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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时间:2024-07-03 06:58: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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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139号


《本溪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业经2008年9月8日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冮瑞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本溪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城镇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城镇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
中央、军队及省属驻本市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第三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原则征收。
第四条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各项业务。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征收生育保险费。
财政、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组织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费的利息及增值收入;
(三)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生育保险的资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每月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需缴费。
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确需调整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属于企业的,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九条生育保险费不得减免。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暂缓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缓缴生育保险费申请,由地方税务机关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经批准后方可缓缴,但缓缴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缓缴期内发生的生育费用由用人单位报销。用人单位按规定补齐欠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给予补报;欠费超过6个月以上的单位,其职工发生的生育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补报。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一)生育医疗费;
(二)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
(三)男职工护理假工资;
(四)一次性生育补助费;
(五)计划生育手术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参保足额缴费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
第十二条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以下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因妊娠、分娩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因分娩住院期间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出院后需要继续治疗的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二)生育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本人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按照生育津贴标准计发工资。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应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再核减相关费用。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本人生育(流产、引产)前12个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保险本人工资额除以365,再乘以本办法规定的生育津贴计发天数。
女职工生育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剖宫产、胎吸、产钳助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晚育(已婚女职工年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60天生育津贴。
女职工妊娠不满3个月(含3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至4个月(含4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4个月至7个月(含7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第十三条男职工享受以下待遇:
(一)男职工护理假工资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男职工,享受15天的护理假工资。
男职工护理假工资计发标准,每年七月一日随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调整。
(二)一次性生育补助费
男职工配偶户口在本市、不在参保范围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手术医疗待遇。女职工发生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流产、引产、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术、绝育或者复通术、皮下埋植或者取出避孕剂术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五条女职工因妊娠引起的合并症、并发症以及计划生育手术所引发的并发症,符合住院条件的,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下列情形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计划外分娩或者非婚生育的费用;
(二)因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费用;
(三)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他伤、其它违法行为和医疗事故、交通事故造成妊娠终止的费用;
(四)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五)其他超出本办法规定范围的费用。
第十七条生育医疗费用的结算。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范围内的费用,按照“总额控制,定额管理”的原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具体结算标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协议中明确。
第十八条生育保险待遇调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和医疗服务价格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止该单位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并由征收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拒绝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或者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以非法手段领取生育保险费用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违法领取的生育保险费,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责任人或者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3月28日本溪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本溪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30号)同时废止。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视节目技术质量(金帆奖)奖励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视节目技术质量(金帆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视节目技术质量的规范化管理,调动电视技术工作者搞好业务、钻研技术的积极性,促进我国电视节目技术质量不断提高,特制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视节目技术质量(金帆奖)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电视台,奖励范围为电视节目的制作和播出。
第三条 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以下简称金帆奖)每年评定一次,共设录制技术质量、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声音制作技术质量、播出技术质量、安全播出五个分项奖和一个综合奖。
第四条 金帆奖的获得者,其业绩记入本人技术档案,作为今后考核晋级、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 录制技术质量奖、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奖、声音制作技术质量奖的各类奖项,每年由中央、直辖市、省级和计划单列市电视台各送一个节目参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对所辖的其它电视台制作的节目进行初评后,每类可选送一个节目参评。
播出技术质量奖和安全播出奖的参评单位为中央和省级电视台。
第六条 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每年按规定日期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申报。
第七条 申报的项目须认真填写申报表。申报的节目磁带必须按规范记录,报送的表格及其手续必须齐全。
第八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限额为:录制技术质量奖中新闻和专题类各4名,综合文体和电视剧类各8名;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奖中片头、短片和动画片类各4名;声音制作技术质量奖中专题纪录片和译制片类各2名,综合艺术类4名,电视剧类3名;播出技术质量奖和安全播出奖,全年总播出时间少于5000小时者4名,5000~10000小时者5名,10000~20000小时者6名,20000~30000小时者7名,30000小时以上者8名。
第九条 金帆奖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司归口管理,委托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委电视中心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奖工作,评定结果经总局批准后公布并予以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及办法


第十条 金帆奖各分项奖评定办法:
1.录制技术质量评定办法(见附件一);
2.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评定办法(见附件二);
3.声音制作技术质量评定办法(见附件三);
4.播出技术质量评定办法(见附件四);
5.安全播出奖定办法(见附件五)。
第十一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金帆奖申报表格(见附件六)。
第十二条 金帆奖各分项奖中各类奖均设一、二、三等奖。取得总积分第一的单位,获得金帆奖综合奖。
第十三条 一等奖颁发奖杯、奖状、证书和奖金,二、三等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奖金由各获奖单位自酬解决。
 奖励等级 奖 金
 一等奖 8000元
 二等奖 5000元
三等奖 3000元
综合奖获奖单位保留流动奖杯一年,单位名称刻写在奖杯上,累计三年获奖者,授予综合奖奖杯。
第十四条 如发现参评单位有弄虚作假者,经查明属实,即撤销其奖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评奖的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1994年颁布的《广播电影电视部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奖励办法》(暂行)版同时废止。

