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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07 15:21: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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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21号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11月21日省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郭庚茂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作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制定工作措施,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

  第四条 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发展散装水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根据政府工作目标编制本地发展散装水泥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按规定征收、管理、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四)负责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专业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六)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 对在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七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必须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施设备,提高散装水泥发放能力,达到国家节能减排环保标准。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包括使用水泥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下同)使用散装水泥,必须占水泥使用量的70%以上。

  新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并报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水泥使用量在5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散装水泥,散装水泥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或者需要使用特种水泥的建设工程可以使用袋装水泥。

  鼓励水泥使用量在500吨以下的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条 鼓励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要求具体规定禁止在城市市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期限。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执行国家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规定,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二条 从事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装卸、运输、储备、使用的设施和场所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防止粉尘污染。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农村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工作,加大投入,建立农村散装水泥配送和服务管理体系,鼓励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提高农村散装水泥使用率。

  第十四条 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运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提供通行方便。

  运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应当到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需要进入城市市区禁行、禁停路段的,由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统一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手续,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第十六条 铁路运输部门和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散装水泥运输车辆的调度和管理工作,保证水泥产销企业发运散装水泥。

  第十七条 生产袋装水泥的生产企业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执行。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专款专用,余额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未报、拒报统计报表的,其应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照该企业上年度月平均水泥生产量计算。

  建设工程未提供水泥使用量资料的,其应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照建设工程预算水泥总量计算。

  第十九条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每吨砂浆2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散装水泥使用量达不到70%的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每吨砂浆2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

  不使用或者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未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企业和单位,由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0.5‰的滞纳金;逾期未缴纳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处以欠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一倍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

  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或者不按本规定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上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2月26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中国法学研究生学术成长的思考
——从贝卡利亚学术成功之路谈起

欧锦雄


内容摘要: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贝卡利亚在26岁时就出版了《论犯罪与刑罚》的惊世之作,并名满天下,之后,被人们推崇为现代刑法学之鼻祖。文章分析了影响贝卡利亚取得学术成功的种种因素,以及当前中国法学研究生在学术成长中所存在的重要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将有助于中国法学研究生学术成长的主张。
关键词: 贝卡利亚 法学研究生 学术成长 学术能力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研究生教育事业蓬勃发展,具有研究生学历的知识分子成为了中国经济和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如何使研究生早日成材,一直是各培养单位在关注的问题。在我国,自然科学的研究生在20多岁的年龄、且在研究生读书期间就取得较大的科学成就的例子不胜枚举,然而,就社会科学的研究生而言,在年仅20多岁就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者廖廖无几,尤其是法学研究生。在当今法学界,有成就的法学人士往往是具有相当学术经历的人。但是,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贝卡利亚在26岁时就出版了《论犯罪与刑罚》的惊世之作,并名满天下,被人们推崇为现代刑法学之鼻祖。26岁是许多法学硕士研究生的毕业年龄。在当今研究条件非常优良的情况下,我们可否利用三年的在读时间,培养出“贝卡利亚”式的法学硕士研究生呢?这是法学教育者和广大法学研究生应予以深思的问题。


