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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和鼓励总部经济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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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和鼓励总部经济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和鼓励总部经济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2010〕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四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根据《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决定》(南发〔2010〕2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总部企业,是指根据我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要求,经规定程序认定的总部企业。按有关规定,总部企业分为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

  第二章 资金支持

  第三条 从2010年开始,每年安排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支持和鼓励总部企业持续加快发展,补助总部企业在本市购买、租赁总部自用办公用房,引进高层次人才等方面。奖励或补助资金按财政隶属分担。发展总部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投资促进局另行制定。

  第四条 鼓励新设立的总部企业加快投资。鼓励企业按投资协议完成投资额度,自签订投资协议起三年内,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下同)达到一定额度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及以上的,每个企业给予500—1000万元奖励;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每个企业给予300—500万元奖励;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每个企业给予100—300万元奖励。

  第五条 鼓励现有总部企业在本市扩大投资。每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下同)达到一定额度的,给予资金奖励。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及以上的,每个企业给予100—300万元奖励;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每个企业给予20—10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对本市现有总部企业,予以连续不超过5年的纳税奖励。奖励数额参照该企业上年度纳税实际缴入本市地方库、构成本市一般预算收入部分中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25%核定。综合型总部企业的纳税奖励每个企业不超过500万元,职能型总部企业的纳税奖励每个企业不超过300万元,成长型总部企业的纳税奖励每个企业不超过200万元。新引进的总部企业从产生税收收入达到《南宁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中,同一类型现有总部企业年度纳税额考核标准的次年起享受本政策。期间如国家财政税收分配政策调整造成企业纳税的增减,则按同口径计算增减量。

  第七条 新设立的总部企业,租赁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15%—25%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补助。如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赁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其实际租价的15%—25%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补助。综合型总部企业的租房补助每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职能型总部企业的租房补助每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新设立的总部企业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每平方米200—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综合型总部企业的补助每个企业不超过200万元,职能型总部企业的补助每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分3年支付,每年支付三分之一。
  
  第三章 规划与用地

  第九条 保障总部企业用地。在每年新供用地中,提供一定比例的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按规定程序提供给总部企业,以满足总部企业办公用地(不含配套等其他用地)需求。

  第十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建设若干总部基地,分门别类相对集中安排总部企业用地。在规划企业用地的同时,规划建设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支持鼓励在总部基地或其他具备条件的区域规划建设总部楼宇,为总部企业提供总部办公用房。

  第十一条 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申请单独或联合建设总部楼宇。总部企业单独建设或联合建设总部楼宇的建设项目用地,土地供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并在出让公告中列明规划设计要点及竞买资格条件;总部企业单独建设或联合建设的总部楼宇,自用办公用房的建筑面积应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70%。

  第十二条 多个总部企业需联合竞标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总部楼宇的,各总部企业应当签订联合竞买协议,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确签订《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公开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

  第十三条 总部企业单独建设或联合建设的总部楼宇和购买政府投资建设的总部楼宇物业,已经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未经批准不得出售或转让,不得改变用途。总部企业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总部楼宇物业,不得转租,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四条 定期对购买或租赁政府投资建设总部用房的企业进行评估,依据总部企业的成长性和在本地纳税增长情况对其购买或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面积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用地审批中,在必备申报材料具备、其他前置条件承诺在一定时限内补齐的前提下,先行通过总部企业用地预审。

  第四章 政府服务

  第十六条 为总部企业开通“绿色通道”,比照本市重大招商项目有关规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十七条 总部企业在本市内开展连锁经营,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可凭总部营业执照复印件,直接到经营地工商登记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第十八条 对总部企业高管人员给予优惠政策。对总部企业副职以上(含副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享受全市人才引进的相关优惠政策。在本市工作且居住一年以上的,对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有意向办理本市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办理出国出境证件的,给予优先办理。在教育、医疗等方面为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便利,子女入学的,享受本市城镇居民待遇;需要就医的,享受优质方便的医疗服务。