附件一:录制技术质量评定办法

附件二: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评定办法

附件三:声音制作技术质量评定办法

附件四:播出技术质量评定办法

附件五:安全播出评定办法

附件六: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金帆奖申报表格

2002年7月30日

附件一:录制技术质量评定办法


1.概述
本办法是为评定录制技术质量而制定的,适用于对各种电视节目磁带进行技术质量的评定。
电视节目磁带分为新闻、专题、综合文体和电视剧四类。
2.对参评磁带的要求
2.1参评的电视节目必须是本台人员录制,且首播时间在上一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的期间之内。
2.2参评的电视节目必须完整,节目时间长度为:新闻10分钟以上(自选某一天内一次新闻节目);专题10分钟以上;综合文体45分钟以上;电视剧一集。
2.3参评磁带应严格按照有关录制和交换规范中规定的内容依次进行录制,具体规定见下表:

磁 带 段

持续时间
(秒)

图 像 声 音 控制磁迹 时间码
磁迹1 磁迹2

引 带
保 护 约10 空 白 带
校 准
60
100/0/75/0 彩条信号
(见注)
基准磁平
1000Hz信号
连 续
连 续

提 示 30 黑 底 无 声 无 声
正式节目 节目实际
运行时间
节 目
带 尾 ≥10 黑 底 无 声 无 声

注:原始记录时,彩条信号应是经过信号处理和切换系统输出的标准测试信号;用ENG方式记录时,彩条信号与随后的节目图像信号应取自同一编码器输出。复制时,由录机记录在节目磁带引带上的彩条信号必须是用放机从素材带引带上原录彩条重放的信号。使用多盘素材磁带进行编辑时,由录机记录在节目磁带引带上的彩条信号可取自该制作系统的标准信号发生器。
2.4参评磁带的声音信号必须按照有关录制和交换规范中的规定,记录在相应的声音磁迹上。除新闻节目外副声迹必须录有国际声。综合文体类节目如属于现场实况转播时,允许副声迹记录与主声迹相同的混合声。国际声是在专用声音磁迹上记录的节目自然声(现场的背景声)、音乐声和效果声等。
声迹分配规定为:声迹1(对应CH1)记录单声道节目混合声,声迹2(对应CH2)记录国际声。
3.图像质量的评定
3.1 图像信号技术质量的客观测试和评分
3.1.1测试项目和指标
a)引带彩条亮度信号峰值电平
标准值:0.7V±0.02V
b)引带彩条R-Y信号幅度
标准值:0.525Vp-p±0.015V
c)引带彩条B-Y信号幅度
标准值:0.525Vp-p±0.015V
d)引带彩条彩色相位偏离
|ΔΨ|<2.5°
e)节目全信号峰值电平
不大于0.8V
f)节目亮度信号峰值电平
不大于0.77V
g)黑电平与消隐电平差(底电平)
标准值:0+0.05V
h)字幕峰值电平
不大于0.8V
i)时码
连续并在引带彩条信号开始点置零
3.1.2 测试方法
a) 测试前重放录像机生产厂家提供的标准校准带,根据彩条信号调整录像机视频重放增益控制钮,使波形示波器的示数为标称值。
b) 在经过3.1.2a步骤调整的录像机上重放节目磁带,使用波形示波器对重放视频信号进行测试。
c) 重放节目磁带引带中的100/0/75/0彩条标准信号,对3.1.1中有关项目进行测试。
d) 在节目磁带上选取节目时间全长的1/6、2/6、3/6、4/6和5/6附近处进行重放,对3.1.1中有关项目进行测试。
3.1.3 测试结果的评分
测试结果采用5分制评分。在3.1.1项中所列项目的测试结果全部指标合格为5分;a、b、c、d四项中,每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扣除0.3分; e、f、g三项各有5个测试点,共计有15个数据,其中每有一个数据指标不合格扣除0.2分;h、i两项中,每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扣除0.4分。
3.2 图像质量的主观评定
3.2.1 图像质量的主观评定方法
参照GB 7401-1987《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采用5分制进行评分。
3.2.2 评定标准
a)杂波和干扰可见度
5分:觉察不到;
4分:稍可觉察,但不令人厌烦;
3分:明显觉察,令人有些厌烦;
2分:杂波或干扰严重,令人厌烦;
1分:极严重。
b)画面清晰度
5分:十分清晰;
4分:个别画面欠清晰;
3分:一些画面欠清晰;