一、贝卡利亚学术成功之路


贝卡利亚学术的成功并非无缘无故的,分析促使其成功的因素将有助于当今法学研究生的成长。
(一)贝卡利亚的学术人生
贝卡利亚于1738年3月15日出生于意大利的米兰。依靠遗产和其他家庭收入,贝卡利亚出生后一直过着贵族的富裕生活。8岁时,他被送到帕尔马的一所耶稣会学校上学,在数理课程中表现出天赋且出类拔萃,同学们给他起了个绰号“小牛顿”,老师也认为他具有非凡的想象力。16岁时,他进入帕维亚大学攻读法律专业,20岁左右毕业。毕业后,他加入了当时很时髦的一个文人俱乐部“被改造者学社”,在俱乐部里,贝卡利亚经常写一些针砭时弊的打油诗,但没有留下什么惊人之作。⑴后来(约3年后),他加入了后来对他影响很大的民主主义者、经济学家彼得罗·韦里所成立的“拳头社”。这个小社团的成员还包括韦里的弟弟亚历山德罗以及几位年轻的数学家、法学家和经济学家;这些成员都是血气方刚、风华正茂的青年。他们每晚聚会,阅读和讨论他们感兴趣的作品,尤其是卢俊、孟德斯鸠、伏尔泰、休谟等启蒙思想家的作品。拳头社的成员之间经常发生激烈的争论,贝卡利亚总是认真而固执。韦里比贝卡利亚大10岁,尽管贝卡利亚很佩服韦里,却从不接受韦里的观点,总是巧妙而顽强地为自己的见解辩护。对于24岁的贝卡利亚来说,拳头社的活动对他的思想启蒙和视野扩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1762年7月(约24岁),贝卡利亚发表了他的处女作《论米兰公国1762年货币混乱及其救治》一书,这是根据韦里的建议而撰写的。这本书为当时的金融改革做出了一定的理论贡献,贝卡利亚也在学术界崭露头角。1763年,贝卡利亚打算再写一本书,拳头社的伙伴们为贝卡利亚优美的文笔、雄辩的论理、严谨的逻辑和丰富的想象力所折服,建议把他们经常讨论的一个敏感议题《对刑事立法的批判》交给贝卡利亚去写。韦里也认为这是一个“最适合雄辩和富有想象力的人的题目”。⑵
贝卡利亚虽然毕业于法律专业,但对当时的刑事制度却缺乏直接而深刻的了解,在这方面给他以重要帮助的是韦里的弟弟亚力山德罗。亚力山德罗是一位文学家,他比贝卡利亚小三岁,他曾学过法律,在法庭供过职,担任过“囚犯保护人”职务,这是当时授予贵族人员的荣誉职位。担任此职务的人要定期巡视监狱,会见囚犯,为囚犯鸣不平,还可以根据一定的理由要求对囚犯减刑或释放。亚历山德罗是当时最年轻的“囚犯保护人”,他在行使职权时了解到当时刑事制度中种种黑暗的、残酷的和蒙昧的情况,并将这些情况介绍贝卡利亚和拳头社的同伴们。⑶
贝卡利亚一边收集有关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素材,并根据讨论的要点进行构思,一边写作。从1763年3月至1764年1月(共10个月),贝卡利亚有时住在韦里家,有时住在乡间,有时回到米兰父母家,全身心地投入写作,在写作中,既要在安静环境下写作,又需要得到拳头社的同伴们的启发、鼓励和帮助,他们晚饭后外出散步,讨论刑法学中的谬误,互相争论,提出问题,夜晚,贝卡利亚伏案写作。《论犯罪与刑罚》的问世与拳头社成员尤其是韦里兄弟的启发、帮助和鼓励是分不开的。写作对贝卡利亚来说是很辛苦的,他花费了很大的精力,写一个小时后就瘫软下来,不能再写下去。当草稿积累起来后,韦里帮助他誊写,按次序整理,最后形成一本书,正是由于韦里的帮助,贝卡利亚才没有对《论犯罪与刑罚》的手稿付之一炬。1764年4月贝卡利亚的手稿被送到里窝那的奥贝尔特出版社。3个月后,贝卡利亚和拳头社的同伴得到了样书,样书既未署作者的名字,也未印上出版社的名字,只印上书名《论犯罪与刑罚》。⑷
虽然《论犯罪与刑罚》仅有6万多字,但是,它首次系统地提出了为现代刑法所确认的三大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原则,提出了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而不是报应,提出了废除死刑的主张,此外,提出了许多对犯罪学和刑事诉论法学的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主张,例如,主张无罪推定,主张废除刑讯,等等。该书的出版奠定了现代刑法的理论基础,为促进刑事法治走向文明做出了巨大的贡献。⑸
