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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7-15 19:57: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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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9〕224号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原福建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水泥厂环境防护距离的请示》(闽环保监〔2008〕14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建设项目的环境防护距离应综合考虑经济、技术、社会、环境等相关因素,根据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的规律和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气象等条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二、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导则等环保标准。其他标准或规范性文件中依法提出的防护距离要求若与上述环保标准要求不一致,应从严掌握。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建设项目 防护距离 标准 复函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环函〔2009〕224号

温州市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温政令第34号


现发布《温州市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温州市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罚没财物的管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罚没财物是指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及行政委托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所取得的资金和物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机关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及其相关活动。 收缴罚款的机构(以下称代收机构)收缴罚款,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罚没财物属国家所有,必须全部上缴国库,纳入财政管理。 禁止任何行政机关、组织和个人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罚没财物。

第五条 温州市财政局是温州市人民政府管理罚没财物的主管部门。 市财政局应建立健全罚没财物管理制度,加强对罚没财物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国家财物流失。 市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罚没财物的管理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依法对代收机构的代收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 罚款收缴

第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与代收机构相分离。

第七条 代收机构由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共同确定。

第八条 代收机构应根据代收罚款协议,严格履行代收代缴罚款义务,加强对罚款代收工作的管理。经办人对单位和个人缴纳罚款,应认真办理,不得拒收罚款。

第九条 代收机构应根据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的罚款数额收取罚款。对逾期缴纳罚款的单位和个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需要加处罚款的,根据逾期天数加收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明确需要加处罚款的,代收机构不得自行加收罚款。

第十条 代收机构应按规定将代收的罚款缴入国库。

第十一条 对错缴和多缴的罚款,市财政局根据行政机关的决定书和法院的判决书,从地方国库中退付。代收机构不得从罚款收入中自行冲退。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代收机构。

第三章 没收财物处理

第十三条 没收财物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所取得的资金和物品。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对没收财物应及时分类,登记造册,按月向市财政局报送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 没收财物由市财政局委托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或按规定处理,拍卖、处理所得款项全部缴入国库。

第十六条 下列各类特殊没收财物由市财政局委托行政机关保管或处理。 (一)没收的人民币应立即缴入国库;没收的外币应立即兑换成人民币,缴入国库。 (二)易腐烂变质物资和鲜活物品由行政机关直接处理。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部门鉴定为无使用价值的假冒伪劣商品应监督销毁。 (四)金银、文物、香烟等特殊专用物资交由专营机构或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五)危险性物品、淫秽物品、毒品及吸毒用具等违禁物品应立即封存,严格保管,及时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六)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动(植)物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七)国家法律法规对没收财物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行政机关代保管特殊没收财物,应确定专人妥善保管。保管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解决。

第十七条 依法由行政机关直接处理的物资有变价收入的,应当自处理之日起二日内将变价款缴入国库。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依法处理的物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有关部门应予办理。 第四章 罚没财物票据管理

第十九条 罚没票据分罚没统一收据、罚款定额收据和代收收据三种,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刷,市财政局向省财政厅统一领取。

第二十条 依法享有实施罚没财物权的行政机关,经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法制机构公告确认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后,向市财政局领取罚没票据。领取新票据时应将已使用的罚没票据存根交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销毁。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行为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本办法规定的票据。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的罚没票据应由其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代收机构依据代收罚款协议向市财政局领取代收收据。代收机构应按规定用途使用代收收据。

第五章 监 督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行政机关和代收机构在罚没财物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对罚款的收缴、没收财物的处理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对罚没财物管理工作的监督,采取日常监督和定期监督两种方式。 市财政局对罚没财物管理中的下列行为进行监督: (一)行政机关领取和使用罚没票据的行为; (二)行政机关、代收机构收纳和划缴罚没收入的行为; (三)行政机关保管没收财物的行为; (四)其它有关罚没财物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配合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损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本办法规定的票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票据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票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市财政局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代收机构不按规定收纳、划缴罚没款的,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可追究其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撤销其代收罚没款资格。

第三十一条 市审计局对行政机关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及市财政局实施罚没财物管理活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造成国家罚没财物流失的,由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市纪律检查机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直接查处的罚没财物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县(市、区)罚没财物的管理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无主财物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98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标准”修订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的函

交通部水运司


交通部文件

水运技术函字[2002] 71号



关于印发“98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标准”修订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的函


各有关单位:

  2002年8月15~16日,我司在北京主持召开了“98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标准”修订工作研讨会。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与会专家及代表名单