  第十九条 市人事、外事、公安等部门应当在权限范围内,为在本市的总部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境)申请予以优先办理;为其聘用的外籍一般管理人员及其家属办理一年居留许可、为其聘用的外籍高层管理人员及其家属办理一至五年居留许可等事项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积极支持、统筹安排总部企业、总部基地基础设施建设,为总部企业建设发展提供良好的水、电、气等公共服务。

  第二十一条 总部企业在建设期内,按规定由本市收取并支配使用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在本市权限范围内能免则免,不能免的按最低限额收取。配合做好通关协调服务工作,为总部企业及其下属企业货物进出关和开展服务贸易提供便利。
  
  第五章 管理与调整

  第二十二条 总部企业可申请享受本市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本规定的扶持政策和其他同类型的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企业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优惠政策,选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更改。

  第二十三条 总部企业应按要求向统计部门报送本企业总部情况统计资料。

  第二十四条 总部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财政补助或奖励的,撤销其补助和奖励,责令退回补助和奖励所得,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列优惠扶持政策具体执行办法由市投资促进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各县、城区、开发区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或区域发展总部经济的优惠扶持政策。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佳木斯市煤炭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佳政办发[200]77号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煤炭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佳木斯市煤炭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九月二十七日


佳木斯市煤炭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煤炭市场管理,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管理办法》以及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煤炭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所辖范围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国有、集体、股份制、私营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市煤炭市场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市煤炭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煤管办)。负责本市煤炭经营资格的初步审核和煤炭市场经营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并指导各县(市)区煤管办业务工作。
  第四条 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须经市煤 管办进行经营资格初审后,报省煤管办审批。
  第五条 设立煤炭批发经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
  (二)有固定办公、经营场所;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相应的储煤场地不得少于3000平方米,并配备有相应的装卸、转载设备和环保设施,有固定的发煤站台;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的15吨以上地中衡。具备煤质检验(灰、水、挥发份、发热量)基本手段,计量和检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五)符合国家和省政府及本辖区内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煤炭零售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
  (二)有与销售相适应的封闭储煤场地2000平方米以上和装卸设备;
  (三)有符合标准计量的地中衡和质量检验(灰、发热量)仪器设备和相应的计量、质检人员,有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年检证明;
  (四)符合区域内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型煤加工、经营销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设备,储煤场地在2000平方米以上,出售加工后的型煤产品;
  (三)有符合标准的计量衡器,能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煤质检验报告;
  (四)符合区域内合理布局的要求;
  (五)产品符合标准,符合环保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进入交易市场经营业户应具备的条件
  (一)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上;
  (二)所进交易市场出具的证明;
  (三)租用交易市场场地合同;
  (四)原工作单位证明信及个人身份证件。
  第九条 远郊便民经营网点应具备的条件
  (一)注册资金在5万元以上;
  (二)经营场地在1500平方米以上;
  (三)有市技术监督局确定的标准计量器具;
  (四)有围墙和伞布等防尘设施;
  (五)符合便民布局要求。
  第十条 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企业,须向市煤管办提交下列资料
  (一)由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二)注册资金证明;
  (三)固定办公地点和储煤场地使用证明及地区域煤场位置平面图;
  (四)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仪器合格的使用证明,人员上岗合格证件;
  (五)必要的生产(型煤)设施使用证明;
  (六)环保要求证明;
  (七)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煤炭经营企业由市煤管办进行初审,经省煤管办审查批准,发给全国统一印制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进入交易市场经营的业户由市煤管办审批煤炭经营资格。远郊便民经营网点,由郊区煤管办初审,市煤管办审批。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申请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市政府按照方便居民、合理布局的要求,设立六个煤炭交易市场。分别是"东风市场(设在第三燃料公司)、前进市场(设在第五燃料公司)、永红市场(设在第二燃料公司)、佳西市场(设在第四燃料公司)、莲江口市场(设在第六燃料公司)、郊区市场。凡是不具备独立经营资格的煤炭经营者,必须进场经营。
  第十四条 煤炭交易市场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服务的宗旨,遵守公开交易、平等竞争的原则,不断完善交易市场的场地、检斤、验质、装卸、价格指导、中介、结算、咨询、信息等服务功能,实行有偿服务,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煤炭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依照合同法规定,由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依法承担合同规定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自用购煤运煤,须向市煤管办申请备案,提供全年实际需求量、购煤合同、购自煤矿、承运部门、运输合同等资料,严禁多购转销。
  第十七条 凡从事煤炭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运输部门颁发的营运证到市煤管办理煤炭准运证后,方可承运煤炭业务。
  第十八条 除国家有指导性价格规定外,煤炭交易价格应随行就市、按质论价、同质同价,由买卖双方自行商定。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煤炭的销售价格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禁止下列经营行为
  (一)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和营业执照擅自经营;
  (二)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欺诈手段;
  (三)垄断经营,欺行霸市;
  (四)使用未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的计量衡器;
  (五)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的规定,哄抬煤价或者低价倾销;
  (六)违反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偷逃税款;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市煤管办有权向煤炭经营企业或者煤炭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应当提供资料,接受检查。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煤管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家经贸委《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批准,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照煤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销售自己生产的煤炭产品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依照煤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责定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煤炭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伪造煤炭经营资格证书或以买卖、出租、转借等任何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由市煤管办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取消煤炭经营资格。
  (五)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无煤炭经营证的企业煤炭产品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取消煤炭经营资格。
  第二十二条 煤管办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煤管办负责应用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凉府办发〔2003〕51 号