(二)影响贝卡利亚学术成功的因素
一位年仅26岁的刑法学人就做出了如此巨大的贡献,这是值得人们赞赏的。从贝卡利亚成功的学术人生,我们将可以领悟到年轻的法律学人要取得成功所应具备的因素。
1、具有良好的法律专业知识
贝卡利亚16岁时进入帕维亚大学攻读法律专业,于1758年9月13日毕业⑹,共学习法律专业知识四年,这些法律专业知识为其撰写《论犯罪与刑罚》打下了良好的法律知识基础。
2、具有广博的社会科学知识
贝卡利亚在撰写《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前曾阅读了孟德斯鸠、卢梭、达兰贝尔、狄德罗、爱尔维修、布封、休谟等启蒙思想家们的著作⑺,若按现代学科分类,其知识涉及哲学、心理学、政治学、伦理学、法学、犯罪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知识。这广博的知识奠定了他撰写《论犯罪与刑罚》的社会科学知识基础。贝卡利亚刑法思想的理论基础是当时的启蒙思想,他的主要理论依据几乎都能在法国百科全书派学者及其先驱们的著作中找到原型⑻。
3、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
贝卡利亚在撰写《论米兰公国1762年货币混乱及其救治》一书以及加入“拳头社”之前,经常写一些针砭时弊的打油诗,这些经历练就了优美的文笔,提高了写作能力⑼。由于贝卡利亚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因此,他撰写《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具有很强的可读性,《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文笔优美,通俗易懂,让社会各阶层、各行业的人看得懂,也乐于阅读,这也可能是该书得以广为流传的重要原因。
4、加入了学术气氛浓厚的“拳头社”
贝卡利亚参加了“拳头社”,“拳头社”成员是一批血气方刚、风华
正茂的热血知识青年,有的是法学家,有的是经济学家,有的是数学家,有的是文学家。他们每晚聚会,阅读和讨论他们感兴趣的作品,尤其是卢梭、孟德斯鸠、伏尔泰、休谟等启蒙思想家的作品。成员之间经常发生激烈的争论,拳头社的活动启蒙了他的思想,扩大了他的视野。《论犯罪和刑罚》的论题是拳头社的成员们经常讨论的论题,也是拳头社同伴交给贝卡利亚去完成的课题。在写作过程中,拳头社的同伴启发、鼓励和帮助贝卡利亚去完成了这一工作⑽。可以说《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是由贝卡利亚撰写的、在拳头社同伴帮助下完成的集体作品。没有拳头社,也不会有《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问世。
5、得到学术上的长者经常性的指点
彼得罗·韦里是贝卡利亚的好朋友,比贝卡利亚大10岁(当时30多岁),韦里成立了一个以自己为中心的俱乐部,把有为的青年知识分子吸引到自己周围。他在自己家里成立了“拳头社”小团体。韦里是一位著名的经济学家、文学家和激进的资产阶级自由主义者,他的一生致力于意大利北方的经济改革事业。在贝卡利亚的学术成长过程中,韦里对贝卡利亚帮助很大,韦里经常与贝卡利亚争论问题,建议贝卡利亚撰写《论米兰公国1762年货币混乱及其救治》处女作和拳头社同伴一道建议贝卡利亚撰写成名作《论犯罪与刑罚》,在写作过程中与他讨论,启发他,鼓励他,当贝卡利亚有惰性和懦弱时,鼓励他,鞭策他。韦里在思想上和学术上给贝卡利亚以启迪,同时还帮助贝卡利亚在写作中战胜懦弱和易于灰心的性格。韦里让贝卡利亚在其家里住下写作,帮助贝卡利亚誉写草稿。韦里以其稳健和坚强的人格,成为了贝卡利亚的楷模和支持力量⑾。韦里比贝卡利亚大10岁,社会阅历比贝卡利亚更丰富,学术能力较高,有一定人格魅力,贝卡利亚得到他的经常性指点和鼓励,是其成功的重要原因。
6、成名之作选题得当,且社会价值重大