2分:总体上不是很清晰;
1分:不清晰。
c)亮度层次
5分:亮度层次丰富,画面柔和细腻;
4分:亮度层次较丰富,画面基本上柔和细腻;
3分:个别画面偏亮、偏暗或缺少层次;
2分:一些画面偏亮、偏暗或缺少层次;
1分:总体上亮度层次欠丰富。
d)彩色保真度
5分:彩色清晰、自然,肤色正常,不同镜头色彩一致性好;
4分:彩色较清晰、自然,肤色基本正常,不同镜头色彩基本一致;
3分:彩色欠清晰、自然,肤色有可见的失真现象,不同镜头色彩一致性不够好,有瞬间变色和渗色现象;
2分:彩色清晰度差,色度不正常;
1分:彩色质量很差。
e)制作难度
根据固定或移动拍摄、使用单台或多台摄像机、拍摄环境条件、节目所含的镜头数量、编辑难易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分。
5分:有很大难度;
4分:有一定难度;
3分:比较简单。
4. 声音质量的评定
4.1声音信号电平的客观测试和评分
 对节目磁带中引带校准信号和正式节目的声音电平进行测试。所录制节目的声音基准磁平应符合所用磁带的标准,这时对应输入、输出的标准电平是+4dBu。
4.1.1 测试项目和指标
a) CH1引带1000Hz正弦波校准信号电平
标准值: 0VU±1VU
-18dBFS±1dBFS
b) CH2引带1000Hz正弦波校准信号电平
标准值: 0VU±1VU
-18dBFS±1dBFS
c) CH1节目声音平均电平
标准值:语言-7~-3VU 瞬间最大值允许达到0VU
音乐-7~0VU 瞬间最大值允许达到+3VU
d) CH1节目声音峰值电平
标准值:语言≤0PPU 音乐≤+5PPU
≤-10dBFS ≤-5dBFS (暂行)
e) CH2节目声音平均电平
标准值:语言-7~-3VU 瞬间最大值允许达到0VU
音乐-7~0VU 瞬间最大值允许达到+3VU
f) CH2节目声音峰值电平
标准值:语言≤0PPU 音乐≤+5PPU
≤-10dBFS ≤-5dBFS (暂行)
4.1.2 测试方法
a) 测试前重放录像机生产厂家提供的标准校准带,根据1000Hz正弦波校准信号调整录像机声道1、2(CH1、CH2)的音频重放电平控制钮,使输出标准电平为+4dBu时,音量单位表的示数为0VU,峰值表的示数为-8PPU或-18dBFS。
b) 在经过4.1.2a步骤调整的录像机上重放电视节目磁带,使用音量单位表对节目磁带引带中的1000Hz正弦波校准信号进行测试。
c) 在节目磁带上选取节目时间全长的1/6、2/6、3/6、4/6和5/6附近处进行重放,分别对两个声道的声音电平进行测试。测试中同时用音量单位表监测平均电平和用峰值表监测瞬间峰值电平。
4.1.3 测试结果的评分
测试结果采用5分制评分。
在4.1.1中所列项目的测试结果中全部指标合格为5分;a、b两项中,每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扣除0.5分;c、d、e、f四项各有5个测试点,共计有20个数据,其中每有一个数据指标不合格扣除0.2分;新闻节目只测试主声道,a项指标不合格扣除1分,c、d项的每个测试点数据不合格扣除0.4分。
4.2 声音质量的主观评定
4.2.1声音质量的主观评定方法
声音质量的主观评定是对电视节目磁带中正式节目的主声道声音质量进行评定。评定标准参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GB/T 16463-1996《广播节目声音质量主观评价方法和技术指标要求》,从声音质量主观感觉的综合优劣和声音质量受损程度,采用5分制对电视节目磁带的声音质量进行评分。
4.2.2 评定标准
a) 声音质量
5分:声音质量极佳,无可觉察的失真和噪声;
4分:声音质量好,仅出现短暂的不明显失真或噪声;
3分:声音质量一般,偶尔有明显的失真或噪声;
2分:声音质量差,多次出现明显的失真或噪声;
1分:声音质量低劣,出现严重的失真或噪声。
b) 声音音量
5分:音量符合标准,声音衔接处过渡平稳、自然;
4分:音量符合标准,声音衔接处过渡基本平稳;
3分:音量基本符合标准,声音衔接处过渡稍显生硬;
2分:音量不符合标准(过高或过低),声音衔接处过渡生硬;
1分:音量忽高忽低。
c) 声画协调
5分:声音与画面配合协调一致;
4分:声音与画面配合偶尔出现短暂的不协调现象;
3分:声音与画面配合多次出现短暂不协调现象;
2分:声音与画面配合出现较长时间不协调现象;
1分:声音与画面配合不协调。
5.明显缺陷扣分
在主观评价过程中,如发现图像、声音质量不属于3.2.2和4.2.2项内容的严重缺陷者,酌情扣总分,扣分范围一般为0.1~0.5分。

