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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加强矿山提升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23:06: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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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加强矿山提升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加强矿山提升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地下(井工)开采矿山(以下简称矿山)坠罐、跑车等较大以上提升运输事故屡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2011年,全国矿山共发生较大提升运输事故11起,造成50人死亡,呈上升趋势。特别是2012年以来,连续发生了3起矿山提升运输事故,共造成31人死亡、3人重伤,分别是:2月16日,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宏发煤矿斜井发生跑车事故,造成15人死亡、3人重伤;3月15日,山东省济钢集团石门铁矿有限公司竖井发生坠罐事故,造成13人死亡;3月16日,云南省文山州麻栗坡县三堡银矿斜井发生跑车事故,造成3人死亡。

这些坠罐、跑车事故的连续发生,暴露出部分矿山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提升运输设备不符合规定要求。有的矿山安装使用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提升运输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二是提升运输系统的安全防护装置不齐全。有的矿山竖井提升系统未设过卷保护装置,用作升降人员的单绳提升罐笼没有安装防坠器。三是未按要求对提升运输系统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导致设备带病运行。四是提升运输系统的运行安全管理不严格,操作人员违规作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矿山提升运输事故,保障矿山生产安全,现就切实加强矿山提升运输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矿山提升运输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责任。各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提升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提升运输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责任制,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明确职责和分管负责人,严格岗位责任考核,层层落实责任,认真落实“三违”行为处罚与教育规定,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对于有外来承包基建和采掘施工作业单位的矿山,相关矿山企业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外来承包作业单位的统一管理,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确保提升运输设备设施的可控运行,提高矿山企业防范事故和抵御灾害的能力。

二、切实加强对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矿山建设项目的提升运输系统,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等规章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选用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提升运输设备,具备能独立操纵的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两套制动系统,并按照要求装设安全防护装置。新建矿山在设计时应采用更加安全可靠的提升运输设备,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提升运输设备。

三、强化提升运输设备设施的日常检查和检测检验工作。矿山企业要加大提升运输系统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切实消除安全隐患。要加强对提升运输系统尤其是钢丝绳、绳卡、罐道、安全卡等安全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不得带病运行,并将检查和处理情况记录存档。要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对提升绞车、提人容器、防坠器、钢丝绳等提升运输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并确保提升运输设备设施在检测检验报告的有效期内运行。

四、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矿山企业要加强对提升运输系统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建立健全培训档案;矿山提升操作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要通过相关法规标准的宣传和教育培训,提高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规范作业行为,正确应对突发事件,避免事故发生和事态扩大。

