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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17:34: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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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培训管理部门、有关培训单位:
近年来,我省各类人员出国(境)培训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在建设人才高地、加强干部队伍能力建设、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加强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保证出国(境)培训质量,现将《福建省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事厅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境)
培训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培养干部队伍的世界眼光和应对国际竞争能力,加强出国(境)培训管理,保证出国(境)培训质量,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和我省的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项目管理
第二条 出国(境)培训,是指从国内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选派各类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采取多种形式,出国(境)学习培训。
第三条 福建省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为省引智办)为全省出国(境)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各类出国(境)培训实行项目计划管理。
第四条 各设区市、省直厅级行政机关出国(境)培训管理机构要紧密围绕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项目库,编制年度培训计划,填写《项目申请表》,于每年第三季度报省引智办,由省引智办商省委组织部、省外办筛选及综合平衡后,确定下年度培训项目计划上报省政府并申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
第五条 项目的筛选依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控制总量、突出重点、简化结构、保证质量、规范管理、狠抓成果的指导原则,根据需要适时调整培训专业结构和所去国家的布局,避免集中于少数国家和地区。
第六条 省引智办根据国家外专局的立项批复,下达立项通知。各设区市、省直各单位出国(境)培训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执行单位落实培训计划。

第二章 项目执行
第七条 培训项目必须在批准年度的12月24日前执行完毕。凡未能在此时间内完成培训任务并回国的,原则上该项目应予以撤销。
第八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按要求向省引智办报送项目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团组,省引智办在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向省外办出具审核同意函。经省外办审批同意、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审核类团组,由省外国专家局(省引智办)代行审核并出具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境)培训审核件》。
第九条 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国(境)培训团组和人员,不予出具审核同意件,不另行通知更换人员,批件下达后不再更改。

第三章 人选条件
第十条 严格遵循德才兼备、按需派遣、学以致用、宁缺毋滥的选派方针,选拔热爱祖国、品行端正、廉洁守法、专业对口、求知欲强、爱岗敬业、身体健康和外语合格的人员出国(境)培训。
第十一条 出国(境)培训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三年以上工作经验,年龄在50岁以下,个别有特殊需要的(如担任团长)或厅级干部,经派遣单位专函说明,其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超过55岁。在报送材料时,50岁以上人员需附健康体检表及所在单位健康担保函。
第十二条 45岁以下的短期出国(境)培训人员必须参加全国出国(境)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BFT)并取得合格证书。高等院校外语专科以上毕业生、曾在国外连续独立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者、经国家统一外语考试合格者可免于BFT考试。
第十三条 培训团组人员必须与培训主题相关,除省政府认定的服务机构(省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福光基金会、富闽基金会)外,任何单位不得跨部门、跨地区组团。

第四章 培训渠道及费用
第十四条 国(境)外培训渠道必须是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定的渠道。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和财政部有关出国(境)培训经费的规定,预算出国(境)培训费用,严禁培训班高额收费盈利。各组团单位在向省引智办报送材料时需提交关于费用的简要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说明包括:国内人均办理手续费用;国内预培训人均费用;国内段旅费及住宿费人均费用;国(境)外人均费用。
第十六条 不得超标准收费及挪用、克扣、私分或变相私分培训费用。不得超标准发放个人零用金。对违规者,将交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取消组团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审批类培训项目,按国家外专局有关规定执行。但在组团通知时,应注明国家外专局资助比例。

第五章 培训日程和团组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单位及培训渠道应确保培训质量,按主题设计课程,并预先报省引智办审核。在外授课时间不得低于全程时间的三分之一,其余工作日时间应尽量安排与培训主题相关的学习考察,培训地点要相对固定。
第十九条 严禁在工作日安排游览活动。对假借培训名义公费出国(境)旅游的,将追究项目执行单位及团组负责人责任,并暂停项目单位的组团资格。
第二十条 出国(境)培训前,必须组织国内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三天。内容包括:外事纪律教育和国家安全教育;进行必要的业务教育并熟悉与培训主题相关的知识,使国内外培训紧密衔接;了解所去国或地区情况;组织分工及行程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赴外培训团组的组织领导,按有关规定培训团组在外期间应成立临时党支部,临时党支部的支部委员会成员由组团单位的党组织指定,党支部书记一般由中共党员团长担任,临时党支部在培训团组中起核心领导作用以确保培训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二十二条 赴外培训团组回国后,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由组团单位负责及时收回培训人员的护照,并按时上交有关外事部门。