录制技术质量客观测试表

录制技术质量主观评定表

附件二: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评定办法


1.概述
本办法是为评定视频图形制作类电视节目技术质量而制定的,适用于对电视技术人员提出创意并制作的电视节目技术质量的评定。
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奖是对通过计算机图形或与视频图像合成制作的电视节目而设立的。共有片头、短片、动画片三类。
2.对参评磁带的要求
2.1 参评磁带的内容必须全部是本台人员制作,且首播时间应在上一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的期间之内。
2.2 参评的电视节目必须完整,节目时间长度为:片头1分钟以内;短片10分钟以内;动画片一集。
2.3参评磁带应严格按照录制和交换规范进行录制,具体规定参见《录制技术质量评定办法》2.3和2.4项。其中片头类、短片节目副声道不要求记录国际声;动画片类节目副声道必须记录国际声。
2.4 参评的作品必须带有创意设计和制作说明(500字左右,A4规格纸1页)。
3.评定
3.1 图像和声音信号技术质量的客观测试和评分
 3.1.1图像信号技术质量的客观测试和评分
图像信号技术质量的客观测试和评分与《录制技术质量评定办法》3.1项相同。其中片头类和时间长度少于5分钟的短片类节目e、f、g三项指标测试不采取选点方法,而进行全程重放。测试结果全程合格得3分;不合格时间段之和不超过节目全长的10%,扣除0.6分;不合格时间段之和超过节目全长的10%但不超过20%,扣除1.2分。
 3.1.2声音信号技术质量的客观测试和评分
声音信号技术质量的客观测试和评分与《录制技术质量评定办法》4.1项相同。其中片头类和时间长度少于5分钟的短片类节目c、d二项指标测试不采取选点方法,而进行全程重放。测试结果全程合格得4分;不合格时间段之和不超过节目全长的10%,扣除0.8分;不合格时间段之和超过节目全长的10%但不超过20%,扣除1.6分。
3.1.3 创意设计和制作说明扣分
在客观测试过程中,根据有无参评作品创意设计和制作说明及其水平,酌情扣总分,扣分范围一般为0.1~0.5分。
3.2 图像和声音信号技术质量的主观评定
对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除进行常规的图像和声音的主观评定外,重点是要对制作中所特有的因素即主题、创意、制作技巧和整体效果等进行评定。评分采用5分制。
3.2.1 主题、创意的评定
 5分:节目主题表现明确,创意新颖,表现形式巧妙;
 4分:节目主题较为明确,创意和表现形式较好;
 3分:节目主题基本明确,创意表现形式一般;
2分:有一定的主题思想表述,创意平淡;
 1分:节目的主题思想表述较差,创意不明确。
3.2.2 制作技巧的评定
5分:构图和造型美观、规范,色彩和材质运用合理,用光考究,剪辑连贯,运动节奏流畅;有较高制作难度,技术手段丰富,并能准确表达创意意图;
4分:构图和造型美观、规范,用光和色彩合理,有较高制作难度;
3分:制作水平较高,造型准确;
2分:制作水平一般,画面平淡;
1分:制作水平差,画面缺乏美感。
3.2.3 整体效果的评定
5分:视觉整体效果突出、升华节目主题,画面与音乐协调,感染力强;
4分:视觉整体效果突出、协调性较好;
3分:视觉整体效果较好,协调性一般;
2分:视觉整体效果一般,协调性较差;
1分:视觉整体效果及协调性差。
3.2.4 ;综合质量的评定
此项评定包括对图像和声音质量的主观综合评价,评定时考虑的因素和标准参见《录制技术质量评定办法》3.2项和4.2项。
3.2.5 明显缺陷扣分
在主观评价过程中,如发现不属于3.2.1~3.2.4内容的严重缺陷者,酌情扣总分,扣分范围一般为0.1~0.5分。


