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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货运车辆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11:32: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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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货运车辆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货运车辆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2007〕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大庆市货运车辆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大庆市货运车辆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货运车辆的税收管理,堵塞漏洞、公平税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偿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取得经营收入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利用自有车辆独立取得营运许可的个人以及以运输单位名义从事货物运输劳务而经营收支不纳入运输单位核算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为营运个人)。
  第三条 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全市货运车辆的税收管理具体工作。
市交通、财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管理职责,积极配合市地方税务局做好货运车辆行业税的征管工作。
  第四条 市地方税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营运个人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五条 营运个人应按期申报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
  第六条 我市货物运输车辆税收定额经税务部门测算暂定为每载重吨位每月35元,税收定额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3吨以下车辆统一按照3吨计算,15吨以上车辆统一按照15吨计算。
  第七条 对核定征收货运车辆税收,市地税局委托市交通局运管部门代征。财政部门可以依法支付一定的代征手续费。
  第八条 营运个人每月到营运车辆车籍所在地交通运管部门缴纳税款。
  第九条 营运个人需要开具货物运输发票的,应到地税部门代开,所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总额按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金额的3.3%征收,按开票金额的3.3%缴纳个人所得税。
营运个人缴纳的代开票税款与税收定额按月进行清算,年终汇算清缴。
营运个人应妥善保管代开发票和缴纳税收时取得的完税凭证。清算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全部的完税凭证及税务部门要求的相关资料,否则不予抵扣清算。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商标取名大师

中国是个有悠久文化传统的国家,在我们的传统中对名字是非常讲究的,体现在人的名字上,要看生辰八字,还要考察五行,鲁迅的小时玩伴润土,因为五行缺土,所以要在名字补回来,于是就叫“润土”。现在这个传统又重新引起人们的兴趣,本人曾在一家高学历云集的单位工作过,海归的博士、硕士不下十人,大家对这个传统依然非常感兴趣,纷纷改起名字来。人们不仅继承了传统,而且将其发扬光大了,在各种要素中又增加了笔画,为了符合笔画的要求,很多人将父母给予的名字改成莫名其妙的名字,即从中看不出任何的意义,叫起来也非常的拗口。这个名字如果作为商标,那么从商标的理论来看,绝对不是好的商标。

在与客户谈论商标时,总有人会半开玩笑地说要不要找人测一字,大概也有企业老板们会比较“传统”,给商标取名字之前会找“取名大师”测一下商标的凶吉。以“商标取名“为关键词上网检索,可以看到很多的取名网站,这些“取名大师”们,早已不限为个人取名字,他们也为公司取名,现在他们又增加了一项业务,为商标取名。本人不知道“取名大师”们取名方法,也不知道大师们是否响应政府号召“与时俱进”,为商标取名时,是否会先上网进行检索?公民享有姓名权,取任何名字都是自己的自由,如果要到公安局改名,不管叫什么公安局都必须改,这个名字是否和别人一样,哪怕一个村子的人都叫一个名字,公安局都无权干涉。但是注册商标是全国统一的,在同一类别,商标不能同名,甚至过于相似都不行,比如别人叫“长城”牌,你叫新长城,那也是不行的。商标只有45个类别,全国现在有几百万个商标,所以重名的可能性是非常高的。如果“取名大师”测出来的名字和别人的商标构成相同和近似,那肯定是不能获得注册的,而且不能当商标使用,否则构成商标侵权,辛辛苦苦挣的钱要作为赔偿拱手送给别人,商标注册政府是要收取费用的,只有一千元,但就是这一千元让很多的单位犹豫是否需要注册商标,很多单位要问,如果不能获得注册商标局会退注册费,当然是不会的。如果“取名大师”测出来的商标名与他人构成相同或近似,老板们不仅要为取名白花银两,恐怕还要成冤大头了。

现在自由民主时代,商标注册时商标局对商标名字并不问来历,当然商标局不能以商标是封建迷信的方式得来的为理由拒绝“取名大师”测出来的字注册为商标。只要不与已经注册的商标构成冲突,商标局就会注册。大师们测出来的字可能因为“与众不同”,与已注册的商标构成冲突的可能性比普通商标要小。在实务中,负责任的代理机构一般要求客户先进行查询,确定能够获得注册才接受代理,这是为客户着想,避免花冤枉钱。其实现在更加简单了,很容易避免商标重名冲突。现在商标的数据是可以通过网络公开查询的,只要进入国家商标局的官方网站进行检索,马上就可以知道这个是否可以注册。所以,老板们如果喜欢“取名大师”测商标名字,测出来后最后要求大师检索一下,如果不能获得注册就不能支付费用了。

作者:王瑜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个人网站:http://www.rjls.cn。

关于印发《安顺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顺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安府发〔2010〕15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省驻安单位:

《安顺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九月十六日




安顺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改善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人)认为本市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被投诉人)有违反《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行为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进行投诉。

第三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实行首问责任、限时办结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等制度,坚持教育与惩处、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由本市行政监察机关(监察机构)按照管辖范围组织实施。

市、县(区)监察机关(监察机构)设立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举报邮箱,负责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权限

第五条 监察机关(监察机构)按照下列分工办理行政效能投诉案件:
(一) 市级监察机关负责处理对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领导人员、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领导人员和其他重要、复杂问题的效能投诉;
(二) 县(区)监察机关(监察室)负责处理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本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其科级以下(含科级)工作人员的效能投诉;
(三)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监察机构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处理对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和本系统垂直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效能投诉。

第六条 监察机关(监察机构)在办理行政效能投诉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 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以及其他材料,就所投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 要求与被投诉人相关的单位或者个人协助、配合调查;
(三) 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纠正违反“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的行为;
(四) 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的指示、决定、命令的行为,并可以直接给予其通报批评;
(五) 要求被投诉人对其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章 投 诉

第七条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在实施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中,有违反《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九种影响行政效能行为之一的,可以按照管辖规定向监察机关(监察机构)投诉。

第八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可以采取当面、信函(书面或者电子邮件)、拨打投诉电话等方式;同时,应注明联系回复方式。

第九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影响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投诉,或者打击报复投诉人。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监察机构)对违反《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规定行为进行的投诉应当受理,由承办人进行登记,并填写《行政效能投诉登记表》。

第十二条 投诉人未按照管辖规定投诉的,接到投诉的监察机关(监察机构)首先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给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监察机构)办理。

第十三条 对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投诉,监察机关(监察机构)可以告知投诉人向相关部门投诉,或者建议由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第四章 处 理

第十四条 承担行政效能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做好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登记、转办、督办、反馈、回复和归档立卷等工作。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监察机构)对受理和交办的投诉案件,应当自受理、交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时间的,经监察机关(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投诉案件办结后,监察机关(监察机构)应当将办理的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对典型案件的处理,经监察机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进行公开曝光。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监察机构)办理投诉案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第十七条 承办人对行政效能投诉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撰写调查报告,填写《行政效能投诉处理表》,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监察机构)对办理的投诉案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按《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七种行政效能问责方式进行处理。
(二)违反党纪政纪、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立案查处。
(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县(区)监察机关(监察室)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监察机构办理的投诉案件处理不当的,市级监察机关有权责成其重新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对投诉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致使投诉人重复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市级监察机关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承办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结果,应当作为本市行政机关年终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及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安顺市监察局、安顺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