序聘任教职工,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党组织和教代会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设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由学校党组织、工会、人事部门有关人员和教职工代表组成,负责调解本校聘任制工作中发生的聘任争议。
第三十三条 在实施聘任制工作中,对因管理不善、不能履行聘任制工作职责,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或借聘任之机滥用职权,打击报复教职工的校长,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对打击报复教职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实施聘任制过程中,对威胁领导及其家属,妨碍其人身自由、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教职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市属各区县、各学校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和方案。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西安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质[2004]20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

  为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以下简称134号令),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审查机构的认定

  1、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对本地区所需审查机构的数量进行测算、定期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本地区审查机构的认定工作,2005年1月1日起,建设部颁发(印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停止使用。

  2、审查机构中专职从事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不得低于各专业审查人员要求数量的50%。

  专职从事审查的注册人员,在审查期间保留其注册资格,但须暂停勘察设计执业;兼职从事审查工作的注册人员,应当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

  3、申请某一类型市政工程审查机构认定的,其必须配套的专业人员与本机构其他类型市政工程所需专业或者必须配套的专业人员专业相同的,该人员在认定时可以重复使用。

  4、申报认定的机构,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的要求及式样由各地自定。

  5、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获得认定的审查机构颁发《审查机构认定书》,并向社会公布。

  《审查机构认定书》由各地自行印制,参考式样见附件一。

  为便于审查工作管理和信息统计,认定书编号采用5位数,前两位全国统一编号,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后三位由各地自定,代码见附件二。

  二、关于审查任务的委托和承接

  6、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任务,应当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合同。

  7、对于技术力量薄弱,难以按规定的认定条件成立审查机构的地区,提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在这些地区设立施工图审查受理窗口或者办事机构,以提高审查时效。

  8、建设单位选择本省行政区域外审查机构审查的,审查机构出具审查合格书后,应当在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向审查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关于审查合格书

  9、审查合格书是证明施工图审查合格的法定文书,是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审查合格书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审查合格书应当包括建设工程项目概况、勘察设计企业概况、施工图审查情况等。

  四、关于审查合格后的备案

  10、审查机构应当在审查合格书颁发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该备案属于告知性备案,其内容应当包括审查合同和审查合格书。

  五、关于不良记录的报送

  11、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要求,对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审查机构上报的不良记录进行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要求将施工图审查情况通过《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信息业务系统》定期向我部报送。

  六、关于存档

  12、审查机构应当在审查合格后,对包括审查记录和审查合格书在内的全套审查资料进行保存以备查。

  七、关于签字盖章

  13、审查合格后,审查机构应当在全套施工图(包括须经审查的设计变更文件)的每一张图纸上按规定盖章。

  附件一:《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书》参考式样

  附件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表

地 区
代 码
河南省
16

北京市
01
湖北省
17

天津市
02
湖南省
18

河北省
03
广东省
19

山西省
04
广西区
20

内蒙古
05
海南省
21

辽宁省
06
四川省
22

吉林省
07
云南省
23

黑龙江
08
贵州省
24

上海市
09
西藏区
25

江苏省
10
陕西省
26

安徽省
11
青海省
27

浙江省
12
甘肃省
28

福建省
13
宁夏区
29

江西省
14
新疆区
30

山东省
15
重庆市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