州政府办公室各科室及机关服务中心,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州政府救灾办公室,州无线电管理处,州二幼: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已经州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月十七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

  总则
  一、为了推进办公室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服务水平,实现廉洁高效服务,特制定本规则。
  二、 办公室是州政府的综合办事机构,具体职能是:
  (一)负责州政府日常文书的处理;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指示,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转达和督办落实。
  (二)围绕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的工作部署,收集信息,反映情况,综合调研;承担州政府文件、文稿的起草、修改和校核工作;负责州政府文件的印制、分发、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州政府各种会议事务工作和州政府领导同志参加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负责州政府有关接待工作。
  (四)协助州政府领导开展全州政府系统政务公开,负责州政府办公室系统政务公开。
  (五)负责州政府领导办公和住地的安全保卫,州政府机关大院、生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部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
  (六)管理州政府机关房产、绿化、水电和其他固定资产以及经费预算、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基建计划及实施等工作。
  (七)管理州政府机关计划生育、户口,牵头负责州政府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和州政府办公室系统党的建设工作。
  (八)负责供给关系在州政府办公室的州老领导和州政府办公室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做好机关行政管理工作。
  (九)管理州政府督办室、州政府研究室、州政府救灾办公室、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州无线电管理处,归口管理州级机关第二幼儿园。
  (十)完成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要坚持讲政治、讲团结、讲大局,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的决策和政策措施、工作部署、指示,确保政令畅通;以服务为宗旨,增强服务意识,紧紧围绕州委、州政府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搞好审核把关、跟踪调研、督办落实和协调服务工作,不断提高“三个服务”水平;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坚持理论学习,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素质,不断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坚持依法行政,行政为民,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忠于职守,无私奉献;坚持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关心群众意愿;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筑牢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廉洁行政。
  办公室领导、内设机构及科室领导工作职责
  一、办公室在州政府领导下,实行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负责制。秘书长负责州政府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办公室工作;办公室主任主持办公室全面工作;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办公室主任召集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会及有关专题会议,完成州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协助办公室主任工作,并按分工协助州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某一方面的工作,负责处理办公室分管工作,完成州政府领导、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办公室机关党委在办公室党组及州委直属工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安排办公室中心组学习。
  四、办公室纪检组长在州纪委和办公室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办公室机关及管理单位、归口管理单位的党风、党纪、廉政建设教育、违纪案件的查处及有关人事、财务、事务监督等工作,完成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办公室调研员协助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负责某些单项工作;助理调研员协助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某些单项工作。调研员及助理调研员兼任办公室其他职务的,主要负责其兼任职务范围内的工作。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并办理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各内设机构、各科室和机关服务中心在办公室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主任、科长负责制,负责本单位行政管理、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完成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州级机关第二幼儿园在办公室领导下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管理工作。
考核、值班和请销假制度