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客观测试表

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主观评定表


附件三:声音制作技术质量评定办法


1.概 述
本办法是为评定声音制作技术质量而制定的,适用于对声音制作要求较高的电视节目。
声音制作技术质量奖是为声音录制人员提出创意并制作的电视节目而设立的,分为专题纪录片、译制片、综合艺术、电视剧四类。
2.对参评节目磁带的要求
2.1 参评的电视节目必须是本单位人员录制,且首播时间应在上一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的期间之内。
2.2 参评的电视节目必须完整,其节目时间长度应为:专题纪录片10分钟以上、译制片25分钟以上、综合艺术45分钟以上、电视剧一集。
2.3 参评电视节目磁带的图像和声音应严格按照录制和交换规范进行录制,具体规定参见《录制技术质量评定办法》2.3项。
2.4参评电视节目磁带的声迹分配规定为:对于单声道节目,声迹1(对应CH1)记录节目混合声,声迹2(对应CH2)记录国际声;对于双声道立体声节目,声迹1记录左声道信号,声迹2记录右声道信号。
2.5 参评的作品必须带有声音创意设计和录制设计图。
3.评定
3.1 评定环境和设备
3.1.1 电视节目听音条件在国家没有制定标准前暂按以下参考值执行:
a)评审房间不小于50平方米;
b)评审房间要有较好的建筑声学处理。
3.1.2 视听设备
a)图像监视器的屏幕尺寸不小于29英寸;
b)监听扬声器为近场监听系统,频响为40Hz~18kHz±6dB,声压级为85dB SPL;
c)调音台为广播级;
d)功放为广播级,有效值(粉噪)功率每路不低于200 W,带宽不窄于20Hz~20kHz。
3.2 客观测试和评分
3.2.1 测试项目和指标
a) CH1引带1000Hz正弦波校准信号电平
标准值: 0VU±1VU
-18dBFS±1dBFS
b) CH2引带1000Hz正弦波校准信号电平
标准值:OVU±1VU
-18dBFS±1dBFS
c) CH1节目声音平均电平
标准值:语言-7~-3VU,瞬间最大值不超过0VU
音乐-7~0VU,瞬间最大值不超过+3VU。
d) CH1节目声音峰值电平
标准值:语言≤0PPU 音乐≤+5PPU
≤-10dBFS ≤-5dBFS (暂行)
e) CH2节目声音平均电平
标准值:语言-7~-3VU 瞬间最大值不超过0VU
音乐-7~0VU 瞬间最大值不超过+3VU
f) CH2节目声音峰值电平
标准值:语言≤0PPU 音乐≤+5PPU
≤-10dBFS ≤-5dBFS (暂行)
3.2.2 测试方法
a) 测试前重放录像机生产厂家提供的标准校准带,根据1000Hz正弦波校准信号调整录像机声道1、2的音频重放电平控制钮,使输出标准电平为+4 dBu时,音量单位表的示数为0VU,峰值表的示数为-8PPU或者-18dBFS。
b) 在经过3.2.2a步骤调整的录像机上重放电视节目磁带,使用音量单位表对节目磁带引带中的1000Hz正弦波校准信号进行测试。
c) 在节目磁带上选取节目时间全长的1/6、2/6、3/6、4/6和5/6附近处进行重放,分别对两个声道的声音电平进行测试。测试中同时用音量单位表监测平均电平和用峰值表监测瞬间峰值电平。
3.2.3 测试结果的评分
在3.2.1中所列项目的测试结果全部指标合格为20分;a、b两项中,每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扣除3分;c、d、e、f四项各有5个测试点,共计有20个数据,其中每有一个数据指标不合格扣除0.7分。
3.2.4 声音制作说明和录制设计图扣分
在客观测试过程中,根据有无声音制作说明和录制设计图及其水平,酌情扣总分,扣分范围一般为1~3分。
3.3 主观评定
对节目磁带中正式节目的声音质量从技术、艺术两个方面的主要内容进行综合评定。
3.3.1 主观评定标准
主观评定满分为80分,分8项进行,其中a、b、c、d、e、f每项满分为8分,根据优、良、中、差四个等级,依次得分为8、6、3、1分。g、h每项满分为16分,根据难、较难、一般、简单,依次得分为16、12、8、3分。
a) 总体失真
优:没有可觉察的失真;
良:有短暂的失真,但不严重;
中:有明显的持续失真;
差:有严重的持续失真。
b)总体噪声
优:没有可觉察的噪声;
良:声源弱时可听到持续噪声;
中:有明显的持续噪声,但不令人厌烦;
差:有明显的持续噪声,令人厌烦。
c)音质处理
优:声音饱满、明亮、清晰、柔和;
良:声音有欠缺,但不明显;
中:声音有明显欠缺,但尚不影响清晰可懂度;
差:声音有严重缺陷,清晰可懂度极差。
d)动态运用
优:动态范围运用合理,声音丰满、有力度,低声源清晰可辨;
良:动态范围运用基本正常,声音基本饱满;
中:动态范围运用较差、声音不饱满,低声源有明显噪音;
差:动态范围运用不合理、声音单薄且伴有失真或噪声。
e)声音的位置感
优:单声道节目声音有纵深感;立体声节目声像位置感强,声像运用连续性好、声源移动时声像不跳动;
良:单声道节目声音纵深感稍差;立体声节目的立体感基本正常、声像运用大体恰当;
中:单声道节目声音基本没有纵深感;立体声节目的立体感不够明显、声像运用平淡;
差:单声道节目声音没有纵深感;立体声节目中的立体感不明显、有移位跳动、声像运用混乱。
f)声画同步
优:声音与画面配合协调一致;
良:声音与画面配合有时出现短暂不协调现象;
中:声音与画面配合出现较长时间不协调现象;
差:声音与画面配合不协调。
g)艺术处理
难:声音表现符合节目内容的情节,节目的声音具有一定的空间感、现场感;声画和谐统一,无艺术处理痕迹,整个节目具有艺术感染力;
较难:声画艺术处理整体较好,配乐准确;
一般:声画艺术处理基本和谐,但有一定欠缺;
简单:声画艺术处理不和谐。
h)制作难度
难:复杂的实况同期录音、声源采集或复杂的后期制作等;
较难:部分实况同期录音或有较大难度的后期制作;
一般:有一定难度的后期制作;
简单:一般的后期制作。

声音制作技术质量客观测试表

声音制作技术质量主观评定表

附件四:播出技术质量评定办法


1.概述
本办法是为评定电视中心节目播出质量而制定的,适用于对播出技术质量进行评定。
节目播出质量根据参评单位报送的电视节目播出信号录像磁带进行评定。
2.对参评磁带的要求
2.1选定播出时间中的一段,长度为90分钟,使用分量录像机记录播出中心系统输出端的播出信号。见下图。



