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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培养办法

时间:2024-07-22 21:09: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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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培养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培养办法》已经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理市长 章振国
                         二000年八月三十一日
        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培养办法



  第一条 按照《昆明市科学技术发展六年规划(2000-2005年)》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队伍建设工作,全面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根据中央、省的部署,从昆明实际出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队伍建设必须坚持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按照德才兼备、突出重点、平等竞争、动态管理的原则;以产业界为重点,多渠道、多形式选拔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特别是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技术领域人才。


  第三条 到2005年,根据昆明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选拔、培养市级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下同)200名,其中带头人约占30%,后备人选约占70%。


  第四条 昆明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领域;从事学术,技术工作并做出显著成绩的优秀中青年人才,均可作为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的选拔对象。


  第五条 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引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培引办)设在市科委,负责日常工作。市培引办主任由市科委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劳动局、市社科院等部门的分管领导兼任。


  第六条 市培引办负责组建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下设若干专业评议组。专业评议组负责提出初选人选,再由评审委员会对初选人员进行评审。


  第七条 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队伍由带头人和后备人选两部分组成。
  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领域从事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推广和管理等工作成绩显著,在本行业或技术领域有权威性,且在本单位和本行业已经发挥着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作用的,经选拔评审后确。定为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领域从事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推广和管理等工作成绩明显,具有培养潜力和发展前途,有可能在较短时间内培养成为我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经选拔评审后确定为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第八条 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身体健康;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并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特殊行业、专业或贡献特别突出者不受此限);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研究开发、技术创新能力强,专业技术工作经验丰富;熟悉本专业的发展动向,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和电脑应用能力。


  第九条 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推广、管理等方面,特别是在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贡献突出,成绩显著;
  (二)公开发表过有一定影响的专著,或在国内、省内,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有一定影响的专业论文,或主持过国家、省、市重大工程、项目和课题,且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全市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在省内同行中有一定知名度;
  (三)近年来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含科技进步奖、星火奖)、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昆明市科学技术(含科技进步)二等奖,昆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奖励;或昆明市科学技术(含科技进步)三等奖两项、昆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两项以上的奖励。


  第十条 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岁,身体健康;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并受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特殊行业、专业或贡献特别突出者不受此限);专业基础较扎实,有较强的研究开发、技术创新能力,较熟悉本专业的发展动向,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具有培养潜力和发展前途,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和电脑应用能力。


  第十一条 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推广、管理等方面,特别是在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贡献较大,成绩明显;
  (二)在国内或省内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专业论文,或承担、参加过国家、省、市重大工程、项目和课题,且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市内同行中有一定声誉;
  (三)近年来获得国家、省部级、昆明市科学技术(含科技进步)奖,云南省;昆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奖励,


  第十二条 已被授予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如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评审确定为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或后备人选时应予优先。


  第十三条 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的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组织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通过公开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择优确定产生。其选拔程序如下:
  (一)组织推荐:由各县(市)区,市属各部,委、办、局,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
  (二)自荐:凡符合选拔条件的个人,也可以直接向市培引办申报;
  (三)申报人员应填写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推荐表或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推荐表(一式六份);
  (四)由市培引办对申报人员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候选人;
  (五)由各专业评议组分别对候选人进行评议,提出带头人和后备人选的初选名单及评议意见;
  (六)由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议组提出的人选进行评审;
  (七)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到会,评审委员会会议和表决结果方有效;
  (八)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审表决,获得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的赞成票者视为通过。将通过人选及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核,提出带头人和后备人选名单,报市政府审批确认。


  第十四条 被确认的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由市政府颁发《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证书》或《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证书》。


  第十五条 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原则上每年选拔一次。


  第十六条 市培引办建立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综合信息数据库,所在单位建立个人业务档案,全面记录反映他们的工作岗位、职务、专业技术评聘、奖惩、工作业绩等情况。


  第十七条 对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实行动态管理,培养和管理周期为5年。每年度由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进行考核;连续两年考核结果达不到要求的,报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不再列入培养计划和享受有关待遇;培养和管理期满,或者后备人选在培养期内申报带头人资格时,由市引培办组织有关专家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其业绩作出评价;对后备人选的考核情况作为选拔带头人的依据。


  第十八条 高度重视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的选拔、培养工作。努力改善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尽可能为他们提供较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充分发挥其在本行业、本单位的骨干带头作用。
  (一)坚持在重点工程和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工程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实践中培养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支持他们主持、承担或参加国家、省、市和产业部门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技术创新、应用和推广的重大项目以及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实施工作;凡向市有关部门申报的项目,要优先立项;
  (二)积极支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技术交流和业务深造活动。根据工作需要和培养目标,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组织安排其在国内外进行合作研究、学术交流、研修和考察;
  (三)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应专心致志于学科和技术领域的专业工作,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水平,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所在单位应匹配资金,协同培养经费,重点支持他们进行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技术创新等工作;
  (四)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后备人选在申报高级技术职务时,应予优先;
  (五)每两年由政府出资安排一次身体检查。带头人享受医疗速诊待遇,后备人选享受门诊速诊待遇;
  (六)享受津贴:带头人每人每月1000元,后备人选每人每月200元,从市政府审批确认的下月起发给。