  附件二:“98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标准”修订工作专家组组成人员名单





交通部水运司(章)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98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标准”修订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

  2002年8月15~16日,交通部水运司在北京主持召开了“98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标准”修订工作研讨会。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中交第一、二、三、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中港第四航务工程局,天津大学,河海大学,大连理工大学,长沙交通学院,天津港湾工程研究所和交通部三峡办等单位的专家及代表共27人参加了会议(与会专家及代表名单见附件一)。会议对“98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标准”的编写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回顾和总结;对标准采用可靠度设计理论的情况进行了分析;对“98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标准”修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研讨;对《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158-92)存在的主要问题、需修改和补充的主要内容以及修订工作的进度安排提出了建议;并提出了今后我国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标准的发展方向。会议内容丰富,讨论热烈,达到了预期的效果。现纪要如下:

  一、会议一致认为,“98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标准”的发布和实施对进一步提高水运工程整体技术水平,促进水运工程建设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会议一致认为,“98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标准”实现了向可靠度方向的转轨,但还存在统计资料不够充分、“统一标准”与相应的结构可靠度规范不完全对应、部分标准和规范表述形式不够简便和内容不够全面等问题,根据当前水运工程建设发展的要求,对“98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标准”及时进行修订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三、会议一致认为,本次修订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原有的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成熟先进的技术和经验,对标准和规范进一步巩固、充实、完善和提高,并着重解决工程建设中的实际问题。

  四、会议对“98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标准”修订工作的内容进行了研讨,提出2010年前应主要对《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158-92)、《港口工程荷载规范》(JTJ215-98)、《港口工程地基规范》(JTJ250-98)、《港口工程桩基规范》(JTJ254-98)、《港口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JTJ267-98)、《高桩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1-98)、《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0-98)、《防波堤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8-98)、《海港水文规范》(JTJ213-98)、《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225-98)和《板桩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2-98)进行修订的实施意见。

  五、会议一致认为,为进一步作好“98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标准”修订工作,成立专家组,对于与可靠度有关的标准修订工作进行理论指导、技术把关和工作协调是必要的。“98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标准”修订工作专家组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二。

  六、会议对《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158-92)存在的主要问题、需修改和补充完善的主要内容、测试和统计分析的内容以及下一步的工作安排进行了研讨,并提出了具体意见和建议,提出了编写组的初步人选,明确《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158-92)的修订工作应在2004年年底前完成初审工作。

  七、会议对参与“98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标准”制定工作的老一辈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成果进行了充分肯定,并希望老一辈工程技术人员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积极指导、支持和参加有关标准和规范的修订工作,并做好对年轻工程技术人员的培养工作。同时,希望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98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标准”的修订工作,并对修订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附件一: 与会专家及代表名单
序号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1 徐 光 交通部水运司 副司长
2 杨利华 交通部水运司 处长
3 李永恒 交通部水运司 副处长
4 黄海龙 交通部水运司 工程师
5 仉伯强 交通部三峡办 副主任
6 刘济舟 交通部 技术顾问、工程院士
7 谢世楞 交通部 技术顾问、工程院士
8 张余庆 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 总工程师
9 杜廷瑞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 教授级高工
10 杨松泉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 教授级高工
11 孙毓华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 教授级高工
12 麦远俭 中港第四航务工程局 教授级高工
13 郭怀志 天津大学 教授
14 席与耀 河海大学 教授
15 贡金鑫 大连理工大学 教授
16 韩理安 长沙交通学院 教授
17 郭大慧 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技术开发部 总经理
18 方爱东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 副总工
19 胡家顺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 高级工程师
20 杨丽民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高级工程师
21 刘进生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副处长
22 王 晋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副总工
23 曹称宇 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高级工程师
24 冯海波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高级工程师
25 孙万禾 天津港湾工程研究所 高级工程师
26 钱 丽 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技术开发部 高级工程师
27 滕爱国 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技术开发部 工程师

附件二: “98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标准”修订工作 专家组组成人员名单

职务 姓名 工 作 单 位
组 长 杜廷瑞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
副组长 杨松泉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
郭大慧 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技术开发部
方爱东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
成 员 孙毓华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
夏琪利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
郭怀志 天津大学
席与耀 河海大学
贡金鑫 大连理工大学
韩理安 长沙交通学院
林 风 上海航道局
仉伯强 交通部三峡办
麦远俭 中港第四航务工程局
胡家顺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
杨丽民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刘进生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王 晋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曹称宇 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冯海波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孙万禾 天津港湾工程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