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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豆制品送货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31 23:30: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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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豆制品送货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豆制品送货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工商规〔2008〕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豆制品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豆制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豆制品监督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安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豆制品送货单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一日

深圳市豆制品送货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豆制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豆制品监督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安全。根据《深圳市豆制品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豆制品送货单”由市工商局负责设计监制,市食品行业协会负责印制发放。

  第三条 “豆制品送货单”的覆盖品种是以大豆为主要原料,不经过发酵过程制成的非发酵性豆制品,包括豆腐、豆浆、豆腐干、油豆腐、干豆腐、腐竹、油划方、豆腐脑等。

  “豆制品送货单”载明豆制品生产单位、收货单位、市场档位、出厂单号、打单时间、食品名称、单位、规格、数量等内容。

  第四条 凡通过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审核许可,领取了《食品卫生许可证》,取得了豆制品生产资格的豆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纳入“深圳市工商局市场食品准入监管系统”的监管,其出厂的豆制品一律出具“豆制品送货单”,单随货行,单货相符,凭单进入消费、流通领域。

  第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伪造、倒卖“豆制品送货单”。

  无“豆制品送货单”的豆制品,一律不得在本市范围内销售。符合《深圳市豆制品监督管理若干规定》条件的餐饮企业自制的豆制品除外。

  第六条 豆制品生产企业要加强对“豆制品送货单”的管理。票据的领用、出票都必须有专人负责。

  豆制品生产企业要按照豆制品采购单位的实际购买量准确开具“豆制品送货单”,不得漏开、虚开、多开。

  第七条 商场、超市、市场等豆制品销售单位、餐饮经营者、食堂在采购豆制品时应自觉索取“豆制品送货单”,核对有关内容,做到单货相符,亮单经营,并建立购销台账,载明品种、规格、数量、生产单位和日期等内容。

  第八条 豆制品生产企业、商场、超市、市场等豆制品销售单位、餐饮经营者、食堂等违反“豆制品送货单”制度的,由相关监管部门依据《深圳市豆制品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消字[2002]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委(厅)、公安厅(局)、卫生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的工作部署,推动全国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会同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卫生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建立了全国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部际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并于3月21日召开了第一次协调联席会议。会上各部门相互通报了情况,并就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集贸市场专项整治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部门既要深刻认识国务院部署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又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正确处理专项整治工作与促进经济发展的辩证关系,克服畏难、厌战情绪,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把集贸市场专项整治作为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要按照《通知》提出的“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及确定的部门职责分工,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快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协调和联动机制,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要密切配合、联合行动。尤其是在组织对本地的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整治工作中,要统筹考虑,有计划、有组织地协调行动,保证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要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加强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同时,加强信息的沟通和传递,各部门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机构、负责人、联系方式等情况,要相互备案,保持联系。对不属本部门职责管辖范围的案件线索及有关举报、申诉和投诉材料,要及时分流,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全国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部际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重点对河北、辽宁、山东、安徽、浙江、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陕西省等11个地区和20个全国重点整治规范的市场(名单见附件)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分片、分类指导和检查。重点解决集贸市场中的假冒伪劣、偷税漏税、缺斤少两、藏污纳垢、执法壁垒及集贸市场周边地区生产、加工、储藏假冒伪劣产品等问题。各有关省、市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将列入全国重点整顿规范的20个市场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汇总,并商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有关材料于4月30日前上报国家工商总局。
各地也要围绕《通知》中指出的集贸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重点商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明确目标,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整治。专项整治工作一定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扎实开展工作,务求取得实效。要避免形式主义,防止走过场。
三、严格执法,狠抓大案要案。各地要针对确定的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和突出问题,加大执法力度,彻底整治一批危害性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集贸市场。首先,要建立和完善快捷、高效的受理申诉和举报的机制,落实举报奖励制度,扩大案源。其次,要加强对大案要案的指导和督办,依法行政,排除干扰,查处一批影响恶劣、违法性质和后果严重的大案要案,严惩一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分子。第三,要坚决执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触犯刑律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文明执法。对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玩忽职守的,要依法追究领导责任;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打击报复、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等执法腐败行为,要严肃查处;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标本兼治,巩固整治成果。通过阶段性的集中整治,针对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探索集贸市场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目前要着重抓好工商所、派出所、税务所、卫生监督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基层监管部门的工作目标责任制和日常监管机制、市场商品进销台账以及市场开办主体的市场准入条件、管理职责等制度的建设。要求集贸市场主办者、经营者主动将使用的强检计量器具登记造册,申请周期检定及设置公平秤。同时,要注意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好的做法,树立典型,培育一批管理规范、遵纪守法、群众较为满意的市场,以点带面,巩固发展。6月底前,各地向国家工商总局推荐1~2个管理规范,市场秩序良好的典型市场。
五、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工作深入开展。在集贸市场专项整治期间,全国部际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将组织若干联合检查组,分别于5月和8月份,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两次全国性检查。重点检查《通知中确定的全国11个重点地区和全国重点整治规范的20个市场的整治情况,以及规定的十个方面的整治内容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在检查中如发现集贸市场仍存在“偷税漏税的特区、假冒伪劣商品的集散地、藏污纳垢的庇护所、执法部门进不去的‘独立王国’”的问题,即视为不合格,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如问题突出,社会反映强烈的,要责成当地政府关闭该市场,并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各部门也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力量对本地区重点集贸市场的整治工作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工作深入开展,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要及时上报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重大案件,随时请示上报。全国部际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认真研究,及时解决。
附件:1.全国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部际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名单位。
2.全国重点整治规范的20个集贸市场名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安部
卫生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四月九日