  一、实行分级管理和目标考核制度。各科室都要实行分级管理,凡属自己责权范围内的工作,自己负责处理,矛盾不能上交。科室出现违纪和渎职行为,追究分管领导责任。每年的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奖必须奖勤罚懒,年终科长主持分等评定到人,平时工作情况由科长考核、记载。副县级以上干部由秘书长考核;科长、副科长由办公室主任和分管领导共同考核,其余人员由分管领导和科长共同考核。
  二、实行节假日办公室领导值班制度。双休日外的法定节假日和发生重大情况期间,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应轮流值班,负责处理有关事项。为了不影响日常工作,除特殊情况外,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一般不要与对口服务的州长、副州长同时分头外出;办公室必须保证每天都有一位副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值班。各位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对于非自己对口服务的州长、副州长或其他领导同志交办的工作任务,也应主动积极地办理。
  三、请销假制度。例行休假、请假或出差,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须经秘书长同意并报分管州长备案;办公室副主任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并报秘书长备案,调研员、助理调研员须经所协助的办公室领导同意,兼任办公室其他职务的,须经分管其兼任职务的办公室领导同意,科长须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报办公室主任备案,其余人员须经科长同意。办公室所有人员,被批准休假、请假的,在执行前及结束后当日,应告知人事保卫科。被批准出差的,在执行前和结束后的当日应向批准领导销假,同时告知综合秘书科。
行政工作会议制度
  一、秘书长主任会议
  由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决定,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外出期间,委托在家主持工作的副秘书长主持召开,原则上每两月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纪检组长参加,督办室主任、研究室主任列席。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确定其他副县级以上干部和有关科长(主任)列席。议题由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确定。议题范围:传达州委、州政府的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讨论向州委、州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讨论决定州政府办公室的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工作部署和工作制度;通报交流近期工作情况;讨论办公室年度经费预、决算、重大经费支出等;讨论审定其他需提交本会议审定的事项。会议由综合秘书科负责会务和会议记录工作,并按会议要求形成会议纪要。
  二、科长会议。由办公室主任主持或主任委托其他领导主持。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出席人员:各科室正副科长。会议内容:传达、贯彻州委、州政府的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组织理论、政治、业务学习,学习重要文件、文章、讲话等;各科室通报交流近期工作;研究布置近期工作任务。会议由综合秘书科负责会务和记录工作。
  三、干部职工大会。主要内容: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重要决定、决议和重要会议精神;组织理论、政治、业务学习,学习重要文件、文章和讲话等;通报国内外重大事件和全州重要政治经济情况;总结州政府办公室全年工作或近期工作情况;宣布工作制度,通报人事任免、奖惩、调动等事项;听取干部职工对办公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安排布置办公室下一步的工作。会议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主持,人事保卫科负责会务工作。
  公文审批制度
  一、省委、省政府,省委和省政府各部门,州级各部门和各县市发给州政府的电报,由综合秘书科送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审批后办理。省委、省政府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来电要求直送州长的,按机要规定办理。
  二、中央、国务院、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及刊物,凡规定发至地师级、县团级的,由综合秘书科按规定范围分发。内容涉及重大、紧急问题的文件,请示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后分发。凡需部门办理的文件,由综合秘书科送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批,送州政府有关领导批示后办理。
  三、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市州来文,由综合秘书科送经办公室主任签批,送州政府有关领导批示后办理。
  四、各县市政府和州级各部门的请示,由综合秘书科送经办公室主任签批后,属具体业务问题的,转有关承办部门答复,需州政府审批的,报分管此项工作的副秘书长、副州长审批;重大问题,经分管副州长审批后,报请州长审定或提请州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各县市政府、州级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工作报告、贯彻上级领导部门重大决策、重要会议、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报告,由综合秘书科根据州政府领导分工分发并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州政府领导阅示。各县市、州级各部门报送的其他文件、简报、材料,由综合秘书科按州政府领导分工分发。
