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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切实抓好预算执行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11 20:35: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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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切实抓好预算执行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抓好预算执行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办[2008]3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

  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今年以来,中央财政资金及时拨付,有效保障了抗灾救灾、灾后重建和各项重点支出的需要。但是,一些部门和单位预算执行进度,特别是项目执行进度仍然偏慢。为贯彻落实十七大提出的“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的要求,全面推进预算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库[2008]1号)的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加快预算执行进度重要性的认识。一些预算单位预算执行进度缓慢,不仅造成财政资金闲置、效益低下等问题,而且影响到国家重大政策的有效贯彻落实,应当引起高度重视。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灾后重建、“三农”、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科学技术、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重点支出的资金需要,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建立预算执行管理责任制。预算单位要强化预算执行主体责任意识, 转变“重分配、轻管理”的观念,建立预算执行管理责任制,着力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制度,切实负起严格预算执行的责任和义务,履行预算执行管理职责,提升预算执行管理水平,要将预算执行管理作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

  三、建立预算执行与下年预算编制的有效衔接。预算单位在编制下年预算时,应将当年本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的结余情况、当年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情况,与下年预算编制统筹考虑。对连续年度安排的项目,如当年未能执行或未能全部执行,编制下年预算时应压缩项目支出预算规模。

  四、努力夯实预算执行管理基础工作。预算单位要对本单位的财政预算指标、已批复用款计划及资金支付数进行全面认真地账务核对和梳理,基本支出用款计划要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上报,项目支出用款计划要根据部门预算、项目实施进度等上报,提高用款计划上报的准确性和科学性。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用款计划的要求以及项目的进度支付资金,加强账务核算和资金支付管理等环节的基础工作。

  五、强化预算执行分析和信息反馈工作。预算单位要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规范执行预算,密切关注基层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进度情况,加强与项目承担单位的沟通协调,定期将预算执行的相关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问题,建立预算执行的分析、监督和信息反馈机制, 切实解决申报预算时积极主动、预算执行工作进展迟缓的问题。

  六、建立预算执行进度情况通报机制。财政部将适时对一级预算单位实行预算执行情况考评、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综合考核,对预算执行管理工作较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对执行管理问题较多或工作措施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同时上报国务院有关领导参阅。

  七、规范资金使用,避免“突击花钱”。预算单位应牢固树立依法理财和厉行节约的理念,坚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和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并重原则,规范本单位和系统内资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防止财政资金使用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和不讲效益的“突击花钱”行为。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教育、文化与卫生部1998-2000年文化合作计划

中国文化部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教育、文化与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教育、文化与卫生部1998-2000年文化合作计划


(签订日期1998年5月7日 生效日期1998年5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教育、文化与卫生部(以下简称“双方”),为履行于1992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致力于继续扩大相互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互派一艺术表演团体,人数30人以内,为期7天。

  第二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换1个艺术展览,随展2人,为期14天。

  第三条 双方将鼓励参加在对方国举办的国际文化活动,包括国际比赛、艺术节、大会、研讨会、演出。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举办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文化日和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日,具体举办条件和内容双方将通过外交渠道另行商定。

  第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国家图书馆之间的长期图书交流。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派4名图书馆专家,为期5天。

  第六条 双方将促进两国文物保护机构之间建立直接联系,以交流经验。

  第七条 双方将支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文化艺术院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艺术院校之间互换教师和学生。

  第八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进行符合本计划目的的其它文化活动。

  第九条 在互派代表团、艺术团时:
  --派遣方负担至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及道具、行李运输费;
  --接待方负担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费及文娱活动费;提供翻译;必要时提供医疗服务;
  --接待方负担道具的国内运输及其保险费和制作广告材料。

  第十条 在互派展览时:
  --派遣方负担至对方国家首都的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及其保险费,并提供广告宣传材料及展品目录;
  --接待方负担展览的组织工作。广告制作、展品装拆及国内运输等费用,保证展品安全;
  --派遣方负担随展人员及参加开幕式代表团成员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上述人员在本国活动期间的食、宿、国内交通及文娱活动等费用;提供翻译;必要时提供医疗服务。
  --双方互派展览的未尽事宜,将由两国有关部门另行协商。

  第十一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00年12月31日止。
  本计划于1998年5月7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哈萨克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教育、文化与卫生部
        代 表            代 表
        潘震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海南、四川、云南、甘肃省(自治区
)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契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契税纳税人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及有关法律
责任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根据征管法第二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和契税条例第九条规定,契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在主管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征收机关批准,可以
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且同一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在征收机关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征收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二、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七、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征收机关负责人(财政局或者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征收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征收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征收机关除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三、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因征收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征收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征收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未缴或者少缴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十年。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因偷税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征收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四、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根据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合同、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评估证明等凭证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以偷税论处。偷税数额不满一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足百分之十的,由征收机关追
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六、根据征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征收机关无法追缴的税款,数额不满一万元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其欠缴税款,处以欠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七、根据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处以拒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八、根据征管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同征收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契税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征收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征收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征收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征收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征收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征收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
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征收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强制执行措施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对征收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作出处罚决定的征收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契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征收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
十、纳税人因偷税、抗税或欠缴税款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三条进行处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并广为宣传。



1998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