附件一

全国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部际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姓名 职务 单位
召集人 杨树德 副局长 国家工商总局
成员 惠鲁生 党组成员 国家工商总局
  母建华 局 长 国家工商总局消保局
  宁望鲁 主 任 国家工商总局整顿办
  滕佳材 副局长 国家工商总局消保局
  姚广海 副局长 国家经贸委贸易市场局
  吴明山 副局长 公安部治安局
  汪建荣 副司长 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
  范 坚 副司长 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
  吴清海 司 长 国家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
  史宇广 助理巡视员 国家药监局市场监督司
联络员 胡剑萍 处 长 国家经贸委贸易市场局
  张晓鹏 副处长 公安部治安局
  张晋京 副处长 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
  刘 杰 副处长 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
  马思宇 处 长 国家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
  崔恩学 处 长 国家药监局市场监督司
  陆万里 副处长 国家工商总局消保局

附件二

全国重点整治规范的20个市场名单

浙江: 绍兴中国轻纺城
  义乌中国小商品城
广东: 佛山南海沥北市场
  广州兴发市场
河北: 石家庄南三条小商品批发市场
  安国市中药材专业市场
山东: 临清市烟店再生轴承市场
  青岛市即墨服装批发市场
河南: 郑州华中食品城
四川: 成都西南食品城
安徽: 铜陵中南建材大市场
湖北: 武汉市西汉正街建材市场
陕西: 西安汽车配件市场
辽宁: 沈阳五爱市场
湖南: 长沙高桥大市场
重庆: 观音桥农贸市场
江苏: 徐州宣武市场
江西: 南昌洪城大市场
云南: 昆明市螺蛳湾日用商品批发市场
甘肃: 兰州东部综合批发市场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州人民政府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阿府发〔2007〕20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委、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十二月七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源的依法管理、科学保护、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充分发挥资源优势,有效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推动我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资源保护、规划、勘探、开发、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管理范围包括:土地、矿产、江河、湿地、森林、草原、自然风景、地质遗迹、珍稀野生动植物等物质性资源和功能性资源。

  第四条 资源管理、保护、规划、勘探、开发和利用的原则:

  (一)生态保护优先、科学利用资源的原则。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在保证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充分挖掘资源利用潜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科学、合理、安全、有序开发,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

  (二)资源有偿使用、民生为本的原则。坚持开发一方资源、发展一方经济、富裕一方百姓,所有资源必须实行有偿使用,着眼于让当地群众长期受益,建立资源开发主体与当地群众利益共享的长效机制;

  (三)资源开发与产业发展有效结合的原则。坚持按规划开发资源,着眼于资源就地转化增值,实现资源开发与经济产业发展有效结合;

  (四)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坚持政策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建立有效的政策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资源的有效保护、科学开发、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全面节约;

  (五)党委政府主导、集体决策、从严管理的原则。坚持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建立职责清晰、权责分明、程序简捷、协调有序、监管有力的资源开发管理体制。

  第五条 州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州境内资源规划、保护、开发的管理。主要职责:

  (一)执行州委、州人民政府确定的资源管理原则;

  (二)拟定全州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政策;

  (三)审查资源开发的规划、计划,并按规定报批;

  (四)审查州资源开发补偿收益作价入股和资本金入股协议,报州委、州政府审批;