录制日期和时间由评奖工作组统一确定,并事先通知各单位以便做好准备。
2.2播出信号录像磁带应依照录制和交换规范的规定进行录制。参见《录制技术质量评定办法》第2.3和2.4项,但不要求声迹2记录国际声。
2.3 播出信号录像磁带在报送同时应附有记载当日节目预告单的广播电视报和指明各段节目标题和起止时间的节目播出串联单。
3.评定
3.1 图像信号技术质量的客观测试和评分
图像信号技术质量的客观测试和评分与《录制技术质量评定办法》3.1项相同。
3.2 声音信号技术质量的客观测试和评分
声音信号技术质量的客观测试条件和方法与《录制技术质量评定办法》4.1项相同。但因声迹2不要求记录国际声,测试和评分参照4.1项中新闻节目的规定处理。
3.3 图像和声音信号质量的主观评定
对电视节目播出质量除进行常规的图像和声音的主观评定外,还应对播出环节中特有的技术因素进行评定,其中包括:
a)不同节目之间的一致性;
b)两个节目切换过程中切换点的质量。
3.3.1不同节目之间一致性的评定
此项评定主要是通过主观感觉并借助示波器、音量表对播出中各段节目之间的图像亮度、色度、色调及声音音量等方面是否存在差异进行评定,采用5分制。
5分:觉察不到不一致;能满意地收看;
4分:基本一致,图像亮度或声音响度可觉察到轻微的不一致,但色度、色调基本一致,不影响收看(指不必调整监视器调节钮或监听音量调节钮仍能正常地收看);
3分:有可觉察的不一致,图像亮度或声音响度的差别较显著,色度、色调有可觉察的不一致,但仍可接受,通过微调监视器调节钮或监听音量调节钮仍可较满意收看;
2分:图像亮度或声音响度的差别较大,色度、色调有明显差异。通过调节监视器调节钮或监听音量调节钮勉强可以收看。
1分:差别极大,无法收看。
3.3.2 两个节目切换过程中切换点的质量评定
此项评定主要是对节目切换过程是否有问题进行评定,采用5分制。
5分:节目切换准确,无卡画面、卡声音或漏彩底现象,无切换杂波和噪声,无彩色闪动或画面不稳。台标、时间叠加正常;
4分:切换基本准确,稍有卡画面或卡声音现象,无彩色闪动、画面不稳或漏彩底等,切换杂波噪声不明显,台标、时间叠加正常;
3分:有卡画面或卡声音、漏彩底现象或有轻微的彩色闪动,但画面不乱,偶有切换杂波噪声,台标、时间的叠加稍显不佳,但仍可接受;
2分:有较明显的彩色闪动,或画面有轻微晃动但画面不乱,切换杂波台标、时间的叠加明显不良,难以忍受;
1分:切换时乱画面,无彩色,有明显的切换杂波噪声,叠加台标、时间后,破坏画面或干扰声音,无法接受。
3.3.3 综合质量的主观评定
此项评定包括对图像和声音的主观综合评价,评定时考虑的因素和标准参照《录制技术质量评定办法》中的3.2和4.2项。
3.3.4 明显缺陷扣分
在主观评价过程中,如发现不属于3.3.1、3.3.2和3.3.3项内容的严重缺陷者,酌情扣总分,扣分范围一般为0.1~0.5分。



