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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部200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时间:2024-06-18 03:05: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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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部200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交通部200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厅综字[2007]70号  


部内各司局,部属各单位:



  根据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的200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关于政务公开的战略部署。为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制度建设,规范公开内容,丰富公开形式,推动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现将《交通部200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今年工作计划,做好安排,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为更好地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好“三个服务”,推动交通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实现交通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和部政务公开工作的安排,提出今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如下:



  一、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强化政务公开的组织保障体系。研究制定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办法,明确政务工作责任制的公开范围、内容、形式、工作标准、时限要求、审批权限、服务承诺等,形成政务公开的保障机制和长效机制。严格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来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用制度来规范和促进政务公开工作。



  二、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推进电子政务。以政府网站为载体,建设网上政务公开平台,充分利用网上审批、网上公示、网上访谈、网上征询意见等方式,加大推动政务公开的力度。要逐步扩大网上服务和政务服务大厅的建设项目范围,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三、围绕交通中心工作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拓展和深化政务公开范围和内容。对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农村公路等交通发展政策的重大事项,要通过各种形式,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和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保证政府决策的科学民主。对当前社会关注的公路建设招、投标,市场准入的各种资质,收费公路桥通行费征收标准等问题,要充分利用政务公开平台,加以规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从正面加以引导和宣传。



  四、为了更好地开展政务公开工作,使政务公开真正落到实处,认真编写交通部机关政务公开目录及工作指南。通过目录和指南进一步促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提高交通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保障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交通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五、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考核、监督激励机制,进一步增强政务公开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要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要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监督检查,进一步了解掌握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情况及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主动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六、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正确把握交通行业政务公开的程度、幅度和深度。结合交通行业的实际,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调研计划,明确调研题目,通过调研,发现好的经验和做法,加以总结推广;通过调研,加强制度建设,尽快建立健全相关的配套制度和办法。今年下半年,拟召开交通系统政务公开工作会议,学习贯彻中央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精神,交流交通系统开展政务公开工作中好的经验,研究部署下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措施和办法。

关于印发楚雄州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楚雄州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楚政办通〔2004〕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政务督查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决策、工作部署得以贯彻落实的一个关键环节,责任重大,且任务艰巨,面临的情况复杂。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各部门,要自觉增强抓好政务督查工作的意识,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抓落实,在落实上下功夫,落实上见成效,使政务督查工作更加贴近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贴近领导工作思路,真正发挥政务督查工作对各级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落实的推动和促进作用。根据省、州人民政府对政务督查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楚雄州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望各级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一月八日




楚雄州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



  为规范政务督促检查工作的业务考核,建立竞争激励机制,调动政府系统督查机构及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政务督查工作在推动党中央、国务院,省州党委、政府决策落实上应有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州政府关于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要求,结合楚雄州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
  (一)决策督查。凡属州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下发的年度督查立项项目和州政府办公室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的重要决策不定时制定下发的督查项目,均属决策督查的主要内容。
  1、按规定时限上报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决策情况的,综合督查材料每件计15分,单项督查材料每件计10分;到规定时限,经督催才上报的,综合材料计10分,单项材料计5分;经督催仍未上报或影响汇总工作的,每件扣10分。
  2、及时、准确反馈本地本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党委、政府决策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差距或问题的材料每件计10分。
  (二)专项督查。凡党中央、国务院,省州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批办件,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和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到本地视察工作中的具体指示落实情况,属专项督查的主要内容。能及时报告落实结果和办理进展情况的,每件材料计5分;迟报1件扣2分,漏报1件扣5分。  
  (三)政务督查业务建设。各县市政府、州直部门设置政务督查机构,有专人负责政务督查工作,建立健全政务督查网络和工作制度的计20分,每缺1项扣5分。
  二、具体要求
  政务督查材料内容要求: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做到标题鲜明,主题突出,逻辑性强,言简意赅。突出一个“实”字,在实事求是上做文章;强化一个“活”字,在可读性上求实效;瞄准一个“深”字,在加大力度上显分量;把握一个“准”字,在快和准上下功夫。 
  三、其他
  (一) 被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或《政务督查专报》单篇采用的,每篇加计5分;2—3个单位合用于一期的,每篇计2分;综合采用的,每篇加计1分。
  (二)下列文稿不计分。
  1、把信息作为政务督查材料上报的;
  2、非典型经验的单行材料;
  3、未加盖公章上报的;
  4、以简报形式上报的。
  四、评奖办法
  (一)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议案科将根据上报材料和工作情况做好日常登记和考评工作,年终进行总评。
  (二)每年按考核内容和累计积分情况,由高向低依次排出名次。年底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根据考核结果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实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石家庄市市区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政办发〔2008〕27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石家庄市市区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石家庄市市区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施,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五日



石家庄市市区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土地一级开发行为,更好地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保有计划供应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确定土地一级开发单位,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依法实施拆迁、收回、征收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

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土地一级开发。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管理工作,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市发改、建设、规划、财政和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土地一级开发坚持以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也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实力的经济实体承担。一级开发后的土地,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供地政策供应土地。

第五条 土地一级开发主要包括:

(一)办理一级开发相关政府审批手续,包括规划、项目核准或备案、征地、拆迁、市政建设、交评、环评等一级开发审批手续;

(二)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

(三)实施国有土地收回(收购)及地上建筑物征收工作;

(四)完成地上附着物拆除、地下构筑物拆移等工作;

(五)根据规划条件进行土地平整及其他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六)其他一级开发工作。

第六条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或辖区政府商市土地储备机构编制,经市国土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应包括地块现状情况、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权属情况,规划条件及供地方向,一级开发成本,资金筹备计划,一级开发实施方式及时间安排等内容。

第七条 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包括:

(一)前期费用;

(二)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工程费;

(三)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

(四)财务费用和相关税费;

(五)不可预见费。

第八条 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的,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及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管理费用按照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的2%列支。

通过招标方式进行土地一级开发的,由土地储备机构与中标单位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协议。中标人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和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招标底价包括土地一级开发的预计总成本和利润,利润不高于成本的10%。

第九条 土地一级开发由土地储备机构或土地储备机构委托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向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涉及交通、园林、文物、环保、人防等有关单位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土地一级开发涉及集体土地、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一级开发,由土地储备机构、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与土地使用权人、房屋产权人签订补偿协议。

第十二条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在组织实施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应按照有关规定选择评估、拆除、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十三条 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的,一级开发完成后,市土地储备机构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办理土地交接手续,并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开发费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石家庄市土地一级开发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