贝卡利亚之所以在26岁时即取得巨大的声誉,并流芳百世,是因为其惊世之作《论犯罪与刑罚》的问世。对于社会科学研究者来说,一个人是否获得成功,是以其是否取得对社会有重大贡献的学术成果为重要标准的。学术贡献大小,并不必然与学术成果的数量大小成正比,关键是看其学术质量,有时一本小书或一篇文章即可让一个社会科学学人获得学术上的成功。贝卡利亚就是凭其仅有6万多字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取得成功的。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初,南京大学胡福明老师及其合作者撰写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文,并在全国引起了讨论,使人们的思想大解放,奠定了我国改革开放的思想基础。他的这一篇文章也使其取得了学术上的成功。可见,学术作品的社会贡献大小是衡量社会科学学术人是否取得成功的重要标准。
一个学术作品要获得成功,首先要选题得当,对社会有价值。贝卡
利亚《论犯罪与刑罚》的选题是在拳头社的同伴们建议下确定下来的。这一选题非常成功,具有巨大的社会价值。这可以从当时的社会背景谈起。
在贝卡利亚写作《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前,西欧大陆国家的刑法渊源主要有罗马法、日耳曼法和教会法。当时,罪刑擅断主义、酷刑威吓主义盛行,对违背宗教道德规范的行为的迫害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那时,国王不仅通过王室法庭行使自己的罪刑擅断权,还采用“密封信令”(即国王决定将人逮捕和送入监狱的手令)随意将人投入监狱。刑罚权完全受君权的支配,犯罪也没有稳定的法律解释,刑法没有为法官提供明确的量刑标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广泛,在西欧封建社会末期,教会刑法也在极力维持并强化自己对社会的影响,在当时欧陆国家,反对教会和宗教信条的犯罪是最严重的犯罪,当时西欧的酷刑是触目惊心的。当时,死刑被普遍运用,它不仅运用于严重的犯罪,也常运用于一些较轻的犯罪。死刑执行方式有火刑(即把犯人绑在火刑柱上烧死)、绞刑、砍头、轮刑(即把人绑在车轮上压死),等等。有的死刑执行方式超过了我国封建社会后期所使用的“凌迟”刑。当时,身体刑也是经常采用的刑罚。身体刑分痛苦性的和非痛苦性的。痛苦性身体刑又包括致残性身体刑(如,割舌头、在舌头上穿洞、切除嘴唇、割掉鼻子、砍去或烧掉手等)和非致残性身体刑(如,黥刑,这一般为苦役刑的附加刑)、戴铁项圈和梏在站枷上。所谓非痛苦性的身体刑即指监禁和苦役。前述情况就是当时西欧封建社会末期刑法领域的基本现状。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不断发展,新兴资产阶级日益强烈地要求自己的财产权利、人身自由以及他们所创建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得到国家的保护,要求刑法彻底摆脱与自己价值观念相对立的宗教观念和封建政治伦理观念的束缚,并以资产阶级的政治学、哲学、伦理学思想为基础,实现自身的解放和独立。在这一形势下,刑法改革已成为越来越紧迫的社会需要。⑿贝卡利亚选取的《论犯罪与刑罚》的题目,对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具有巨大的社会意义。其最终研究成果所阐明的刑法思想非常先进、文明,成为了之后世界各国刑法改革的思想指南。
《论犯罪与刑罚》所论述的论题主要是刑法学的内容,也有犯罪学和刑事诉法学的内容。即从其内容看,这一选题涉及跨学科的内容。由此可见,一些流芳百世的论著往往是跨学科的宏观性论著。当前,中国法学研究生在学位论文选题时,导师往往强调在本学科内选题,且要小题大做,这是一个值得反思的问题。
7、在名著写作过程中得到学术人的启发、帮助和鼓励
贝卡利亚生长在贵族家庭,从小养尊处优,他具有在贵族家庭中生活的“纨?子弟”的很多致命弱点:他性格懦弱而且腼腆,不愿多与人交往,更怕成为引人注目的对象,缺乏社会活动能力,沾染着严重的贵族鄙俗气,过份依恋小家庭的温暖生活,生怕生活的安宁受到破坏,经常表现得胆小谨慎,他有时很懒惰,不愿动笔写作,连写信都常常请人代笔。但是,贝卡利亚具有精神上的正义感和追求真理的信念。如果没有人帮助他克服这些弱点,贝卡利亚的闪光思想也许永远不会变成激昂的呼声。这些帮助、启发、鼓励贝卡利亚的人就是韦里兄弟以及拳头社的其他同伴们。当拳头社的同伴们建议贝卡利亚写《论犯罪与刑罚》(即对刑事立法批判)这一具有巨大社会价值的论题后,拳头社的同伴们在贝卡利亚的写作过程中继续与他讨论这一论题,并提出问题,在同伴们的启发、帮助和鼓励下,贝卡利亚的懦弱、羞怯、遁世哲学观念被内心中追求真理的激情所压倒,并以战斗的姿态全身心地投入到写作之中,并最终铸就了惊天之作《论犯罪与刑罚》⒀。
8、学术思想自由,敢于抨击社会弊病
拳头社是由一批先进的知识青年组成的小团体,在拳头社里,成员们阅读和讨论启蒙思想家的著作,学术氛围浓厚,同伴们平等相待 ,各抒已见。在这一团体里,贝卡利亚学术思想自由,与成员们共同抨击社会弊病。这也是《论犯罪与刑罚》的崭新刑法思想产生的重要原因。
9、写作不是为了追求个人功利,而是为了追求真理
贝卡利亚撰写《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目的并不是要追求个人私利,既不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也不是为了取得政治利益,而出自于内心追求真理的激情,虽然他性格懦弱、羞怯,但是,贝卡利亚具有社会责任感。
10、具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勇于创新
贝卡利亚从小就在数理课程中表现出天赋,具有非凡的想象力和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且具有广博的知识和优美的文笔,因此,拳头的同伴将极具挑战性的论题《对刑事立法的批判》交纶贝卡利亚去写,贝卡利亚在拳头社伙伴们的启发、帮助和鼓励下,充分发挥其非凡的想象力,勇于创新,提出并论证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刑罚人道等先进的刑法思想和刑事诉讼理念。
11、家庭经济富裕,写作无后顾之忧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矿山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矿山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09〕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矿山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梅州市矿山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矿山用地行为,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矿山用地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矿山用地,是指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实施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需要占用的土地,包括选矿场、采场、工业广场、进场道路及附属设施等用地。