播出技术质量客观测试表

播出技术质量主观评定表

附件五:安全播出评定办法


1.概述
本办法是为评定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而制定的,适用于对电视中心播控机房电视节目播出安全的评定。
2.评定方法
申报单位按要求寄送各套节目的(地方转播中央第一、二套全天节目者除外)播出情况统计报表。根据申报单位全年的总体安全播出情况统计结果,并结合播出技术质量进行评定。
2.1对统计报表的要求
2.1.1申报单位按统一制定的播出情况月度统计表、播出情况季度统计表填写,要求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准确。
2.1.2 报表中各项事故情况的判定按2.2项评定标准内容执行。
2.1.3统计报表按季度报送,在每季度结束后15天内(以当地寄出邮戳为准),申报单位把播出情况季度统计表以及本季度的播出情况月度统计表寄送到评奖组织单位。申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寄送统计报表将扣分,漏报或内容缺项者不予评定。
2.2评定标准
以全台全年加权播出事故率及责任事故率为主要评定依据。
2.2.1播出事故
播出事故是指因技术设备发生故障或播出(含放像)人员人为责任因素所造成的事故的总称,由节目磁带制作或磁带本身所造成的事故暂不计在内。
2.2.1.1 播出事故分类
a) 停播事故:在播出过程中,不能按规定的开播时间播出节目,节目尚未结束就停止播出,正常节目中断、缺视频或音频信号,正常节目中断后而以任何其它测试信号或静止画面代播,在完整的节目衔接中出现彩条信号或出现长度超过10秒的过渡彩场信号(在这种情况下,整个过渡彩场时间都统计为停播),均属停播。
b) 劣播事故:在播出过程中,由于图像无彩色或严重变色,画面质量严重劣化,切换时画面翻动、色彩畸变超过5秒以上,声音信号噪声大、明显失真,均属劣播。
c) 错播事故:在播出过程中,由于操作原因造成的播出内容与计划不符,两个完整节目的顺序颠倒,节目之间衔接时正常节目重复或前一个节目未完就切换到下一个节目时间误差在3秒以上,节目衔接中过渡彩场信号超过3秒而不到10秒,两个节目切换时声画严重不同步超过5秒钟以上,均属错播。
2.2.1.2播出事故原因分类
a) 责任事故是指设备正常运行时由于值班人员操作错误或检修人员工作不认真或疏忽所造成的事故,以及因处理不当使事故时间延长。
b) 设备事故即非责任技术事故,是指因目前台内设备、物质、人力等条件尚无法预防或制止的事故。
c) 节目源事故是指节目磁带所造成的事故,台内直播和市内实况节目中的信源事故,以及转播国内和国际节目中本台负责环节所造成的信源事故。
d) 外部事故是指转播国内和国际节目中非本台负责环节所造成的信源事故,以及外部供电电源中断等事故。
2.2.2评定
评定采用5分制,介于级间者采用线性内插取值。
a)播出事故率评分分级标准为:
5分:台内全年加权播出事故率≤1秒/百小时;
4分:台内全年加权播出事故率=5秒/百小时;
3分:台内全年加权播出事故率=10秒/百小时;
2分:台内全年加权播出事故率=20秒/百小时;
1分:台内全年加权播出事故率>20秒/百小时。
加权播出事故率按以下公式计算:
加权播出事故率=(停播时间+0.7×劣播时间+0.5×错播时间)/播出时间
b) 责任事故率评分分级标准为:
5分: 台内全年无责任事故;
4分: 台内全年平均责任事故率=1次/千小时;
3分: 台内全年平均责任事故率=1.5次/千小时;
2分: 台内全年平均责任事故率=2次/千小时;
1分: 台内全年平均责任事故率>2次/千小时。
c) 安全播出的最终评定得分按如下公式计算:
安全播出得分=(加权播出事故率得分+责任事故率得分)×
0.9/2+播出技术质量得分×0.1
其中播出技术质量得分直接取自播出技术质量奖的评定结果。

安全播出评定表

播出情况季度统计表

播出情况月度统计表


附件六: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金帆奖申报表格


表1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金帆奖申报总表
表2 录制技术质量奖申报表
表3 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奖申报表
表4 声音制作技术质量奖申报表
表5 播出技术质量奖申报表
表6 安全播出奖申报表
表7 分频道全年播出情况统计表
表8 全台全年播出情况统计表
表9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金帆奖申报汇总表



国家商检局、机械工业部关于印发《农用泵出口质量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机械工业部


国家商检局、机械工业部关于印发《农用泵出口质量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检监联〔1995〕92号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七日)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厅(局、公司)、各检测单位:

  为有效地提高我国出口农用泵的产品质量,维护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声誉,根据1991年国家商检局、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修订的《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和1991年国家商检局、机械电子部修订的《出口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了《农用泵出口质量许可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农用泵产品出口质量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有关条文规定,为了加强农用泵出口产品质量的管理,提高出口农用泵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信誉和竞争能力,依照国家商检局、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颁发的《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国家商检局、机械电子部颁发的《出口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商检局、机械工业部、中国纺织总会联合颁发的《关于下达1994年颁发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计划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种农用泵出口产品,包括:小型潜水电泵、污水污物潜水电泵、井用潜水电泵、蜗壳式与导叶式混流泵、单级清水离心泵、轻小型单级离心泵、自吸泵、手动泵和长轴深井泵。

  第三条 凡生产出口农用泵产品的企业,必须在国家商检局、机械工业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未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的,其产品不准提供出口。特殊情况须经国家商检局和机械工业部批准,方准提供出口。

         第二章 出口质量许可证的管理和检测单位

  第四条 国家商检局和机械工业部全面负责出口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申证企业所在地商检局和省市机械厅(局)参与本地区企业的考核工作和出口质量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商检局农业机具认可实验室(以下简称农机具商检实验室)承担农用泵产品出口质量许可证的检测工作,并会同所在地商检局和省市机械厅(局)对申证企业进行质量管理必备条件考核。

          第三章 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农用泵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完整、统一、正确的产品图纸、技术要求和检验规则;

  (三)有保证原材料、零部件和产品质量所必须的生产设备和计量器具、检测仪器与试验设备;

  (四)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计量检验人员,并能严格按照图纸、工艺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五)对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已建立有效的质量体系;

  (六)建立了文明生产的管理与考核制度,并能按期完成出口任务。

  第八条 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的农用泵产品必须符合相应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技术文件,合同中未规定质量考核指标的,按产品质量分等标准中一等品的指标进行考核。没有上述标准的产品按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用企业标准考核,但该企业标准要经机械工业部认可。

  第九条 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企业应贯彻IS0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按照《机械工为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验收细则》进行考核,并达到一等品评分标准。

             第四章 申请及发证程序

  第十条 出口质量许可证的申请期限一般在国家商检局和机械工业部公布发证目录后半年内进行。申证企业应按本细则规定及时提出申请。新建和转产出口农用泵产品的企业可随时申请。未获得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签订农用泵出口合同。