  (五)制定管理的具体措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六)协调地方与企业的关系,促进地方与企业互利共赢;

  (七)审查业主在资源规划、勘探、开发、利用等方面的项目,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和开发进度,根据全州经济发展需要和业主开发情况适时调整资源配置。

 
   第二章 资源有偿

  第六条 阿坝州实行资源有偿使用、有偿开发制度。

  第七条 阿坝州鼓励各类法人、自然人来州有偿开发各类资源。

  第八条 所有资源开发权(包括矿权、电源点开发权、旅游景区景点开发权等)均必须按照有偿开发原则进行市场化配置。

  第九条 开发商以公开有偿受让方式取得资源开发权和使用权的,州、县人民政府不再以资源开发补偿收益作价入股。开发商以非公开受让方式取得资源开发权和使用权的,州、县人民政府可以以资源开发补偿收益作价入股。入股比例视资源类别而定:水电资源的入股比例另行规定,矿产资源的入股比例不低于15%,旅游资源的入股比例不低于10%或按不低于门票收入的10%收取资源开发补偿资金,并签定合作协议和缴纳履约保证金。

  第十条 州、县人民政府在资源开发中,具有资本金入股优先选择权。

  第十一条 州、县国资主管部门负责与开发商具体签订资源开发补偿收益作价入股和资本金入股协议。

  第十二条 依法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除上缴国家部分外全额留州,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管理和基础性工作。

  第十三条 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征收的水资源费除上缴国家部分外全额留州,专项用于水资源管理和基础性工作。

 第三章 资源收回

  第十四条 下列资源由州、县人民政府无条件收回。

  (一)凡是已经授权开发的水电项目,项目经核准后一年内未开发的;

  (二)业主资金不足,开发进度达不到要求,限期整治仍达不到要求的;

  (三)未严格执行工程项目与生态保护及恢复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造成生态破坏严重,生态恢复不力,措施跟进缓慢的;

  (四)不顾群众利益、损害群众利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群众生活的;

  (五)炒作、倒卖资源的;

  (六)合同签订以后,不按时兑现承诺的。

  第十五条 对已按要求获得资源开发权的,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没有如期完成前期工作,没有按时开工建设,没有如期建成投产,可由业主写出书面报告和延期申请,经州资源管理委员会认定并批准后,延长其工期。否则,收回资源开发权。

  第十六条 对已收回开发权的资源,由州资源管理委员会根据情况提出重新配置的方案,报州委、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在收回资源开发权的同时,没收履约保证金。

第四章 生态补偿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省、州环境保护的要求,鉴于以前资源开发中生态投入严重不足以及在资源开发中对生态的破坏、恢复的难度,对已开发的资源收取生态补偿金,专项用于生态的恢复和生态遗留问题的解决。

第五章 资源共享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资源开发利益共享机制。资源的开发必须有利于资源的就地转化、产业的发展、群众的致富,政府鼓励业主将在资源开发中的收益进行就地再投入。

  第二十条 州境内的资源利用地和资源输出地应当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税收、增加值等的分成,以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和保护资源输出地的既得利益。

  第二十一条 矿藏、农畜产品等资源的就地利用必须尽可能最大化,原矿原则上不出州。

  第二十二条 水电资源开发的业主在项目建成后,必须按照装机的30%将电量留州,执行州内电价,并将富余电量优先售给州内,支持民族经济的发展。

  第二十三条 政府鼓励资源开发企业兴建园区,入股企业,特别是水电企业以直供方式与企业结合。鼓励企业间的整合和参股,优势互补、互惠多赢。


 第六章 资源开发补偿收益作价入股收益的使用范围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州、县人民政府以资源开发补偿收益作价入股产生的收益主要用于资源开发涉及的移民及失地农民发展生产、基础设施及生存环境建设、再就业及技能培训、补充和完善社会保障等。

  第二十五条 对资源开发补偿收益作价入股产生的收益,州、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专户、专账管理制度,不得挪用和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对下列行为予以奖励。

  (一)资源开发项目提前竣工并投入使用的;

  (二)生态恢复成效显著的;

  (三)群众利益解决好,群众高度赞扬的。

  第二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对下列行为依法予以惩罚。

  (一)资源开发项目未按工期完成的;

  (二)生态措施不力,恢复不好的。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破坏资源的行为,按照国家、省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且拒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资源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属于阿坝州资源管理委员会。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阿坝州发改委会同阿坝州国土资源局、阿坝州旅游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