第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矿山用地管理工作。建设、规划、环保、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矿山用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 矿山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 矿山用地应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或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条 矿山用地应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尽量不占或少占用耕地。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七条 因开采矿产资源需要占用土地,符合下列情形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一)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造成农用地破坏且不能复垦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采矿权人持下列材料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一)用地申请;

(二)项目批准文件;

(三)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

(四)占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的,提供规划部门意见;

(五)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部门意见;

(六)环保部门意见;

(七)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报批条件的,按下列情形组织用地报批:

(一)占用集体土地的,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属乡镇企业申请使用集体土地的,可不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二)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三)占用未利用地的,1公顷以下(含本数,下同)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1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超过5公顷的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四)占用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审批。

第十条 经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必须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土地出让最高年限50年,具体出让年限一般不超过采矿权许可证规定的剩余使用年限。出让土地使用权期满,用地单位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续期手续。

第十一条 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持采矿权转让批准文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第十二条 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矿山采矿结束后,在符合国家、省政策的前提下,可通过土地置换、土地使用权调整、改变用途等方式继续加以利用。



第三章 临时用地



第十三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的,可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用地期限届满,用地单位确需继续临时使用土地的,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应提供下列材料,报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临时用地申请;

(二)临时用地复垦保证书;

(三)勘查、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

(四)占用集体土地的,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同时出具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出租土地的材料;

(五)占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的,提供城市规划部门意见;

(六)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部门意见;

(七)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临时用地单位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协议双方的全称及住所;

(二)临时使用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和面积;

(三)临时使用土地期限;

(四)临时使用土地补偿金额;

(五)付款方式和期限;

(六)被占土地的恢复条件;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临时使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双方商定。使用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原则上不低于该土地临时使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

第十七条 用地单位应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第十八条 临时用地遵循“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用地单位应将土地复垦与生产建设统一规划,把土地复垦指标纳入生产建设计划,并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用地单位负责在一年内恢复土地的原使用状况。涉及农用地复垦的,原批准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验收,并办理或协助办理相关税费返还手续;验收达不到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原批准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所需资金从用地单位缴纳的复垦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勘查、采矿权依法进行转让的,转让双方可持下列材料向原批准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许可证更名手续:

(一)转让双方申请报告;

(二)转让双方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

(三)勘查、采矿权转让合同;

(四)勘查、采矿许可证;

(五)临时用地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探矿、采矿权灭失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矿区范围内的临时用地许可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临时用地期限届满,用地单位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用地单位给予处罚;因使用不当造成农用地无法复垦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用地单位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