  第十一条 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企业,应向所在地商检局领取申请书,并按申请单元的划分规定(见附件一)填写申报材料,每一个申请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六份,其中一份为正本,五份为副本(副本可用复印件,但印章不准复印),填写申请书附件一式三份。企业填写申请书及附件后报所在地省市机械厅(局)审核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所在地商检局对申请产品按照抽样单元的规定(详见附件一)进行抽样封样(同时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则与省市机械厅(局)联合抽封样)。被抽样品(整机)由申证企业送到农机具商检实验室进行测试。所在地商检局及时将抽样单寄送农机具商检实验室。

  第十三条 农机具商检实验室接到申请书、抽样单和样品后,应在三个月内组织力量进行检测,产品检测合格后,农机具商检实验室应及时制定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审查工作计划,并提前一个月报机械工业部批准。机械工业部提前两周把审查工作计划下发到所在地商检局和省市机械厅(局)。

  第十四条 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审查组由农机具商检实验室派2至3人,所在地商检局和省市机械厅(局)各派一人组成。农机具商检实验室和省市机械厅(局)参加审查的人员应是经机械工业部培训合格的人员。审查组长一般由农机具商检实验室派部级审查员担任。

  第十五条 企业管理必备条件审查工作应在接到申请书后六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要经国家商检局和机械工业部批准。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商检局和机械工业部发文通知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或半年后重新申请。

  第十六条 企业所在地商检局收到农机具商检实验室寄发的申证企业的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盖章,然后将企业的申报材料寄送机械工业部审批。机械工业部审批后转国家商检局审批。

  第十七条 国家商检局和机械工业部向被批准的申证企业颁发出口质量许可证证书,并公布获证企业产品目录,同时将批准的申请书返回所在地商检局、省市机械厅(局)、农机具商检实验室和申证企业(各一份)。

  第十八条 对于首次申请,经检测或审查不合格的企业,自不合格通知单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后,可按以上程序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凡获得国家或机械工业部质量管理奖的企业,从获奖之日起两年内,可申请减免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的考核。凡符合国家和机械工业部规定的各项免检条件的申证企业,应在申请书附件中写明申请减免理由并附必要材料,经所在地商检局、省市机械厅(局)和农机具商检实验室签署意见,由国家商检局和机械工业部批准。

  第二十条 凡经过生产许可证考核、产品质量等级评定的产品,如检验单位相同、考核标准相同、且项目相同的合格项(达到一等品指标)在十八个月之内,可免于检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口质量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许可证有效期满前六个月,企业应按规定重新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期满后,证书由所在地商检局收回。

  第二十二条 出口质量许可证由国家商检局统一印制,编号规则由国家商检局和机械工业部统一规定如下:

    (××)    ×××    ×××

    ----    ---    ---

      │      │      └----证书序号

      │      └-----------检测单位编号

      └------------------颁发证书年份

  第二十三条 获证企业每年必须向所在地商检局、省市机械厅(局)和农机具商检实验室报告年度出口产品质量状况,并及时报送产品技术条件的重要变更情况、国外索赔和退货情况以及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所在地商检局会同省市机械厅(局)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对获证企业进行再次的定期复查。不定期的抽查则由国家商检局和机械工业部下达到农机具商检实验室执行。但在检验数据有效期内,不得进行重复性抽(复)查。若无特殊原因,同一年内仅可进行一次检查。

  第二十五条 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所在地商检局和省市机械厅(局)或农机具商检实验室核查属实,报国家商检局和机械工业部批准后,注销并收回其出口质量许可证,同时停止该产品出口。

  (一)暂停使用出口质量许可证,整顿后复查仍不合格者;

  (二)擅自降低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其产品质量达不到标准者;

  (三)将出口质量许可证转让给其它企业使用者;

  (四)在工厂条件考核、产品质量检验时弄虚作假者;

  (五)确因质量问题,外商连续两次提出索赔或退货者;

  (六)所在地商检局实施出口检验时,连续五批中有两批不合格者。

  第二十六条 参加出口质量许可证工作的各级机构、工作人员和申证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商检局颁发的《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工作纪律》的各项规定。违者要严肃处理。对任何机构和人员的不公正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申诉或检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申证企业要按规定缴纳产品质量检验费和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审查费。收费以不盈利为原则,收费办法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见附件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国家商检局质量许可证制度办公室和机械工业出口质量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从批准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国家商检局和机械工业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农机具商检实验室地址:北京市德胜门外北沙滩一号;邮政编码:100083;联系电话:2017131-2637、或2033702;电报挂号:7651;开户银行:工商行北京市海淀区清河镇分理处;银行帐号:14412-865;联络员:邓军。

  附件:1.农用泵出口质量许可证申请单元和抽样单元划分表;(略)

     2.农用泵产品出口质量许可证收费标准;(略)

     3.《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1991)国检监联字第063号;(略)

     4.《出口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1991)国检监第205号;(略)

     5.机械产品出口质量许可证检验用样品抽样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