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6 17:55: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9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引导资金投向,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全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称湖北省重点建设办公室,简称省重点办,下同),负责全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地、市、州应成立相应机构,参与管理本地区范围内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具体有: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中型项目;
(二)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科技项目;
(三)跨地区并对全省或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四)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五)其他骨干项目。
第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与实施应当遵循下述原则:
(一)项目布局合理、主导产品符合市场需要;
(二)项目法人明确、各项建设条件具备;
(三)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并重;
(四)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
第六条 为了加大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力度,重点建设项目分为预备和在建两类。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按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渠道申报,推荐给省重点办,经批准可列为省预备重点建设项目;省预备重点建设项目开工报告批准后,可列为
在建重点建设项目。
第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程序。申报文件应具备下述内容:
(一)预备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报告应载明下列内容:项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地点、项目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以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二)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应当附下列文件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项目资本金及其它资金落实的有关文件、环保和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开发利用年度计划的批复等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每年年初确定一次,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省直有关部门和地、市、州计划、经贸部门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本部门、本地区业经批准可研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改项目进行平衡后,向省计划、经贸部门提出列为重点或预备重点建设项目申请。
(二)省计划、经贸部门每年根据各地、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的申请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全省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报省重点办。年初省重点办召集有关部门研究一次,综合平衡后报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三)全省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经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并经省人大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省计划部门公布。
需列入国家重点建设的项目,由省计划、经贸部门向国家计划、经贸部门申报。
第九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一经确定,由省人民政府颁发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证书和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标志牌。
第十条 重点项目建设实行分层次管理。国家重点建设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家和省负责;对地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由地、市、州参照本办法负责管理。省重点建设项目在实施中涉及重大问题时,由省重点办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难以解决的,省重点办拟定解决方案,
报请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一条 经营性重点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规划、筹资、建设直至生产经营、还贷及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为便于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对重点建设项
目的监督、检查、协调、服务,省重点建设项目单位的章程、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聘任总经理等有关文件需报省重点办备案。非经营性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形式可参照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负责人名单及有关管理规章制度也应报省重点办备案。
第十二条 经营性重点建设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资本金制度。
第十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严格控制工程总造价,对突破概算的项目由设计单位提出意见后与项目法人共同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实行公开招标,公平竞争,择优选定。
第十五条 全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重点建设项目的正常招标工作。严禁在招投标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第十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后,项目法人要及时组织预验收,在此基础上报省或国家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经过运营三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价。
第十八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一经确定,实行挂牌保护,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按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执行。各地不得在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范围之外,自行出台任何向重点建设收费的政策。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要求减免本省的政策性收费,需报省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
办公室拟定处理方案,提请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讨论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省计划部门在安排年度投资计划时,应当按照保重点、保收尾、保投产的原则安排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 省有关主管部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安排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和贷款计划时,应确保重点建设项目及其配套工程所需资金。在安排年度投资计划时,应当预留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中的特殊需要。承担政策性贷款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按计划
积极筹措建设资金,确保重点建设需要。
第二十一条 重点建设计划一经确定,省重点办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建设资金负责监督、检查、落实和协调,并负责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及工程预决算进行审计。未经审计的工程决算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第二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计划部门应在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上优先保证安排;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搞好管理和协调,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保证重点建设需要。
第二十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要为重点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征地、拆迁等方面也应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必要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电力、交通、邮电、供水等有关企业单位,应当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建立重点建设项目年度目标责任制。把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对项目实行年度目标管理。每年计划会议后,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人同项目法人和主管部门负责人签订年度工作目标责任状。省重点办负责考核,年终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十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法人要确保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十七条 对重点建设项目作出贡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支援协作单位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重点办另行制定。
每个“五年”计划结束时,省人民政府对全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建成结果进行总结表彰。
第二十八条 截留、挪用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由审计、财政部门追还,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依法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故意设置障碍、哄抢、盗窃物资设备等扰乱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生产经营正常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因管理不善造成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延期、质量低劣和损失浪费严重的,由省重点办会同主管部门、监察机关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主要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单位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取消其重点建设项目资格。
第三十二条 地、市、州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9年2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威远气田技术援助项目)

