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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8:12: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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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明确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13〕44号



各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保监会令2013年第6号)、《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保监会令2013年第7号)(以下简称两个《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两个《决定》颁布前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公司,注册资本金不足人民币5000万元的,只能在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二、两个《决定》颁布前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公司,注册资本金不足人民币5000万元,且已经在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分支机构的,可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三、汽车生产、销售、维修和运输等相关汽车企业,为实行代理保险业务专业化经营、投资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经营区域仅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且公司名称应当包含“汽车保险销售”或“汽车保险代理”字样。

  四、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两个《决定》颁布前已经依法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除外。

  五、铁路、旅游、交通运输、银行、邮政等企业为实行代理保险业务专业化经营、投资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可参照本通知第三项规定执行。

  各保监局要严格按照《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继续全面受理和审批保险经纪机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申请,认真做好保险中介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工作,做到及时受理、依法审批、提高效率。

  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保监会

                           2013年5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卢森堡大公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卢森堡大公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卢森堡大公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森堡大公国政府决定互相承认,并自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建立外交关系。

  两国政府宣布其关系将遵守互相遵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的原则。

  卢森堡大公国政府确认,它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卢森堡大公国

       驻苏联大使    驻苏联大使

        刘新权    阿德里恩·梅什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于莫斯科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九江市车辆临时占道停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发[2005]56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九江市车辆临时占道停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浔阳区、庐山区政府,九江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建设局制订的《九江市车辆临时占道停放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 该《办法》是规范交通秩序、加强城市管理的重要依据。它的实施是贯彻落实市委提出的建设“美丽、富裕、和谐、强盛社会主义新九江”目标的需要,市政府要求辖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努力提高执行力,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好该《办法》,进一步强化城市管理,建设好美丽新九江。

二OO五年九月一日

九江市车辆临时占道停放暂行办法
市公安局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市建设局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区车辆临时占道停放管理,维护停车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8号令)、国务院《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九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等法律规定,结合实施市容环境十项综合整治工程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车辆”是本市城区内的机动车、电动车、自行车,允许进入特定路段的残疾人专用摩托车。
 第三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车辆停放的秩序管理工作;
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人行道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工作;
 市建设局市政管理部门负责车辆有偿占道停放的设施建设及管理工作;
 市建设局市政管理部门所属“市车辆临时占道停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停管中心”)委托浔阳区、庐山区、开发区(以下简称“三区”)所设立的分中心负责车辆临时占道停放的有偿收费工作。
第四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建设局市政管理部门按照保障畅通、合理规划的原则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停车泊位。
“停管中心”负责车辆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施划及有偿占道收费票据的管理、指导工作。
“三区”及所辖街道办(社区)负责将车辆规范停放纳入“三区”街道“门前三包”范围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停车泊位应当设置标志牌和泊位线。未经设置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标志牌或者涂抹更改泊位线。
第六条 车辆占道停放,应当有序停放在停车泊位线内,不得随意斜停、乱停、乱摆。
第七条 在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辆,应当缴纳停车占道费。
第八条 在有偿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辆,应当自行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收费人员不承担看护责任。
第九条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建设局市政管理部门和“三区”及所属街道办(社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管理,确保停车秩序和收费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依照以下方式予以处罚:1、机动车违反禁令标牌、禁止标线指示,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上乱停乱放的,由公安交警部门给予罚款100元、记2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处罚;2、对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上乱停乱放、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机动车,驾驶员不在现场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将车辆拖曳至不妨碍通行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停车场或贴“道路交通违法停车行为处理通知单”,并依法对驾驶员处以罚款150元、记2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处罚;3、对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上乱停乱放的非机动车,由公安交警部门拖离至不影响通行的位置;4、对在人行道内不按规定停放的机动车,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拖离或贴“道路交通违法停车行为处理通知书”,依照《九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给予罚款;5、对在人行道上不按规定停放的非机动车,由车辆管理人员移至就近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并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照《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违反本规定,在停车泊位内停车不缴纳停车占道费的,由市建设局市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 第十一条 收费停车路段必须设有明显标志,并公开收费标准,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 市区临时停车占道收费标准为:
 第十二条 临时停车占道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上缴市财政,用于城市道路和交通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人员工资。
 第十三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建设局市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工作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文明管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建设局。
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