  第十九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根据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等重点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引进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领导小组审核,市政府确认后,不再享有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或后备人选资格和待遇:
  (一)已退休;
  (二)已调离昆明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三)培养和管理期满;
  (四)被取消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或后备人选资格。


  第二十一条 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培养经费采取市财政每年安排专款、国内外团体、单位和个人捐赠等办法筹集。用于带头人、后备人选的津贴和必要的选拔培养工作经费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昆政发(1997)68号文同时废止。

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检查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检查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0号)下发后,在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和整顿证券期货市场工作小组的指导和督促下,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开展了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
票交易的工作。目前,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的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活动已经终止,清理整顿工作已告一段落;少数尚未终止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活动的地区,清理整顿工作正在积极、稳妥地推进之中,有望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为做好有关扫尾工作,全面完成清理整顿任务,现就检查
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在辖区内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活动全部终止后,适时组织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二、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经过检查验收,认为本地区清理整顿工作达到了本通知规定的标准的,可以书面方式申请中国证监会组织检查验收;认为尚未达到本通知规定标准的,应认真、及时地按照国办发〔1998〕10号文件的要求和本通知规定的标准进行纠正。
三、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申请,中国证监会将会同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和整顿证券期货市场工作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的,具备条件的非法股票交易场所可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改建为证
券营业部;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进行纠正。
四、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的清理整顿工作达到以下标准的,在检查验收时认定为合格:
(一)辖区内的挂牌企业(包括在本辖区内交易场所挂牌的企业和在外地交易场所挂牌但在本辖区内注册的企业)已全部摘牌。
(二)已摘牌企业的股票已基本得到妥善处理,少数还未处理的,应有切实可行的处理方案,并已经开始操作;所有摘牌公司的股票,已在合法的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托管。
(三)非法股票交易中介业务已全部停止,用于非法股票交易的股东帐户和资金帐户已全部清理,投资者的交易保证金已全部清退。
(四)辖区内的非法股票交易场所已全部关闭,但有其他尚待清理的业务的非法股票交易场所除外。
(五)辖区内挂牌企业的投资者情绪稳定,不存在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有关的社会隐患。
五、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组织的检查验收工作,应在1999年6月30日前完成。
六、检查验收是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工作的最后阶段,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认真细致地做好这项工作,切实防止走过场,以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全面顺利地完成。



1998年12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伊拉克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1年5月8日 生效日期1981年9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称中方)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以下称伊方),为加强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和扩大双方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在双方有效的法律范围内,根据双方经济建设的需要,在各个经济领域内,特别是在下列领域内进行合作:
  一、道路、桥梁和铁路。
  二、住房和公共建筑。
  三、农业、水利和发展牲畜、渔业资源。
  四、医疗卫生方面。
  五、工业,包括生产资料工业、消费品工业和电力工业。
  六、石油、化工和矿产工业。
  七、双方感兴趣的和将来双方同意的其他任何领域。

  第二条 双方同意第一条提到的合作,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交换资料。
  二、互相为对方培训技术人员。
  三、交换专家、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
  四、实施项目,其中包括联合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形式实施。

  第三条 双方合作项目的具体事宜,将通过两国的有关机构、企业或公司间签订的合同和协议商定。

  第四条 为加快双方商定项目的实施,双方同意给两方的船只在对方停泊和装卸予以方便,并给在对方执行项目的人员予以方便。

  第五条 商定的合作项目所产生的费用,将根据两国政府的有效法律和制度,以双方商定的任何一种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清偿。

  第六条 为执行本协定的条款,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派往对方国家的人员,应遵守当地的现行法律和规章。

  第七条 凡属本协定范围内提供的资料和设备,如未获得提供国专门当局的书面认可,不得转让给第三国。

  第八条
  一、为规划和协调两国间经济技术方面的合作事宜,成立两国经济技术合作常设联合委员会,每方的主席不得低于副部长级。
  二、委员会的任务:
  1.研究扩大和发展两国经济技术合作领域的可能性和途径,并提出必要的建议。
  2.探讨和商定新的项目和执行这些项目的合作途径。
  3.研究并解决两国合作中的问题。
  4.为迅速执行本协定和将来根据本协定签署的协议提供方便。
  三、委员会每年轮流在两国召开会议,在会议前两个月,双方就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作出决定。

  第九条 本协定不妨碍双方签订其他的双边协议。

  第十条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一九七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和与此有关的议定书即行失效。根据伊方表示的良好愿望,伊方根据上述协定和与此有关的议定书的规定,将从一九八四年起,分五年偿还中国向伊拉克提供的贷款的已经使用的部分,每年偿还五分之一。

  第十一条 根据两国政府的宪法程序,在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从两国政府交换批准照会之日起,本协定即行生效。同时还各自任命上述委员会的主席。
  本协定的有效期为十年。在期满前六个月内,如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未书面提出终止本协定的愿望,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
  本协定终止时,双方已商定而未完成的项目,仍按本协定的规定执行,以便双方对这些项目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协定于一九八一年五月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编者注:缔约双方已相互通知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八一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伊拉克共和国政府代表
    对外贸易部部长         住房和建设部部长
     李  强         穆罕默德·法德尔·侯赛因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