中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威远气田技术援助项目)(中译本)
(签订日期1985年8月26日 生效日期1985年12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称“银行”),于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六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确信本协定附表2中所阐述的本项目的可行性及重要性后,已请求银行对本项目提供资助;
  (B)在借款人的帮助下,本项目说明中A至C部分将由川西南矿区(以下称矿区)负责执行,但作为帮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按照本协定中的规定向川西南矿区提供部分贷款资金;
  鉴于银行已同意,特别是以下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和在同一天与川西南矿区所签订的“项目协定”中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川西南矿区提供本贷款。
  因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即《通则》)是构成本协定的一个组成部分。
  1.02节 本协定无论何处所使用的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其含义与在《通则》和本协定的“序言”中所用的释义相同。但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以下词义:
  (a)“SWMD”系指四川省的川西南矿区,为借款人的按照其章程而建立并经营的一个国营企业。
  (b)“章程”系指川西南矿区于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开始实施的章程。
  (c)“项目协定”系指银行与川西南矿区在本协定签订的同一天所签定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随时进行修改,及其含义还包括其所有的补充协定。
  (d)“转贷协议”系指借款人与川西南矿区根据本协定3.02节的规定所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同样可随时进行修改,及其含义还包括附属于该协议的所有附表。
  (e)“MOPI”系指借款人的石油工业部或其任何继承者;
  (f)“ECPI”系指华东石油学院,是在石油工业部领导下的一所已建的石油工业培训学院。
  (g)“SWCPI”系指西南石油学院,是石油工业部领导下的一所已建的石油工业培训学院。
  (h)“学院”系指华东石油学院和西南石油学院;
  (i)“专用帐户”系指将根据本协定第2.02节(b)而开设并保持的帐户。

  第二条 贷款
  2.01节 银行同意按照本协定所规定和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二千五百万美元($25000000)的贷款。
  2.02节 (a)本贷款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表1》规定的条款,从贷款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发生的(如银行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将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和本协定附表2中所说明的项目中所需要将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商品和劳务的合理费用。《附表1》可以经借款人与银行的同意,随时进行修改。
  (b)为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应以银行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在一个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该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付均应符合本协定附表5的规定。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一九八九年六月三十日,或由银行另定的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银行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借款人对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金额,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按时向银行交付承诺费。
  2.05节 (a)对于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部分,借款人应在每一个“利息期”按年率按时付给利息,此项年利率应为年率的百分之零点五加上该利息期开始前刚结束的上一个“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成本费用”。
  (b)银行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个半年期终了后,及时将本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成本费”告知借款人。
  (c)在本节中使用的:
  (i)“利息期”系指本协定2.06节中规定的从各个日期开始的六个月时期,包括本协定签订日在内的“利息期”。
  (ii)“核定借入款成本费用”,系指银行合理确定的以年率百分比所表示的,银行于一九八二年六月三十日之后提取而未清偿的借入款的费用。
  (iii)“半年期”,系指以日历年计算的前六个月或后六个月。
  2.06节 利息及其它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日期为每年的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
  2.07节 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3所规定的分期付款表,偿还贷款的本金。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承认对为实现本协定附件2所列举的本项目的各个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应通过“学院”实现本项目的D部分,通过石油工业部实现本项目的E部分,并促使他们以应有的勤奋及效率,按适当的行政、财务、工程以及石油惯例,及时为其提供所需的资金、设施、服务以及其它资源。
  (b)借款人除应使本贷款协定中所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不受任何限制或约束外,还应促使川西南矿区履行“项目协定”中所规定的一切义务,同时应采取或促使采取一切必要的和适当的行动,包括提供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以使川西南矿区能够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而不应采取或容许采取任何可能产生妨碍或干涉这些义务得到履行的任何行动。
  3.02节(a)借款人应以银行所同意的条款和条件,通过与川西南矿区签订转贷款协议的办法,将相当于二千一百万美元的贷款资金转贷给川西南矿区,其转贷款协定的条款和条件应特别包括:与本协定2.05节中所规定的利息率相同的利息率;还款期不超过二十年,并包括不超过五年的宽限期,川西南矿区则应承担外汇汇率的风险。
  (b)借款人应根据转贷协定,行使它的权利,以便保护借款人与银行的利益,实现本项贷款的目的,并且除非经银行的同意,不应转让、修改、废除或放弃上述(a)段提及的转贷协定的条款。
  3.03节 除非银行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工程的采购以及为帮助项目执行而聘请专家的费用,均应按照本协定附表4中的规定办理。
  3.04节 借款人和银行双方同意,与本项目A至C部分有关的《通则》第9.04、9.05、9.06、9.07、9.08及9.09等节(即有关保险、货物及劳务的使用、计划和日程表、记录和报告、维护和土地取得各有关节文),应由川西南矿区根据项目协定第2.03节的规定负责实施。
  3.05节 借款人应在最晚不迟于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将本项目E部分中教育研究结果报告以及由此产生的行动计划,提供银行审查和征求他们的意见。

