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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宁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

时间:2024-07-22 11:15: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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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宁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宁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1年11月16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废止《南宁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苏联最高苏维埃就裁军问题致各国议会和政府呼吁书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苏联最高苏维埃就裁军问题致各国议会和政府呼吁书的决议

(1960年1月21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60年1月15日苏联最高苏维埃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苏联再一次裁减武装部队120万人的法案,并且就裁军问题向世界各国议会和政府发出了呼吁书。这是苏联继1959年9月18日提出全面彻底裁军的建议之后,为促进普遍裁军而主动采取的又一次重大和平行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热烈欢迎和支持苏联最高苏维埃这一和平倡议,并且相信这一倡议必将对进一步和缓国际紧张局势发生有利影响。
但是,同苏联不懈地争取普遍裁军的努力相反,美国统治集团却始终坚持扩军备战,千方百计地阻挠就裁军问题达成协议。就以最近一个时期来说,美国政府公开宣布了随时恢复核武器试验,把下一财政年度的军事开支继续保持在和平时期的最高水平,加速发展火箭的制造和生产,并且积极扩大海外导弹基地。不仅如此,美国还在加速武装西德和加强已有的各种侵略性军事集团的同时,同日本签订了军事同盟条约,复活日本军国主义。这种情况,正如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所预见的,威胁着远东各国人民的安全和亚洲的和平。这一切彻底暴露了美国统治集团标榜的和平是假的,借和平之名,行备战之实,一切爱好和平的人民必须对此提高警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贯奉行和平政策,为了促进普遍裁军,从不吝惜作出自己可能作出的努力。尽管美国拒绝了朝中方面提出的从朝鲜撤出一切外国军队的合理建议,中国人民志愿军在1958年仍然主动地撤出了朝鲜。尽管美国军队还占领着我国领土台湾,美国的军事基地包围着半个中国,美国的海空军不断侵犯中国的领海和领空,中国从1951年起,仍然连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大量裁减了自己的武装部队。中国的这些巨大努力,赢得了所有爱好和平的国家和人民的同情和支持。
裁军问题是当前维护世界和平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欢迎有关各国就普遍裁军问题迅速达成协议。中国一贯赞成普遍裁军,并且将毫不犹豫地承担起它同意承担的国际义务。但是,必须指出,如果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正式参加和它的代表的签字,有关裁军的国际协议当然不能对中国具有任何约束力。现在,不管帝国主义对裁军的阻挠和破坏,世界人民要求普遍裁军的声势越来越壮大了。中国人民将同苏联和一切爱好和平的国家和人民一道,为实现全面、彻底的裁军,为争取持久和平,进行坚持不懈的奋斗。




劳动部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大检查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大检查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在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进一步加强了劳动法制建设,协调和稳定了企业劳动关系,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由于劳动法制不够完善、政府监控机制不健全等原因,企业的劳动关系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劳动争议案件增
多。在一些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中出现了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如有的企业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克扣职工工资、超时加班加点、忽视劳动安全、甚至侵犯职工人身权利等行为,在少数地区,还引发了突发事件。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非常重视,要求劳动部门加
强劳动监察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这一问题。为了切实保障劳动法规的实施,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决定从1994年3月10日至6月30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劳动用工情况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检查的范围及内容
(一)大检查的范围
城镇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重点是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这次劳动用工大检查,以属地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原则上由基层劳动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监察。具体事权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确定。
(二)大检查的内容
1.企业招(聘)用职工的情况。有无擅自招用农民工、童工,以及在禁忌岗位上招用女工等违法行为。
2.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3.企业的工资水平及发放情况,有无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等侵害职工经济利益的行为。
4.企业遵守国家工时规定情况。职工加班加点、加班工资水平、有无强制加班等情况。
5.企业职工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的情况。
6.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7.有无侵害职工人身权益的违法行为。
8.厂规厂纪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9.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检查的其它事项。
二、大检查的方式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理
劳动用工大检查采取全面检查、抽查和违法案件专查相结合的方式。沿海省市及已成立劳动监察机构的其他地区可全面检查;暂未成立劳动监察机构的地区可抽查或专查,并尽可能对本地区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劳动用工大检查的具体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
部门自行确定。
对劳动用工大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要严肃处理。在处理时,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主要是进行劳动法制教育,帮助企业提高认识,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处罚”,主要是对有严重违法行为又限期不改的的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主要处罚内容是

(一)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案件,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劳动行政部门及其监察机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
(二)对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不具备继续生产和经营的企业,除依法给予劳动行政处罚外,应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对严重违反其它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三、大检查的步骤
(一)宣传发动、组织准备阶段(3月10日起至3月31日)
本阶段要求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第一,加强对大检查工作的领导,努力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这次开展的劳动用工大检查活动,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劳动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级劳动部门要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汇报大检查的有关情况,争取领导的支持和公安、工商
、工会、妇联、共青团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要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进行劳动法制和用工大检查工作的宣传;组织社会法律咨询活动,向企业和职工提供劳动法规、政策的咨询服务,争取广大群众对大检查的理解、支持和参与。第二,各级劳动部门应组成大检查领导小
组,落实检查人员。已成立劳动监察机构的地区,检查工作以监察机构为主,其他有关部门参与配合;暂未成立劳动监察机构的地区,应抽调有关人员成立专门监察小组,保证大检查工作顺利开展。第三,制定劳动用工大检查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大检查的工作步骤和措施。同时,应
尽快建立受理违反劳动法规案件的举报制度。第四,培训人员,部署工作。组织劳动用工大检查人员学习掌握国家及地方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检查工作规程,明确工作任务。
(二)开展检查阶段(4月1日至5月31日)
本阶段要求:按照检查方案,检查人员深入企业,对企业遵守劳动法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时要仔细巡视职工的生产、生活环境,掌握企业遵守劳动法规情况,了解企业管理与企业规章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要限期整改,并及时进行处理。在检查过程中,上级劳动部门应尽
可能派专人到现场指导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经验。
(三)总结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
本阶段要求:在检查阶段结束后,各级劳动部门对本次劳动用工大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对企业劳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处理。对模范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企业给予宣传表彰,对严重违法乱纪、影响较坏的企业向社会曝光。通过本次劳动用工大检查活动
,进一步增强企业和职工的法制观念,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主义劳动法制环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应在总结的基础上写出综合报告,于7月20日前报我部劳动关系与监察司。



199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