  六、重要信息的处理。重大社会动态及突发事件等重要信息,上班时间由信息技术科按《信息专报》登记并报告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秘书长,下班时间及节假日由值班室报告值班领导和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秘书长。同时,信息技术科应按规定经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秘书长同意后报州长或分管副州长审签后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七、政府文件(包括函)。重大事项、综合性、全局性问题的,由州长或常务副州长审批或签发;关于某一方面工作的,由分管副州长审批,签发;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副州长分管的工作的文件,经有关副州长审查后由主管副州长或常务副州长审批、签发。属于州政府授权以办公室名义对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安排布置工作,转发本级政府各部门公文的文件,由分管副州长或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发;属于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文件,由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签发。州政府各部门以州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类专业会议的纪要、州政府领导的讲话,凡会上已印发的,不再另行印发。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确需印发文件的,在《凉山政务》刊发。凡口头或电话答复等方式可以处理的问题,一律不发文件。已在报刊全文发表的文件,不另行文。州政府、州政府办公室文件,除《凉山政务》、《情况通报》、《议事纪要》外,一般不报道州长、副州长的日常政务活动。
  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一、办公室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严格按照机改后州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办公室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由人事保卫科具体负责管理。管理和归口管理的机构、单位的编制,按州编办的核定数自行管理,接受人事保卫科的指导和监督。办公室负责机关干部及管理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的考察、任免、培养、调配等工作。管理单位和归口单位负责本单位其他干部的管理工作。
  二、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四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办公室科级及其以下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干部的配备,按规定的职数执行。干部任免,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及办公室干部管理权限执行。选拔任用干部的程序是:1.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2.组织考察并征求纪检组长意见;3.办公室党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研究决定;4.按规定进行任前公示;5.拟任副县级以上职务及人事保卫科科长职务的按规定报州委组织部审批;6.领导审签;7.组织谈话。
  三、为适应近期和长远工作的需要,办公室领导班子及科长都要按照省、州委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后备干部队伍,并认真进行教育培养。后备干部的选拔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办公室党组研究决定等程序。后备干部实行动态管理,按规定进行调整和补充。
  四、选调干部,根据本单位编制空缺和工作需要,由用人科室向人事保卫科提出,人事保卫科提交办公室党组研究确定。选调干部方式:1.从企事业单位或高等院校毕业生中录用科级以下干部,须经州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考试择优录取,人事保卫科进行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经办公室党组会研究决定后由州人事局审批同意,试用1年合格后,由人事保卫科办理录用手续;2.从党政机关选调干部,由人事保卫科进行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经办公室党组会研究决定后由州人事局审批同意,借调半年,试用合格,由人事保卫科办理调动手续。干部调离,有关办公室、科室(中心)应向人事保卫科说明人员调出的理由和去向,并由人事保卫科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办公室每年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年度工作考核。干部考核按照个人述职述廉、民主测评、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反馈考核意见等程序进行。办公室领导班子成员、正科长在办公室副科级以上干部会上述职述廉,接受民主测评;管理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自行组织考核。干部考核的书面材料存入本人档案。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选拔任用和职务升降、奖惩、工资晋升的依据。
  六、加强干部培训,提高干部素质。按规定组织办公室干部参加岗位培训、党校学习及有关业务培训,鼓励机关干部职工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和自学。干部培训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培训计划由人事保卫科、办公室机关党委制定并组织实施。
  七、机关干部实行交流制度。干部因工作需要,任同一职务时间较长、需要回避等原因,按规定可定期或不定期在机关内部或其他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进行交流。在同一职务任职满5年应进行交流、任同一职务满10年必须交流。交流包括调任、转任、转换等。
  八、办公室工作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机关工作人员由人事保卫科在其到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于到龄当月按规定办完有关手续,有关领导与本人谈话,按程序报批免去其所任职务。
  九、办公室机关工人调入,由用人科室根据编制空缺和工作需要,提出借调报告,人事保卫科和有关科室对借调人员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报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审定。工人调出,由所在科室提出报告,经人事保卫科审核后,报请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审定。
  学习制度