  第四条 其它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保持或促使保持记录,按照健全的会计程序与惯例,足以反映出与本项目说明中E和D部分有关的业务活动、资源和开支情况。
  (b)借款人应:
  (i)由银行可以接受的独立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中所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各种帐目包括专用帐户进行审计。
  (ii)在完成审计后,但无论如何不应迟于每一财政年度末的六个月,及时向银行交送一份由上述审计师所作的,以银行合理要求的范围和详细程度已经核定的这类审计报告的抄件;
  (iii)向银行提交其随时合理要求的其它上述帐目、该帐目的审计以及其记录等资料。
  对于根据费用清单请求从贷款帐户中提款支付一切费用,借款人应:
  (i)根据本节(a)段规定,保持或促使保持反映该费用支出的单独记录和帐目;
  (ii)保留可供证明费用支出的所有记录(即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及其它单据),直到截止日的第二年;
  (iii)使银行的代表能够检查这类记录;及
  (iv)保证本节(b)段中所提到的年度审计报告中包括这类单独帐目,并应包括由该审计师就该单独帐目写出一份单独的意见书,以说明由贷款帐户中就该类费用支取的资金是否已用于原定的用途。

  第五条 银行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k)段规定,增加的事项如下:
  (a)川西南矿区未能履行项目协定规定的它应承担的任何一项义务;
  (b)本贷款协定签字生效之后已出现的情况所造成的一种特别形势使得川西南矿区不可能履行项目协定规定的它应履行的义务;
  (c)由于“章程”被修改、中止、废止、或放弃,以致于使得川西南矿区履行其在“项目协定”所规定的义务的能力受到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d)借款人或任何其它有管辖权的上级机构采取了任何一种解散或改组了川西南矿区机构或者中止了它的营业的行动。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的要求,增加的下列事项如下:
  (a)在第5.01节(a)段中的规定的情况发生,并在银行向借款人和川西南矿区发出通知之后继续存在六十天之久。
  (b)在本协定5.01节(c)和(d)段中所规定的情况出现。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c)中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情况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经批准了贷款协定;
  (b)借款人与川西南矿区已签订了转贷款协议。
  6.02节 在《通则》12.02节(c)的含义范围内,规定增加下列事项,并将写入将向银行提供的意见或法律意见书内:
  (a)项目协定已经正式批准或核准,并以川西南矿区的名义签署和分发,从而使其条款在法律上产生了对川西南矿区的拘束力;
  (b)转贷款协议已得到借款人和川西南矿区的正式批准或核准,因而使条款在法律上产生了对借款人和川西南矿区的拘束力;
  6.03节 本协定签订后的九十(90)天作为《通则》第12.04节中所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除协定2.08节规定的情况外,根据“通则”第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部长被指派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三里河财政部
       电报挂号:       用户电传号码:
       FINANMIN    22486 MFPRC CN
       Beijing

  银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1818H街N.W.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          用户电传号码:
       INTBAFRAD      440098(ITT)
       Washington,D.C.248423(RCA)或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妥善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就本协定以各自名义予以签署,以昭信守。
  注: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五日生效。附表、转贷款协议及项目协定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经授权的代表         东亚太平洋地区副行长
      韩  叙            卡洛斯曼诺古
      (签字)             (签字)
浅谈监狱机关如何制作讯问笔录

邱荣辉


  讯问笔录是司法机关侦查人员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审讯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等所做的现场文字记录。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是固定证据的主要形式之一。监狱的侦查人员在证实狱内重新犯罪,查明犯罪事实,或对有漏罪的罪犯进行侦查时,需要做讯问笔录;严重违反监规纪律等的行为,必要时也需要做做讯问笔录。
  讯问笔录中记载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一经查实,就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之一,就是确定案件性质和给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根据。讯问笔录又是我们分析案情、研究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检查办案质量的重要依据。它作为侦查、预审案卷的一部分,要随监狱起诉意见书一起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是人民法院定罪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监狱对违反监规纪律等行为,做出行政处理的重要依据。

一、制作讯问笔录的形式要求

  现阶段监狱机关的讯问笔录的结构由首部、主体、尾部组成。

 (一)、首部。现在司法实践中,讯问笔录的开头采取填充式。以监狱机关使用的讯问笔录为例。
1、标题。由制作机关名称、案由和文种组成,并要写明是第几次讯问。
2、讯问的时间起止。
3、讯问人、记录人的姓名。
4、被讯问人的姓名。
5、表明讯问人身份、说明讯问事由。
  在制作讯问笔录开头时,要注意把需填充的各项填齐,特别是在填写讯问时间时要注意时间要精确到分,并且起止时间要合理、要完整。
(二)、主体
1、首先讯问要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应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别名、曾用名、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出生年月日,罪名、刑期起止。另外在最后一次综合讯问笔录也应写明上述情况。
2、犯罪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情节的时间、地点、原因(动机、目的),手段和后果,以及与犯罪有关的人和事等等,这是笔录的重点内容,一定要认真记好。
(三)尾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写供词。
2、笔录经被讯问人核对无误后,应当在笔录末尾让被讯问人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被讯问人应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捺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或捺指印的,应当在笔录上说明。讯问人员,记录人员必须在讯问笔录上签名。在这个过程中,司法实践中易出现的问题是首先是容易遗漏书写制作讯问笔录的时间,遗漏犯罪嫌疑人逐页签字。在捺指印时,如果犯罪嫌疑人右手食指有残缺,应当以左手代替,并在笔录中注明等。