第六章 培训成果
第二十三条 出国(境)培训团组应在回国后一个月内向省引智办提交培训总结报告5份,并附有关培训的影像材料2套,同时提交对培训渠道的评估表1份。团组学员应在回国后15天内向所在单位递交个人学习小结。
第二十四条 省引智办指定专人负责成果总结,跟踪和推广工作。每年年末汇编培训总结报告,上报国家外专局及省政府。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财务总监委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财务总监委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发〔2008〕144号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财务总监委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淮安市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财务总监委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强对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的财务管理与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2〕70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由市政府委托市财政局派驻各代表政府对城建项目实行市场化运作的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履行资产与财务监督职责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 财务总监的任职条件是:自觉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并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扎实的企业财务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岗位工作。
第四条 财务总监的工作职责是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的国有资产营运和财务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包括事前、事中、事后),协助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具体包括:
(一)根据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监督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的日常财务活动;
(二)参与制定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审核其财务报表、报告,确保财务信息能真实披露;
(三)审核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编制的预、决算方案、财务收支计划、费用开支计划、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信贷计划、资金筹集和使用计划,并监督其执行;
(四)审核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市场化经营重点城建项目概预决算方案,监督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对项目预算的执行,并协助财政、审计部门做好项目概、预、决算审查审计工作;
(五)参与市场化运作资产工作,尤其是要参与政府注入投资公司的土地资产的运作过程,做好资产运作中涉及到政府、财政、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六)列席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参与讨论有关重大决策事项;
(七)对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产权变动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八)及时发现和制止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经营行为,并向其董事会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委派机关报告;
(九)与董事长或总经理联签相关事项;(十)委派机关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财务总监实行联签工作方式。联签即是指必须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和派驻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的财务总监共同审核及签署书面意见,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才能按照有关规定报批或执行国有资产变动、大额资金流动,才能实施资产市场化运作方案。财务总监与董事长或总经理联签的国有资产变动包括:
(一)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及其全资、控股企业的改制、兼并、破产、解散、关闭、资产(产权、股权)转让;
(二)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及其全资、控股企业对外投资;
(三)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及其全资、控股企业的发行债券方案;
(四)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及其全资、控股企业对外贷款担保业务。
财务总监与董事长或总经理联签的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大额资金流动包括:
(一)较大数额的资金、现金调拨和支付,具体的联签金额标准,由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董事会和财务总监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商定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的对外举债。财务总监与董事长、总经理联签的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资产市场化运作方案包括:一是利用政府注入资产进行融资方案;二是政府注入资产市场化运作变现方案。为确保联签工作的顺利实施,以维护联签制度的严肃性,凡属工作制度规定联签范围的有关事项,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应送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联签。对违反规定逃避、抵制联签工作的,将依照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财务总监必须按规定对送签的有关文件进行认真审查,并及时签出;对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符合法律、法规的决策,不得无理拒签;对联签内容认为依据不足的事项,要作出书面说明,并请董事长、总经理责成有关部门迅速补齐有关依据,再行联签;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的事项应先行劝阻,在劝阻无效时方可予以拒签。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董事长、总经理认为财务总监拒签的理由不充分,或基于某些原因需将其决定付诸实施的,财务总监应及时向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 财务总监实行报告工作制度。报告包括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专题报告。定期报告分为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在季度终了后20天内,由财务总监向市财政局提交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的评价报告;年度报告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由财务总监向市财政局提交如下报告:
(一)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总监审核报告;
(三)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的资产营运、国有资产变动及保值增值情况报告;
(四)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重大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
(五)其他履行职责的情况。重大事项专题报告分为事前报告和事后报告。
事前报告为财务总监对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发生的以下重大事项事先提出审核意见,并向市财政局报告:
(一)本规定第四条1—5项的所列事项中的重大活动及非日常性工作;
(二)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单项超过净资产10%或500万元以上的投资;
(三)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单项超过净资产10%或500万元以上的对外担保;
(四)对全资、控股企业以外提供贷款担保和资产抵押;
(五)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及其全资、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股权转让。
事后报告为财务总监对下列事项必须在事后5天内向市财政局报告:
(一)董事、经理、会计人员在经营过程中重大违反财经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行为;
(二)市财政局要求报告以及财务总监在实际工作中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受市政府委托,市财政局负责财务总监的委派和管理工作。财务总监对委派机关负责。在被委派期间,财务总监享受被委派单位副总经理职级,人事工资关系、奖金、福利等在市财政局,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局负责。市财政局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定期沟通情况,了解信息,协调相关事宜,每年对委派的财务总监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财务总监继任、奖惩的依据。财务总监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过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但必须交流到其他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任职。财务总监的委派坚持必要的回避制度,所委派的人员不得到曾经工作过的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和有其直系亲属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任职。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发生与其职务不相称的行为,一经查实即予免职,并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应协助财务总监履行职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积极配合财务总监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珠海市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珠海市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已经二000年九月二十二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OO一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方璇
二OO一年一月十六日