  一、全体干部职工都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知识、科技知识和岗位必备业务知识。领导干部要提高政治理论素质和决策水平,其他干部职工要提高政治素质、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中心组学习。由秘书长任组长,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参加人员:科长(含主持工作副科长)以上干部参加。实行集中学习研讨与自学相结合,集中学习研讨原则上每月1次,每年不少于12次。中心组成员要积极开展读书自学活动,作好学习笔记,撰写研讨文章。中心组学习由机关党委和人事保卫科负责。
  三、各科室要定期开展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原则上每周星期五下午为学习时间,以科室或党支部、党小组为单位组织学习。机关党委每年以上党课的形式组织一至二次理论研讨会、形势报告会或科技讲座。
调查研究制度
  办公室要针对党的方针、政策和州委、州政府中心工作和重要决策在贯彻执行中亟待解决的问题,针对涉及全州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总结经验,向州政府提出建议。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每年下基层调查研究和检查工作的时间不少于2个月。各科室也要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调研活动。
  财务管理与监督制度
  一、基本原则: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保障工作需要,量入为出,增收节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核、集中管理、加强监督”的财务管理与监督体制。财务科在办公室领导下统一管理财务工作,纪检组长对有关财务和基建项目实施监督,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向办公室报告。办公室物资采购与管理分开,由不同人员执行。
  二、办公室财务支出预算,由财务科根据州财政局下达的年度预算,提出年度预算建议方案,报办公室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核,经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同意后,由财务科执行。如支出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办公室分管财务的领导或财务科与州财政局协调。
  财务科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每季度向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纪检组长报送财务收支情况和财务分析报告,每半年公开1次。
  三、严格执行财务支出审批制度。
  1.行政经费支出。列入预算内的支出,5000元以下由办公室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5000元-10000元经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核后报办公室主任审批,10000元-15000元经分管财务的领导和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15000元以上经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核后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会审定。未列入预算的支出须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秘书长审批。
  2.基本建设支出。基建资金纳入基建财务管理。重大基建项目经费预算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会审定。支出由基建项目负责人签字,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基建项目竣工,与施工单位的财务决算由项目组审核,经办公室分管领导、主任审签后,实施项目决算审计。
  3.专项经费支出。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预算。支出由科室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后,财务科审核报销。
  4.专项接待经费支出。接待科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和审批程序管理、使用专项接待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坚持定点接待原则。专项接待经费开支结算,由接待科和财务科共同执行,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办公室主任、秘书长审批,由财务科审核划拨。
  接待制度
  一、政务接待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按照分级对口、分工负责、统筹安排的原则,切实做好来州的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和省政府领导干部以及各省、市、州政府领导的接待服务工作,做到热情礼貌、周到得体,确保安全。凡属归口州政府的重要接待任务,由秘书长负责统筹协调,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接待科具体编制和执行接待方案,各相关科室按分工承担有关工作。正常接待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或办公室分管领导安排接待科执行。
  二、办公室内部接待范围:省政府办公厅县处级干部及以下人员,各省、市、州办公厅(室)的同志,各县市政府及办公室领导,经办公室领导同意后,由对口分管领导、对口科室和接待科负责安排接待。
  督促检查制度
  办公室领导要亲自抓督查督办工作,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
  一、对全州政府系统督查督办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政务督办和州政府目标管理工作;认真负责地办好人民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积极抓好办复质量和落实工作。
  二、对办公室内督办督查的主要任务是:督促和推动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重大决策及州委、州政府领导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督促和推动秘书长、主任会议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对办公室内各有关具体工作部署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对办公室内有关具体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办公室内部督查督办工作的主体是各位副秘书长、副主任、纪检组长、科长,由人事保卫科、综合秘书科具体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