二、首次讯问应注意的问题
  首次讯问时,要明确这样一条原则。即针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中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详细记录,以利于对犯罪嫌疑人在程序上采取立案,强制措施等手段,这样做的好处一方面是强化了办案质量,其次,在记录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部分要注意充分体现犯罪事实的六个要素及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这一部分是整个讯问笔录的核心部分,在制作这部分讯问笔录过程中要注意这么几项问题。
(一)、准确。要明确记录犯罪事实是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果及发生的过程,忠实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特别是针对定性定罪的情节,尽可能记录犯罪嫌疑人的原话,确保记录的准确。
(二)、完整。即在制作讯问笔录时,内容要完整,即完整地反映讯问的全貌,不能断章取义,挂一漏万,有上言无下文。对于被讯问人辩解的理由,根据和反证也要记载清楚。讯问笔录中要防止出现有问无答或有答无问,语言中断,内容不能衔接的毛病。讯问时犯罪嫌疑人的无声语言要如实记载下来,不要遗漏。
(三)、客观。笔录应保持犯罪嫌疑人的语言特点和陈述风格。不能因犯罪嫌疑人态度的好坏,而在笔录上偏重有罪的供述或者无罪,罪轻的辩解,削弱或增强陈述的语气。应该客观公正,利害陈述,不偏不倚。切忌把主观的东西渗入到笔录中去。并且讯问文字记载要与被讯问人的文化程度相当,不要过多用语言去修饰,保持语言文字的原汁原味。
(四)、细节。在讯问时还应不失时机地记录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回答问题的语气和动作表情。如拒不交代的表现可以记录为:答非所问、说话支吾、拒绝回答、大声嚷嚷、怒目而视等;相持阶段的表现可记录为:沉默不语、低头沉思、唉声叹气、犹豫不决、欲言又止等;又如交代后的表现可记录为痛哭流涕、追悔莫及、牵挂儿女、哀求宽大等。把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的心理活动通过其表情的流露记录焉使人看了一目了然,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抑制了、犯罪嫌疑人的翻供。

三、在制作讯问笔录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讯问前要熟悉案件的有关情况。首先要精心准备讯问提纲。实际办案工作中,如果事先制作周密,有针对性的讯问提纲,往往在讯问中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制作讯问提纲时,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是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已查实的犯罪事实;现已掌握的相关证据及本次讯问时可以出示的证据;整个讯问过程中采取的谋略和策略;查明犯罪事实的突破口的哪里。讯问题纲的主要内容,实质也是制作整个讯问笔录中的内容,一定要制作周密,有针对性的讯问提纲。
(二)在实践中讯问者应大胆发问,敢于突出主题,在笔录中明确体现犯罪四个构成要件,使看过笔录的人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一目了然,增强讯问笔录揭露犯罪事实,震慑犯罪分子的功效。
(三)根据案件情况,要按照具体案件做好笔录的记录侧重点。例如伤害案,要重点记录:时间、地点;致伤部位;凶器名称、尺寸、特征、来源;预谋过程;伤害的情节和经过;动机及因果关系;有无同伙;现场监管民警的现场处置情况等(特别是狱内犯罪案件,要对此项详细记录)。
(四)问、记要配合,书写要规范
讯问人和记录人的配合要默契,事关重要,问记的速度要相互照顾。如果被讯问人陈述过快,讯问人要示意被讯问人放慢速度,或者重复提问。如果被讯问人不会讲普通话,要事先找好会方言的讯问人员、记录人员或者翻译人员。土语等,要加以说明,以保证记录的准确性。书写规范字迹要工整,清晰。要用钢笔或者签字笔书写,禁止用圆珠笔或者铅笔书写,要正确使用标点符号,同时避免错别字。

  在当前监管工作形式较为严峻的情况下,笔录的制作越来越重要。作为一名监狱的管理者应对笔录提高重视。以上是笔者在日常工作中对讯问笔录制作的几点看法,可能还不够全面,欢迎批评指正,共同进步。
参考文献:
[1]田伟明,韩宏西主编《监狱执法文书》[M].河北.金城出版社.2003年7月第一版。
[2]严劲涛主编《狱内侦查学》[M].河北.金城出版社.2003年7月第一版。
[3]刘冬梅,宋笃宏著《浅谈如何制作讯问笔录》[N].龙剑网,http://www.hl.jcy.gov.cn,2005.8.2

[作者简介]邱荣辉,男,(1985-),福建永春人,大学学历,三级警司,现任职于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联系电子邮箱:qrhpolice@126.com