                        

珠海市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管理,规范商品住宅配套设施建设,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单位在本市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上所进行的所有商品住宅(含商住综合楼)建设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是指建设工程各专业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以及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对商品住宅完成的建设指标进行竣工验收,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综合检验的过程。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全市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的具体实施。
  规划、建设(含市政、园林绿化、环卫、路灯)、建筑工程质量、供电、供水、供气、消防、电信、邮政、有线电视、环保、人防等管理部门应做好单项验收工作,积极配合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由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专家库。验收时从专家库随机抽样确定有关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竣工综合验收。
  第六条 商品住宅竣工后必须经综合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必须将综合验收合格作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必备条件在商品房屋销(预)售合同中予以注明,并在交付使用时向购房者出示《珠海市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建设单位在各新闻媒体发布的商品房屋销(预)售广告,必须标注“珠海市消费者委员会忠告购房者:新建商品住宅必须通过竣工综合验收方可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字样。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时,由市房地产登记交易管理部门按所申请预售面积的15%扣减准售面积,并在预售许可证上予以注明。预售扣减面积必须在该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售。
  第八条 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实行预登记制度及《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管理手册》制度。
  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商品住宅第一栋房屋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预登记,领取《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管理手册》。
  第九条 用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可申请分期竣工综合验收。申请分期竣工综合验收的,建设单位须在办理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预登记时提交分期建设的图纸及文件。
  第十条 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除经批准停建、缓建的项目外,各项工程均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全部建成并符合各有关专业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
  (二)规划、建设(含市政、园林绿化、环卫、路灯)、供电、供水、供气、消防、电信、邮政、有线电视、环保、人防等各专业管理部门已在《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管理手册》有关栏目加具单项验收合格评定意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已加具建筑工程竣工质量备案意见;
  (三)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有的施工机具、构件、建筑垃圾已全部清除;
  (四)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不存在违章建筑及应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管线;
  (五)建设单位已按照规定缴纳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移交用于公共服务的管理用房及公共用房;
  (六)各项批准文件及竣工图纸、资料齐全。
  第十一条 分期竣工综合验收的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验收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已经各专业管理部门单项验收合格;
  (二)验收范围内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建筑垃圾已全部清除;
  (三)验收范围内配套建设的供电、供水、供气、消防、电信、邮政、有线电视、道路、排污以及园林绿化等各项公共设施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并落实了维护措施;
  (四)建设单位已按照规定缴纳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移交用于公共服务的管理用房及公共用房;
  (五)各项批准文件及竣工图纸、资料齐全。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建设单位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综合验收申请报告;
  (二)立项批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四)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六)建设工程监理报告;
  (七)《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管理手册》;
  (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十三条 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各专业管理部门提出单项验收申请。各专业管理部门自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单项验收申请及所需资料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单项验收。评定合格的在《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管理手册》的相关栏目加具单项验收评定意见,不合格的责成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二)单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资料;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报告及所需资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专家组进行竣工综合验收;
  (四)验收专家组通过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察看现场,对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完成的各项工程建设指标进行综合评审,提出综合验收评定意见;
  (五)评定合格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珠海市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评定不合格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十四条 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可将该项目移交物业管理单位管理。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必须按《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规定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各专业管理部门及综合验收专家组有关工作人员必须恪守职业道德及工作纪律,客观、公正、高效地做好验收工作,严禁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行为,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进行销售的,市房地产登记交易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屋预购登记、确权及《房地产权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其已预售的商品住宅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未售房屋不得继续销售。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将未经综合验收或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并已收取物业管理费用的,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已收取的物业管理费用,并根据物价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造成购房者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规划、建设、消防、物价等行政管理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区)的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本市过去颁发的有关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