五、强化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7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系统安全管理严防坠罐跑车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86号)等要求,针对今年发生的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宏发煤矿“2·16”重大运输事故和山东省济钢集团石门铁矿有限公司“3·15”重大坠罐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组织矿山企业立即开展提升运输系统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工作,督促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责任制,完善提升运输各岗位安全职责和操作规程,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通过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审查等手段,督促矿山企业切实落实提升运输系统安全管理责任,提高提升运输设备设施安全可靠性,坚决防范提升运输系统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0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年度核定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0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年度核定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
现将中央国家机关2000公积金年度(2000年7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年度核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在京单位2000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与单位缴存比例均为8%。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能超过10%,高于规定比例8%的单位缴存部分不得列入成本或使用财政拨款。
2.2000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度核定工作于5月1日开始,各单位到单位公积金账户所在的银行公积金经办网点领取《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总表》和《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填写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印章,于6月20日前送交银行经办网点。
3.各单位要认真核定新公积金年度实际应缴人数和每个职工的应计提基数(为上年度1999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职工个人月均工资额),在此基础上核定出每个职工的月应汇交额和单位月应汇交总额。
各部门房改机构接此通知后,请尽快转发所属在京单位,做好住房公积金年度核定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地呈报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地呈报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国税发〔2001〕137号,以下简称《方案》)精神,现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国税局、地税局)呈报试点方案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根本出发点,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稳妥推进、抓好试点,不搞一刀切。在坚持征管改革总体方向的前提下,允许各级税务机关区别沿海和内地,区别城市和乡村等不同特点,采取适当的方法和途径实现总体目标。
(二)稳妥推进、抓好试点。一个省的国税局、地税局只可各选择一个市(地)进行试点,看不准的也可以先不试点。未经总局同意,各省国税局、地税局不得擅自扩大试点范围。没有开展试点工作的市(地),要保持稳定,努力做好依法治税,从严治队和科技加管理三篇文章。
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和深圳市国税局须按照《方案》精神制定调整方案,本年内调整到位。
二、关于机构设置的具体意见
(一)关于市(地)国税局、地税局所属区局设置问题
按照《方案》中明确的逐步分解、上收税收执法权,尽量减少管理层次的思想,设区的市,为便于集中征管,一般按行政区划设局,名称为××区国家、地方税务局;有条件的可跨区设局,名称为××国家、地方税务局。
(二)关于稽查局的内设机构问题
稽查局的内设机构设置应慎重对待。稽查队伍人员数量增多,队伍庞大,内部管理工作将会显得比较突出。因此,稽查局内设机构的配置,要从有利于管事和管人相结合的要求,从有利于稽查队伍建设出发予以考虑。
市(地)税务局所属稽查局为正科级,较大城市局的稽查局需要下设分局的,必须按《方案》规定,经省局党组研究提出明确划分标准及具体设置意见。可以下设2至3个分局,其级别为股级。县(市)税务局所属稽查局为正股级。凡地市县税务局所属稽查局经省局党组讨论决定并于2000年底前已经高半格设置的,可以保留,但呈报试点方案时必须附党组原始记录。
(三)关于直属机构问题
省、市(地)国税局、地税局依照《方案》进行改革中,要严格控制直属机构设置;因工作需要确需增设内设机构的,要严格按规定权限报批;改革方案中必须明确机构设置职责及人员编制配置意见。
依据《方案》明确的对于大型企业(含大型涉外企业)、跨国公司,可以上收到市地税务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内设的征收机构和管理机构集中征收和管理。按财政预算级次和纳税人性质设立的直属分局必须撤销的要求,试点单位撤销现有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处、科)及其他直属分局;省、地局设置内设的国际税务管理处(科),负责税收协定执行、反避税、情报交换、我国及外国居民跨国收益税收监管等国际税务事项管理及现行涉外税收政策实施;地市局或者省局,设置负责大型企业(含大型涉外企业)、跨国企业税收管理的内设管理科(处);大型企业(含大型涉外企业)、跨国企业税款由内设征收机构集中征收。对上收到市地税务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管理和征收的大型企业(含大型涉外企业)、跨国企业,由总局规定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制定具体标准报总局核准并据此确定。
试点单位现有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改设为内设的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处)。
(四)关于各级国税局内设机构问题
根据国税发〔2000〕162号和178号文件精神,省国税局内设处室为8至10个(包括纪检监察和机关党委),副省级市国税局的内设机构不超过9个,市国税局内设机构为6至8个;县(市)、区国税局内设机构不超过5个,上述规定均应严格执行。推行《方案》的试点单位,根据征管改革的需要,可以在上述两个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增加2至3个内设机构,不得突破;特大城市的区局内设机构数确因工作需要须超过上述规定的,需报总局单独审批。
各级国税局内设机构的级别要和同级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相一致。
各级地税局内设机构数和级别,应遵照本省有关部门的规定。
(五)关于撤销城区税务分局和税务所问题
各试点单位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和实际征管需要,对于撤销城区税务分局和税务所问题,应慎重研究。凡撤销机构的,其人员及工作职责的归属必须在三定方案中明确,避免征管职能不到位,加剧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等情况的发生。
三、审批办法
各省国税局上报的试点方案,要包括:1.指导思想,2.实施步骤,3.新设、撤销、合并机构的原因,4.职能调整与界定,5.编制的界定及撤销机构后的人员安排去向。以上内容比照机构改革中各单位的三定方案的形式撰写,并附试点改革前后机构对比示意图等内容,经省局党组讨论后报总局。
各省地税局的试点方案,按照上述要求需报请总局批准;涉及机构、人员调整意见的须按当地规定逐级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